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价值

法治的价值
法治的价值

法治的价值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 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 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 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 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 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者的淫威, 更不是靠亲情。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 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 其行为和活动都纳人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因此, 法治是社会调整向高层次发展, 以摆脱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 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及制度化的良吐运行中, 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的必然要求, 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顺利发展。这正是社会进步所必须和趋向高度文明的表现。

一、法治的实体价值。

法治的实体价值是指由法治所决定的法律在目的和后果上应遵循的社会原则。《德里宣言》中确立的法律原则就是对法治的实体价值的一种表达, 而《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法治概念的解释也是从法治实体价值着手的。法治的实体价值是在社会的组织结构层次上, 对

法治的一种揭示。它表明,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结构类型, 法律在其中能够遵从的最高原则和服务的最高目的。这种目的和原则从根本上说来, 它并不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 它独立于法律, 是由法治所决定的社会最高价值目标。法律作为促进和实现这种目标的最有效的力量, 把这些最高价值纳人自身, 作为自己存在运行所遵循的最高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

(一)正义原则。

由于人们各自所处的阶级立场不同, 对何为正义存在着不同的甚至根本对立的看法。但从法治的一般特性出发, 法律应该遵守这一原则的价值内容包括法律在整体意义上的合道德性法律承认利益差别, 体现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在重视社会利益的前提下, 尊重个人价值和个体利益法律应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法律应是平等适用和平等待遇等等。尊重个人价值, 是指对个人在社会里所具有的作用法律应予以承认、尊重和保护, 其目的是实现这些作用, 并为其实现提供必要的方式、途径和条件。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是指, 法律应以实现社会的自由以及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二)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是法治追求和实现的目标。其关键问题是法律应处理好自由价值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 法律不能为了自由的价值忽视其它价值的实现, 同时也不能为了其它价值而忽视自由的实现。

(三)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法治所具有的内在因素和重要价值。法治就是尽可能

使社会各个成员获得充分的自由和最大限度的平等的一种制度。但是, 法治意义上的平等并非平均主义式的平等,它是个人自由与公平的社会分配同时并存的一种平等, 它以承认社会成员间的自然差别为前提, 注重缩小社会差别的一种平等。它意味着法律为各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机会, 尽量地将自然、社会对人造成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限度, 使各个成员的出发点上平等, 并使那些在出发点上比较落后的社会成员尽量地赶上来。

法治的实体价值是法治的重要标准。看一种社会组织结构是否为法治, 不能只看法律的表现形式, 更重要的是看法律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虽然法治的实体价值带有很大的道德性质,且在客观上很难度量和操作, 但它在参照其它社会标准的条件下能够成为一种价值尺度。法治的实体价值之所以能够成为衡量法律的价值标准, 就是因为它不是从法律的形式意义上, 而是从法律的目的性以及结果上评价法律的。

二、法治的形式价值。

法治的形式价值是由法治决定的法律形式化原则, 因而法律形式化原则与法治的形式价值是同义异语。它不是指向法律的社会目的性, 不是从法律的外在性上规定法律的准则或原则,而是指向法律本身, 是从法律的内部规定的具体原则和标准。这些原则是客观的、可计算的、可操作的。对于近现代化社会来说, 要使社会运行过程包括公民的权利行为和国家权力活动成为可预测、可控制的过程, 必不可少的前提是社会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转的规则化, 而这种规则化主要

来源于具有合理性的法律体系。法治形式价值的层面和意义, 我们可以从若干层次上加以阐释。

(一)是社会结构、制度、机制等的基本要素。

法治的形式价值是社会组织结构、法律制度、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基本要素。通常所称的“法律制度” , 就是以法治形式价值即法律形式化原则为标志的社会制度。如果一种社会制度中没有形式化这个要素, 那么这种社会制度显然不能称为一种法制。总而言之, 一个社会若缺乏法律的形式化原则, 就难以成为法律社会。因此, 法治的形式价值必须得以尊奉和实现。

(二)是法治的实体价值的体现和保障。

法治的实体价值只有通过其形式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和保障。换言之, 法治的实体价值是法律形式化原则的实质价值。有时候, 人们还必须通过规定和揭示形式价值来说明其实体价值。因此, 在形式化原则中, 着重考虑的是法律的形式化要求, 即建构实现实体价值的法律实体或框架。

(三)是法律生成发展的基本准则。

法治的形式价值构成了法律生成、发展的基本准则。一个法治社会, 法律仅仅符合其实体正义或实体价值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有能够保障社会可靠运行的形式化的法律体系。实体正义或实体价值离不开形式化价值, 否则它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排斥法治的形式价值, 最终会导致实体正义或实体价值的式微。况且, “‘法’这个术语的绝对定义, 实质上包含着选择了正当的和真实的概念和原则。”

(四)是人们普遍的、公开的、明确的行为准则。

在法治的形式价值的实现或适用过程中, 法律形式化原则法治形式价值为人们提供了普遍的、公开的、明确的准则。它一方面是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保障和限制另一方面, 它又是司法组织解释法律事实和进行司法判决的唯一依据。“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可恰当地展示法治形式价值在司法活动中的意义。它有助于排除功利主义、伦理本位等非形式化原则所引发的功利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使司法过程具有可预测、可控制的性质。

三、法治实体价值与法治形式价值的互动关系。

法治的实体价值与法治的形式价值是分析法治最有用的一对范畴, 是分析评价法治与否的两种标准。法治的实体价值指向法律应有的价值目标, 它着眼于法律的理想, 注重法律的道德性。它从宏观的角度, 社会的层次上说明了法治是一种“好法之治”。法治的形式价值不问法律的实体价值目标如何, 而指向法律自身的形式或程序意义。它着眼于法律的实证化, 注重法律的科学性。它从法律的层次上说明了法治是一种“真法之治”。这反映了两种价值的取向上的差异, 正是这种差异性决定了两者不能相互代替, 不能只从一个方面去把握法治的内涵。

在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看来, 法治的实体价值与法治的形式价值是法治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两者在法治这个统一体中是相互联系的。形式价值作为实体价值实现的充分条件而存在, 没有形式上的合理, 也就不可能达到目标和目的。同时, 实体价值在趋向上是形式

价值追求的最终目标, 形式价值最终要受实体价值的制约, 离开了目标和目的, 形式价值也就失去了真正价值。法治是实体与形式的统一体, 是人类法律—社会实践所追求的共同目标。把握住法治的上述两个方面, 就真正站在了法治这个概念的入口处。

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追求——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自由是指民族解放、国家独立;对于每个个体而言,自由是指不受外界客观条件的制约而拥有完善自己的空间并能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 平等的外延十分广泛,它涉及国家的平等,关系到国家的合法性、主权与地位;涉及社会的平等,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和机会参与的平等;涉及到人格的平等,关系到个人修养、人际关系、人格尊严等多个方面。 对于社会主义中国,践行公平正义离不开政府有所作为,从政治层面,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保障政府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必须加强社会建设,为广大人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必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民族精神,重塑价值体系,让全社会充满浩然正气。 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社会主义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提高立法质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提出的第一个价值取向就是自由。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本质和最高理想。相对于国家层面而言,自由是一个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程度在社会领域的最集中最本质体现;相对于个人层面而言,自由是每个现代公民在具备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种种个人德行品德的基础上,社会给予的最核心保障。尽管,对自由的追求是人性的本质,但是,自由绝不仅仅是个人层面的个体自由,而是连接国家与个人的纽带。对自由的追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中国的改革始自对“自由”的尊重,

从最初的“大包干”改革,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从对于人民权益的保护,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充分、健全的人民民主。对于自由的保障,让整个社会和人的创造力、活力真正迸发了出来,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发挥其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提出的第二个价值取向是平等。平等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努力让广大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价值追求,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核心价值在更高层面的生动展现,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风向标。平等从个体本位的角度出发,将自古以来广大百姓最高价值理想在社会主义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凝聚升华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平等二字拥有最为深厚的群众基础,最能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提出的第三个价值取向是公正。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土壤和牢固根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公平正义提到全社会首要价值取向的高度。当下,我国正处于矛盾凸显期、社会转型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平衡利益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也是维护国家稳定大局、巩固执政党地位的必然选择。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提出的第四个价值取向是法治。将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方面并加以倡导,为其他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实证法学派与非实证法学派的不同立场 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是区分实证法学派与非实证法学派的关键,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自然法实质是道德法则,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实证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没有必然联系,法律中不能有道德因素的参与,存在的只有实在法。 非实证学派(主要是自然法学派)中,19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持的观点是自然法是至高无上、永恒不变的,理性的最高体现,是自然万物存在之前就己确立的,其实质是道德法则,它是构成人定法和正义的基础。因此,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到了现代,新自然法学进一步兴起,它关注点由自然跟理性转向道德。最有影响的人物是富勒,他不仅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而且强调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须以一系列法治原则为前提,这些法制原则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即“程序自然法”。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指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从这一事业要求法必须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必须公布于众、可预测或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官员的行为必须与己公布的规则一致。这些要求属于“法的内在道德”,他们之所以是“内在的”,乃是它们内含于法的概念之中:之所以是“道德的”,乃是因为它们提供了评价法律和官员行为的善恶标准。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是存在必然联系的,是不可分离的。另一位自然法学家德沃金在他的代表作《认真看待权利》一书中,指出权利是要求保护的“道德主张”可以是法定的权利,也可以是道德的或政治上的权利。他强调,只有政府认真地看待权利,它才能够认真地看待法律,才能够使公民尊重法律。为此,政府必须保护个人权利,法院在处理案件,尤其是宪法案件和棘手案件时,应依据公认的道德原则做出保护个人权利的决定,这就是他的权利核心之所在。他还在《原则问题》一书中指出,法是由规则、原则、政策等要素组成的,法的原则,如“不得不公正的损人利己”、“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本身就是道德原则。从“原则”的角度看,法与道德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此外,像“犯罪”、“过错”、“责任”等法律的概念和“合理的便利”、“公平行为”、“正当程序”等法律的标准,都是由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形成的,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概念和标准时,不可避免地涉及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作用是什么等道德和正义的问题。 自然法学派关于道德与法律有本质联系的理论,虽然为法律提供必要的价值基础和准则,但是由于他们认为道德在法律制定、解释及法官确定法律标准时都起着重要乃至决定作用,实质上是将法律归于道德,等同于道德,使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庸,而失去其自身的独立品格和至上权威。 与资产阶级革命催生出充满浪漫情怀,激进而富于幻想的自然法学派相比,实证法学派关注现实的经验生活,强调立法的基础应当是个人和社会的实际利益,而非自然法学派所说的超越时空的道德法则。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边沁极力反对古典的自然法学,他认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都是一种虚构,一种猜测,一种纯粹的逻辑幻想。实证主义法学派断然否定道德与法律关联的必然性,认为法律来源于经验的总结,不存在有自然法这种东西。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恶法亦法;法和道德之间,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极力主张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把立法学和法理学分离。他指出,法是立法者的意志或命令,立法的目的必须是维护公民的安全、平等、富裕和生存,而非捍卫自然法所说的抽象正义。他认为仅仅从一个规则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就断言这个规则不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致无政府状态或放纵。仅仅从一个规则合乎道德愿望这一事实,就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致政治上的混乱或专横。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本文是关于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尊敬的党支部: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自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命题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近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基本内容、功能与作用、建设途径等方面形成了社会共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力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得到彰显。随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识的深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凝练成为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着力点。党的xx大从价值理念视角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进行抽象概括,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奠定了价值观基础,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更具理论逻辑魅力,也能够更好地为社会、为群众所掌握。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从没停止过。当今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社会矛盾多发,价值观念多元多样多变,西方敌对势力乘机加紧对我国实施价值观渗透战略。世界上从来就不存在抽象的民主,也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实际上,民主、自由和人权并不是西方国家的专利,而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面对价值观领域的渗透与反渗透斗争,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坚守好价值观领域这块阵地,确保意识形态安全。这就需要我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凝魂聚气、强基固本上下足功夫。应清醒地认识到,价值观领域的博弈是激烈的、长期的、复杂的。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逐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有效应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价值观渗透战略的客观要求。

浅谈中小学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浅谈中小学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引言 法是治国之本,是保证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措施。但从2013年11月重庆女孩摔打男婴案到2014年3月,12岁女童火烧邻居房屋案,这一件件事件的发生,让人触目惊心。这些年幼的孩子无知的行为给社会、给家庭带来危害和悲剧,让学校、让社会意识到了加强中小学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让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我们不得不反思----加强法制教育,让法伴孩子成长。 那么,如何在学校中开展法制教育,让法律知识伴孩子成长。 一、充分认识到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法是治国之本,是保证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由于受社会、家庭、个人等的影响,在孩子当中出现了一些拉帮结伙、讲哥们义气、吸烟等不良现象,有的孩子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加之自身心理素质脆弱,缺乏自制力和挫折的承受力,常常造成心理压力,产生心理障碍,造成逆反心理及过激行为,从而走上了

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现象频频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危害严重,形式比较严峻,由此可见,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提高孩子法制观念是势在必行的,是不容忽视的。 二、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参与 加强孩子的法制教育,是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责任,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基础工作,是落实育人之本、德育为先的要求,是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合格接班人的重要举措。因此,加强孩子法制教育,它不单单是学校的责任,也不单单是社会或是家庭的责任,它是我们的共同责任,是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参与的。 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让法伴孩子成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学校也不例外,在改革开放的发展大潮中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学校由应试向素质教育转化的过程中,应把法制教育放在学校工作首位,不可忽视。作为开展法制教育主要阵地的学校将如何来开展法制教育,让法制教育思想深入孩子心中呢?我个人认为: 1.学校应将法制教育工作列入?W校常规工作之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一、法制与法治概念 法制(Rule by Law),法律和制度。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二、法制与法治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2019年秋九上道德与法治 第3课 追求民主价值 教案设计(2课时)

第二单元民主与法治 第三课追求民主价值 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了解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知道我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理想。 第1课时生活在民主国家 一、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1.回顾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对民主制度的探索,认同民主制度的建设是一个过程。 2.感受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追求。 二、能力目标 1.能够区分中国古代民主与现代民主的差异。 2.能够通过分析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典型事件,概括新型民主的本质。 三、知识目标 1.知道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2.知道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特点,知道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3.能够举例说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对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富强的作用。 重点: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难点:理解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导入新课】 情境导入:如果我们班需要选举两名班干部协助老师工作,你认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最能够体现民主? 学生畅所欲言。 教师:班干部要通过投票的方式产生,才能够体现民主的力量和价值。那么,我们国家的民主是如何发展的呢?这就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问题。 【讲授新课】 一、民主的足音 1.活动一:阅读教材P30-P32内容,分小组讨论下列问题: (1)民主在价值上的要求是什么?民主价值的实现靠什么? (2)结合所学知识,说说中国人民追求民主价值的艰辛历程。 (3)结合所学知识,说说你从近代探索民主没有成功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社会主义民主的成功中得出什么结论。 答案提示: (1)民主在价值上要求大多数人当家作主,民主价值的实现要靠民主形式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2)1840年以来的近代中国饱受封建专制压迫和外敌入侵的屈辱。抗击侵略、反对专制、救亡图存、争取民族独立、伸张人民权利,成为当时中国人民的最强心声。1949年,新中

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未来。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一切为了孩子,给青少年营造一个和谐、平安的学习氛围,也是我们学校一直所重视的,更是我们教师德育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学校将中小学交通消防安全教育、反邪教警示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未成年人保护、财产安全教育等内容列为教育重点,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合适的法制教育内容,将法制教育与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增强了学校法制教育的针对性,使法制教育深入到方方面面,力求全面无遗漏。 另外,除了安排教师组织班会教育,学校组织观看相关座谈,学校还充分利用黑板报、校园网等宣传媒体,加大“法制教育、平安校园”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确保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当然,法制教育不仅要向青少年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权利的有力武器。法制教育应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法律就在身边,我们学习、生活的学校、家庭、社会有一个强大的法律保护网,时时刻

刻规范着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只有自觉遵纪守法,才能健康顺利的成长,并有一个良性发展。 换个角度讲,法制教育是一个普法的过程。我们应当告诉学生日常生活的中有哪些针对他们的陷阱,如何识别、自救、求助等。还要让他们明白有哪些权利,如人格权、受教育权等等,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应当采取何种方法、手段才能得到有效的救助,而不至于付出更大的代价。总之,开展法制教育的主旨是培养学生民主、法治的观念,让青少年认识到法律不是约束行为的锁链,而是保障生活的要素,偏失的正义会得到法治力量的匡扶,弱势群体也能得到法律阳光的普照,从而自然地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这些才是他们真正缺少的,是他们从单纯的课堂教育中学不到的,更是法制教育的价值所在。 遵纪守法的道理人人都懂,法制教育更要潜移默化地从青少年身边的事件起,从他们身边的事做起,通过科学全面的法制教育增强有青少年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守法用法的意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和谐、向上的法制环境。

浅析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及其价值内涵

浅析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及其价值内涵

浅析法律的内在道德及其价值内涵 张宇衡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为法哲学领域内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中几经争议却又历久弥新。在20世纪中叶的哈富论战过后,富勒所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性以一种新颖的视角使得对于“道德”的探讨不再局限于原先笼统的概念之中,也提出作为“使人类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的法律的概念。本文试图以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为起点,通过对于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梳理,进一步探寻隐藏在其下的价值内涵。 【关键词】法律的内在道德;目的性事业;价值内涵 一、问题的提出:哈特与富勒的论战 自奥斯丁开创法实证主义以来,实证主义法学派通过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并藉此赋予法律以科学性与清晰性的研究方法打破了原先自然法将道德统摄于法律的概念之中的观点。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于纳粹德国暴政的反思使得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再度陷入扑朔迷

离的状态。20世纪50年代,英国的法理学教授H.L.A.哈特在《实证主义和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一文中为法律实证主义进行辩护,就此揭开与美国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朗.L.富勒之间长达十余年的论战。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事件之一,这场论战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观点和借鉴。而在这场论战中,富勒对于“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论述以一种崭新的视角,赋予了法律的道德性以新的内涵。 1、哈特: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在《实证主义和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一文中,哈特重申了实证主义对于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的主张,即对于“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的分离。追求此种分离命题不仅仅是为了追求法律理论研究中的科学性和清晰性,更是面向法律实践而揭示出“忠实于法律”的内涵。通过重述边沁与奥斯丁的主张,哈特明确了法律与道德关系之中的两项具体主张:在缺乏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2]599简言之,哈特主张:一

道德与法治 法律专题知识填空

板块二(40分) 三、心中有法 1、法律的特征 ①法律是由国家或认可的; ②法律是由保证实施的;(最主要特征) ③法律对具有普遍。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和履行;触犯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法律的作用:①作用;②作用。 3、违法行为的分类 ①根据违反法律的类别: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②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违法);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即犯罪)。 4、犯罪的基本特征 (最本质特征);违法性;应受处罚性。 5、刑罚:主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6、不良心理和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 演变过程:开始是沾染上了、坏习气;有了不加以改正任其发展,便会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 ,就会越走越远,直至滑向犯罪泥潭。 7、如何加强自我防范,预防违法犯罪? ①认清,远离犯罪。②预防犯罪,需要我们。 ③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守法。④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防患于未然。 8、为什么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1)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能力弱,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强,易受不良因素影响和不法侵害。(2)国家、民族的未来希望,人类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义。 9、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10、保护未成年人的四道防线(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 保护(国家、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等。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保护:司法机关(公检法),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1、如何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 (1)国家:加大,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社会:净化,动员社会力量。有关部门,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及时和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家庭: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的职责,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5)个人:依法自律,自觉守法。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防患于未然。 五、权利与义务 1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由规定的。 13、任何非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勇敢地拿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4、人身自由权 ①意义: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 ②内容:包括不受侵犯,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③人格尊严权包括权、姓名权、权、荣誉权、权。 15、如何行使权利? ①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的、社会的、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有界限) ②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守程序)

【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尊敬的党支部: xx大报告从三个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凝练概括,即:在国家理想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在社会秩序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个人行为规范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一内涵,既承继了科学社会主义的价值源本,又融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现实;既借鉴了西方先进文化的价值优势,又赋予了中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价值传统;既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实践,又着眼于世界社会主义的价值复兴。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立足中国国情、反应时代精神、研究中国问题、回答时代课题、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的迫切需要和紧迫任务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解决中国社会转型期新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全社会强烈地需要凝聚和形成价值共识。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回应全球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新特点的时代需要。当前,外来文化大量涌入,既给我们吸收借鉴世界文明成果带来机遇,也给我们的民族文化带来挑战,在这样的情况下,能不能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促进主流文化发展壮大,维护我国文化安全和“文化主权”,是亟须正视和回应的时代课题。再次,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布局的现实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当前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要求,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

中国传统法律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现代法治资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现代法治资源精品源自中考试题 [论文摘要]推进中国法治进程,不仅需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经验,也要重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内容和形式方面都蕴含着现代法治的资源。 如何设计和建设当代中国的法治大厦,无疑是一个政府和民众都非常关注的问题。达成共识的一点是必须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经验,因为尽管各个国家法律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但作为法律制度则有共同之处。正如当代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说:“我以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尽管社会秩序会因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特定性质不则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却依然相信,一种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①的确,学习和借鉴是非常必要的,但似乎另一点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那就是如何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吸收养分。笔者认为,建设当代中国的法治社会,要充分吸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因素,这不仅是因为传统法律文化已内化为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的一部分,而且无论在思想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都有值得我们汲取的法治资源。 一、在法律价值取向上,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具有借鉴价值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显着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辨,到汉代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命题的明确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庸》说:“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这种整体思维方式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和运转模式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运作模式是,实现太平盛世,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礼乐政刑”交相使用才是合理可行的选择。《礼记?乐记》称:“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隋书》称:“夫为国之体有四焉,一曰仁义,二曰礼制,三日法令,四曰刑罚。”②后来,白居易,朱熹、丘浚等人也有类似的论述。明丘浚说:“礼乐者,政刑之本;刑政者,礼乐之辅。”③“德礼政刑四者,王道之治理之具也。”④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思想家的眼中,礼、乐、政、刑各有其功能和作用,礼乐启人向善,政刑惩奸止暴,四者各司其职,交相为用,形成一于运动的、系统的整体,从而使自然、社会、人生得以和谐,法律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在价值取向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集体本位”。中国古代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糖盐语:是不是东西方理解的法律概念不同,东方的法有东方的独特含义,西方移植过来的水土不服的,这仅仅只是一个翻译的误会,law不一定见得就翻成“法”吧,现在我们要不要削足适履把自己往里套呢?)不可否认,这种系统的法律价值观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伦道德对法的精神的阉割和整体性对个体性的淹没。但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甚至是法治内部各要素及其整体与社

浅谈中学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浅谈中学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湖北省利川市建南民族初级中学余世华[摘要]中学生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他们的可塑性很强,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法制教育,不仅可以预防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使他们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中学法制教育重要性地位任务目标途径 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而全体公民能够学法、知法、守法、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能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法制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群众基础。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中学生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他们的可塑性很强,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法制教育,不仅可以预防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使他们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为此,充分利用学校主阵地的资源优势,高度重视中学阶段的法制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和依法行事的良好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学法制教育的地位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基

本方略正式写进现行宪法,法制教育作为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途径而被吸纳到学校教育系统当中,成为现代学校教育内容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对学生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学校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主要是现阶段中学法制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青少年学生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较弱,是中学生年年少无知、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等因素引起的。因此,高度重视中学阶段的法制教育迫在眉睫。 二、中学法制教育的任务 “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同志的讲话指出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指明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也就是法制教育,尤其是学校法制教育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法制教育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制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成为合法公民打下扎实的基础。 中学法制教育主要的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教育,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 [摘要]通过对富勒经典著作《法律的道德性》的阅读,对书中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总结,及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对富勒观点进行梳理,梳理后会阐述自己的一些浅显理解和见解,来完成这个读书报告。 [关键字]富勒;义务;愿望;法律;道德 这个假期对富勒的经典之作《法律的道德性》进行了拜读,虽然通读了一遍,但是对这本书的理解还是浅显的,而对这本著作的深层次的理解,还是需要今后更多的知识积累来充实的,不只是法学知识,还有其他学科类的知识,只有不断地积累知识扩充知识,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下面对这本书中主要阐述的观点进行一个梳理。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最为著名的著作,他的这本书是自己对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阐述说明,是对当时所涉及法力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文献的不满,也是对哈特观点的争论和回应。 一、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中,富勒在书中写到当时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文献中有着两个重要不足,第一个不足方面关系到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①,而此书第一章就是对这第一个不足进行论述。 在对道德的论述中,富勒提出了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区分,这是将道德类型化了。义务的道德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达到特定目标的基本规则。义务的道德可以说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去遵守它,它规定出社会的一些“应当”做的,或者“不得”做的,通过义务的道德来约束人们,这是一个有序社会生活的必须条件。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卓越的道德,它充分实现了人的力量。愿望的道德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层次。愿望的道德,不是人们去遵守的,而是去倡导的,它没有强制的形式,而是通过建议、忠告、鼓励的形式来表达,愿望的道德是美好的,可以说愿望的道德是一种理想,是对我们美好生命的努力。道德的阶梯,也就是从底层的义务的道德上升到高层的愿望的道德。 富勒与哈特的争论点也就在此,富勒认为道德的标准决定了法,道德使法律成为了可能,道德影响着法律,而哈特的观点是与他相反的,哈特觉得良法与恶法是没有区分的必要。 法律法规作为人们在社会中行事的标准,义务的道德在其中是充当着重要角色的,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表亲”,在义务的道德里,可以找到可行的裁断标准,可以找到有助于去判断一件事情是否应当为法律所禁止的尺度,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便是受到相应的惩罚。 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什么直接的关联性,但是它还是间接的影响着法律。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构建更好的和谐社会,而愿望的道德便是法律最为向往的目标,一个“大同”社会。实现愿望的道德,是对个人价值的提高和实现,是自身的完善,它的结果是受到表扬,所以,愿望的道德不涉及惩罚后果。

当代中国人民的核心价值追求

当代中国人民的核心价值追求 来源:《红旗文稿》期号:2013/08 作者:郭广银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三个倡导”,所表达的价值追求思想深邃、内涵深刻、意义深远,必将有力地促进中国人民进行精神世界的建设和精神家园的培育。 一、当代中国人价值追求的进一步凝练 价值追求是中国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奋勇前进,不断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当代中国人的价值追求孕育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通过理论创新与现实培育共同促进核心价值的共识、凝聚与升华,促进社会主义先进价值观念对中国社会的引领。 首先,“三个倡导”是当代中国人民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价值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当代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它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逐步摸索、汇聚而成的。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首次提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从而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全新命题。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将“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奋斗目标。2002年党的十

六大将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和谐与富强、民主、文明并列,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基础上,对国家层面的这一价值目标作了新的发展,一是强调“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信心与决心;二是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首要层次,即国家层面的价值观,在全社会培育与践行。由此,“三个倡导”已经将当代中国的国家目标逐步上升到价值目标,并通过核心价值观的宣扬来彰显国家的目标价值,凝聚人民群众的意志,为更好更快地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精神支柱和价值支撑。 其次,“三个倡导”是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凝聚核心价值的实践总结与理论升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一些人担忧在现实利益和西方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冲击下,人们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逐步弱化,从而在社会上造成价值真空或价值混乱,这种担忧不是空穴来风。为此,近十年来,党中央针对现实存在的精神缺失、文化滞后、价值迷茫等问题,着力加强以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自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来,

浅析《道德与法治》在小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浅析《道德与法治》在小学教育中的重要性从2016年起将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教材名称统一更改为《道德与法治》这是教育部以传统文化、树德立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制知识,养成尊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须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尊法、守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能力;践行法律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法制道德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 一、教育思路的调整体现 (一)加强法制教育就是加强道德教育,二者不能分割 《道德与法治》教材既是道德教材也是法治教材,教材要体现道德意识,法治意识。从原来偏重于德育调整为德育并育,教育思路的调整有助于从小培养中小学生道德素养,增强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学生健康成长; (二)规范教育是小学阶段法治教育重 规范教育应该是小学法制教育的重点,加强法制教育在小学阶段重点在“法”教学中不要把规则教育排除在法制教育之外,规则教育应该是法治教育的内涵。 (三)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学生是法治教育的主体

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人才的基地,要培养未来合格公民,必须强调在日常生活中促进学生道德成长和法治意识的培养让学生养成为社会主义普法和家庭普法的宣传者和行动者。学校的法制教育不仅仅是学习一套法律知识体系,更是一种思维和实践的方法,在教学中要通过游戏式、情境式、参与式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从而使学生在实践中践行法制,充分体现了中国式传统文化中的“知行合一”理念。 二、新编教材的特点 新编《道德与法治》教材特点充分吸收了十多年德育课题成果满足了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成长需要构建了生活化德育的基本理论。教材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一)教材凸显德育课程学科特色体现道德素养 (1)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正能量;(2)关注学生积极、愉快的情感。 (二)教材充分体现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传统有中国味 (1)运用儿童谣凸显传统文化例如歌谣、诗歌、词赋等让人读起朗朗上口;(2)教材配有插图传递中华传统文化如:孝文化、节日文化、文化典故等。 (三)教材体现了教育“以人为本”原则 (1)关注学生的安全健康,过去的道德教材强调为他人、为集体、讲奉献,大公无私而忽视学生个体的安全和健康。而《道德与法治》以人为本,给予了重视关

论道德的法律支持及其限度(一)

论道德的法律支持及其限度(一) 道德与法律是两个有着广泛而深刻联系的社会规范系统。它们相互作用,彼此支持,维持着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在现实的层面上这巳是不争的事实。理论上所要讨论的是法律与道铬的关系的性质判断、道德与法律互动的内在机理、法律作用于道德的方式及其限度。一、历史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论争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这是道德与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在西方的法哲学领域,而在伦理学领域一般都对此作肯定的回答。西方影响最大的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正是由于对此间题的不同回答而成为彼此对立的两种法学理论。自然法学主张道德是法律的存在依据和评价标准。所谓自然法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法则其实质是道德法则,它在人和社会中的充分实现便是法。因此,它不但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还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可以说,自斯多葛以来,尽管自然法学派的面目已有了很大的改变,其内容和形式都有很大的修正,但坚持法律应以道德为基础的核心观点,则一以货之。到了当代的自然法学派,更是抛弃了自然法之类的虚构,直接诉诸于道德。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律具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所谓外在道德是指法律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追求和理想。所谓内在道德是指内含于法的概念之中并成为评价法律和官员行为的眷恶标准,它包括法律必须具备的八个因素:一般性或普通性、公布、可预测性或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性、官员的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一个有效的法律必须具备这两种德性,否则就丧失了法律的存在资格。他还提出义务的道德和向往的道德的区分:"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堂兄弟,如摩西十戒等,它既是道德又是法律;向往的道德是人们的较高的道倦追求,如博爱等,不能成为法律,但作为法的目的是有意义的。另一位自然法学者德沃金亦认为法律的运作不可能避免或拒绝法律应当是什么的指引,法律的构成包括规则、原则和政策等因素,其中"不得不公正地损人利己"、"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等法律原则本身就是道德原则。自然法学者主张法律应以道德为依据和标准,也带来了难以避免的理论困惑。首先,自然法的理论是建立在一组超越时空的永恒、抽象的道德规则之上的,这不能不是虚幻的假设因为这类道镭规则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是不存在的。第二,在法律的概念里加入价值判断作为必要特征是否会导致混同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并最终破坏法律?对这个危险,自然法学者没有在理论上彻底化解。第三,将道德性质作为法律的必要条件,是否会导致"存在即合理的"的结局,反而扰乱了道悠作为法律的批评武器的功能?正是基于这些担忧和困惑,实证法学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否定两者的内在必然联系。著名实证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转引自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扒法律出版社版,第85页》这就是"恶法亦法"论。他指责把法与道德混淆的倾向,讥讽它是产生无知和困惑的来源。主张"纯粹法学"的凯尔森更是否定了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的任何联系,他说:"法的概念无任何道德含义,它指出一种社会组织的特定技术"。(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1949年英文版,第5页)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没有如此"纯粹",他承认存在"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这是实证法学派立场的一次倒退,不过他的基本立场并未改变,即主张严格区分"实际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他说:"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意识,是指这样一个简明的观点: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的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第85页)这是值得注意的大多数实证法学学者的主张,他们并不否认道德与法律的历史联系,但他们主张这种事实上的联系,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概念就逻辑地内含道德的因素。分析实证法学的实然与应然分开的理论,仍然是在抽象地谈论法律与道德。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与道德都是具体的,法律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它不能不受立法者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观念的影响,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联系是必然的,但它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则没有必然的联系,甚至处在对立的地位。可见,分析法学者的"纯粹立场"反而是搞混两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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