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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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解读

生物安全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解读

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解读生物安全法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活动带来的风险,对相关领域进行法律和规定的管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专门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培养和存储的实验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的各项活动进行评估和控制,以防止病原微生物泄露、传播和造成人员感染。

以下是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一些解读:1. 实验室设计与设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符合一定的设计和设施要求,包括分离和隔离的区域、空气过滤和排气系统、防护设备等。

这些设施和措施旨在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泄露和传播。

2. 病原微生物分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按照病原微生物的致病性和传播能力进行分级,分为四个级别(1至4级)。

不同级别的实验室在安全要求、操作规程和防护设备上有所区别。

3. 个人防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必须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实验服、手套、口罩、护目镜等,以减少人员暴露和感染的风险。

同时,员工需要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如何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和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

4. 废物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成的废物必须正确处理,包括消毒、灭活、包装和妥善处置。

废物处理的目标是防止废物中的病原微生物泄漏和传播,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

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操作规程、人员培训和监督、事故应急预案等。

这些制度和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安全得到有效控制。

综上所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病原微生物威胁的重要措施和规定。

通过正确的实验室设计和设施、个人防护、废物处理和管理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病原微生物的泄露和传播,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安全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ppt课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ppt课件

3、所有其他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在丢弃前应放置在防渗漏
的容器(如有颜色标记的可高压灭菌塑料袋)中高压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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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的清污
➢高压灭菌
高压蒸汽灭菌是清除污染时的首选方法。
➢紫外灯
➢化学杀菌剂
碘和碘伏: 碘伏和碘酊是很好的抗菌剂,必须于4~10℃储存。
乙 以
醇: 对于繁殖的细菌、真菌和含脂病毒具有活性,可
• 四类:生物制品、菌苗、疫苗生产用各种减毒、弱毒菌种及不属于上述一、二、
三类的各种低致病性的微生物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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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藏管理
• 进行菌种编号 • 应有严格的登记使用制度 • 利用微生物的孢子、芽孢、菌体或病毒进行保藏 • 菌(毒)种和样本销毁标准操作和记录 • 应急处理标准操作程序和记录病原生物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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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
病原微生物危害评估
➢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的主 要依据
➢ 微生物的致病性、微生物的传播方式和宿 主范围、是否具有有效预防措施和治疗措 施
➢微生物的危险度分级幻灯片 7
➢确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幻灯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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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病原微生物的分级
国际 分级
中国分类 个体感染
GB19 国务院 危险性 489 条例
病原生物学实验室 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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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物安全的含义
➢ 生物安全(biosafety)
生物技术安全的简称。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
全通用要求》对生物安全的定义是避免危险生 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 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 实验室生物安全:
防止病原体或毒素无意中暴露及意外释放的防护 原则、技术以及实践。

消毒灭菌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消毒灭菌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中效消毒剂 1.含碘消毒剂 (碘酊、碘伏) 2.醇类消毒剂 (乙醇、异丙醇)
(三)低效消毒剂 1.季铵盐类消毒剂 (苯扎溴铵) 2.氯已定 3.高锰酸钾
第二节 消毒灭菌旳利用
医疗器械物品旳消毒灭菌 室内空气消毒灭菌 手和皮肤旳消毒 黏膜旳消毒 病人排泄物与分泌物旳消毒灭菌 病人污染物品旳消毒 饮水旳消毒 环境旳消毒
过程。 无菌(asepsis)和无菌操作:无菌是无活菌旳意思,多是灭菌旳成果。
预防细菌进入人体或其他物品旳操作技术,称为无菌操作。
第一节 消毒灭菌旳措施
物理消毒灭菌法 化学消毒灭菌法
热力灭菌法 辐射杀菌法 滤过除菌法 干燥与低温抑菌法
干热灭菌法 湿热灭菌法
高效消毒剂 中效消毒剂 低效消毒剂
(一)热力灭菌法
菌种保存管
(五)化学消毒灭菌法
杀菌机制 增进菌体蛋白质变性或凝固。 干扰细菌旳酶系统和代谢。 损伤细菌旳细胞膜,使细胞膜通透性增长,胞外液内渗,
细菌裂解。
化学消毒剂旳种类
(一)高效消毒剂 1.含氯消毒剂 (次氯酸钠、漂白粉) 2.过氧化物消毒剂 (过氧化氢、过氧乙酸) 3.醛类消毒剂 (戊二醛、甲醛) 4.环氧乙烷
➢ 高压蒸汽灭菌法
在103.4kPa蒸气压下,温度到达121.3℃,维持15~20min
高压蒸汽灭菌器 用于一般培养基、生理盐水、耐热药物、手术敷料等。
(二)辐射灭菌法
非电离辐射: 紫外线 电离辐射: 、、γ、χ射线以及高能质子、 中子等
紫外线(ultraviolet ray, UV)
作用于DNA,使相邻旳胸腺嘧啶共价结合形成二聚体,干 扰DNA复制。
1. 干热灭菌法 2. 湿热灭菌法 在同一温度下,湿热效力比干热大。 原因:(1)湿热中细菌菌体蛋白较易凝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ppt课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ppt课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 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 《实验室生物安 全通用要求》 (GB19489-2004) WHO《生物安全手 册》 (第三版,2004)
四 在通常情况下 类 不会引起人类 或者动物疾病 的微生物。
Ⅰ (低个体危 Ⅰ 级 害,低群体 级 危害)不会 导致健康工 作者和动物 致病的细菌、 真菌、病毒 和寄生虫等 生物因子。
各级生物安全柜之间的差别
气流循环量(%)
生物安全柜 级别 Ⅰ级
Ⅱ级A2型 Ⅱ级B2型 Ⅲ级
正面气流速 度(m/s) 0.38
0.51 0.51 NA
是否需要排 风管道
室内循环
排出室外量
100
70 0 0
0
30 100 100

否 需要 需要
不同保护类型及生物安全柜的选择
保护类型 生物安全柜的选择
菌(毒)种和样本分类
A 类感染性物质 指在运输过程中当人或动物与之接触时,能导致永久性 的残疾构成生命威胁或致死疾病。 UN2814(使人染病或使人和动物都染病) UN2900(仅使动物染病)
B类感染性物质
未达到A级标准的感染性物质,其联合国编号为UN3373。 UN3291(医疗废物) UN3373(临床标本)
国内外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比较
管理条例
二 类 能够引起人类 或者动物严重 疾病,比较容 易直接或者间 接在人与人、 动物与人、动 物与动物间传 播的微生物。 Ⅲ 级
通用要求
(高个体危害, Ⅲ 低群体危害) 级 能引起人类或 动物严重疾病, 或造成严重经 济损失,但通 常不能因偶然 接触而在个体 间传播,或能 使用抗生素、 抗寄生虫药治 疗的病原微生 物。
通用要求
(高个体危害, Ⅳ 高群体危害) 级 能引起人类或 动物非常严重 的疾病,一般 不能治愈,容 易直接或间接 或因偶然接触 在人与人,人 与动物,动物 与动物间传播 的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了解(生物安全)及安全防护SICOLAB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了解(生物安全)及安全防护SICOLAB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了解(生物安全)及安全防护SICOLAB病原微生物学是一门重要的以实验为基础的基础医学课程,和细胞生物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学科都有交汇,由于在工作过程中会接触到许多致病微生物,为了安全操作病原微生物,所以我们除了掌握必要的科研素质,基本操作技能的同时,特别需要学习实验室的生物安全.1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分级世界卫生组织(WHO)早就认识到安全,特别是生物安全,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性问题,因此早在1983年就出版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Laborato—ry Biosafety Manual)第1版。

该手册倡导各国接受和执行生物安全的基本概念,并鼓励针对本国实验室如何安全处理致病微生物制订操作规范。

自1983年以来,已经有很多国家利用该手册来指导本国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

世界卫生组织根据操作微生物的危险度等级、生物因子、生物安全水平等将实验室分四级:基础实验室—-—一级生物安全水平、基础实验室——-二级生物安全水平、防护实验室———三级生物安全水平和最高防护实验室——-四级生物安全水平。

而我国生物安全分级则相反,一级最强,二级次之,四级最末。

一级生物安全水平实验室一般没有或存在极低的个体和群体危险,不太可能引起人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供基础的教学、科研使用,房间必须具备基本的开放实验台,只能进行普通的实验,如细胞培养室(必须具有独自的房间,避免交叉污染)、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等.二级生物安全水平实验室个体危险中等,群体危险低,病原体能够对人或动物致病,但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社区、牲畜或环境不易导致严重危害。

实验室必标明:生物危害安全标志、化学毒物危害标注、放射性危害标志。

进入实验室必须做好个人防护,操作致病微生物必须有生物安全柜。

三级生物安全水平个体危险高,群体危险低,病原体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但一般不会发生感染个体向其他个体的传播。

要求实验室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实验室门口设置门禁,实验室系统必须保证负压环境,定向气流,出口淋浴以及污染物品的特殊处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1. 简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专门研究病原微生物及其相关性质的实验室。

由于病原微生物具有较高的传染性和致病性,为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必须严格遵守生物安全规范。

本文将从实验室区域划分、试剂及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与防护等多个方面介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措施。

2. 实验室区域划分为了最大程度降低病原微生物的泄漏和扩散风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一般需要划分为多个不同级别的区域。

根据病原微生物的致病性和传播途径,通常分为以下几个级别:•P1级实验室:适用于低致病性和低传染性的微生物的操作,例如一些不会引起人类疾病的微生物。

•P2级实验室:适用于中等致病性和传染性微生物的操作,例如常见的流感病毒。

•P3级实验室:适用于高致病性和传染性微生物的操作,例如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SARS-CoV)。

•P4级实验室:适用于极高致病性和传染性微生物的操作,例如埃博拉病毒。

不同级别的实验室需要满足相应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包括空气处理系统、生物安全柜、洗消设施等。

3. 试剂及设备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试剂和设备管理上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实验室的生物安全。

3.1 试剂管理•试剂的采购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来源可靠。

•试剂应进行分类存放,按照不同级别的病原微生物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试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遵循安全操作规范,避免事故发生。

3.2 设备管理•实验室应配置适合自身级别的生物安全柜,用于确保操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

•使用完毕的设备和试剂应及时清理和消毒,避免残留物造成潜在危害。

4. 人员培训与防护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人员培训和防护是保障生物安全的关键。

4.1 人员培训•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病原微生物的基本知识、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实验室,培训内容和要求也会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培训。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一个专门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和诊断的实验室。

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研究人员可以通过对各种病原微生物的分离和鉴定来提高对这些病原菌的了解,从而更好地预防和治疗与这些病原微生物相关的疾病。

一般来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可以按照病原菌的种类和研究方向进行分类。

按照病原菌的种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可以分为细菌学实验室、病毒学实验室、真菌学实验室和寄生虫学实验室等;按照研究方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可以分为临床微生物学实验室、感染性疾病研究实验室、公共卫生微生物学实验室等。

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研究人员可以进行病原菌的分离、培养、鉴定、药敏试验和流行病学调查等。

通过对病原菌进行分离和鉴定,研究人员可以确定病原菌的种类、毒力和抗药性等重要信息,为后续的治疗提供依据。

药敏试验则可以确定病原菌对不同抗生素的敏感性,为开展抗生素治疗提供指导。

流行病学调查则可以确定疾病的传播途径和病原菌的来源,为制定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仅可以用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还可以广泛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

研究人员可以通过对病原微生物的研究来探索其致病机制、抗药机制和免疫机制等。

同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也是微生物学教学和实践的重要场所,可以为学生提供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微生物学知识。

由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涉及到一系列高风险操作,所以在进行实验前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实验室规程制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通常会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实验的安全和有效性。

同时,实验人员也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保证他们具备足够的实验技能和安全意识。

总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一个重要的科研和临床应用场所,对于揭示病原微生物的特性、防控传染病和开展微生物学教学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未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将继续致力于提高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应用水平,为人类健康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知识讲解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知识讲解
12.2实验室废弃物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12.3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存放
12.4专用和有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危险废弃物容器
12.5利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弃置于利器盒内
3.6针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设施使用的标准操作程序
4.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
符合
不符合
缺项
不适用
4.1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4.2实验活动管理制度
4.3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
4.4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
4.5消毒管理制度
4.6紧急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4.7生物安全工作内部自查制度
4.8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及实验室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所属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实验室总面积
实验室级别*
总人数
其中实验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实验室级别如为BSL-3或者ABSL-3及以上,并通过认证的,请注明核心区/防护区面积、国家认可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7.8消毒液配制与使用记录
7.9清场消毒效果检测记录
7.10实验室压力观察记录
7.11关键防护装备使用记录
7.12灭菌效果(指示条)记录
7.13关键防护装备定期检测与维护记录
7.14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
7.15仪器设备的维护记录
7.16实验室人员健康记录
7.17实验室人员出入记录
7.18实验室人员培训记录
6.8仪器使用状态标识
6.9仪器指示状态与实际相符
6.10仪器操作程序
6.11仪器维护程序
6.12生物安全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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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 四级实验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并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管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 颁发的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有效期5年),并向所在 地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检查 。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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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感染控制(第47条)
因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病例的报告
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2h内
19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
(第22~24、28条)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从事某 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应经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工作情况应向 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时,应经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经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具有实验室活动资格证书,还应具有从事 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
实验室日常活动管理的单位: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主管部门
(第6条)
内 容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 3.控制实验室感染
7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分类(第7条)
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和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 分为四类: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第一类 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 (包括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20
实验室活动(第29、30条)

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 动的,应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 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29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应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 进行。(第30条)
2
第一章 总 则
■ 制订目的(第1条) ◇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适用范围(第2条) 中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中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简称为实验室
3
《条例》有关术语含义
病原微生物—— 指能够使人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实 验 活 动—— 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 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管理条例
实验室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
2005-10-14
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共7章 72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6条)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11条) 实验室的设立和管理(24条) 实验室感染控制(7条) 监督管理(7条) 法律责任(14条) 附则(3条)
4
政府部门职责(第3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
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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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42、43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 感染控制工作。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 负责人应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 接诊医疗机构应及时救治,不得拒绝;不具备相应救治条 件的,应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 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对实验室工作人 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 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24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35~40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 室级别标志。 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 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21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31~33条)
责任单位——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
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 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 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向当地公安 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
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3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35条)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 其他有关人员,应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 进行。


实验室应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
10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具备的条件
(第11条) 1、 目 的 用 途 接收单位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2、容器/包装材料要求
密封 防水、破损、外泄 耐高/低温、耐高压 生物危险 标识 警告用语 提示用语
11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批准单位
(第11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 先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门初审后,再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经民航运输 还应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5
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管理的分类和分级(第4条)
病原微生物
分类管理
实验室
分级管理
一类 ………………………… 四级 二类 ………………………… 三级 三类 ………………………… 二级 四类 ………………………… 一级
6
实验室要求 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第5条)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 特点 适用于医学实验室和进行生物因子操作的各类实 验室
责任人——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
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定专 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22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34条)
培训、考核 主办: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 时间:每年定期 内容:技术规范 操作规程 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报告:每半年向
(第25条)
■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实验室,应向设区市级卫生主管部 门备案。
■ 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每年将实验室备案情况汇总、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
18
实验室活动(第21条)
■ 一级、二级实验室 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 三级、四级实验室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指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 经国务院卫生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发给从事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14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意外事故的报告(第17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1h内
省级人民政府
2h内 2h内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
2h内
本级人民政府
2h内
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2h内
承运单位、护送人、 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
2h内
所在地县级卫生主管部门
2h内
公安机关
2h内
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 (运输、存储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时)
8
采集病原微生物应具备的条件
(第9条)

具备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9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的方式
(第10条)

陆路 水路(无陆路通道时) 航空(紧急情况或运往国外时)



12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过程的要求

具备11条规定的批准文件。
由≥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不得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共电(汽)车、城市铁路



严防被盗、抢、丢失、泄漏
13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提供 和使用后的处理(第14、15、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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