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代法治的反思——评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解读
法治精神·法律教育·法律人

体缺乏职业道德和法治精神 , 律师行贿 、 法官和检察
官受贿 、渎职屡 见不 鲜 ,司法 界成 为腐 败 的 “ 重灾 区” ,甚 至 连有 些法 院都 因单 位受贿 成 为刑 事被 告 , 开 创 了世界 司法 史 的先河 。 因为 , 法学 不 同于其 他学 科, 如果 法科 学 生没有 这种 法治 精神 , 么他 的 法律 那 知 识和 法律 技能 越高 , 则越 会玩 弄法 律作 奸犯 科 , 其
V0 . No2 1 35 .
法治精神 ・ 法律教 育・ 法律人
梁华 林
( 中共山西省委 党校 , 山西 太原 0 0 0 ) 3 0 6
( 摘要 ] 公 平、 正义 、 民主 、 自由是法治精神 所在 , 法治精神的缺失导致我 国当前法治建设的 困境。习俗 与教化是 培 育法 治精神的主要途径 , 法律教 育对 于培 育法治精神更具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 国的法律教 育是跛 足的 , 只注重
一
、
中国法 治 的困境 : 法治 精 神 的缺 失
究 其原 因 , 法治精 神 的缺 失不 能不说是 一个共 因。在 国人 的传 统观 念 中 , 等级 不讲 平等 , 义 务不 讲 权 讲 讲 利, 讲身份 不讲 契约 , 人情不讲 国法 , 讲 讲权力 不讲 自 由, 这些观 念与法 治精神 都是 背道而驰 的 。在这种 国 民意识之下 , 任何单 纯的变法都 只能是徒 劳 、 。 失败
为 了不让 我们 国家培养 出的“ 律人 ” 法治 精 法 与 神 背道 而驰 , 们必须 加强 法律 教育 , 我, 以培育 法科 学 生 的法治 精神 , 其首先 成 为 品德 良好 的人 , 使 再成 为 具有 法治 精神 的公 民 , 终 成为集 法治 精神 、 律思 最 法
2022年南开大学《法学人生(尔雅)》在线作业-00003

2022年南开大学《法学人生(尔雅)》在线作业-00003第一个提出对现代法律价值深刻反思的是()。
A:马伯里B:恩格斯C:弗朗西斯培根D:马克斯韦伯正确选择:D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渊源是()。
A:判例法B:习俗法C:习惯法D:官僚法正确选择:A利益诉求转化为权利主张需要认真对待公民的()权利。
A:社会经济B:程序性C:社会文化D:免于政府干预正确选择:B下列关于法律社会学基本观点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法律并不是一种孤立的事物,而是一种社会现象。
B:法律社会学认为法律是一种封闭的逻辑体系。
C:法律社会学关心研究实际生活中的法律,即“行动中的法律”。
D:法律社会学认为并不存在抽象、普遍、永恒的自然法。
正确选择:B总体而言,()是与法治的实行比较相适应的经济形态。
A:自然经济B:计划经济C:市场经济D:产品经济正确选择:C以下不属于犯罪的特征的是()。
A: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C:应受刑罚惩罚性D:行为人具有可罚性正确选择:D不同经济体制约束立法的价值导向和规则选择,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就是与()的确立存在密切关系。
A:公有制经济B:私有制经济C:市场经济体制D:计划经济体制正确选择:C社会变迁及其对法律的影响,是围绕法的()来展开的。
A:普遍性B:确定性C:形式合理性D:现代性正确选择:D欧洲封建制中的人身依附关系是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A:君主B:血缘C:土地D:商品正确选择:C我国审判制度的实质性变革始于20世纪()年代。
A:50B:60C:70D:80正确选择:D中国审判体系改革第三个阶段与前两个阶段的改革进程明显不同的是,新阶段的改革将更多地涉及()层面的问题。
A:体制性B:优越性C:普惠性D:国际性正确选择:A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
A:刑法B:民法典C:宪法D:司法正确选择:B现代社会率先走上立宪道路的是哪个国家?()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正确选择:A作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属于行政机关,行使国家的行政权,但也承担部分司法职责,参与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侦察任务。
超级经典的法学法理名言

——《孟子》 法者,定分止争也。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 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 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 ——《商君书·赏刑篇》 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 任能者责成而不劳,任己者事废而无功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 ——《盐铁论》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 ——司马光 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吏之观型。***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 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 ——康熙《清圣祖实录》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
伏尔泰墓志铭——诗人,历史学家,哲学家。他拓展了人类的精神。他使人类懂得,精神应该是自由的。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开篇语——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惟一源泉……自由传达思想和 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
《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 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形式指控。
中国现代法治的反思

第25卷第3期2007年5月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Tri bune o f Po liti ca l Sc i e nce a nd Law(Jo u rna l o f C h i na U n i ve rs ity o f Po liti ca l Sc i e nce a nd Law)Vol.25,No.3 M ay.2007中国现代法治的反思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北京100091) 摘 要:从基点、区域、文化和性质四个方面来反思中国的现代法治,可以看到,一百多年来的中国现代法治,在有的时候,在有些方面,面对世界或西方却找不到自己的路;面对城乡二元结构却过度超前或者阻滞于后;面对传统与现代的选择却墨守陈规或者数典忘祖;面对革命与建设却误判当今法治发展的性质而谬以应对。
其实,中国现代法治既应是世界的更应是中国的,必须立足中国并关注世界;中国现代法治既应是城市的,也应是农村的,必须同时关注城市与农村的现状与发展;中国现代法治既应以传统为基础也应以现代为目标,是经历革命后在现代的更新和发展;中国现代法治不是革命的,而是建设的,应是以革命作为历史前提的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中国;现代法治;发展中图分类号:DF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0208(2007)032114212中国现代法治伴随着现代化的启动而启动,并正在推进之中。
我们是沿着怎样的路径,经历了怎样的抉择走到今天,还将怎么走向未来,是值得反思和思考的。
从基点、区域、文化和性质四大方面来看,中国现代法治是中国的还是世界的,是城市的还是农村的,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是革命的还是建设的,都难以一言以蔽之。
“现代法治既不是历史上的无论中西方‘法治’理念的逻辑展开,也不是传统‘法治’在数量或规模上的扩大。
”[1](P16)中国现代法治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伟大的社会建设事业。
但是,一百多年来,我们在有的时候,在有些方面,面对世界或西方却找不到自己的路;面对城乡二元结构却过度超前或者阻滞于后;面对传统与现代的选择却墨守陈规或者数典忘祖;面对革命与建设却误判当今法治发展的性质而谬以应对。
现代法律秩序生长的多元社会基础——昂格尔法律秩序理念之解构与分析

现代法律秩序生长的多元社会基础——昂格尔法律秩序理念之解构与分析杨力【摘要】昂格尔法律秩序不是各种社会的普遍现象,而是与近代欧洲自由主义社会的形成相关的,它的最大特性就是自治性,表现在拥有民众的普遍参与、多元化的利益集团、历史传承的内部规则、达成一致的价值认同.昂格尔提出的这种法律秩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概念工具,其中,国家权威之于法律秩序难以自足,需要民众参与;单一的等级结构大厦将倾,需要多元化的权力分配与制衡;人为设计的外部规则呈现的刚性,需要优长的法律文化加以浸润;精英意识的实证主义,需要建立新型的交叠共识.【期刊名称】《唯实》【年(卷),期】2007(000)004【总页数】5页(P86-90)【关键词】法律秩序;民众参与;多元结构;内部规则;交叠共识【作者】杨力【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哲学政法唯嘻· 社会纵横/2007· 4、摘要:昂格尔法律秩序不是各种社会的普遍现象,而是与近代欧洲自由主义社会的形成相关的,它的最大特性就是自治性,表现在拥有民众的普遍参与、多元化的利益集团、历史传承的内部规则、达成一致的价值认同。
昂格尔提出的这种法律秩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概念工具,其中,国家权威之于法律秩序难以自足,需要民众参与;单一的等级结构大厦将倾,需要多元化的权力分配与制衡;人为设计的外部规则呈现的刚性,需要优长的法律文化加以浸润;精英意识的实证主义,需要建立新型的交叠共识。
关键词:法律秩序;民众参与;多元结构;内部规则;交叠共识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4-0086-05法律秩序的本体意义在于对国家与社会中的权力与权利的激烈冲突进行消解。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国度中,国家权威与社会民主的势力消长,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秩序的差异实现。
但是,真正达致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这两种法律秩序实现的基本形式,则与近代政治自由主义的兴起密不可分,这种实现机制赋予法律秩序以相当程度的应然意义。
一种政治化的法律方法_对昂格尔法律方法论的解读

理论前沿一种政治化的法律方法———对昂格尔法律方法论的解读孙笑侠 周 婧 内容提要:对传统法律方法的批判是批判法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而在批判法学的代表人物昂格尔看来,当代主流的法律方法无法实现通过司法裁判推进社会变革的目标,进而他提出了一种批判性的法律方法。
据此,法律方法不仅应当体现为情境导向的类比推理,而且还要包含超出司法裁判之外的当作制度想象工具的“法律方法”。
但由于这种根据政治的现实需要所展开的法律方法乃是一种政治化的法律方法,在其力图从政治世界寻找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依据之时,却可能有被政治实力左右的危险。
关键词:法律方法 昂格尔 合理化法律分析 批判法学孙笑侠,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婧,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引 言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法学界兴起了一场旨在批评和反思当代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
〔1〕该运动由耶鲁大学的肯尼迪、楚贝克、阿贝尔等学者发起,随着越来越多志趣相投的学者的加入,其阵营逐渐扩大,影响力也日渐增强。
据凯尔曼统计,参加批判法学会议的人数由1977年第一次会议的50多人增加到了1982年的1000多人。
〔2〕同时,批判法学学者的著作也受到广泛关注,一些大学的法律评论,如《耶鲁法学杂志》、《斯坦福法律评论》、《卡多佐法律评论》等都出版了批判法学的专刊,带有批判“风味”的文章也迅速成为法律评论的时尚。
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批判法学还扩展到了加拿大、英国,并对德国、法国的法理学产生了显著影响。
〔3〕在批判法学诸多学者中,素有“批判法学的精神领袖”之称的罗伯托・曼戈贝拉・昂格尔(Robert o〔1〕〔2〕或称为批判法学。
关于批判法学的情况可参见Duncan Kennedy&Karl E.Klare,A B ibli ography of Critical Legal Studies,94 Yale L.J.461(1984);Mark Tushnet,Critical Legal Studies:A Political H ist ory,100Yale L.J.1515(1991);A llan C.Hutchins on &Patrick J.Monahan,La w,Politics,and the Critical Legal Scholars:The Unf olding D ra ma of American Legal Thought,36S tan.L. Rev.245(1984)。
部门法本质问题的价值取向分析路径探析——兼论环境法的本质

Ge n e r a 1 No .1 27
Ma r ., 20 13
部 门法 本 质 问 题 的 价 值 取 向分 析 路 径 探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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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 环境 法的本 质
蒋 春 华
( 浙 江农林 大 学 法政 学院 ,浙江 Hale Waihona Puke 临安 3 1 1 3 0 0 )
摘 要: 法 本 质 问题 是 法 学 的一 个 重 要 基 本 理 论 问 题 。相 对 于 传 统 的 法 律 性 质 公 、 私二分 的方法 和历史分 析方法 , 基 于
质 特征 。吕忠梅 教授在 其 主编 的教科 书 中明确指 出 : “ 目前 环 境法 这 门课 程要 告诉 大 家 的唯 一 问题 是 ‘ 什 么 是 环境 法 ” 引, 也 可 以看作是 对 目前环境 法 本质 问题研 究 尚待深入 的一个 佐证 。因此为 最终实 现环境 法 治 , 落 实生 态文 明建设 理念 , 环 境法 学必须 立 足于部 门法本 质认 识 的一 般 规律 , 对 自己的作 出准确 定 位 ,从 而获 得 理论 提升 和实 践突破 。
总第 1 2 7期
2 0 1 3年 3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Ga n s u I n s t i t u t e o f 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La w
制定法 、 国家法 , 法 律 表 现 为独 立 国 家 的权 威 性 规 范 , 借 以使 个 人 服 从 生产 和 交换 的 共 同 条件 。参 见 [ 美] R ・M 昂 格 尔 : 《 现 代 社 会 中 的法 律 》 , 吴 玉 章译 , 译林 出 版 社 2 0 0 1 年版 , 第 4 5页 ; 《 马 克思 恩格 斯 全集 》 ( 第 3 卷) , 人 民 出版 社 1 9 9 6 年版 , 第2 1 1 页。
对现代法治的反思——评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对现代法治的反思——评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B.政治社会C.文化社会D.生态社会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不是()A.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C.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D.以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为指导思想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A.合法行政B.合理行政C.程序合法D.高效便民4、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被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C.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D.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5、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6、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 ) 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属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内容的是()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D.考核决策实施结果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9、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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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代法治的反思——评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A Reflection on the Modern Rule of Law——A Review on Law in Modern Society杜健荣【学科分类】法理学【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导言罗伯托•昂格尔(R.M. Unger,1949- )在1976年发表了他的重要著作:《现代社会中的法律》(Law in Modern Society: Toward a Criticism of Social Theory,1976),这部书不仅是昂格尔早期的代表作,也被认为是批判法学运动的经典著作之一。
正是凭借此书和之前另一部同样极富批判色彩的《知识与政治》(Knowledge and Politics,1975),昂格尔在当时的西方法理学界声名鹊起,并于次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最年轻的教授。
在《知识与政治》一书中,昂格尔率先在美国法学界举起了反对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大旗,提出要对其进行“总体批判”(total criticism)。
通过对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分析,他认为,在自由主义的前提下,不可能存在一种前后一致的审判理论。
即使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可以确立一种成熟的立法理论,它也不可能解决自由主义的核心问题——秩序与自由。
而且,在现实的发展中,自由主义国家正在逐渐演变为福利——合作国家,这种国家的出现必然要求一种新的意识形式和社会秩序,而且还必须要重新认识“自我”,并且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政治制度。
①《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在前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自由主义思想体系及其法律传统展开了批判,因此可以视作前书的一种延续与深化。
诚如此书的副标题——“朝向一种社会理论的批判”——所揭示的,作者的根本意图在于通过对法律的研究实现对经典社会理论的批判。
他试图建构一个宏大的理论体系,进而包容对各种社会形态与法律形态的比较分析。
在此书的第一章,他阐述了意在克服传统政治哲学种种弊病的社会理论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一是方法论问题,二是社会秩序问题,三是现代性问题。
为了有效地回答这些问题,他认为应当研究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在他看来,研究法律的意义将直接引导我们把握这些尚未解决的问题的核心,因为对法律的研究直接涉及到上述三个问题。
接着,他用了较长的两章分别论述法律与社会形态、法律与现代性,在最后一章,又进一步讨论了第一章所提出的三方面的问题。
昂格尔在此书中对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批判,最重要和最深刻的部分莫过于对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及其不可实现性的剖析。
有学者认为这和他在《知识与政治》中对自由主义理论深层结构及其内在矛盾的概括一道构成其理论中最有价值的部分。
因此,本文将集中关注其对现代社会法治问题的论述:首先将概括地提出昂格尔的主要观点,其次结合其他学者对此问题的评价及其后期的理论转变,讨论这一理论的意义与限度。
最后,思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此理论对中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意义和开放出的问题。
二、对现代法治内在悖论的揭示在昂格尔看来,法治一直被认为是现代国家的灵魂,它包含了自由主义社会对于调和形式与公平、自由与秩序的努力。
他指出:“法理学和政治思考的基本问题都来自一种对不合理的双重经验:现存不合理的等级秩序,以及由于自己的起源而导致的道德共识和传统的腐化。
鉴于人们具有这样的体验,他们就努力摆脱或者消灭彼此在等级制度中的奴隶状态,并且致力于在能够克服通常社会等级具有的任意性的基础上,确立具有最广泛影响的权力形态,即政府权力。
这种斗争的一种主要形式就是为法治而奋斗。
”因此,研究法律制度将使我们直接面对社会本身所面对的核心问题。
实际上,他正是要通过对自由主义社会法律传统的核心理念的解构,揭示出自由主义理论的深层结构及其矛盾。
首先,昂格尔通过比较研究阐述了法律秩序(也即法治)的产生过程。
他区分了法律的三种形态:习惯法、官僚法和法律秩序。
他认为,法律秩序是一种非常罕见的历史现象,“除了现代西方自由主义国家之外,人们不可能再发现一个有说服力的法律秩序存在的例子。
”法律秩序的产生并不具有传统理论所赋予的那种必然性,恰恰相反,它是一种偶然的历史现象,它不仅取决于某些特定的条件——既包括观念的也包括现实的,更取决于这些条件之间的相互作用。
从根本上说,法治来源于多元集团社会的出现和自然法观念的广泛传播。
一方面,法治是建立在君主制官僚政治、贵族特权及中产阶级利益这三者之间的妥协之上。
另一方面,自然法观念的传播则提供了一种用于评价国家法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普遍性准则。
然而,正是这种妥协性决定了现代社会法治的根本缺陷:“虽然自由主义国家的多元化和超验宗教的偶然相遇有助于法治理想的形成,但是,它们之间的对立却最终损害了理想的内聚力和体现理想的制度的稳定性。
”昂格尔认为,自由主义社会仍然是一个等级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仍然存在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稳定的支配与依附结构,并导致权力在实质上的不平等。
由于规则与价值、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对立,自由主义法仍包含着许多恣意的成分,不能通过明确的规范指示特定的结果,因此这种法律秩序的中立性和确定性都是虚假的。
然而,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不是揭示和解决这些问题,而是在掩盖这些问题,并充当了权力实质不平等的正当化工具。
经由这一论证,昂格尔把法治的内在矛盾上升到自由主义原则本身的内在矛盾的高度,并将其与社会理论联系起来。
昂格尔指出,西方法治乃是希望通过保证权力的非人格化而解决自由主义社会的困境。
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依赖于两个关键性的假定:第一个假定就是最重要的权力必须集中于政府;第二个假定是,权力能够受到规则的有效制约。
但在他看来,法治的这两种假定最终都被证明为基本上是虚构的。
首先,在自由主义社会中,所有重要的权力都保留在政府手中这一假设从来都不是真的。
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个人生活的等级制度还是存在于家庭、工作场所及市场之内。
而另一个关键的假定——规则会使权力非人格化和公正化,也同样十分脆弱。
只有当确实存在着一种摆脱执政者好恶而独立地确定法律规则含义的方式时,规则才可以保证权力的非人格化。
这样一来,行政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就转化为规则能否充分地控制司法权力的问题。
但是,自由主义社会实际上并没有实现过一种真正中立的司法方法。
社会共识的变化无常及不合法性很难使法官发现一种稳定的权威性的共同认识及价值观体系,以便在此基础上建立它的法律解释。
因此案件判决对于法官而言,只能是一个在相互竞争的信念体系中做出困难选择的过程。
而且,它还迫使法官依赖于一种本身日益缺乏神圣性的社会状况产物的公认的伦理观。
这样,审判并没有解决而是加剧了不合理的权力问题。
因此,自由主义社会生活的现实证明了法治理想根本假定的虚假性,法治只是一个虚构的神话。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昂格尔宣称:“法治,是自由主义社会对于权力和自由问题最明确的回答。
但是,我们已经发现,无论在防止政府直接压迫个人自由方面有什么功效,法治主义战略不能在工作和日常生活的基本关系中解决这些问题。
”因为,归根结底,法治不能彻底消除日常生活中的不合理的依附性。
现代社会法治所面临的困境还不止于此。
在昂格尔看来,如果说在自由主义社会中,法律的公共性、实在性、普遍性和自治性尚能在形式上得以维持,那么在后自由主义社会,法治从根本上面临着解体的危险。
他指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民主制度演变为后自由主义社会的特点破坏了法治并加强了思想和组织的发展趋向,这些趋向最终阻碍了人们依赖于作为社会秩序基础的公共性和实在性规则。
其中有两组特点是最为典型的:第一组特点涉及到政府公开干预从前被认为是国家行为适当领域之外的领域,这反映了福利国家的要求;另一组特点则是国家与社会的逐步近似,公法与私法的逐步混同,这则是合作主义的表现。
首先,福利国家造成了两类影响:一是在立法、行政及审判中,迅速地扩张使用无固定内容的标准和一般性条款。
二是从形式主义向目的性或政策导向的法律推理的转变,从关注形式公正向关注程序或实质公正转变。
“它们反复破坏了法律秩序区别于其他法律类型的相对普遍性和自治性,而且,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它们还使以法治为代表的政治理想威信扫地。
”一方面,无固定内容的条款和普遍的标准迫使法院和行政机关从事着排斥普遍规则推导具体利益平衡的活动。
而一旦这些标准被还原为具体规则,就会或者使在普遍规则的外表下允许存在广泛的不受约束的自由裁决和个人化,或是丢失制作管理性决定或产生衡平后果所必需的灵活性。
另一方面,目的导向的法律推理和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也严重侵蚀了法律的普遍性,因为这会导致个别化处理问题的增加。
其次,如果说福利国家有助于法治的解体,合作主义最终向官僚法的更为普遍和基本的现象:法律的公共性和实在性挑战。
因为“合作主义的锋芒所向,就是要在思想上和组织上取消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因而,也要取消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界限。
”合作主义对法律最明显的影响在于它有助于一套打破传统公法与私法界限的规则之形成。
这种规则就是所谓的社会法,它不适合于传统的公法或私法领域,而存在于公、私利益混合的结构中。
更为深刻的冲击在于它对国家法律与非国家机构自发形成的规范性秩序之间区别的影响。
即私人组织的官僚化不仅使其获得了国家的属性,而且这些组织以准公共方式所行使的、影响其内部成员生活的权力使人们更难以区分国家行为和私人行为,最后,社会法制度就既包括私人的自发形成的规则,也包括国家制定的规则。
昂格尔认为,在后自由主义社会中法治正不可避免地走向解体,法律存在着两种演变的内在可能性:第一种假设可以用封闭循环这一比喻来概括。
这是把整个法律史看作是一个趋向于某一点,然后又返回其出发位置的运动。
即法治理想回过头来向着官僚法的方向发展,而接踵而至的合作趋向和公有制又开始破坏官僚法自身,最终返回到习惯。
这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倒退。
而另一种可能性则可以用螺旋比喻,“它可以转变方向,但并不返回到出发点。
它意味着个人自由可以从法治的没落中抢救出来,并使其与重新确认的社群主义的关注协调一致。
”在这种可能性之下,内在秩序与超验批判的调和会导致一种类似于习惯的东西获得主导地位,它类似于习惯是因为它缺乏实在性和公共性,基本上是自发形成的。
然而它又不同于习惯,因为它为划分实在与应在留下了余地,它是一种人类发展中的道德语言。
三、批判的价值、限度及修正昂格尔关于现代西方法治模式中的妥协性以及因此而引起的价值分裂的分析是深刻的。
正如Manning Dauer在对此书的评论中所说:“昂格尔指出了需求和困难;如何达到目的的方法仍在发展之中,但是社会科学所面临的困境已经被很好地说明。
”实际上,即使是对昂格尔的理论持否定态度的人,也无法否认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这些观点在其他学者的研究中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