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新克政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最大程度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并面向社会开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以及教育系统、体育系统和各居民区的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
第三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
各管理单位应积极做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工作。
鼓励企业的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倡导社会各界向开放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捐赠和资助。
第四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登记、检查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体育市场监管体系,引导非公共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履行登记手续后,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单位,方可将有关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居民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全天开放。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9•【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2016年3月19日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提高体育设施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保障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具备条件向群众健身活动开放的省内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具有体育设施整体经营权、负责体育设施的维护、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体育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以及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管理、有序推进、长效运行的原则。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赣市府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现将《赣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9日赣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并面向公众开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公益性体育设施(含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体育设施,乡镇街道、社区、村级体育设施,公园、绿地、广场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工作。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倡导社会各界向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捐赠和资助。
第四条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制定开放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国资、财政、教育、城管、规划、建设、房管、物价、公安、供电、水务、燃气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运行管理协调机制。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是指学校将自己的体育场馆、健身房等设施对外开放,供市民、社区居民等社会公众使用。
这种开放可以有效利用校园资源,让更多人享受到体育运动的乐趣,提高社会体育水平。
下面是一份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1.目标:通过开放学校体育设施,提高社会公众体育意识和体育水平,促进全民健身。
2.任务:提供高质量的体育设施和服务,建设和推进校园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制度。
二、体育设施开放范围1.学校室外体育场馆:包括足球场、篮球场、田径场等;2.学校室内体育场馆:包括室内体育馆、游泳池、健身房等;3.学校其他体育设施:包括网球场、乒乓球室、羽毛球馆等。
三、开放时间和收费标准1.开放时间:体育设施开放的具体时间段根据学校日常教学和体育活动的安排确定。
2.收费标准: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区分学生、教职工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保证收费公平合理。
四、开放条件和流程1.条件:开放对象必须遵守学校规定的使用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和安全使用。
2.流程:(1)用户通过预约系统或线下报名形式预约所需场馆和设施,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2)学校根据预约情况安排场馆和设施的使用时间段。
(3)用户到达学校后,凭借预约凭证和有效证件办理入场手续,并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五、相关服务保障1.人员配备:学校负责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确保场馆和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2.设备设施维护:增加维护保养预算,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营,并及时修缮更新设施。
3.安全保障: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和设备。
六、市场推广和宣传1.广告宣传:通过学校官方网站、社交媒体、校内广播等渠道,及时发布体育设施开放的信息和相关活动。
2.合作推广:与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共同推广体育设施的开放利用。
七、效果评估和改进措施1.效果评估: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体育设施开放效果进行评估,包括用户满意度、社会参与程度、体育水平提升等指标。
xx中学体育运动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

xx中学体育运动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精神与要求,学校体育运动场馆从今年9月份开始向社会免费有序开放,具体做法如下:
一、开放场地
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乒乓球台等。
二、开放对象
1.本校学生及家长参加体育锻炼;
2.社区居民、校周边的企事业单位的团体活动。
三、开放时间
1、暑假期间,每周二、四、六下午3:00—6:00;
2、上学期间周一至周五上午6:30-7:10。
四、开放程序
1.凡需要参加体育锻炼的学生(非上学时段),需由学生及家长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发放节假日学生体育锻炼出入证;
2. 机关、社区、社会团体及个人需进入校园开展体育活动,到文锦社区工作站办理健康证后,再提前向学校申请和预约,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可在规定时间,个人或集体进入校园开展体育活动;
五、注意事项。
社区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西联镇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辖区体育设施是社会公共资源,稳妥有序地组织对社区开放,对于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体育设施资源共享的作用,有效缓解社区居民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活动场地不足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研究,社区体育设施对社区居民开放的具体方案如下:一、开放原则、开放场地、设施种类形式和面向对象(一)开放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有序开放,分类指导,强化管理,努力促使各类体育场地逐步达到和具备开放条件,并能坚持长期向社会公众开放。
(二)开放场地:西联镇阳山村上庙背文化广场(三)开放设施种类和形式:篮球场、乒乓球场、羽毛球场、健身室、棋牌室、游泳池、足球场等。
社区居民在社区体育场地开放的区域内活动时,不得损坏学校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不得扰乱体育场地正常秩序。
活动所需的各种器具如社区体育场地不能提供的,应由活动者本人自带。
体育场地因故不能对外开放期间,不得强行要求进入。
(四)开放对象:根据目前社区体育设施适用范围和开放服务管理能力的实际,主要面向社区居民开放,所有车辆一律停在校门外。
二、开放管理及保障机制(一)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开放秩序。
各开放体育场地要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体育场地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结合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的要求,完善体育场地安全保卫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并妥善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推进建立协同巡查机制,所在社区警务室安排人员不定时到相关体育场地进行治安巡查,及时制止并处理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场馆设施等行为。
(二)加强设施管理,确保活动安全。
各开放场地要按照国家、省及市体育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社区体育场地开放、设施维护等日常管理。
社区应在体育设施周边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器械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安全须知,指定专人在开放前和开放过程中对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健身市民正确使用体育设施。
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衢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衢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衢政办发〔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衢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5〕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逐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最大程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提高体育场地设施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开放目标至2015年底,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应达到以下目标:(一)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率达100%。
(二)全市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率达100%;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二、开放原则(一)凡是由各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开放。
各级政府既要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场馆正常运行,又要加强行政监管,保证安全运行。
(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必须以确保校园安全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妥善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
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学校,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开放形式和服务管理方式。
(三)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采取分时段、局部、免费和低收费等方式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并结合实际制定开放方案。
三、开放办法(一)开放范围。
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体育场地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制度 体育场对外开放 人脸识别进出入管理

体育场地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纲要》,充分发挥学校体育设施的社会功能,根据县政府要求,本校体育场地、体育设施实行免费开放。
为使开放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更好的满足市民对体育活动和健康锻炼的基本需求,特提出如下要求:一、进校锻炼人员必须在学校管理人员核准个人信息后,方可进入校园。
二、进校锻炼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的安排。
在学校规定的时段、范围、项目中进行体育锻炼。
三、使用学校体育设施的人员应爱护体育设施,按照体育设施的用途正确使用体育设施其使用的参加体育活动的器材、服装应符合安全及运动的要求。
四、未成年人必须由监护人陪同才能进入学校使用体育设施。
否则,造成伤害责任自负。
五、进校锻炼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1.禁止进入学校教学区域及办公区域。
2.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吐口香糖,在校园内烧烤、聚餐等破坏学校的境卫生和绿化的行为。
3.禁止将宠物带入校园。
4.禁止将食品饮料、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校园。
5.禁止携带滑板等对学校体育设施有损害的器材、器械进入校园。
6.禁止携带、使用对学校体育场地、体育设施可能造成损害的刀或其他尖利、硬质物体等器械。
7.禁止将所有车辆(汽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婴儿车等)带入校园。
8.禁止酒后进校健身和超出体育设施开放时间逗留。
9.禁止从事危险的运动项目;从事“广场舞”运动项目。
10.禁止从事传销、非法集会、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从事营利性体育训练。
11.禁止其他危害学校安全及破坏学校各项设施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人员,学校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进行锻炼。
六、进校锻炼人员要爱护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器械和花草树木,对无意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恶意破坏学校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校对入校锻炼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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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功能,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6号)及《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包括由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兴建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设施,各级公立学校所属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收费,是指经营者本着公益性原则在提供体育场馆及附属设施时收取不高于市场价格的补偿费用,并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价格优惠。
第四条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在全民健身日全部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第六条学校体育场馆课余时间应当向学生开放,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向社会开放。
政府投资兴建交由学校管理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在保证教学需要和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原则上参照前述第四条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各级财政应设立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支持和鼓励本地区各类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
补助资金标准参照《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54号)有关规定执行。
盟市、旗县(市、区)根据体育场馆规模可自行适当调整补助范围和标准。
中央和自治区对免费、低收费开放后体育场馆公共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有大幅提升的场馆予以奖励。
盟市、旗县(市、区)不得因中央和自治区予以补助,而减少其自身投入,或不承担应承担的补助比例。
第八条补助资金用于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包括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公益性体育活动举办、设施设备更新、运营环境改善等。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九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免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地方发展计划,加强组织领导。
(一)体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公布当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名录和开放时间;制定《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和《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对开放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巡查;配合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补助申报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和运营综合评价,逐级上报。
(二)财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测算各类公共体育场馆的补助标准,制定资金申报、审批流程,指导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检查、评估细则》等制度,组织学校做好开放工作。
(四)价格主管部门本着利民、便民的原则,参照市场标准,核定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部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检查、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公共体育场馆租赁、使用费标准应当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场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单位要定期对体育场馆设施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确保使用安全。
同时,应当在场馆设施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免费办法;实行低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组织在使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体育场馆设施,自觉维护开放单位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故意破坏开放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及其他设施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等非法活动者,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