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舆论监督,保障司法独立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1. 引言1.1 新媒体时代背景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规模前所未有地迅速和庞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数字化平台获取和传播信息,形成了丰富多样的信息生态系统。
新媒体平台如微博、微信、抖音等已经成为人们获取资讯、表达观点、互动交流的主要渠道。
这种情况给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新媒体的崛起,传统的舆论监督模式和司法独立机制也面临着巨大的变革和调整。
新媒体的便利传播特点使得舆论监督更加广泛和深入,但也容易带来信息碎片化和传播失实等问题,对司法独立构成挑战。
如何在新媒体时代建立健康有序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平衡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1.2 舆论监督重要性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更加便捷和高效。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舆论监督的力量。
通过网络平台,信息可以迅速传播,舆论可以迅速形成并引导。
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的作用和影响更加广泛和深远。
舆论监督在新媒体时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社会进步和政府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加强对舆论监督的认识和支持,将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和透明的社会。
1.3 司法独立意义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司法独立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程序,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地审判案件,并且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压力,确保司法裁决不受外部势力干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司法独立还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避免了滥用和腐败的发生。
建设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至关重要,是确保法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新媒体时代,如何保障司法独立,防止外部势力对司法权的干扰和影响,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完善机制,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如何妥善处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舆论监督的关系问题

如何妥善处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舆论监督的关系问题在当下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与社会舆论在各自领域发挥独特功能的同时,也产生了具体权利行使中的现实冲突。
如何缓解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是我们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切入点,应当从司法公正这个司法活动的终极价值追求出发,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多措并举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不仅从法治理念的高度去把握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还要从具体的司法工作着手,在保障司法程序更加公开公正的同时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工作原则进一步系统化、完善化。
同时还要辩证地来考量,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作用。
在司法机关与社会舆论二者之间构建起良性互动的平衡机制,划分好各自的范围边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
一、概念与内涵:舆论与司法的原理之展开1、舆论监督:一种保障自由的制度安排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语境之下,舆论监督一般是指社会舆论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社会监督(外部监督)的一种。
其实质是社会公众和各类媒体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尤其是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的行为和不恰当的言行进行披露、批评和建议,倒逼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对自身行为予以规范,从而实现对公权力的牵制和防范滥用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它作为公民宪法权利(监督权)的一种体现主要表现为:我国宪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分别赋予的我国公民拥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监督权和知情权等。
于此同时,舆论监督也是我党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具体体现。
2、司法权力:实现良法善治的独立职权在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一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确立的基本工作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机制摘要:公众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由来已久,本文通过探讨国外不同做法,以期能为实现我国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一、我国现状近些年,随着许霆案、张金柱案、药家鑫案的落幕,舆论监督介入司法审判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这对于司法公正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影响,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真正实现社会公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国外协调模式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宪法及其下位法律规定媒体和法院的权利义务,使二者相互牵制,以实现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平衡。
依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媒体享有通过评价进而形成自己意见的权利,不仅可以对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案件加以报道,还可以对其进行评价,任何机构都有提供给新闻机构代表相关资讯、满足其履行公共任务所需资讯的义务。
但同时规定法庭享有决定审判是否公开的权利及禁止媒体拍照录音、录像和其后的传播行为的权利。
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因此形成了以保护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调和方法和策略。
英国在防止媒体影响司法独立方面,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通过制定《藐视法庭法》及其他一些限制性法规,规定媒体不能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理的意见并设立了“报道限制”原则,如涉及儿童、青少年、性犯罪、严重欺诈内容的案件通常是不允许报道的;二是规定藐视法庭罪;三是赋予法院签署限制令或禁言令的权利,以防止诉讼参与人和大众传媒泄露或传播有关信息。
在限制媒体权利的同时赋予媒体辩护权,即媒体报道是属于公正准确地报道公开审判的法律程序、讨论公共事务的情况时,不构成藐视法庭罪。
3、国际公约1994年,22个国家的知名法律专家和新闻媒体的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开会,专门讨论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会议通过了《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亦称《马德里原则》)。
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法哲学思考

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法哲学思考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舆论渠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一种方式。
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舆论监督在保障司法公正、增加司法透明度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司法审判舆论监督也面临一系列法律和道德难题,需要进行法哲学思考和深入探讨。
一、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有助于确保司法活动公正、公开和透明。
公众通过舆论渠道对司法判决进行评价和讨论,可以促使法官更加慎重和客观地处理案件,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此外,舆论监督还能提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加强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力度,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问题和挑战1. 舆论导向的困扰司法审判舆论监督往往受到舆论导向的影响,公众观点和意见的集中可能导致司法判决受到偏见的影响。
在网络时代,舆论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不负责任的评论和不准确的信息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2. 法律规制的困难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涉及到法律和道德伦理等多个领域,对其进行规制较为困难。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的发言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对其进行过度限制可能侵犯言论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非法的舆论行为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声誉和利益,对此需要相应的法律保护。
三、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解决途径1. 加强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媒体人士以及公众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评价和报道时,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和道德素养,对相关事实进行准确的披露。
此外,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应该承担起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围绕司法公正和法治进行舆论引导。
2. 优化法律规制针对司法审判舆论监督中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修订。
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于造谣、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等非法舆论行为应该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 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司法机关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增加司法透明度。
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应当加强对外宣传和解释,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负面影响。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边界

在 看 似 伸 张 正 义的舆 论 浪 潮
里 ,有 多少是理性的监督 ,又有 多少是狂欢 式的 围观情绪 发泄?
法院的任何判 决,是否能 “ 杆 腰
笔直 ”地 经 得 起 媒 体 的质 疑 ? 随
着微博 的异 军突起 ,在 网络舆 论
异常发达 的今 天,越来越 多的新
闻人 思 考 , 司法独 立 与舆 论 监 督
级法院一审判处药家鑫死刑 ,不分青红皂 白,对被
5 B O D A T GRA M - . 1 0 R A C SI E L 6 01 N 2
告的家人进行谩骂 ,这实际上是 论需要 回归理性 。有 网友说 : 法 院做 出死 刑判 决 ,是 顺应 民意 ,
者甚至认 为,这不是 司法的 自我 纠错 ,是法院对强大舆论压 力的 笔 者认 为 ,在 李 昌奎 案 中,
强奸罪 ,被一审判处 死刑。2 1 无奈屈从 。 01
思考 之三 : 司法应勇于接 受监督并敢于拒绝干涉
司法独立 ,是法 治社会 中一
舆 论 起 了 积 极 作 用。单 纯 从 李 个基本的理念和追求 ,但不得不 此案一经曝出 ,随即引起了轩然 昌奎的作案手段 、情节以及造成 承认 ,中国司法独立的基础并不 大波 。7月 6日,云 南高院 召开 的 后果 ,按 照现 行法 律的 规定 , 牢固 ,公众对 司法 系统 已经形成 媒 体通气会回应称 ,该院二审程 李 昌奎没 有理 由不被 判处 死刑 。 了 习惯性的不信任 ,舆论又容易 序 合法 ,不存在徇私舞弊 ,改判 2 1 年 7月 1 01 2曰,学者 出身 的 以 自己的声势和不专业形成 “ 民
如何平衡 ,两者的边界在哪里?
思 考 之 一 :舆论 监督 不 能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而默默在心中作出预期的量刑。然而 , 大众在面对那些微小复 伤 , 为此 , 者将肇事 司机和 自行车主 一起 告上法庭 , 求 偷车 并要
目前我国关于媒体的法律规 范还不 够健 全 , 者认 为我 国 笔 应尽快出台《 新闻法》 我 国应该通过法律 手段来调和司法与传 。 媒的关 系, 过法律 法规 来对舆 论监督权的行使和传媒业的 发 通 展进行 规范 , 规范其与 司法的关系 , 健全关 于传媒业 的法律规 范, 尤其是应 当健全那些关于新闻舆论 监督的规范 。
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判断, 甚至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第三 , 目前舆论监督关注的对象 多为社会影 响重大的刑事
新 闻媒 体虽然常 秉承着公 正客 观的报道原则 , 体的社会责 但媒 出来 , 而这些又极 易激起社会 民众 的情绪 , 当这 些情绪形成 强 大 的社 会意识流时 , 就会给法官和法院带来压 力。泉州市一 名 小 偷因偷 窃自行车被车主发现 ,他在逃 逸的过程 中被货车 撞 赔 偿。对于这个案 件 , 一些媒体在报道 时采用 了“ 离奇案件 ” 、 “ 偷车贼 状告车主 ” 等字眼 , 明显的倾向性 , 会给大众 造 带有 这 成这样一种观念 , 似乎破坏社会秩序的偷车者就不应该 向车主 提 出索赔 , 如若他提 出索赔好像就是天 方夜谭 , 德层面 上 从道 说, 媒体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 了偷车者的申辩权利 。
近年来 , 随着媒体 自身活 力的增强 , 对审判 公开的原 则逐 步 得到落实 , 然而 日益严重 的司法腐败现象 却层 出不 穷 , 这 在 种复杂的环 境下 , 被称为“ 第四种权 力” 的媒体对 司法的监督力 度 正在不断地扩大 , 而司法与媒体 的关 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
一
相应的社会风气。社会舆论往往会对公众产生强大的心理压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司法过程公开对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正义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则是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
但是,随着网络舆论的兴起并与传统媒体、民间媒体合流之后,一些社会影响力很大的案件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对法官形成道德绑架,影响司法独立,使得最终结果变得不那么“公正”。
这样的舆论向导所引起的结果往往被法律人批判为“舆论审判”,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下面,我将从法理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入手,阐述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问题。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由此看来,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受到了强烈的舆论压力,做出了重判或轻判的违背法律规范的判决,那么我们应认为做出不实报道或带有煽动性、倾向性报道的媒体利用其影响力对司法独立进行了干涉。
但是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
舆论的监督是对众多监督形式中重要的一环,它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甚至能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起到推动作用。
实事求是、全面的报道不仅能起到正确的监督作用,还能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作用。
舆论或多或少都会对司法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个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则是判断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区别了。
如果司法过程中有不合法的行为,舆论将其披露出去,敦促其改正,则是起到了正面的影响作用,不仅防止了权力的腐败还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应界定为舆论监督;但是如果媒体的报道肆意添加主观色彩,对案件做出主观判断,无视“无罪推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民众做出倾向性和煽动性的不良导向的,则应界定为舆论审判。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的构建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给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的传递速度大大提高,公众对问题的关注程度也日益提高,这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
新媒体也为司法独立提供了新的支持和保障,加强了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新媒体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虚假信息泛滥等,给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造成一定的影响。
如何在新媒体时代构建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至关重要。
舆论监督作为第四权力是一种舆论行为,其通过舆论反映、批评和监督公共权力机构,促使其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
而司法独立则是司法权力的独立运作,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的构建,需要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同时避免新媒体带来的问题。
要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需要加强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舆论监督者应该积极与司法机关对话,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执法标准,增加对司法案件的理解。
司法机关也应该主动与舆论监督者交流,解答他们的疑问,避免信息的误解和曲解。
这种互动和沟通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减少舆论监督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误解和冲突。
要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压力,因此需要针对新媒体的特点和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应该加强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新闻媒体和自媒体的行为。
还应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独立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人员培训和选拔,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只有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的完善,才能够有效地平衡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还需要加强社会的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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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舆论监督,保障司法独立
摘要:随着传媒业的不断发展,媒体对法院审判案件的报道也越来越多。
传媒利用其直观、快速的特点对发生的事件作出广泛、迅速、连续的传播。
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和大众追求的是一种感观上的公正,是一种道德和情感评价。
但这两种公正在本质上是相容的。
理论实践都表明,舆论监督和司法作为现代社会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两大公器,在价值层面上都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与价值追求,在本质上两者之间具有协调性和一致性。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划分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合理界限,从而兼顾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并且”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提倡舆论监督,就是要让普通民众看见正义、感受正义、批判非正义。
如何划分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合理界限,兼顾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概念
司法独立是法制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这表明我国宪法确认司法独立为一项基本宪法原则。
总的来说,司法独立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它任何机关不能行使;二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而不受立法行政或上级法院、其他法官的影响。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其他的上司”。
舆论监督源于我国宪法,即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舆论监督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传媒自身代表公众舆论对社会实行监督;一是公众借助新闻传媒对社会实行监督。
当代传媒的新闻监督权是宪法中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延伸,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宪法性权利,其实质是代人民群众行使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舆论监督的确立,对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但舆论监督决不能过度,否则也会阻碍社会公正的实现。
德国法学家考夫曼曾说:”媒体可以监督司法程序中出现的这样的或那样的问题,但对于案件实体审理则应交给司法官。
”由于舆论的导向性和对司法活动的评价经常出现用道德判断去评价法律问题的情况,“媒体审判”的恶果就很有可能出现。
2.从制度特点看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制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制原则和宪法性原则。
作为宪法性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活动受到外界的影响和干预,使法院的司法审判能够真正维护公民利益。
审判独立要求审判权不受行政权干预,还要求司法独立于民情(特别是传媒)。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判断权,且这种判断权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判断。
判断是一种主观上的活动,这就要求判断者不能积极介入当事人纠纷中,同时要求法官以法律为解决争议的是非标准,根据判断者本人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判断。
但人是感情动物,再理性的法官如有外界严重干扰,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要将司法公正的理想由应然变为实然,必须将司法权独立。
但司法独立也不是绝对的、无限的。
法官如果有绝对的司法权而无任何限制,也必然导致法官滥用手中的权力。
”法律的活动必须放弃一部分独立,才能获得更好的独立性。
”因此,对于司法权必须给予一定制约,这种合理的制约就包括了舆论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一般分两种情况: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基本自由。
公民的生命、健康、私有财产等一般归入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言论、出版、新闻等则归入公民的基本自由。
这种情况不仅体现在我国和一些西方国家宪法中都有所体现。
那些归于基本权利项目之下的多项权利一般都受民法保护,其外延和内涵在民法中都有明确的界定,即有相当一部分基本权利可具体化为民事权利。
而基本自由项目下的各项自由,如出版自由、新闻自由,则
通常不受民法确认和保护,不能具体化为民事权利,因此其内涵和外延也就不象民事权利那样明确。
正是由于这些基本自由缺乏准确界定,人们在享受和行使这些基本自由时会不自觉与其它权利产生冲突。
以媒体为工具的舆论监督也是如此。
由于没有关于新闻方面的法律,什么范围内的案件可以监督,从何时开始对案件报道、怎么报道等在我国都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在尚未制定明确新闻业规范的情况下,媒体在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行使新闻自由时便会与司法权发生冲突:舆论要求全方位监督司法,而司法要求独立,矛盾便这样凸显了出来。
3.规范舆论监督,保障司法独立的建议
在我国,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尚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
所以,我们应对司法与舆论的关系进行合理的调整,用现代司法理念化解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从而实现司法独立和舆论自由的平衡。
3.1合理界定新闻监督司法的限度
新闻自由和其他权力一样也有一定限度,一旦被滥用,就会走向其反面。
因此对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的使用应当划定一个合理的界限。
媒体介入司法应以促进司法独立和审判的一般公正为目的。
主要范围应包括:对司法机关内部建设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行为的监督,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对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私自接见单方当事人、接受贿赂枉法裁判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揭批;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外部势力的监督;公正客观地展示法院的审判过程,查阅报道依法应予以公开的司法文书;配合司法形势,积极从不同角度真实准确地报道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
而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等属于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机密,媒体即使经非正常渠道了解到上述内容,也不得进行报道,否则将承担泄露审判机密的责任。
3.2规范媒体监督方式
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对媒体监督方式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1)除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媒体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对案件进行客观报道,但报道应经过充分调查,如实反映事实真相,完全按照事实的客观面貌向受众描述事实、评价事实。
(2)案件审结之前,新闻媒体可以进行有限评论,案件审结以后则不受限制。
这种有限性体现在不得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作任何倾向性的评论。
媒体可以对案件的程序性违法、司法人员贪污受贿、特权人物干涉司法独立等现象进行报道和评论,且应充分发挥舆论的优势。
案件审结之后,则应允许媒体就案件审理的各个方面发表任何意见和评论,但不得谩骂和侮辱。
3.3规范监督内容
在对司法进行监督时应尊重司法特性。
尊重诉讼程序和有关法
律规定,如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对个人隐私权的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规定以及庭审纪律等。
媒体在报道时,一是要明确监督的目的,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立场出发;二是以客观平和的态度报道和评论司法活动,不过分渲染炒作,不追求猎奇;三是在监督过程中要把握好界限,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不轻易发表评论意见;四是对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要准确、客观,不能主观臆断、信口开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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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闫申(1986年--)男,西安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