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和员工维权
特殊工时制度方案

签订协议并备案
01
与工会或员工代表签订特殊工 时制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
02
将协议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接受行政监督和管理
03
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 考核,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04
特殊工时制度的风险防范 措施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确保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避免因违规行为而受到行 政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些需要连续性、季节性、临时性或特定任务的企业或部门,如物流、快递、电商等行业的仓储、配送、客服等岗位。
工作周期
以季度、半年或年为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需求进行设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工作时间的安排和计算
在保证总工作量一定的情况下,员工在周期内可以自由使用工作时间,但需保 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灵活的情况。
加强沟通和协调
企业和员工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制定 合理的特殊工时制度方案,确保企业和员
工的利益得到保障。
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
通过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生产效 率和工作能力,降低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调整用工策略
针对不同行业和生产特点,企业可以采取 不同的用工策略,如采用临时工、外包等 方式来应对特殊工时制度带来的影响。
关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变化,及时调整特殊工时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制 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
对员工进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相关培训和教育 ,让员工了解和掌握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规 定和实施要求,提高员工的制度意识和遵守 意识。
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员工 正确认识和行使自己的权益,减少因制度执
上班国家规定一天几个小时国家规定一天上班时间

上班国家规定一天几个小时国家规定一天上班时间上班国家规定一天几个小时1、《劳动法》规定,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上班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3、实行综合计时和不定时计时的,另算。
4、如果是标准工时的,8点半到5点,是8个半小时。
已超过法定每日不超过8小时标准了;如果加班,最多只能再加2.5小时,还必须要付加班工资。
国家规定每月工作时间是多少1、《劳动法》工作时间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法》关于加班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有没有规定员工每天正常工作多长时间?正常情况下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可安排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天,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得少于150%的工资;周末加班应支付不得少于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应支付不得少于300%的工资;其中:延长工作时间及周末安排加班可以倒休处理,不需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倒休处理。
如何处理员工的工作时间纠纷

如何处理员工的工作时间纠纷在一个企业中,员工的工作时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也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员工关系。
然而,由于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安排的不合理等原因,员工的工作时间纠纷时有发生。
下面将介绍一些处理员工工作时间纠纷的方法。
一、建立明确的工作时间制度要解决员工的工作时间纠纷,首先要建立明确的工作时间制度。
该制度应当包含工作时间的起止时间、休息时间、加班以及加班费的规定等。
工作时间制度应当公开透明,让员工清楚知道自己的工作时间权益。
二、加强沟通和协调为了避免工作时间纠纷的发生,企业应当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协调。
定期组织员工代表会议或员工座谈会,及时了解员工对于工作时间安排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员工的意见,合理调整工作时间,以满足大部分员工的需求。
三、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为了避免员工的工作时间纠纷,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要尽量充分利用员工的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要充分考虑员工的个人生活和工作负荷,合理安排员工的休息时间和加班时间。
四、及时处理工作时间纠纷工作时间纠纷一旦发生,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首先,要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
然后,根据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商解决问题。
对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采取其他合适的方式解决。
五、注重员工权益保护在处理员工的工作时间纠纷时,企业要注重保护员工的权益。
不仅要合法合规地进行工作时间安排,还要关注员工的工作负荷和工作环境,避免员工因为工作时间纠纷而受到伤害。
同时,要及时支付加班费等相应的工资福利。
六、培养健康的工作氛围为了预防和减少工作时间纠纷的发生,企业要努力培养健康的工作氛围。
可以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效率,减少工作时间的浪费。
同时,要加强团队协作和员工间的合作,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综上所述,处理员工的工作时间纠纷需要企业建立明确的工作时间制度,加强沟通和协调,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及时处理纠纷,注重员工权益保护,培养健康的工作氛围。
劳动法中的工作时间保障

适用范围
在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 休息一日。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 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 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 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
定义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休息日加班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
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03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休息休假的权利与保障
休息休假权利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包括工 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 的休息时间、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
工作时间保障的意义和重要性
保护劳动者权益
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是保护劳动者身 体健康和精神状态的重要措施,避免 过度劳动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维护社会公平与和谐
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权益有助于维 护社会公平与和谐,减少因劳动时间 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提高劳动效率
适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安排有助 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和创造力, 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和实施。
06
未来展望与建议
Chapter
完善工作时间保障的法律制度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劳动法中工作时间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作时间的 定义、计算方法和保障措施。
制定实施细则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维权渠道与途径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维权渠道与途径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例如工资未支付、劳动合同违法、工伤索赔等。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需要了解并利用合适的维权渠道与途径。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维权渠道与途径,助力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
一、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1. 劳动争议调解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来解决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介入,协助雇主和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这一方法通常比较迅速、灵活,并且可以有效保留双方关系。
2. 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劳动争议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劳动者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作出裁决。
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保障监察与行政救济1. 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政府设立的专门部门,负责监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雇主涉嫌违法行为,例如非法解雇、欠薪等。
监察机构会对举报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帮助劳动者恢复合法权益。
2. 行政救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救济申请,请求政府部门介入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行政救济的途径包括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该方法相对正式,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但也是一种有效的维权方式。
三、法律诉讼与上访维权1. 法律诉讼在一些严重的劳动争议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将争议提交法院判决。
法律诉讼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聘请律师、准备诉讼材料等,但法院的判决有法律效力,对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上访维权在极端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选择上访维权。
上访是指劳动者向政府部门上报问题,请求政府协助解决。
劳动者可以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交申诉报告,描述遭遇的问题,并提出合理要求。
劳动关系中的员工投诉与申诉机制

劳动关系中的员工投诉与申诉机制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一种法定或契约类型的合作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员工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或者存在一些不满,为了维护员工的权益和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了员工投诉与申诉机制。
这一机制旨在让员工有途径向雇主表达意见和不满,并寻求公正解决办法。
一、员工投诉机制员工投诉是指员工对于工作条件、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不满或问题向雇主提出申诉。
员工投诉机制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
以下是常见的员工投诉渠道和流程:1. 内部投诉员工可以通过内部渠道向直属上司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投诉。
具体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员工将投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2)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与员工进行面谈;(3)根据调查结果,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将给出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4)如果员工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领导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 劳动监察投诉员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员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员工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劳动监察部门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与投诉人进行核实;(3)根据调查结果,劳动监察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4)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二、员工申诉机制员工申诉是指员工对于劳动争议或不公正对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寻求公正裁决或仲裁解决。
以下是常见的员工申诉渠道和流程:1.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法定的申诉机制,旨在解决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争议。
员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具体步骤如下:(1)员工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申请;(2)劳动仲裁部门将受理员工的申请,并进行调解或仲裁;(3)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员工和雇主可以提供证据、辩论和质证;(4)仲裁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劳动者莫入加班维权误区

个 小 时 才 能按 时赶 到公 司上 班 , 下班 到 家 也 得 推 后
一
个4 t , q, 比别人多花去的两个小时 , 当按加班计 l 应
பைடு நூலகம்
算工资 , 因被公司拒绝而成讼 。 后
【 点评 】虽 然《 : 劳动 法》 第三十 六条规 定 : 国 “ 家实行劳动者每 日工作 时间不超过八 小时、平均 每周 工作 时间不超过 四十小 时的工 时制度。” 但其
【 点评 】法院经审理驳 回了李欣的诉讼请 求。一方面 ,最高 : 《
人民法院 关于 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 当事人 “ 对 自 己提 出 的诉 讼请 求所 依据 的事 实有 责任提供 证 据加 以证 明。没 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 以证 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 举证 责任 的当事人承担 不利后果 。” 在公司已有明确 的加班审批 规定 的情况下 , 李欣要想获得加班工资 , 就必须提供 证据证 明其 加班 经过相 关批准 , 而其不能 说 明, 也就必 须承担不 利后果 ; 另
误 区
制、 计件工时制等特殊工时制的存在。其 中的综合
计算 工时制是指分 别以周、 、 、 月 季 年等 为周期 , 综
际提供 劳动及行业或 岗位 劳动特点等 因素 。简单地
以时间经过 为标准 ,既不利于调动劳动者 的主观 能 动性 , 也不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和正常发展 。为此 , 一 般 来说 , 出差 的在途 时间 、 上下班在路 上的 时间 、 为
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有何规定在现代社会,工作是我们获取经济收入、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
然而,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劳动法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标准工作时间。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
这是保障劳动者能够有足够的休息和恢复精力的时间,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在标准工作时间的基础上,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 天。
这一天的休息时间,是让劳动者能够放松身心,处理个人事务,与家人朋友相聚,从而更好地迎接新一周的工作。
对于加班时间,劳动法也有着严格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这里的特殊原因通常包括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加班是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的。
在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这是对劳动者额外付出劳动的合理补偿,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除了上述常见的工作时间规定,劳动法还对一些特殊工时制度进行了规定。
例如,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则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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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和员工维权
工时制度(简称工时制),是指国家规定的有关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制度。
我国目前施行的工时制是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经批准可实行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关系到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看清楚合同中岗位及工时制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一:
企业改变用工制未经告知属无效
胡某2005年入职某公司,岗位为电话销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胡亮的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
半年后,胡某由于工作出色,被安排兼顾其他岗位工作,经常需要加班,但在月底领工资时却发现没有了加班费。
胡某找公司交涉,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从上个月起,所有销售岗位已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依法无需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并且拿出了当地政府劳动部门的一个批复,批准该公司对销售等3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
胡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上月加班费2000余元。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胡亮的岗位适用标准工时制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
某公司虽经劳动部门审批适用不定时工作制,胡亮所在岗位也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条件。
但是,劳动部门批准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是用人单位获得与劳动者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但双方仍可以选择标准工时制。
本案中,劳动关系成立在前,并且已经约定为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要改变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属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仍然要与劳动者协商,并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此,最终裁决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例来源:劳动午报;时间:2010-1-21)
典型案例二:
李某于2004年5月进入上海某餐饮公司工作,担任厨师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黎某月工资2100元,另,公司每月支付李某加班费900元。
2008年4月,餐饮公司以李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事后,李某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000元;2、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的工资报酬15.6万元。
因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李某的工资,不存在拖欠加班费问题。
李某上班时间为综合工时制,公司已经依法安排李某休息。
另外,因李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所在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餐饮公司有考勤制度,但餐饮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并未就李某的考勤提交记录及曾经安排李某集中休息或者轮休的相关证据,故法院采纳了李某陈述的工作时间。
对于解除合同的合法性,由于公司没有提供有利证据证明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因此法院认定餐饮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餐饮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000元;支付李某平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12.2万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十一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