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触到私募死穴
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信托资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降低风险,提高资金保值和收益率,同时兼顾证券市场价值发现、流动性、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信托、公益信托、特定目的信托、授权运作信托的信托公司从事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资金证券投资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并按照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开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和信托资产的性质、目的、期限、风险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证券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并进行定期调整。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证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制度。
第六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实行分散化投资,降低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运作。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记录、规范运作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优先考虑在主板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
第八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充分研究和分析证券市场、公司基本面、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等因素,制定明确的投资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九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如止损、平仓等方式,及时处理市场风险。
第三章投资行为第十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合法合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证券市场和投资行为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严禁擅自改变投资计划、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进展、风险情况,确保投资者权益。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指引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安全、规范、高效的开展,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公司规定,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根据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为托管客户提供资产保管、账户管理、募集资金验证、资金划拨、委托资产参与与退出、投资清算与交收、估值核算与业务监督等基础托管服务,并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衍生托管服务功能,向客户提供代理公司行动、现金管理、担保品管理、绩效评估、综合信息服务、后台外包等增值托管服务;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风险指标的建立与监控,提出风险控制措施;法律合规部负责为业务提供法律支持,协助处理业务相关诉讼等法律事务;信息技术部负责业务系统的搭建与技术支持。
第二章资产保管第三条托管业务的资产主要包括私募基金成立募集所得资金、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资产以及由这些金融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利息、红利等。
第四条运营管理部配备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遵循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保管委托资产。
同时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托管业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第五条托管客户以保证金形式存放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委托资产,公司将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体系封闭式资金划付路径,专人监督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变动情况,投资者保护基金另路监控手段,不同托管客户委托资产分账核算等方式,实现对现金类资产的安全保管。
第六条托管客户以证券类资产的形式存管在中国结算、基金公司等各结算机构的委托资产,公司通过监督记录各类账户的资产变动情况,核对托管客户持仓明细数据等方式,实现对证券类资产的安全保管。
第七条运营管理部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资金、证券的核对方式,多角度的对集中交易系统、法人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业务系统以及中国结算公司等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文件中相关数据进行校验,保证资产的账账、账实相符。
信托业务流程(精简版)

信托业务流程(精简版)信托业务流程(精简版)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信托业务流程:产品的论证→设计→立项→审查→报备→推介→管理→收益分配→清算等过程第一步:产品的论证信托公司首先进行项目论证,重点是拟融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财务与运营情况、项目可行性、担保措施可行性等;第二步:设计一方面信托业务部门需对信托项目的交易结构、信托收益率、税费、信托报酬等进行测算、资金运用及风险控制措施、退出方式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安排。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与项目业主(信托资金的需求方)进行商务洽谈与合作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第三步:立项由业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立项。
立项申请主要内容:项目简介,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初步评估客户的资信和实力;项目的操作模式和方案;收益和风险分析;操作可行性分析;时间安排。
第四步:审查信托公司履行公司内部项目审批程序。
1、信托项目应经过四部分别审查,审查完成后提交项目审查委员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再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审批。
2、若信托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经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批,并按规定实行银行托管。
3、信托资金涉及证券投资的,应经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
面向自然人推介并销售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步:报备经公司审批后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向银监局报告、备案;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向某某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报告、备案。
第六步:推介推介产品,募集资金。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解入信托账号。
第七步:管理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的约定运用资金,并同时或者事先采取各种风险控制措施;第八步:收益分配根据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约定,在信托期间或信托期满后分配信托收益。
第十一步:清算根据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约定清算方式撰写清算报告,结束信托关系。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起草说明

一、概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一项复杂的金融业务,在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引和规定。
本文旨在就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指引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以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能够更加规范和安全地开展相关业务。
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概述1.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定义和范围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利用信托方式,托管客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和资产管理的业务。
其范围涵盖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各类证券产品的投资和管理。
2.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特点和风险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具有风险性较高、收益性较好的特点。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做好风险控制和管理。
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1. 投资者资格审查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财务状况,以便金融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2. 业务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针对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进行业务风险评估和投资规划。
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为其量身定制投资方案。
3. 协议签订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前,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委托投资协议、风险揭示书等。
4. 资金托管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将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划分开来,建立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时,应使用客户专用账户进行操作。
5. 投资决策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客户资金进行专业的投资决策,根据市场行情和投资策略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和资产配置。
在投资决策中,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投资合规和安全。
6. 业绩报告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客户提供业绩报告,明确投资收益情况和资产配置情况。
客户有权了解自己投资的情况,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业绩报告进行真实、准确的披露。
7. 风险提示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客户注意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㊁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㊂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㊂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㊁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㊂(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㊂(三)建立前㊁中㊁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㊂(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㊂(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㊂(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㊂(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㊁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㊂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㊁授权管理㊁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㊁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㊁合规审查管理㊁市场风险管理㊁操作风险管理㊁IT系统和信息安全㊁估值与核算㊁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㊂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㊁农村合作银行㊁外商独资银行㊁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㊂(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㊂(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㊁交割和估值系统㊂(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㊁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㊂(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㊂第六条 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㊂(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㊂(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㊂(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㊂(五)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㊂(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㊂(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㊂(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㊂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㊂前款所称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㊂第八条 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㊁易懂的描述,便于委托人甄别风险,同时声明 信托公司㊁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㊂第九条 信托公司在推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时,应当制作详细的推介计划书,制定统一的推介流程,并对推介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㊂信托公司应当要求推介人员充分揭示证券投资产品风险,保留推介人员的相关推介记录㊂第十条 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方向㊁投资策略㊁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明确约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㊂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应明确止损的具体条件㊁操作方式等事项㊂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信托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可行性分析㊁信托文件㊁风险申明书㊁信托资金运用方向和投资策略㊁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说明㊁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㊁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㊁证券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㊂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与公司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 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㊁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㊂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㊁投资策略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证券投资信托财产㊂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信托产品,应根据盯市结果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㊂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办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㊁准确㊁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㊂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办理集合管理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一)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㊂(二)至少每30日一次向委托人㊁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㊂(三)随时应委托人㊁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㊂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㊁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㊂(一)受益人大会的召开㊂(二)提前终止信托合同㊂(三)更换第三方顾问㊁保管人㊁证券交易经纪人㊂(四)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㊁住所发生变更㊂(五)信托公司的董事长㊁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㊂(六)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㊁信托财产的诉讼㊂(七)信托公司㊁第三方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㊂(八)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㊁总经理㊁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㊂(九)关联交易事项㊂(十)收益分配事项㊂(十一)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㊂(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㊂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㊂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处理证券投资信托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扩大费用列支范围㊂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和激励机制㊂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㊂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㊂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中支付㊂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㊂(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㊂(三)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㊂(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㊁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㊂(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㊂(六)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㊂(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㊁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有关内容㊂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㊂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㊂(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㊂(三)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㊂(四)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㊁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㊂(五)从事内幕交易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㊂(六)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㊂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㊂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㊂。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起草说明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起草说明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逐渐成为投资者多样化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特起草了本指引。
一、指引目的及适用范围本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行为,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适用范围为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及个人。
二、业务管理1.各参与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能力。
2.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托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制。
3.各参与方应严格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信托资金管理1.参与各方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信托资金安全、流动和稳健运作。
2.信托资金应与其他资金隔离管理,确保信托本质不受其他资金影响。
3.信托资金的投资应坚持风险管理原则,合理配置风险资产和低风险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4.禁止使用信托资金进行非法投资或违法活动。
四、信息披露与合规管理1.参与各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2.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
3.参与各方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业务信息和合规报告。
五、投资者权益保护1.参与各方应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义务。
2.参与各方应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防范潜在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参与各方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回应和处理。
六、监督与处罚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
2.监管机构应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证券业务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鹏华基金冀洪涛:市场仍将弱势寻底

第26期市场或仍将弱势寻底63荫本刊记者赵迪基金视Investment 责任编辑:赵迪自4月19日以来,二季度市场持续单边下跌,多重利空之下中小盘股大幅下跌,创业板更是经历了数月调整。
鹏华基金研究部总经理冀洪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市场或仍将弱势寻底,政策的不确定预期和阶段性供求失衡导致市场估值中枢的不断下移,可能是近期市场走弱的原因之一。
上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5月份宏观经济数据显示,5月CPI 同比涨幅创新高,随后央行宣布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后半周银行间市场资金拆借利率飙升,资金面日趋紧张。
“年初市场普遍预测CPI 会前高后低,上半年CPI 迭创新高也在预期之中。
”鹏华基金研究部总经理冀洪涛表示,“这可能是市场真正的风险,所以目前期待政策会有所放松不契合实际。
短期内通胀压力依然较高,以控制通胀为核心的政策压力尚不会放松。
如果下半年的通胀超出预期的话,加息可能是必然手段。
”冀洪涛同时指出,5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6.9%,增速比4月回落0.2%,考虑到价格因素,消费实际增长略有下降,总体较为稳定,波动不大。
而从5月PMI 数据可以看出,产成品的库存较高,目前仍处于去库存阶段,对实体经济的影响目前还在观察之中。
虽然A 股整体估值已进入底部,但市场仍担心两个问题,一是结构性的问题,剔除金融行业后,沪深300其他成分股的静态市盈率在22倍左右,与2008年底18倍的水平仍有明显差距;二是在全流通、市场化扩容、期指等制度性变化发生后,A 股市场的估值中枢是否会逐渐下移,历史上的估值低位是否可能成为未来的估值常态?冀洪涛向记者表示,估值中枢的逐渐下移将市场演变的必然趋势,对此投资者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冀洪涛认为目前市场仍在继续向下寻求支撑的过程中,震荡和调整或将持续。
“市场总体估值基本合理,但结构性泡沫仍然存在,大盘股估值较低,中小盘股部分仍然高估,未来仍面临压力。
大小非解禁在弱市中加速了价值的回归。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工作指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工作指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由合格投资者认购,以有限合伙形式或公司法人形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司法案件是我国新出台的我国正式立法机构,主要负责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工作指引则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自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指导意见。
本文将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详细介绍。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工作指引主要包括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业绩报告、风险管理和退出等环节的规范和指导意见。
首先是基金的设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向相关部门申请设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同、基金章程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业务方向和风险控制措施。
其次是基金的募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阶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基金募集形式、期限、募集额度、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是基金的投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根据基金章程和投资决策程序,合理配置资金,选择适合的投资标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资决策权,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加强对市场变化、投资风险和资金流动性的监控,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保证基金的流动性和效益。
第四是基金的业绩报告。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定期编制基金的业绩报告,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和风险收益指标等信息。
业绩报告要真实准确、全面清晰,不得夸大投资收益,误导投资者。
第五是基金的风险管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应当加强对基金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的监测和控制,及时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防止和控制风险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最后是基金的退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退出可以通过赎回、清算、合并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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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触到私募死穴&&&&&&&&&“让我们等产品结束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这恐怕有点太严了。
”近日,一份并未正式下达的文件给私募基金经理老赵当头泼了一盆冷水。
因为,这份《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文简称《指引》)如果真的执行,在产品结束前他将只能拿到金额有限的管理费,“这还不够我给手下发工资的呢”。
&&&祸不单行,还有更坏的消息等着私募。
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即将开闸,公募基金将跨界跟私募正面交锋。
“本来我们私募和公募是井水不犯河水,这下倒好,大家只好捋起袖子抢客户了。
”老赵开始对前途隐隐担忧。
&&&《指引》触到私募“死穴”&&&监管层出手或许正是由于目前私募太缺乏有效监管:08年不少民间“股神”陆续倒台,产品净值大幅缩水,持有者怨声载道,甚至有私募经理遭拳脚相加。
融智评级统计数据显示,79只具有全年统计数据的私募基金08年平均跌幅为%,其中18只私募基金下跌超过50%,业绩最差的某私募基金缩水近七成。
&&&“部分私募经理不顾市场变化,坚持全仓操作,结果使得投资者损失严重;极少数投资顾问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如此表示。
&&&尽管文件尚未正式下发,但是薄薄几页纸,却如同重磅炸弹一般在私募界内部炸开层层涟漪,引起了业内很大争论。
&&&私募基金经理周建国说:“初看这份文件我真的吃了一惊,因为其中很多条款的可操作性实在值得考量。
”按照文件规定,只有在私募基金合约终止并且盈利的前提下,私募投资顾问公司才有可能拿到提成,在此之前只能靠管理费维持运作。
&&&那么单靠管理费私募基金是否能够维持正常运作呢?周建国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只私募基金一年的管理费是管理规模的%到1%,以他管理产品的募资上限亿元为例,年管理费是75万到150万元,但这部分管理费是要和信托公司平分的,也就是说落到投资顾问公司手中的最多是万元到75万元。
但是维持一个10人私募团队的日常运营,每年的办公费用、投研费用和员工工资等固定开支一般都在三百万元左右。
“现在私募产品的期限一般在三年到五年,在此期间如果不能提取业绩报酬的话我们明显是在做赔本买卖;如果正好赶上熊市,产品到期后净值不理想,我们就更加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了。
”&&&“怪不得要求投资顾问最少有1000万元的流动资本金,这是怕我们到时候撑不下去啊。
”面对《指引》中对投资顾问资金门槛的要求,周建国自我调侃地说道。
&&&作为股市老江湖,周建国从业十五年,曾是业内知名操盘手,他在去年进入了阳光私募领域,在熊市中业绩斐然。
“因为私募没有那么多条条框框的限制,可以充分发挥我的个人投资理念,所以我从事私募是把投资作为自己的事业追求,理想化点讲,这是个寻梦的过程。
”但是《指引》的出台让老周觉得,也许将来连“吃饭”都会成问题了。
&&&而另一个备受争议的文件条款,是对私募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角色定位的调整。
按文件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相关事务,并下达具体交易指令;而投资顾问只负责提供投资建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如果说薪酬提取只涉及到糊口问题的话,这一条规定显然触动了私募经理的心理底线。
“我们只提供顾问意见,决策还靠信托公司来具体实施,如果贻误了战机,责任算谁?”某私募基金经理认为这种规定过于理想化。
其实,在私募产品的合同里一直都规定由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信托公司具体操作,但是在现实中,由私募基金经理自己操作其管理的产品早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私募经理大多是些很有个性的职业投资者,有自己的投资风格和操作思路。
”某信托公司业内人士表示,他很难想像可以让桀骜不驯的私募经理将自己的操作思路向信托公司事事请示、层层报批。
&&&肥水恐流外人田&&&就在私募对《指引》的讨论还限于口头的时候,基金专户理财的营销人员已经积极行动起来了,他们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争夺50万到1000万元资产规模的中高端客户,而这一块一直都是私募基金的“自留地”。
&&&一切都起源于基金专户理财“一对多”的开闸:业内人士称,早在春节前一份《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各基金公司。
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即将放开的“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中,准入门槛由此前“一对一”的5000万元大幅下调至个人50万元、公司100万元,比多数阳光私募最低100万元认购资金下限还要低。
&&&开发“个性化”产品已经成为很多取得专户理财业务牌照的基金公司提出的鲜明口号,目前基金公司都十分重视“一对多”业务,并将其看作是未来重要的利润增长点。
“要是放在一年前,50万级别的客户根本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只有千万级别才是我们主攻的对象。
”在一家基金公司专户理财部工作的小王介绍,正规化管理、专业化研究、一条龙营销是基金的优势,加上基金公司已有的品牌效应,他对新兴的基金专户理财业务信心满满。
“我们还有自己的杀手锏——同传统公募基金不同,专户理财对仓位的限制可能将没有那么严格!”&&&一位基金分析人士表示,与私募相比,基金公司可以借助已有的客户资源并通过与私人银行合作等方式来将其中高端理财业务做大。
&&&某基金公司高层则认为,“一对多”业务的开展对基金公司的产品设计、制度建设、投资管理等多方面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为更好地开展这项业务,公司已经开始逐步制订和完善符合‘一对多’业务需求的管理制度。
”他认为,“一对多”将使今年专户理财业务迎来快速发展期。
&&&公募快乐,私募发愁。
尽管基金专户理财“一对多”开闸还未对私募基金产生实际影响,但私募基金经理们明白:真正的对手来了。
无奈的是,面对公募的竞争,私募很无助。
&&&“每个公募基金都有自己专门的研究团队和营销团队,动辄就是几十人,而我们整个投资团队只有十个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私募基金经理表示,虽然从理论上来讲,私募基金产品是应该依靠信托公司的营销渠道来发售,但其实对很多不太知名的私募经理来说,拉资金也是必修课之一。
“一边是公募基金经理的‘金字招牌’,一边是初入江湖的后起之秀,在监管环境和产品模式相似的情况下,谁更具有竞争优势已是不言自明的事情了。
”&&&而争抢客户大战却开始提前上演了。
据悉,少数持有人已经被基金公司的营销人员拜会过了。
“有持有人在和我沟通的时候委婉地表示,在行情不稳的时候,是不是投资公募基金的专户理财会更安全点。
”周建国表示,在这种环境下,自己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尽力保持净值的稳定增长,“毕竟绝对收益才是投资者的本意”。
&&&欲向海外觅生路&&&生存环境的变化激发了私募基金另谋生路的念头。
&&&深圳某知名私募投资顾问公司刘经理表示,他近期还是在等待发新产品的机会,这需要综合国内市场和监管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我们现在更多的是在关注海外市场的动向,虽然表面上看近期欧美股市走势远不及A股,但是这正蕴含着新的投资机会。
具体细节我不便透露,但是我可以告诉你,以我们公司来讲,海外投资的金额和国内市场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上。
”&&&对于大私募公司来说,国内市场并不是他们的唯一阵地。
当私募基金看好海外市场的时候,他们可以通过在香港市场开户投资港股,或者借道内地券商在香港市场开设的相关业务来投资欧美市场。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在‘打擦边球’,但是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海外对私募的监管总体较为宽松,私募基金大都可以规避政府监管,充分发挥其运作灵活、激励机制充分等特色。
”刘经理表示,国外对私募业的监管更多是对资产门槛等投资者资质进行规定,而不是对投资顾问公司进行限制。
“据我了解,逐年计提20%业绩报酬是国际私募业的通行规则,之前还没听说有规定必须等产品到期才能收取业绩报酬的例子。
”&&&与此同时,如果《指引》真的以红头文件形式发布,信托公司又该如何应对呢?深圳某信托公司负责人稍作迟疑之后说道:“那就暂时等等吧,毕竟国内做证券投资类信托的公司有很多家,等大家意见和操作模式统一了再发新产品。
”看来,他们似乎已在酝酿着“拖字诀”。
&&&“证券类信托产品属于定制性质,业务和运作原理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海外对冲基金,都具有操作上的高度隐蔽性和灵活性,而且在募资方式、信批要求以及监管程度上不像公募基金那样受到严格约束和界定。
这些对冲基金已经历几十年的牛熊考验并得到了监管和客户认可,我国不妨借鉴他们的管理经验。
”某信托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表示说。
&&&在采访中,阳光私募行业人士都表示渴望得到监管层的呵护,期待管理部门可以出台一套更加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业管理办法,“我们希望阳光私募可以真正在‘阳光普照’下生存。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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