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况(制度范本、doc格式)共7页word资料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篇一: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摘要: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比较我国养老保险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对成熟的经验,从而逐步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
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相关联。
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
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
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
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
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
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
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国外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与思考范文精简版

国外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与思考国外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与思考引言国外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发达国家养老服务业的现状在发达国家,养老服务业已经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经济部门。
例如,美国的养老服务业规模已经超过了1万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上。
一些欧洲国家,如德国、荷兰、挪威等,也在养老服务业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养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人们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变得更加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养老院和护理中心外,还涌现出了各种新型的养老服务形式。
老年人社区、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这些新形态的服务更加注重老年人的自主性和社交活动。
养老服务技术的创新在养老服务业中,技术创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例如,智能化的养老设备和服务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通过智能方式、智能手表等设备,老年人可以随时与家人、护理人员进行联系,还可以通过智能设备获取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国外养老服务业的经验和启示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在国外,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一般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并且符合相关的执业标准。
养老服务的专业人员需要具备医疗、护理、康复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水平是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是目前国外养老服务业的一大亮点,也是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通过建设老年人友好型社区,提供全方位的健康管理、生活照料和社交活动等服务,可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
我国应当加快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业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包括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国外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注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与社会组织和企业合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产业,促进养老服务的多元化发展。
结论国外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显示出了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各具特色的国外养老保障制度(制度范本、doc格式)

各具特色的国外养老保障制度世界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
目前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共有141个,其中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有130多个。
可由于经济、社会背景及文化传统的差异,各国实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呈现很大的差别。
一、瑞士: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瑞士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三个支柱上,第一个支柱是由政府对老人、遗属和残伤人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第二个支柱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第三个支柱是个人投资养老保险。
这三者互相补充,共同形成了瑞士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独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瑞士国家从1948年开始掌握基本养老保险金,其宗旨是保障老人的最低生活需求。
它来自居民上缴给国家的义务保险费。
瑞士宪法规定,所有20岁以上的居民和年满18岁的在职者都必须向国家缴纳养老保险金。
无工作的家庭妇女由其有工作的丈夫为她缴纳最低的养老保险金。
在职者应缴纳占其收入10%的义务养老保险费,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各承担一半,上缴的这部分钱可免税。
无职业者和无财产者每年也必须缴纳390瑞郎。
为支付这种义务保险费,他们可动用财产、失业金甚至社会救济金。
现在领取政府基本养老金的每月最低金额为1005瑞郎,是1948年初建时最低额的25倍,一般人每月可领到2000多瑞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始于1985年,国家明文规定每个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金,费用由雇主与职工各付一半。
保险费占工资比例依年龄而定,34岁以下职工的保险费率为7%,55岁以上职工的保险费率为18%,平均为14%左右。
在瑞士,大的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养老基金组织,小企业则大多建立跨企业的联合养老基金组织。
此外,企业也可委托保险公司等第三者来履行这种任务。
目前,瑞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大约拥有4000亿瑞郎的准备金,实力相当雄厚,已经超过了瑞士每年的国民总收入。
作为第二大支柱的企业职工养老基金对老人在退休后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准、保证养老质量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养老保险制度国际比较

养老保险制度国际比较养老保险制度是各国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来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
不同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取决于国家的发展水平、经济状况、政治体制以及社会文化等因素。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首先,让我们看看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基于职业工龄和个人工资缴费的分配制度。
德国雇佣工人和雇主之间每月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这些缴费用于支付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德国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高,平均每个退休人员可以领取到基本养老金的60%至70%,并且养老金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以保证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与德国相比,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复杂。
美国的养老金主要分为社会保险和退伍军人福利两大类。
社会保险制度包括社会安全金和私人养老金两部分。
社会安全金是一种基于税收的分配制度,雇佣工人和雇主根据工资比例缴纳养老金,退休时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私人养老金则是根据个人的工资和缴费情况来计算退休金,主要由个人和雇主共同缴纳。
而退伍军人福利则是针对退伍军人提供的养老金福利,由政府负责支付。
除了德国和美国,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由雇佣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退休者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则是由农民个人缴纳的一种养老保险,退休时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此外,中国还通过公务员和军人的养老保险来保障这些特定群体的养老权益。
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各国存在的共同问题是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金支付压力增加。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退休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也不断增大。
德国通过增加缴费比例和延长退休年龄的方式来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
美国则面临着社会安全金退休基金面临耗尽的问题,目前政府正在研究解决办法。
中国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为了解决养老金支付压力,政府提出了增加缴费年限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
欧美日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和借鉴-保险论文-经济学论文

欧美日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和借鉴-保险论文-经济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尽管没有一种通行的发展模式,但通过美英日等主要国家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验进行比较分析,梳理保险企业在养老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和机遇,可以为保险业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发展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提供一些借鉴思路。
欧美日等国的养老保险发展状况美国:美国养老保障体系包括了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社保基金);第二支柱是市场化经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以401 K计划为代表,享受税收优惠、由雇主资助的私营养老保险计划(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保险及其他储蓄(以年金保险为主的商业养老保险)。
2011年,美国养老金总资产为17.49万亿美元,排名全球第一。
随着美国政府对第二、第三支柱的日益重视,第一支柱占比逐步下降。
2011年,美国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政府养老金仅占当年养老金总资产的25 . 36%,较1974年下降了接近10个百分点。
由于美国的私营养老保险市场非常大,因此,可供保险集团提供服务的空间也很大。
在第二支柱上,美国的保险企业开发的年金产品在收益确定型及缴费确定型市场中占比很大;保险企业还通过开发年金产品成为第三支柱建设的主导机构。
英国:英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包括三支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金、由雇主和雇员发起的职业年金以及由个人发起的私人养老金。
2011年,英国养老金总计为2.28万亿美元,排名全球第三。
英国政府通过强制性职业年金、税收优惠、拓宽养老金投资渠道等一系列措施,推动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发展,由职业年金和个人年金组成的私营养老金在2011年已占总养老金资产的90%0日本:1961年,日本建立了全民性养老保险体系。
之后,不断进行改革。
目前日本养老保险体系包括4个层次。
第一和第二层为社会保险,其中第一层为国民养老金;第二层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给各类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工提供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当时德国是第一
个引入全国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
随后,其他欧洲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类似的制度。
在这些国家,养老保险制度通常是由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它的
目标是为退休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养老保险的资金主要来自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以及政府的补贴。
随着时间的推移,外国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和改进。
一些国家逐渐增加了养
老金的支付水平,以确保退休人员能够有一个相对舒适的生活。
其他国家则采取了更灵活的养老保险制度,允许人们在退休前选择部分或全额提取养老金。
此外,一些国家还引入了私人养老金计划,以补充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障。
这些
私人养老金计划通常由雇主或个人自愿参加,并由私人保险公司或投资机构管理。
然而,外国养老保险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
老金支付压力增加,一些国家不得不调整退休年龄、提高养老金缴费率或减少养老金支付水平。
此外,一些国家还面临养老金资金不足的问题,需要寻找新的资金来源或改革现有制度。
总体而言,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英、瑞、美、德的养老保险制度

英国养老保险制度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支柱组成。
第一个支柱是实行现收现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每个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都可以得到相等数额的基础年金。
它是一种强制性缴费制度,由国家财政、雇主和职工共同负担的。
第二个支柱由职业年金计划和强制性的个人年金账户(APPs)构成,它是英国养老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三个支柱为个人自愿性的补充商业养老保险。
在英国,国家基本养老金仅保证职工退休后的最低生活需要,其替代水平较低,退休待遇主要依靠职业年金来满足。
截止到2001年底,英国共有20万个职业退休金计划,这些计划的总资产达6000亿英镑。
很多企业为职工设立了多种类型的年金计划。
一些内部人员流动性较强的行业,则由行业内雇主发起设立行业年金计划。
同时还有为公务员和公用事业的职工专门设立的公共事业年金。
职业年金的资产管理采用"谨慎人原则"。
和多数欧盟国家不同,英国对于基金投资范围基本没有什么限制。
1998年,英国养老基金资产中52%为国内股票(美国为53%,法国和德国为10%),18%为国外资产(美国为11%,法国5%和德国为7%),其它为债券、现金和实业资产。
据统计,1953-1995年,英国养老金资产组合的年资本收益率为10.8%,同期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为3.6%,平均利率为3.6%。
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壮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养老基金的资产占GDP的比重来看,英国的比例是最高的,在1997年,达74.7%,同期美国为58.2%,法国5.6%,德国5.8%,意大利3.0%。
职业年金可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英国允许雇主为职工提供待遇确定型的职业年金,即"退出合约职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之一的SERPS的替代。
年金的收益水平不低于SERPS下该职工的受益水平。
但是在1995年的《年金法》中进一步取消了最低受益水平的限制,只规定该计划必须维持一定水平的资产。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障人民晚年生活质量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是国家筹资并借助雇主和个人的缴费,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各有不同,但都旨在为老年人提供足够的退休金和福利。
在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和政策安排各有差异。
以下将介绍一些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和运作原则。
首先,养老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政府主导。
政府设立相关机构,负责养老保险的管理和运作。
这些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缴费,并根据规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来确定养老金的发放。
其次,大部分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了分级缴费的方式。
雇主和员工都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这些缴费通常会根据工资水平和收入情况来确定。
较高的工资通常意味着较高的养老保险费用。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所有参与者都能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来缴纳保险费用。
第三,养老保险制度通常将退休金作为养老补贴的主要手段。
根据参与者的缴费历史和工作年限,退休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有些国家还会考虑参与者的工作类型和工作环境,以确定退休金的数额。
此外,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提供额外的福利措施。
例如,一些国家会为养老人士提供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这些保险项目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然而,国外的养老保险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是一个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可能会增加,而缴费人数可能会减少。
为了保证养老金的可持续性,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调整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和缴费规则。
另外,一些人认为国外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不公平性。
由于工资差异和就业机会不均等等原因,一些人的养老金收入可能与他们的实际需求不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开始采取措施,例如建立退休金补充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账户,以增加养老金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总的来说,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保障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况在当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为职工举办的私人养老保险与政府举办的养老社会保险和职工自己进行的个人养老储蓄一道,构成了老年经济保障的三大支柱。
这种老年经济保障不完全依赖于国家,而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养老制度,也是我国今后的发展方向。
最近,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为了使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今后能够顺利发展,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
由于西方国家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很快,制度也比较成熟,所以本文着重对西方国家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介绍。
一、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的举办万式企业养老保险又称雇员养老金计划、是企业为本单位职工举办的一种福利项目。
目前在西方国家,企业举办养老保险已十分普遍,举办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1、“直接承付”,又称“自身保险”,即企业直接承担向本企业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责任、“直接承付”法可以采取基金式和非基金式两种方式。
基金式就是企业为今后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而事先积累一笔基金。
这种积累可以采取“内部积累法”,即把积累的养老基金留在企业的帐面上;也可以采取“外部积累法”,即企业把为职工积累的养老基金单独存放在企业以外的金融机构。
为了防止企业在发生财务困难时挪用企业积留的养老基金,一些国家规定,直接承付养老计划不得采用“内部积累法”。
例如日本,企业为职工积累的养老基金通常是放在信托银行,从而为信托银行开办养老金信托业务创造了条件;在德国,企业的养老储备基金主要存放在“特别保障基金”中,该基金具有投资公司的性质,可以使企业的一部分养老基金投资到资本市场。
非基金式企业养老保险计划是指企业不事先积累基金,而当养老金支付责任发生时,企业从当期收入中直接支付。
非基金式养老计划的最大问题是一旦举办企业破产,其职工应享受的养老金将面临风险。
为了解决企业破产时养老金的支付问题,一些企业组建了互助协会或互助基金会,以互保的办法预防企业破产时养老金的支付风险。
直接承付养老计划目前在欧洲一些国家比较流行。
2.对外投保。
即企业代表职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企业职工的养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保。
由于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养老金的支付风险转移到了保险公司,因而它可以克服“直接承保”方式下没有第三方承担支付风险的缺点(但这时企业缴纳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也不能由企业直接使用)。
在对外投保方式下,企业和职工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个人保单安排”和“团体养老金计划”向受保人提供保险。
美国、英国。
日本等国的企业多是采用对外投保方式实施企业养老计划。
例如,1988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已达6280亿美元,与独立的养老基金会拥有的资产之比为1:2.6;在英国,该比例为1:4.7,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为1000亿美元。
3.通过参加养老基金会向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即企业委托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信托基金来办理其养老金计划。
养老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实体,它一般吸收同行业的企业加入。
在许多国家,养老基金会的成员地位是强制的,即一个企业如果要通过养老基金会举办企业养老保险,则必须加入某个特定的养老基金会,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
但也有一些国家例外。
如英国法律规定,强制一个企业成为某个养老基金会的成员是非法的。
养老基金会的受托管理机构一般由成员企业的雇主或工会代表选举组成,其职责是雇用基金管理者以及雇用负责收取保费和支付养老金的私人管理公司,养老基金会本身并不直接提供以上服务。
目前这种通过私人养老基金会的方式举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英、美等国比较普遍。
二、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办法与社会保险计划一样,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需要的资金往往也靠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费筹集(日本的企业养老保险完全由雇主缴费)。
但与社会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雇主负担的费用比重一般远高于雇员,而不是雇主和雇员等比例负担。
例如在德国,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雇主支付的部分平均占89%,美国这一比重为87%,英国、加拿大以及荷兰为70—75%,瑞士为58%。
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一般是由企业、养老基金会或保险公司确定,但由于企业保险计划的缴费往往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为防止人们避税,有些国家时这种缴费率规定了上限,一般都限制在15%左右。
例如英国规定企业养老保险雇主、雇员的总缴费率不能超过17.5%;瑞典规定的缴费率上限为13%。
在那些养老社会保险支付水平较高的国家,企业养老保险被限定的最高缴费率一般较低,如德国为35%。
也有一些国家不直接规定缴费率限额,但要求企业养老计划按政府规定的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或工资增长率计算缴费率。
例如,荷兰规定养老基金的缴费率要按4%的收益率计算;日本规定缴费率应按5.5%的收益率确定。
有的国家还通过对因缴费率过高而导致的超额积累部分征税来弥补高缴费率造成的税收损失。
例如荷兰规定,如果企业养老基金积累的资产超过养老金支付责任的15%,则政府要对超过部分的资金积累征收40%的税收。
三、国外企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企业养老保险除“直接承付”计划可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外,其它保险方式都需要建立一定的基金。
企业的基金式养老保险又分为固定养老金计划和固定缴费计划。
固定养老金计划承诺职工退休时按月向其提供一定的养老金,这种年金计划要求实行完全基金式,即按照保险统计原则积累起一笔基金,使保险计划的资产能够满足向当前全部被保险人支付养老金的责任。
而固定缴费计划只要求雇主和雇员按期向保险计划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并不承担职工退休后向其定期支付一定标准养老金的义务,通常是职工退休时向其一次性发放养老金,因此这种计划并不要求实行完全基金式。
目前,西方国家除了德国、法国等少数国家非基金式的“直接承付”计划比较普遍以外(德国60%的企业保险采用“直接承付”方式,其中,又以非基金式为主;在法国,大多数企业的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的“直接承付”制),多数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各种基金式养老保险计划。
由于多数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固定养老金计划,所以在基金式计划中完全基金式计划也比较普遍。
例如在美国,企业基金式养老保险包括的职工已占私人企业职工总数的46%,其中固定养老金计划包括的职工占私人企业全部职工人数的30%以上,其拥有的资产占全部养老基金资产的2/3。
1991年,美国私人养老计划中资产数额占应付养老金数额的比重不足100%的只有15%,而85%的养老保险计划资产——负债比率达到了100%以上,其中该比率超过150%的占全部计划数的38%,可见美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大多数都是完全基金式计划。
又比如,在荷兰,90%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是固定养老金计划,1990年,荷兰企业养老基金的资产平均已超过养老金支付责任的30%。
在西方国家中,只有丹麦等少数国家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固定缴费计划,这些国家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主要是部分基金式计划。
四、国外企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支付西方国家企业养老保险一般采用年金制(在日本有的计划采取养老金一次性支付),养老金按照工人退休前的最后工资(如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或最好收入年份的工资水平(如瑞典)的一定比例向退休者按月支付。
各国企业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不一,如英国为60%,荷兰为70%。
至于养老金是否随通货膨胀率调整,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
德国和瑞典政府法律规定,企业养老金必须按物价指数进行调整,英国则规定企业养老金至少要与5%以下的通货膨胀率挂钩。
但在大多数国家,企业养老金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并不是强制的。
尽管如此,企业养老金与物价指数挂钩的现象在瑞士、荷兰等国家仍很普遍。
如在荷兰,90%的退休职工可享受随物价指数调整的企业养老计划。
但也有一些国家,企业养老计划支付的养老金很少与物价指数挂钩。
例如在加拿大,93%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没有通货膨胀保护的措施。
美国的一些企业养老计划只提供部分挂钩的指数化。
当然,在丹麦等国普遍实行的固定缴费计划并不存在上述指数化的问题。
五、国外私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企业举办养老保险计划往往要形成一笔由私人部门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
对于这笔基金的投资政府是否要加以限制,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
例如,美国、英国、荷兰等国的政府只对私人养老基金的投资作原则上的规定,即要遵循“审慎管理原则”,并且自身投资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美国为10%,英国、荷兰为5%),但对养老基金具体的资产结构不作规定。
而另有一些国家如日本、瑞士、瑞典、德国、丹麦等国政府对私人养老基金的投资有严格的限制。
如日本规定,私人养老基金资产中股票或外国资产不能超过30%,对某一家公司的投资不能超过10%,债券投资至少为50%。
瑞士对各种资产比例上限的规定是:国内股票30%,国内不动产50%,外国股票10%,外国货币资产20%。
法国规定,私人养老基金至少要拥有34%的政府债券。
加拿大则规定,对超过养老基金资产20%以上部分的外国资产每月课征1%的税收,另外,不动产投资的限额为7%。
丹麦规定,养老基金资产的60%必须投资到国内发行的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股票投资的比重不得超过40%。
从企业养老基金的资产结构来看,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
日本、加拿大、丹麦等国的企业养老基金比较侧重债券投资,债券占资产的比重一般在50—70%,而英国、德国、荷兰等国企业养老基金资产中债券的比重一般在25%以下。
在养老基金持有的债券中,政府债券占较大比重的国家包括荷兰、德国、英国和加拿大,目前该比重一般都达到了60—80%;但日本和丹麦企业养老基金的债券资产中政府债券占的比重不大,只有15%左右。
在西方国家中,企业养老基金持有的股票比重占的较大的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两国均没有股票投资比重限制),1990年分别达到63%和46%,其他国家均不超过30%。
养老基金资产结构中贷款所占比重较大的国家主要有荷兰和德国,1990年分别为39%和36%,其他国家贷款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
在西方国家,企业养老基金的资产以存款和不动产形式存在的并不多见:1990年,除了英国和美国企业养老基金资产中存款比重各为6%之外,其他国家该比重都不超过3%;同年,企业养老基金持有的不动产占的比重较大的只有英国、荷兰和瑞士,而且最高比重为17%(瑞士),荷兰和英国分别只为11%和9%,其他国家不动产占的比重都很小,美国和丹麦的企业养老计划甚至没有不动产投资。
另外,各国由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和由独立的养老基金会管理的养老基金其投资结构也不完全相同。
例如,1989年,美国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中,公司债券占39.8%,政府债券占116%,公司股票占12.3%;而由养老基金会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中,公司债券占12.3%,政府债券占12.4%,公司股票占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