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中的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数亿元人民币。
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在最终结算环节产生了严重分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除、追加工程费用的认定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上。
针对质量保证金的问题,乙方认为其已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所有施工任务,且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评估合格,因此不应被扣除任何质量保证金。
而甲方则指出,在细节处理和部分隐蔽工程中存在瑕疵,影响了整体项目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以覆盖维修成本。
在追加工程费用方面,乙方主张由于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应支付相应的追加费用。
甲方则认为这些变更属于合理范围内,且部分已事先在风险预测中提及,乙方应在初始报价中考虑到此类风险,因此拒绝支付额外费用。
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乙方表示延误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及时到位以及频繁的设计变更所致,而甲方则认为是乙方施工组织不当、效率低下导致工期延长。
为解决这一争议,双方首先依据合同条款进行了多轮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他们决定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设计变更记录等。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首先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判断。
在质量保证金问题上,仲裁庭要求第三方专业机构再次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基于评定结果作出公正判断。
对于追加工程费用,仲裁庭审查了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乙方是否有足够的机会对这些变更进行报价。
关于工期延误,则详细考察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责任归属。
最终,仲裁庭作出了以下裁决:质量保证金部分,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确有部分瑕疵需要修复,但并非全部由乙方负责,因此按比例扣除保证金;追加工程费用方面,认定部分设计变更确实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判定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工期延误责任则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工程结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A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公司的一处住宅楼项目的建设。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但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的最终结算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公司认为部分工程质量不达标,要求扣减相应的工程款。
2. 延期交付:由于多种原因,项目延期交付,公司要求按延期天数扣除违约金。
3. 额外工程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了额外的工程量,A公司要求增加相应的工程款。
处理过程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由于立场差异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A公司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变更通知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部分成立,但并非全部工程都存在问题,因此只对部分工程款项进行扣减。
- 关于延期交付的问题,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且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延期非其责任,因此支持公司的主张。
- 对于额外工程费用,由于A公司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变更通知和施工记录,法院认定这部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结果与启示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减去因质量问题扣减的部分,并支付部分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同时,公司需支付因设计变更增加的额外工程费用。
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包括:-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同中应尽可能详细地列明各项条款,包括工程质量标准、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以减少后续纠纷。
- 及时沟通与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或其他导致成本增加的情况,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记录,以便作为后续结算的依据。
- 理性处理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再考虑法律途径,避免情绪化处理问题。
工程结算与决算案例分析

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承包某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内容有:1. 建造安装工程造价660万元,建造材料及设备费占施工产值的比重60%;2. 工程预付款为建造安装工程造价的20%。
工程实施后,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和设备占施工产值的比重扣低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3. 工程进度款逐月计算;4. 工程保修金为建造安装工程造价的3%,竣工结算月一次扣留;5. 材料和设备价差人调整按规定进行(按有关规定上半年材料和设备价差上调10%,在6月份一次调增)。
工程各月实际完成产值见表6-1。
表6-1 各月实际完成产值单位:万元问题:1. 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什么?2. 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哪几种?3. 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4. 该工程2—5月每月拨付工程款为多少?累计工程款为多少?5.6月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造价为多少?四方对付工程结算为多少?6. 该工程在保修期间发生屋面漏水,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修理,乙方一再迟延,最后甲方另请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1.5万元,该项费用如何处理?案例二背景: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造安装工程项目总包施工合同。
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建造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2年,第1年已完成2600万元,第2年应完成2200万元。
承包合同规定:(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款的方式陆续收回。
主要材料及设备比重按62.5%考虑;(3)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商议,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
在保修期满后,保修金及保修金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份退还给承包商;(4)当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少于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以上(含10%)时,业务可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款退还给承包商;(5)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6)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工程施工结算案例

工程施工结算案例一、工程背景某城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拟建一条地铁线路,全长约20公里,途经多个繁华地段,工程总投资估算为300亿元人民币。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地铁公司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经过激烈的竞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成功中标,并与地铁公司签订了《地铁线路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担该地铁线路的施工任务,合同工期为36个月,工程总造价为250亿元人民币。
二、施工过程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地铁公司的要求,组织精干力量,科学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可预测的问题,如地下管线复杂、地质条件恶劣等,导致部分工程进度滞后。
建筑公司积极与地铁公司沟通,调整施工方案,加班加点抢进度,确保工程总体进度不受影响。
三、工程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后,建筑公司向地铁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报告中详细列出了工程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措施费等,总计260亿元人民币。
地铁公司对结算报告进行了审查,认为报告中的工程量、工程单价等均符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但认为建筑公司应承担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的责任,因此提出对工程结算价款进行适当扣减。
四、纠纷解决建筑公司不同意地铁公司的扣减意见,认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程进度滞后,不属于建筑公司的责任,且在合同中已有相应的约定。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决定通过仲裁解决。
五、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地铁线路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应承担工程进度延误的责任。
然而,考虑到不可抗力因素对工程进度的影响,以及建筑公司在遇到问题时所采取的积极措施,仲裁委员会决定对工程结算价款进行适当调整。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地铁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结算价款255亿元人民币。
六、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工程合同计价方式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计价方式案例分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要求以及质量标准。
在合同的计价方式上,双方商定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进行结算,不受实际工程量变化的影响。
这种计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结算流程,减少了双方的争议。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原定的工程量发生了变化。
这导致了实际成本与固定总价之间出现了偏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固定总价合同执行,可能会导致施工方承担额外的成本压力,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对合同计价方式进行调整。
他们选择了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即在工程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比例的酬金作为施工方的利润。
这种计价方式更加灵活,能够适应工程量的变化,保障施工方的利益。
在采用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后,施工方能够及时反映成本变化,并与甲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这不仅有助于控制工程成本,还能够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
同时,甲方也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工程的实际成本情况,便于进行投资决策和成本控制。
除了固定总价和成本加酬金之外,工程合同中还有其他计价方式,如单价合同、计量合同等。
每种计价方式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优缺点。
例如,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难以准确预估的项目,它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结算,能够较为公平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而计量合同则更加注重工程量的精确测量,适用于工程量变化较大或需要精细管理的工程项目。
在实际工程中选择何种计价方式,需要综合考虑工程的特点、市场环境、风险分配等因素。
合理的计价方式能够有效预防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的计价方式对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计价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性,选择最合适的计价方式,以实现工程的顺利完成和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真实案例分析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真实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大学新建图书馆工程,建筑总面积约32600平方米。
竣工结算工作包括基坑支护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电气工程、弱电工程、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工程等。
工程项目于2012年7月进行公开招投标,2012年10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012年12月开工,2015年12月竣工,竣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为合格。
2017年5月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将初步审核的施工单位结算送审资料报学校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二、审计过程及方法(一)结算资料认真核1.首看材料先评估。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结算送审函显示本工程合同价为14,082.75万元(其中暂列金559.29万元),结算送审价为17,778.08万元。
审计人员第一反应是扣除暂列金后实际合同价为13,523.46万元,结算送审价超出实际合同价4254.62万元,超出31.46%。
造价超出这么多是什么原因?是施工单位大量虚报还是合同外发生了较多变更、新增和签证等项目?带着疑问,审计人员向基建管理部门初步了解情况,基建管理部门答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虽然有变更、新增和签证等项目,但不可能增加这么多造价,并表示在初步审核施工单位结算资料时,就施工单位结算送审价太高提醒过施工单位重新复核结算书,但施工单位仍坚持这样报送。
2.确定审计思路与方法。
审计组决定,除采用全面审查法对造价进行审计外,对比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结算送审价,找出差异,重点审查变更、新增、漏项、签证、工程量较大和造价较大等分部分项工程。
主要审查结算编制依据是否准确;审查结算方式是否正确;审查套用定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高估冒算;审查取费标准是否准确;审查设计变更、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审查其工程量是否准确等。
3.审查结算送审资料。
审计人员全面审查结算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图、施工图、竣工图、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工程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答疑及其他工程结算资料。
工程结算常见16个典型案例

工程结算常见16个典型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转自小憩竹林中的标间工程结算常见16个典型案例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投资的一座办公楼。
合同总价款为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在工程完工后,A公司向B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报告显示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0%。
B公司对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实际完成工程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重新核算。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实际完成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2.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1. 实际完成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为基础。
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显示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0%。
B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实际完成工程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若审计报告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0%,则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符合合同约定。
若审计报告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未超过合同约定,则B公司对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的异议成立。
2.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双方约定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因此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若审计报告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0%,则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B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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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中的案例分析
1、某工程(为定额计价)合同约定基础按实结算,结算时发现其基槽开挖宽度大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即按基础底宽加工作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了分歧,建设单位认为,其超出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属于施工措施,按合同”超出设计部分不予计量”的规定,只认可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而施工单位则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为”按实结算”,就应按实际开挖的基槽宽度结算。
请问:
(1)、什么叫”按实结算”?怎样理解?
(2)、本工程的基槽该怎样结算?
答:(1)、按实结算是指按规范要求施工,完成某项成活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或费用。
(2)、基槽结算首先要看超挖部分发生的原因,如果超挖部分是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则需要办理设计变更或进行签证,施工后按实际发生量结算。
如果是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则可认为其没有按规范要求施工,应按规则结算。
2、有一个工程的结算工作,变更和签证很多,涉及签证的计算现在理解上有分歧,分歧如下:增加某项工作签证费用53000元,但没有注明是否包括了全部费用,因此在计算时是计入直接费内参加计取利润、税金,还是直接计入税前造价,或者直接计入税后造价?另外因为对甲方有个优惠8%,请问签证部分是否还要优惠?
答:(1),签证是针对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签证只需另外计取税金,即直接计入税前造价。
(2) 、签证部分是否优惠要看合同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甲乙双方进行协商。
一般来说,优惠是针对该项目而言,而签证也包含在单项工程总造价内,所以也需要优惠。
3、有一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独立基础挖土方的描述如下:
“挖基础土方三类土基础类型:独立基础层底面积:1.8m*2.0m挖土深
度:2.7m,弃土运距:自行考虑地下水位:-1.2米”。
根据图纸明确独立基础的面积是1.8M*2.0M,基础底标高为-2.7米没有错.而在独立基础混凝土的描述“独立基础,垫层材料种类、厚度:100厚C15素砼垫层,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混凝土强度等级:C25”。
想请教一下,独立基础已按描述施工完毕,请问独立基础中的”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在土方工程量结算时是否可算?
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挖基础土方清单项的工程量是以“垫层面积*挖深”来计算,挖深是从垫层底部开始计算,所以底面积应该计算基边各出50CM 的工程量,另外挖深也应计算垫层厚度。
由于以上案例只列出了清单的项目特征,并没有说明甲方提供的土方工程量是否是按“垫层面积*挖深(垫层底部)”计算的,所以不好判断甲方是否漏算。
施工方需要验证一下,如果确实漏算需要向甲方提出加上这部分工程量。
4、包干价里遇到新增项目要不要加施工措施费呢,比如新增一道墙,要不要计算脚手架呢?
答:应该看合同约定。
正常来说包干价中不包括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后,如果因为该项施工引发了额外的施工措施费(一般是指技术措施费),则需要计取。
5、我所在的一净水厂项目,近日遇到一个索赔问题,我方在土方开挖施工组织没有正式提交监理和业主前,经监理及业主同意情况下进行土方大开挖,基坑挖深度为4.5M,上口长98M宽46.5M,在基坑一侧有一已完工投产的沉淀池,在开挖前我方以口头形式要求在靠近沉淀池一侧按设计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业主和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于是我方采取自然放坡的形式开挖,后由于靠近沉淀池一侧土方部分坍塌和不均匀沉降,导致原沉淀池边一排水管破裂,土方在水浸泡下大面积坍塌,事故发生后我方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在靠近沉淀池一侧重新打两排钢板桩并做砼护坡,调来四台抽水机连续抽水。
事后我方要求索赔,但监理和业主以以下两个理由拒绝签证:
(1)我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
(2)监理和业主口头拒绝了打两排钢板桩,但没有拒绝打一排钢板桩为由认为是由于我方施工组织不全,施工措施不周导致的事故。
请问监理的理由合理吗?我方能否提出索赔?
答:如果从书面材料来讲,监理和业主的理由是合理的,施工方不能索赔。
具体原因如下:
(1)、施工方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业主和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
但是业主没有叫你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从题面上可以看作是业主希望乙方采取造价低的措施,但乙方没有继续提出合理化建议,而采取的自然放坡措施没有保证好施工质量。
所以乙方要承担主要责任。
(2)、乙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说明业主和监理没有认同乙方的施工措施计划,不能形成正式协议,所以乙方是在没有和甲方监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施工,后果当然由乙方承担责任。
6、按蓝图实施后才来的设计变更存在返工的问题,问签证应该签的范围是什么?是已经做了的,加拆除部分,要不要把设计变更要求的重新实施部分也作为签证的内容之一呢。
比如原蓝图200厚墙,2.9M高。
变更下来前已经做了2M高,现在变更要求变为120厚,那我签证的范围应该是已经做了2M高的240厚砖墙的费用、拆除费用。
那么请问重新按变更要求实施的120厚墙是按变更直接进入结算还是签证?
答:对于已经施工完成部分因为返工全部浪费,按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合同条款,计算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另外需要计算拆除费用,完成的部分需要拆除,要计算相应的人工费、机械费(若有),垃圾搬运费; 至于按设计变更重新施工部分(120厚墙),可以不要签证,今后根据设计变更单直接纳入结算。
7、做安装工程造价时,实际布线的管线往往与图纸有出入,图纸所画的管线为看了清楚起见,会避免交叉,所以与实际施工相差很多,我们认为应按实际的管线走向结算。
但施工方就是坚持说应该按照图纸结算,并说这个竣工图纸也是这样画的,可我们这竣工图纸是施工方画的,我们工程部也就没有仔细看就签字了,这种情况是按实际发生的结算,还是按竣工图纸结算?
答: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按理说水暖按图量算,量会少点,电气会多很多,实际设计只是一种示意性的表达,所以应该按实际的最佳路线计算,比如水暖立管,应该按规范要求的离墙距离来确定,平管的尺寸就是唯一的了,电气工程,要按最短的直线距离来算,最好有隐蔽资料,按资料来计算就没有分歧。
8、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清单),合同只约定:若发生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增减额相加与总价相比,在±5%以内的不作调整。
若原合同价为100万,设计变更导致造价增加8万,变更价款超出了原合同价的±5%。
那么,结算价款应= 100+8=108万,还是应=100+(8-5)=103万?
答:合同中对超过5%的情况未做详细说明,实际上可能造成双方理解歧义。
出现歧义后按合同法的精神有可能会向有利于承包人的方法解释,即按全额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