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模板】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第四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一般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报批、勘察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其他(如规划咨询、工程勘察、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检测等)内容。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上述前六项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业务,且至少包含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业务中的两项。
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缺乏或者不足的,应将项目管理列为必选业务内容。
第五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所含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六条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一般委托一家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可以将多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一并打包,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一家工程咨询企业。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

附件2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投资人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

附件2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投资人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
知
一、目标和意义
二、试点范围和试点工作重点
1.试点范围
2.试点工作重点
(2)施工阶段:试点项目在施工阶段将注重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材料的选择、施工方法的优化等方面。
(3)监理阶段:试点项目在监理阶段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三、试点工作计划和要求
1.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将从即日起开始,预计为期三年。
根据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将适时调整试点时间。
2.试点工作要求
四、试点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1.申报材料和要求
2.评审程序和标准
试点项目的评审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标准将
主要考虑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社会效益。
五、试点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监督和考核,并根据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试点工作总结和推广
七、其他事项
试点工作过程中,如遇到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或其他问题,试点单位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响应,切实加强组织和协调,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特此通知。
全过程工程咨询之市场化清单计价的突出优势

全过程工程咨询之市场化清单计价的突出优势【内容提要】传统咨询业务同质化严重,竞争激烈,随着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推广,激发了市场需求,原有单一的咨询需求,正在转变成综合性、管家式的需求,因此对咨询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实施,大大提高了项目投资、质量和安全目标实现的可能,同时降低了合同风险。
在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中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投资控制是项目管理的重点,市场化清单计价模式对投资控制有突出优势。
【正文】一、前言全过程工程咨询(简称全咨,下同)自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7〕101号 )开始试点,截至目前已五年有余。
在这期间,全咨经历了提出概念、划定试点地区、建立企业名录、落地试点项目等阶段。
尤其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发布之后,全咨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推广。
2020年7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才颁布“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的通知,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两种方式其实在地产项目和施工单位分包项目中已使用多年。
基于笔者的工作经验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全咨项目,政府项目涉及较少,本文仅从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工程管理中对投资控制进行简要分析,与大家探讨投资控制的一些方法。
二、全过程项目管理中的投资控制一个项目从初步可研开始,就涉及到花钱,只要有花钱就有投资管理。
民营企业的投资策划非常谨慎,主要以企业扩产需求而发起。
因此,他们的决策一般是需求导向,以企业规划为准则,规模需求为导向。
他们的决策很少请咨询服务,咨询单位很少能参与决策,就算是参与也仅仅是为了立项需要或者融资需求而做的可研,我们全咨可以从可研开始,其中投资管理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主要在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发包阶段和施工阶段,今天我就从这四个阶段的投资控制跟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模板】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第四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一般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报批、勘察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其他(如规划咨询、工程勘察、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检测等)内容。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上述前六项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业务,且至少包含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业务中的两项。
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缺乏或者不足的,应将项目管理列为必选业务内容。
第五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所含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六条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一般委托一家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可以将多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一并打包,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一家工程咨询企业。
全过程工程咨询导则

全过程工程咨询导则一、总则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住建部下发的《关于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市监函[2018]9号)和发改委、住建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优化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工程咨询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导则。
2.编制依据本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3.适用范围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4适用主体单位适用于各类工程咨询企业。
5.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原则: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中心,提供合法、专业、适宜的管理及服务,以实现项目全寿命周期管理目的为目标。
二、术语1.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采用多种形式,为项目决策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运维阶段提供部分或整体工程咨询服务,包括投资咨询、项目管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BIM咨询等服务。
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受托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组织机构,包括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一个或多个法人单位组成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适应委托工作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当不具备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服务企业。
3.全过程工程咨询总负责人(总咨询师/项目经理):是指由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履行合同、主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的负责人。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咨询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其他勘察设计类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一项或多项国家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类似工程咨询经验或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人员承担。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几点感想和体会

忽如一夜春网来,干树万樹梨花开一一《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几点感想和体会文/皮德江a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颁布刚过两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发布近两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四个多月后,《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终于在3月15日正式颁布了。
对于工程咨询行业来说,真可谓翘首以盼,“千呼万唤始出来”,又恰逢春暖花开之季,真有点“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的感觉。
通过近日对〈〈指导意见》的学习和领会,谈几点粗浅体会和感想。
〈〈指导意见》的正式颁布,是我国工程咨询行业、特别是全过程工程咨询领域的一件大事。
对目前和下一步推广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无论是全过程咨询试点省市企业和试点项目,还是其他地区和非试点企业及项目,均具有重大和明确的指导意义和作用。
《指导意见》明确了目前指导范围只限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
而原《征求意见稿>>中还包括交通、水利和能源等领总第228期丨29-CHINESE ENGINEERING CONSULTING域。
这样的调整笔者认为反映了 政策制定者的审慎态度。
由于交 通、水利、能源等行业与房屋和 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相比,专业性 更强,在当前全过程咨询推行初 期,本着稳步推进的原则,范围 不宜过大。
明确指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 务的重点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 两个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投 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 设全过程咨询”两种全过程工程 咨询服务模式。
而在以往文件中 强调包括运维运营阶段的项目全 生命周期。
笔者理解,由于目前 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建设单 位对提供运维运营阶段工程咨询 需求不会很普遍,且具有提供此 阶段匸程咨询能力的咨询企业也 不会很多,因此在〈〈指导意见》 中并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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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试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经研究,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健全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培养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积累经验。
二、试点地区、企业
选择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四川8省(市)以及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40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开始,时间为2年。
我部将根据试点情况,对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进行调整。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制订试点工作方案。
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试点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试点工作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创新管理机制。
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等文件,创新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三)实现重点突破。
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试点企业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探索适用的试点模式,在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实现重点突破。
(四)确保项目落地。
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政府投资工程带头参加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积极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同时,切实抓好试点项目的工作推进,落地一批具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试点项目。
(五)实施分类推进。
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大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拓展业务范围。
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六)提升企业能力。
试点企业要积极延伸服务内容,提供高水平全过程技术性和管理性服务项目,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积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经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七)总结推广经验。
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试点企业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提高试点工作成效,每季度末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我部将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