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消费税扣税环节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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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消费税与中国增值税的比较

马来西亚消费税与中国增值税的比较

马来西亚消费税与中国增值税的比较【摘要】为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的优化配置,也为了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近年来积极寻求“走出去”的战略。

他们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了解国际投资环境,而投资国的相关税收政策是正在“走出去”和将要“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首先要做的功课。

随着中国与马来西亚经贸往来的日益加强,税收制度已成为两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因此,研究两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从而促进两国的经济合作已十分必要。

本文仅对马来西亚消费税和中国增值税的主要方面进行比较与评价。

【关键词】马来西亚消费税中国增值税马来西亚将从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消费税,取代现有的销售税和服务税。

马来西亚消费税是一种税基广泛且多层次的税收,涉及到供应链的每个层面,从原材料供应到生产制造、批发、零售和服务供应,从每层供应的增值中征税。

马来西亚消费税其名称虽然叫消费税,但就其本质来说属于增值税。

一、马来西亚消费税简介1、征税范围马来西亚的消费税涵盖所有经济领域,即马来西亚境内的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进口商品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都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之内。

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商品与服务主要包括非商品交易、在马来西亚境外进行的商品贸易涉及的商品,以及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

不过,并非所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都在消费税范畴之外,一些特定的政府服务依然涉及消费税。

2、注册登记凡是年营业额超过50万元马来西亚货币(以下简称“马币”)的企业必须在税务机关网站进行消费税网上注册,成为合法授权征税的单位。

对于年营业额没有达到50万元马币要求的企业可以选择注册登记,也可以选择不注册登记;但如果选择注册登记,必须保持24个月。

对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价格包括应该缴纳的消费税,在向税务部门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抵扣购入过程中已经支付的进项税额。

3、税率结构马来西亚消费税只有标准税率6%和零税率两种税率。

消费税以6%的税率作为起步税率,这个税率估计2至3年内不大可能改变。

第三章消费税

第三章消费税

【例题· 计算题】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卷烟,卷烟的最 高价210元/条、平均价200元/条(均为不含税价格)。 2010年12月将50条卷烟做样品,分给各经销单位;将1大 箱卷烟送给协作单位。 提示:1箱=250条 『正确答案』 销项税=(50×200+1×250×200)×17%÷10000 =1.02(万元) 消费税=(50×200×56%+50×0.6+ 1×250×200×56%+150)÷10000=3.38(万元)
【例题· 单选题】


某酒厂12月销售粮食白酒12000斤,售价为5元/斤,随同销售的 包装物价格6200元;本月销售礼品盒6000套,售价为300元/套, 每套包括粮食白酒2斤、单价80元,干红酒2斤、单价70元。该 企业12月应纳消费税( )元。(题中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A.199240 B.379240 C.391240 D.48455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纳税人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的,即使分别核算销售额也从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该企业12 月应纳消费税=(12000×5+6200)×20%+12000×0.5+ 6000×300×20%+6000×4×0.5=391240(元)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 不缴增值税,不缴 缴纳增值税,缴纳 包装物押金 消费税 消费税(押金需换 算为不含税价)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 缴纳增值税、消费 不再缴纳增值税、 金(除啤酒、黄酒 税(押金需换算为 消费税 外) 不含税价) 啤酒、黄酒包装物 不缴增值税;不缴 只缴纳增值税,不 押金 消费税 缴纳消费税(因为 从量征收)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只有金银 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 饰品

消费税与增值税出口退税比较

消费税与增值税出口退税比较

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制度比较彭浩东/文作者简介: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财政与税收方向研究。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

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同时,在注会《税法》考试中,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

原因之一,税收属国家行为,增值税、消费税有转嫁性质,若进入国际市场的商品含流转税,那么外国昀终消费者将势必承担出口国政府的税收负担。

而外国消费者没有义务承担出口商品国政府的税负。

再有,含流转税的商品进入国际市场,也会增加商品成本,降低竞争力,因此我国为了鼓励货物出口,增加国际市场竞争力,也实行出口税制度。

但并不是说只要企业生产和经营出口货物就一定能够得到出口退税,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按照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现分为:出口免税并退税、免税不退税、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形式。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在增值税方面,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有: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特定的出口退税企业,其他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

在消费税方面,只有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才适用这个政策。

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才能办理退税,而外贸企业受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这一点与增值税有明显区别。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在增值税方面,现适用这个政策的企业和货物主要有:(1)小规模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遍发票的货物出口;(3)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货物;(4)避孕药品和古旧图书;(5)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卷烟和军品。

从不同视角探讨增值税到底由谁承担

从不同视角探讨增值税到底由谁承担

从不同视角探讨增值税到底由谁承担@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理论上是代收代缴,消费者买单最终承担者是不能再次流转的消费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

不能流转的情形:企业,采用简易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个人,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无法再次把增值税链条流转下去,这时,个人就是最终的承担者,这种情况很多。

因此,理论上,增值税链条断在谁的手里,谁就承担了增值税。

但是,现实生活中,整个商业流程并不是一瞬间就完成的,分摊到每一个生产流程的增值税都会带给生产者风险。

就某一生产者来说,本来购买原材料只需要100元,现在我要花费117元,这就对我的资金链要求高,毕竟生产者还没有把产品销售出去。

生产完成后,若产品增值100元,即价格200元,卖给下游的开票价格是234元。

对下家来说,本来200元的产品如果直接出售要卖234元,需求自然会减少。

即生产者卖的少了,收入也自然减少了。

纵观增值税,虽然理论上消费者是最终的买单者。

但是,每个流程代收代缴的设计其实已经影响到生产者的实际营业情况,已经影响到企业实际的利润了。

所以,在理论上,在会计上,增值税是消费者买单。

实际上,是整个生产流程和消费者一起买单。

只要学过经济学基本原理,税收在买者与卖者之间的分摊,就会知道,绝大部分商品的税收都是由买者与卖者共同承担,因为税收会改变需求量和供给量,只要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不是0或者正无穷,税收就不可能由单一一方承担。

或者说,对于一个静态过程,即一个已经存在的既定的交易,为消费者承担。

对于一个动态的过程,即从未征税到征税的过程,为经济学上共同承担。

@增值税有别于其他税项的计税方式(所谓的「价外税」)和财务核算方法(仅通过资产负债类科目借贷流转,不直接影响损益表),会给我们带来一种错觉,似乎增值税只是代收代付,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没有什么影响。

在阅读财务报表时,很容易对一家公司当期的各项税负有一个直观的印象,无论是消费税、房产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增值税,我们看到的往往只是一个应交余额而已。

增值税与消费税税务及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与消费税税务及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与消费税税务及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作者:池俊改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6年第05期摘要: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补充,虽然在多数情况下二者的税收政策是统一的,然而,在价格构成、扣税方法、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在实务中不仅影响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也影响着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差异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补充,只要缴纳消费税的对象一般都会同时缴纳增值税,正常情况下,消费税与增值税在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等相关的税收政策是相同的。

然而,二者某些时候也会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对纳税人在计税和会计处理时产生着不同的影响。

一、价格构成的差异1.流转税综合税负率的差异。

消费税与增值税尽管在计税依据等方面高度一致,但是二者的税率之和,不能体现纳税人在二税方面的综合税收负担率,其原因有二:其一,二者存在着价值或价格构成差异。

在1994年增值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之前,二者之和基本上可以看成纳税人就该商品的综合流转税负,但1994年以后,增值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在考虑综合流转税负时,就要先进行换算。

案例1:假设只存在单一生产环节的情况下,某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的税率为30%,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不能简单的认定该化妆品综合流转税负为47%,因为增值税折合成价内税为14.5%,二者之和实际应为44.5%。

其二,纳税环节存在差异。

目前,我国课税制度规定纳税环节有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消费税政策中,除了卷烟实行生产(或进口)和一级批发两个环节课征外,其余应税消费品只在生产、加工、进口或零售某一个环节课征,基本上属于“一次课征制”。

而增值税则实行每个生产或经营环节按照增值额计税,体现“环环征、环环扣”的特点,属于“多次课征制”。

在分工协作越来越细的社会化生产的背景下,几乎很难找到某种商品“从一而终”,因此,如果说某企业某产品增值税税率17%,只能说是截止到该企业纳税环节为止该种商品的增值税税负为17%,而不能认为是该企业自身承担的增值税税负,该企业实际税负要依该企业本环节的增值额而定。

消费税征税范围(与增值税关系)

消费税征税范围(与增值税关系)

第三章消费税法一、消费税征税范围(与增值税关系):(一)从纳税环节角度:两税关系:(二)从应税消费品角度二、税目(15个)及税率形式(一)税目:15个;注意不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货物(如电动汽车、酒精等);“高档化妆品”税目税率变化。

(二)税率:1.比例税率:不用记,从1%至56%;2.定额税率: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提示: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三、计税依据(一)销售额:1.一般规定: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价外收入【链接】同增值税销售额2.计税依据特殊规定:(1)包装物:一般情况,收取时不纳税,逾期纳税;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产品相反。

(2)最高销售价格交消费税:换、投、抵(二)销售数量: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收回数量、海关核定数量四、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算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税依据:(1)同类售价——没有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组价= [成本×(1+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组价×17%(2)对复合计税的白酒、卷烟:从价税的组价=(成本+利润+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3.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扣除(1)扣税范围:在消费税15个税目中,除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电池7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3)扣税环节:只在生产环节计算消费税时使用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处理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关键是委托方提供原料2.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特例: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出售(1)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2)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关于消费税抵扣和增值税抵扣的区别

关于消费税抵扣和增值税抵扣的区别

关于消费税抵扣和增值税抵扣的区别增值税抵扣和消费税扣除分别构成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减项。

增值税抵扣,是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消费税扣除,是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增值税抵扣与消费税扣除既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本质得不同。

准确把握两者的异同,有利于规避涉税风险。

一、范围不同1.增值税抵扣范围,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

(1)首先要看“人”的范围,即纳税人身份及采用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特定情形下,也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抵扣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

(2)其次要看“票”的范围,即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目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等。

(3)最后要看“用”的范围,即符合税法规定的用途。

税法采用反列举法,列举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

2.消费税扣除范围,主要包括外购、委托加工收回、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

税法对消费税扣除范围采用正列举法,部分税目如酒(葡萄酒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电池等不属于扣除范围。

税法对生产销售允许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品目与外购、委托加工等方式取得的应税消费品品目予以具体明确,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生产销售允许扣除的品目与外购、委托加工等方式取得的品目是同一税目,即购入某一税目的已税货物,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货物。

如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等。

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区别

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区别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之间的区别与联系1.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纳税主体: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在我国,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法定增值额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其征税范围不仅涉及生产环节销售货物的领域,而且在流通环节销售货物也需缴纳增值税。

(3)税率: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了17%、13%、零税率三档税率。

其中17%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3%为低税率,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2. 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分经济性质和所具有的国籍,也不分所处的地区,均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2)征税客体和税目:消费税征税客体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

消费税共有11 个税目,如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

(3)税率:消费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共设置25 个不同档次的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45%.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

3.关税: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关税的特点:(1)关税是统一的国境征税;(2)关税是以进出境货物或者物品为征收范围;(3)海关是关税征收管理机关。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都是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在商品流转中商品销售收入额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劳务或业务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增值税、消费税同关税之间存在着配合关系。

一般说来,出口商品大都免征关税,与此同时,出口商品也大都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或者将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退还。

反之,进口商品大都征收进口关税,同时,也大都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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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消费税扣税环节的比较分析
摘要:增值税与消费税就像一对孪生姐妹一样,在
许多环节有其共同的相似地方,从征收范围、征收环节、计税依据无处不体现,本文主要从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环税节入手,深入剖析两者之间的异同点,为税收征纳工作提供参考与学习。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抵扣环节;比较分析
一、引言
2014年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调整消费税税目,由原来14个税目变成现在的15个税目,加大了征收范围。

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由此本文有必要对消费税与增值税的扣税环节进行一下梳理和分析,为税收征纳工作提供学习参考,提高税收的征纳效率。

需要说明,为了区别增值税与消费税扣税环节的不同名称,增值税称为抵扣环节,消费税称为扣除环节,这样称呼更加规范和科学。

二、增值税抵扣环节
增值税的设计初衷就是环环抵扣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商品在流通过程中重复征税,税收负担由最终的消费者承担,
具有税收的可转价性,下文将讨论增值税的抵扣环节。

1.进口环节
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时,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款均可用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2.收购环节
购进农产品,农产品销售者属于个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销售发票,使得收购农产品者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根据《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采购环节
采购环节是增值税抵扣环节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充分体现了增值税抵扣特点的环节,增值税实行采购货物,取得完税凭证按照已纳增值税进行抵扣。

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具有一定的配比关系,所以在采购环节采购的货物真正实现销售后,方可将其支付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运输环节
运输环节自从“营改增”后,抵扣环节更加规范和科学,从原来运费(含税金额)的7%价内税,改为现在运费(不含税金额)的11%价外税。

这种改变既有利于税款的征收,又体现增值税是价外税这一特点。

在我国境内接受运输服务
的企业,按照增值税运输专用发票金额的11%抵扣进项税额。

5.接受劳务和服务环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服务时,在接收劳务和服务完成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付款后,可以抵扣由于接受劳务和服务承担的进项税额。

6.委托加工后环节
增值税委托加工环节,主要是按加工费和代垫辅料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委托方在收回加工商品后,无论是进行连续生产还是销售,都可以抵扣在委托加工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7.其他环节
承租有形动产的环节,税法中规定远洋运输的光租和航空运输的干租,都属于有形动产的经营性租赁,承租环节的取得租赁的专用发票金额的17%可以经营的销售税额中抵扣。

三、消费税扣税环节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

消费税具有较强的选择性,通过其征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促进健康消费从而带来产业结构的转型。

进一步保证国家财政税收、体现国家经济政策。

为了体现国家税收政策,消费税实行的单一环节征税,其扣税环节主要体现在生产环节、委托加工后环节两个环节上。

1.生产环节
生产应税消费品同样也消费税的主要征收环节。

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后,无论流通环节再转销多少次,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但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将外购应税消费品继续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消费税给予扣除。

2.委托加工后环节
委托加工环节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其计税依据为主料加上辅料、加工费和消费税。

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且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无需再缴纳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加工再销售的,可将委托加工时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但这类应税消费品的扣除仅限于消费税法规定的九类消费品。

3.销售环节
将委托加工后已税消费品进行出售,且销售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在委托环节的消费税,换而言之,受托环节的消费税在此种情况下是可以扣税的。

四、扣除异同点比较
增值税与消费税扣除异同点不仅体现在扣除环节上,还
体现在计税依据、扣除范围、扣除方法上,下面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1.扣除环节
增值税的抵扣环节明显多于消费税扣税环节,因为增值税的设立就是通过每道环节的抵扣来转价和消除流通环节
的税负,而消费税的扣除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征收,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附加税,不可能环环征收,由于征收环节单一,所以无过多的扣税环节就显而易见了。

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分布在流通的各个环节,消费税的扣税环节主要集中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环节,这样的设置与两个税种的设立目的相关。

2.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在进口环节、销售环节及其他环节基本保持了一致性,增值税价外税和消费税价内税,在以上三个环节中基本相同,都为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只有在委托加工环节是有所区别,增值税计税依据只包括加工费、辅料及其他,而且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委托方提供的主料、受托方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辅料及其他。

从计税依据很明显看出,消费税的计税大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收回后全部能扣除,两者的扣除金额就存在较大差异,容易产生涉税风险,财税人员必须关注和区分这一点。

3.扣除范围
增值税的扣除范围涉及到应税商品、应税劳务、应税服
务。

只要符合扣除范围和规定的,上道环节已纳税款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而消费税的扣除范围只涉及税法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它包括外购已税烟丝、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杆头、杆身和握把、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和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规定的应税消费品。

为了规范消费税的扣税范围,税法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减少重复征税的同时,防止纳税人乱用扣税政策,如果不按消费税法规定范围进行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是不允许从中扣除已缴消费税,这一点消费税比增值税扣税范围更窄和更严格。

4.扣除方法
增值税的抵扣方法主要是以票抵扣原则,在完成取得发票(简称票流),收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简称物流),真实付款(简称资金流)后,增值税方可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而消费税的扣税方法采用的是实耗法: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的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由于消费税的应税项目少,计税方法简单,征收环节单
一,所以采用实耗法更符合扣税环节的配比原则,不会存在多抵或少抵情况,公平税负。

五、总结
此期刊论文,限于作者水平和文章篇幅限制,仅就增值税与消费税扣税环节进行简单比较,对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研究和改革不限于此。

作为实务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不仅要关注当下增值税、消费税等其他税种的特点,深入研究和学习各个税种的差异,还要掌握各个税种的改革趋势。

新京报在于2015年8月采访财政部长楼继伟,提出“推进消费税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掌握税收改革动向,为财税工作者更好的把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操作,具有更高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2]楼继伟.《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再思考》[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3]本报记者.楼继伟:将研究个税改革方案推进消费税改革[N].新京报,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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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梅健豪,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学院,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霍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财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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