工程结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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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数亿元人民币。

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在最终结算环节产生了严重分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除、追加工程费用的认定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上。

针对质量保证金的问题,乙方认为其已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所有施工任务,且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评估合格,因此不应被扣除任何质量保证金。

而甲方则指出,在细节处理和部分隐蔽工程中存在瑕疵,影响了整体项目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以覆盖维修成本。

在追加工程费用方面,乙方主张由于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应支付相应的追加费用。

甲方则认为这些变更属于合理范围内,且部分已事先在风险预测中提及,乙方应在初始报价中考虑到此类风险,因此拒绝支付额外费用。

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乙方表示延误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及时到位以及频繁的设计变更所致,而甲方则认为是乙方施工组织不当、效率低下导致工期延长。

为解决这一争议,双方首先依据合同条款进行了多轮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他们决定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设计变更记录等。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首先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判断。

在质量保证金问题上,仲裁庭要求第三方专业机构再次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基于评定结果作出公正判断。

对于追加工程费用,仲裁庭审查了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乙方是否有足够的机会对这些变更进行报价。

关于工期延误,则详细考察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责任归属。

最终,仲裁庭作出了以下裁决:质量保证金部分,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确有部分瑕疵需要修复,但并非全部由乙方负责,因此按比例扣除保证金;追加工程费用方面,认定部分设计变更确实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判定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工期延误责任则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工程结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A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公司的一处住宅楼项目的建设。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但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的最终结算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公司认为部分工程质量不达标,要求扣减相应的工程款。

2. 延期交付:由于多种原因,项目延期交付,公司要求按延期天数扣除违约金。

3. 额外工程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了额外的工程量,A公司要求增加相应的工程款。

处理过程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由于立场差异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A公司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变更通知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部分成立,但并非全部工程都存在问题,因此只对部分工程款项进行扣减。

- 关于延期交付的问题,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且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延期非其责任,因此支持公司的主张。

- 对于额外工程费用,由于A公司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变更通知和施工记录,法院认定这部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结果与启示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减去因质量问题扣减的部分,并支付部分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同时,公司需支付因设计变更增加的额外工程费用。

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包括:-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同中应尽可能详细地列明各项条款,包括工程质量标准、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以减少后续纠纷。

- 及时沟通与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或其他导致成本增加的情况,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记录,以便作为后续结算的依据。

- 理性处理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再考虑法律途径,避免情绪化处理问题。

工程结算与决算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与决算案例分析

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承包某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内容有:1. 建造安装工程造价660万元,建造材料及设备费占施工产值的比重60%;2. 工程预付款为建造安装工程造价的20%。

工程实施后,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和设备占施工产值的比重扣低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3. 工程进度款逐月计算;4. 工程保修金为建造安装工程造价的3%,竣工结算月一次扣留;5. 材料和设备价差人调整按规定进行(按有关规定上半年材料和设备价差上调10%,在6月份一次调增)。

工程各月实际完成产值见表6-1。

表6-1 各月实际完成产值单位:万元问题:1. 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什么?2. 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哪几种?3. 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4. 该工程2—5月每月拨付工程款为多少?累计工程款为多少?5.6月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造价为多少?四方对付工程结算为多少?6. 该工程在保修期间发生屋面漏水,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修理,乙方一再迟延,最后甲方另请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1.5万元,该项费用如何处理?案例二背景: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造安装工程项目总包施工合同。

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建造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2年,第1年已完成2600万元,第2年应完成2200万元。

承包合同规定:(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款的方式陆续收回。

主要材料及设备比重按62.5%考虑;(3)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商议,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

在保修期满后,保修金及保修金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份退还给承包商;(4)当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少于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以上(含10%)时,业务可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款退还给承包商;(5)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6)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工程合同计价方式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计价方式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计价方式案例分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要求以及质量标准。

在合同的计价方式上,双方商定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进行结算,不受实际工程量变化的影响。

这种计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结算流程,减少了双方的争议。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原定的工程量发生了变化。

这导致了实际成本与固定总价之间出现了偏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固定总价合同执行,可能会导致施工方承担额外的成本压力,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对合同计价方式进行调整。

他们选择了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即在工程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比例的酬金作为施工方的利润。

这种计价方式更加灵活,能够适应工程量的变化,保障施工方的利益。

在采用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后,施工方能够及时反映成本变化,并与甲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这不仅有助于控制工程成本,还能够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

同时,甲方也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工程的实际成本情况,便于进行投资决策和成本控制。

除了固定总价和成本加酬金之外,工程合同中还有其他计价方式,如单价合同、计量合同等。

每种计价方式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优缺点。

例如,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难以准确预估的项目,它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结算,能够较为公平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而计量合同则更加注重工程量的精确测量,适用于工程量变化较大或需要精细管理的工程项目。

在实际工程中选择何种计价方式,需要综合考虑工程的特点、市场环境、风险分配等因素。

合理的计价方式能够有效预防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的计价方式对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计价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性,选择最合适的计价方式,以实现工程的顺利完成和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工程结算常见16个典型案例

工程结算常见16个典型案例

工程结算常见16个典型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转自小憩竹林中的标间工程结算常见16个典型案例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结算协议无效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协议无效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协议无效案例分析案例概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结算协议,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和期限,但甲公司在结算款项时未按协议履行,导致乙公司损失。

乙公司认为工程结算协议无效,因此起诉甲公司追求经济损失赔偿。

双方基本信息: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号码为XXXXXXXXXX。

乙公司: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号码为XXXXXXXXXX。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公司的身份: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

甲公司的权利:甲公司享有工程款的支付权利,有权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更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甲公司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基础支付方式及期限支付工程款;2.根据实际使用材料情况向乙公司支付材料费用;3.如发生付款延迟情况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

甲公司的履行方式:根据合同约定,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甲公司的违约责任:违约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

乙公司的身份:建筑材料供应商公司。

乙公司的权利:乙公司享有工程款支付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基础支付方式及期限收取工程款和材料费用。

乙公司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供应所需的建筑材料;2.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基础支付方式及期限收取工程款和材料费用;乙公司的履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以银行账户的方式收取工程款。

乙公司的违约责任:乙公司违约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好两者的关系,保证工程款的及时支付和建筑材料的及时供应。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投资的一座办公楼。

合同总价款为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在工程完工后,A公司向B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报告显示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0%。

B公司对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实际完成工程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重新核算。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实际完成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2.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1. 实际完成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为基础。

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显示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0%。

B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实际完成工程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若审计报告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0%,则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符合合同约定。

若审计报告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未超过合同约定,则B公司对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的异议成立。

2.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双方约定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因此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若审计报告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0%,则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B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计价方式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计价产生了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低于实际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款;而开发公司则认为已支付的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拒绝增加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计价依据是否合法、合规;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3.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计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工程计价依据。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计价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工程计价依据合法、合规。

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

对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因此,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3.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由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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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2、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在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
,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 )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取得的有合法依 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和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 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 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 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 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 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法规变化类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由发包人承担。
➢ 基准日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的第28天作 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 计日工 1、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一项变 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 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 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 目的单价和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适用于施工中所用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计划进度日期的价格指数
实际进度日期的价格指数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主要适用于使用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 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 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的任何改变。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 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 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工程结算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案例分析
1
结算与决算的区别和联系
2
合同价款调整
3
案例分析
结算与决算的区别和联系
一、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由施工单位编制的,是施工单位得到工程款项的重要依据。是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全部
工作价值的详细结算,以及根据合同条件对应付给施工方的其他费用的合计。 二、工程决算
工程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是在项目竣工以及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 ,建设单位报告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包括从筹划 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 费用(含征地费、补偿费、各种许可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勘查设计费、调试费等等)、 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2、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 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 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 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 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 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 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 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工程量减少的 ,措施项目费调减。具体调整方法,应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 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1、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因此,招标 工程量清单清单是否准确和完整,其责任应当由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发包人负责,作为投标人的承 包人不应承担因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漏项以及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结算与决算的区别和联系
三、结算与决算的区别联系 工程竣工决算是一个工程从无到有的所有相关费用,而工程竣工结算是一个实体工程的建筑
和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竣工决算包含了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而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结算与决算的区别和联系
合同价款调整
约定合同价款的依据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实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依据中标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
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 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不实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依据双方确定的 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合同价款调整
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 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 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
件 ➢ 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变动、暂估价事件 ➢ 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补偿、索赔等事件 ➢ 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
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 价款。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与进度款同期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 明本期间自己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物价变化类 ➢ 物价波动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发承 包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办 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承包人采 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 ,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按上述两种办法之一进行 调整。
(1)人工单价的调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 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2、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或者
因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 是否调整综合单价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 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 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 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 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方法,应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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