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失败转变采购方式操作规程(试行)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0.10.02•【字号】津司〔2000〕9号•【施行日期】2000.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公证正文天津市关于印发《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司〔2000〕9号关于印发《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分)局、市公证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证活动,确定办证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证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0月2日办理政府采购招标公证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证活动,保证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招标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三条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真实、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
第五条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证,公证处应要求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招标人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代表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宜资格的证明;3、如属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招标项目,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经采购人确认的招标文件(招标通知(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5、如需对投标人进行预审的,应提交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6、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程序文件;7、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8、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竞争性谈判失败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竞争性谈判失败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要履行什么程序?问:某税务软件维保项目原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招标公告时间、程序、发布媒体均符合法律规定,因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专家组论证认为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故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
谈判过程中,又因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无法进行竞争性谈判,能否报请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变更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如可行,采购方式的变更程序如何办理?答: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因此,当招标、竞争性谈判连续失败,只有一个供应商有意愿承担该采购项目,只能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需要事先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向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软件维保项目公开招标失败,经专家论证认为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仍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可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变更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策略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策略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军队和社会团体以国家法定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是政府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结合点,在公共资源配置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选择供应商的一种方式。
有效地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对于节约政府资金,提高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各种原因,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往往会出现失败的情况。
在面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政府在选择采购方式时需要谨慎选择,采取合适的策略,确保政府采购工程的正常进行。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招标条件设置不合理。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条件设置不合理、过于苛刻,导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寥寥无几,进而导致招标的失败。
第二,投标人不合格。
有些投标人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大批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条件,导致招标失败。
政府采购需求不明确。
政府采购需求不明确或是存在歧义性,导致招标文件出现问题,进而导致招标失败。
第四,政府采购过程不规范。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过程中不规范操作,如泄密、内部人员串通等行为,导致招标失败。
当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政府需要考虑重新选择采购方式的策略。
下面就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策略进行探讨。
政府在采购方式选择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规模、技术难度、市场情况等。
不同的项目对于采购方式的选择有不同的要求。
对于一些紧急、重要的项目,政府可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以缩短采购周期,及时满足项目需求。
对于一些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政府可以选择邀请招标或者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以确保技术要求得到满足。
对于一些市场竞争较大的项目,政府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或者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以保证公平竞争、获取最优供应商。
政府在采购方式选择时需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以确保采购活动的有效进行。
在采购方式选择时,政府应当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切实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公开招标失败现场转竞谈判

公开招标失败现场转竞谈判,可行吗?根据74号令,当公开招标只有两家合格投标人,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以避免废标导致的各方成本损耗和对效率的影响。
但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多是封存招标文件等待财政部门审批,而在这一过程中,很难保证评审专家先前开标时获悉的供应商秘密不被泄露,也拉长了采购周期。
那么,如果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也合法,财政部门可否现场直接审批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既确保评标信息不泄露,又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
下文就对这个问题做了可行性探讨。
公开招标转竞谈法定程序分析《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当开标时只有两家,或者评标之后只剩两家合格投标人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但有两个前提:一是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二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并成立谈判小组对其进行确认。
财政部门现场审批实现性分析当公开招标项目出现仅两家供应商满足条件的情形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报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环节前,需要事先做好或是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令,10月1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条规定,要求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定招标文件有无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招标文件,依法重新招标。
二是按照74号令第五条规定,应收集相关材料,比如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等,重点是拟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理由。
怀化市两次招标失败转竞谈招投标法

怀化市两次招标失败转竞谈招投标法怀化市两次招标失败转竞谈招投标法近期,怀化市在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中遭遇了两次失败的情况,为了解决项目推进的问题,转而采用竞谈招投标法。
竞谈招投标法是一种相对较新的招标方式,通过与竞标人直接对话、协商和磋商,更加灵活地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条件。
招标失败后转向竞谈招投标法,意味着采购单位和竞标人可以进行更加深入的沟通交流,以期寻找最优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减少招标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和质量。
竞谈招投标法的实施流程如下:首先,采购单位发布竞谈公告,征集竞标人,并要求竞标人提供相关资质和经验。
然后,采购单位与竞标人进行直接对话,就项目的技术方案、进度安排、价格等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协商。
最后,采购单位根据竞标人的提案,综合考虑技术、价格、服务等因素,选择最有竞争力的方案,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相比传统的招标方式,竞谈招投标法具有以下优势:1. 灵活性高:竞谈招投标法允许采购单位与竞标人进行双向的交流和协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项目的实际需求。
2. 提高质量:通过与竞标人直接对话,可以更好地了解其技术能力和项目实施计划,有助于选择最有竞争力的方案,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
3. 加强合作:竞谈过程中,采购单位和竞标人可以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现双赢的结果。
然而,竞谈招投标法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竞谈过程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对于采购单位和竞标人来说都是一项较大的挑战。
其次,竞谈过程中,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需要得到保证,以避免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待遇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怀化市采用竞谈招投标法来解决招标失败的问题,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和创新。
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有望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并提高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质量。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还需注意保障竞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策略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策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府的不断推进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采购工程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招标失败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政府应该如何选择采购方式,成为了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策略进行讨论。
一、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的原因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的原因可以分为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两个层面。
外部原因主要包括市场变化、资金紧张、政策调整等,这些因素都会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内部原因主要包括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采购文件的不规范、标书内容不清晰等,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招标的顺利进行。
由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特殊性,施工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可能无法满足政府的预算要求,也是导致招标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政府可以选择其他采购方式来完成工程的建设,这里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种采购方式:1. 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在经过招标或询价后,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要求,符合采购标准的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
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如果某一家供应商的报价符合政府的预算要求,政府可以考虑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政府在选择这种采购方式时应该做好审慎的调查和论证,确保该供应商的报价符合市场价格,且产品或服务质量能够满足政府的要求。
2. 谈判采购政府可以采用议价或谈判的方式,与施工单位或者供应商进行交流,讨论合同的内容、价格以及质量标准,最终确定合同签订的方式。
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政府可以选择谈判采购方式来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以确定最终的合同内容和价格。
这种采购方式适用于政府急需项目启动,不能等待重新招标的情况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 紧急采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政府需要紧急采购某项工程或设备,但又无法通过常规的招标程序来完成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策略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策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工程在各地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而在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时,招标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方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招标失败的情况。
那么在面对招标失败时,政府采购工程应该如何选择采购方式呢?本文将就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策略进行探讨。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策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招标失败可能出现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招标文件设计不合理、投标人资质不足、投标报价过高等。
在选择采购方式时,需要对招标失败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考虑,以便找到最适合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策略需要考虑采购风险和成本。
在选择采购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采购风险和成本,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如果项目时间比较紧迫,不能再进行重新招标,那么可以考虑进行谈判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如果项目资金有限,可以考虑进行询价采购或招标定点采购。
在选择采购方式时,需要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纳入考虑范围,以避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在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时,还需要考虑对投标人的合理补偿。
在招标失败后,需要通过合理的补偿措施来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给予投标人一定的费用补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以便让投标人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处理方式感到满意,提高其对政府采购工程的信心。
在进行采购方式选择时,需要充分尊重投标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与投标人进行沟通,以获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提高政府采购工程的成功率。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策略需要适时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策略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如果原先选择的采购方式不够合适,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滁州市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监督管理办法-滁政办〔2017〕90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滁州市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滁州市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活动,防范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或有特殊要求,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
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对邀请招标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非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本办法规定的邀请招标分别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
其中,政府采购项目邀请招标仅限于采购人采取书面推荐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情形。
本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仅限于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情形。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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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失败转变采购方式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开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效率,规范招标失败转变采购方式行为,依据财政部令第74号、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成功做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招标失败转变采购方式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招标失败后,由招标人向县财政局书面申请批准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公管局”)备案,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条因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等异常情况造成投标人不足,导致招标失败申请转变采购方式的,不予审批。
第四条政府采购类项目招标失败转为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经审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只有2家;或在评标过程中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只有2家,宣布流标的。
政府采购类项目招标失败,招标人向县财政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报县公管局备案后,可以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类项目招标失败转为竞争性谈判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向县财政局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报县公管局备案,书面申请中必须分析流标原因,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二)招标人成立谈判小组,申请现场转变采购方式的项目有评标委员会的,可将原评标委员会直接转为谈判小组,进行不合理条款论证,参加评审;没有评标委员会的,必须抽取5名以上单数专家,进行不合理条款论证,参加评审。
(三)招标人邀请所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谈判,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加的,视同放弃;未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参加。
(四)原招标文件经论证后没有不合理条款,可作为谈判文件,投标人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现场不再另行制定。
(五)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分别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
(六)谈判现场使用本操作规程统一制定的谈判文件模板,明确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独立填写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投标人原商务报价。
(七)投标人有围标、串标等异常情况,谈判小组有权停止谈判;最终报价结束后,若谈判小组认为最低报价仍明显高于市
场价的可以不确定中标候选人。
(八)谈判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最终报价相同,应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五条政府采购类项目招标失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经审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只有1家;或在评标过程中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只有1家,宣布流标的。
政府采购类项目招标失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照以下程
序执行:
(一)招标人向县财政局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报县公管局备案,书面申请中必须分析流标原因,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二)招标人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公示期满后,如有异议的,招标人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县财政局和县公管局。
(三)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四)成立不少于5人的协商谈判小组,协商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不高于采购预算且不高于供应商
原商务报价,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六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参照招标失败转变采购方式执行。
一次采购失败,采购人应依法进行二次采购,二次失败时,应抽取不少于3名的专家,进行没有不合理条款论证,参加评审。
如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申请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只有1家,可以申请现场转为单一来源采购,不再进行公示。
第七条本规程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书》
2.《转竞争性谈判申请表》
3.《转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
4.《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示范文本》
5.《报价单》
附件1:
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书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编号:
三、论证时间:
四、论证地点: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评标室
五、招标文件有无不合理条款:□有□无
六、不合理条款内容:
七、对不合理条款整改的意见:
八、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建议:
九、论证小组成员签名:
附件2:
转竞争性谈判申请表
备注:1、本表1-12项由招标人负责填写,缺项不予审批;
2、流标原因分析不清的,不予审批;
3、申请一经批准应当场进行谈判。
附件3:
转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
备注:1、本表1-12项由招标人负责填写,缺项不予审批;
2、申请原因分析不清的,不予审批。
附件4:
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示范文本
一、采购单位:
二、代理机构: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编号:
五、谈判小组成员(姓名):
六、谈判小组负责人:
七、谈判时间:年月日时
八、谈判地点: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开标室
九、谈判具体要求:
1、资格要求:
2、数量要求:
3、质量要求:
4、工期要求:
5、其他特殊要求:
十、参加谈判投标人:(名称)
十一、谈判过程记录:
十二、谈判结果:
成交供应商(名称)
十三、说明:
谈判小组认为最低报价仍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可以不确定中标候选人。
记录人:
记录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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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报价单
备注:1、投标人投标文件报价应在控制价范围内,报价不得高于原投标文件报价,否则,取消谈判资格。
2、报价只需报总价,各项单价按照总价同比例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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