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业务准入标准(政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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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集合信托计划保管业务备案流程的通知

关于规范集合信托计划保管业务备案流程的通知

关于规范集合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报备流程的通知为了促进我行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的健康发展,明确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的报备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报备流程,通知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通知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信托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信贷类信托、权益类信托、股权类信托、证券投资类信托、结构类信托等类型。

第二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是指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与信托公司签订保管协议,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保管,并按照保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保管职责并收取相应保管费用的资产托管类业务。

根据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保管人,其基本职责如下:——安全保管信托财产;——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臵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我行仅履行保管职责,对因信托计划执行失败或重大失误造成的任何损失,我行不承担任何归还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责任。

第四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项目准入原则(一)合作信托公司经我行风险审查,具有准入资格(信托公司准入名单见“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网--信息服务--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发布”);(二)集合信托计划保管项目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三)项目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保管费率,按照所保管业务的复杂程度、保管资金的规模、保管时间长短以及综合贡献率等要素,确定保管费率,保管费率原则上不低于0.3%。

(四)信托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五)谨慎介入不符合我行集合信托业务代销标准的房地产类、市政类项目。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2009年3月25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 号)精神,现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 C级(含)以上;(五)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六)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和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应达到3 人以上,其中至少2 名具备2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七)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八)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书。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01•【文号】银监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21号2010年4月1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9号)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信托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关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

本指引建立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的分析框架,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与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评级通过对信托公司主要风险要素的评价,系统分析、识别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二章评级要素一、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

二、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厘清各类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巩固治理成果,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2月30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各银保监局,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信托登记公司、信托业协会、各信托公司: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但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已不适应信托业回归本源、改革转型的要求。

为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规范信托业务分类,进一步厘清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竞争优势,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信托业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

(一)回归信托本源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2.07•【文号】国办发[1999]12号•【施行日期】1999.02.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信托与投资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1999年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一、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事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专门机构,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稳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要督促、帮助信托投资公司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偿合法债务。

三、切实做好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私分和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地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要组织力量,对有关地区和部门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整顿结果报告国务院。

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业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华润信托房地产业务准入标准20181116--外部版

华润信托房地产业务准入标准20181116--外部版

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有限公司、中冶 担 保 或 差 额
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补 足 或 承 诺
司、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 代偿;
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鲁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首 2、项目土地
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五矿 抵押;
白名单 C 类: 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盛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九龙仓、融信(福建)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禹洲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金辉集团有限公司、俊发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杭 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苏州 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中国奥园地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园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建开发集 团有限公司、中南置地
上的地级以上城市市本级区
域(东三省、新疆、青海、
西藏、内蒙、宁夏除外),近
两年人口保持净流入,整体
去化情况较好。
其他类:
年GDP1000亿以上全国百强县
级市(以中小城市经济发展
委员会、中小城市发展战略
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发
展与环境研究所等单位联合
发布的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
市为准),近两年人口保持净
流入,整体去化情况较好。
准入区域
业态限制
鼓励类:
1、住宅(混合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型物业要求
重点类:
住宅占比不
杭州、苏州、武汉、南京、天津、 低于 60%;
重庆、成都

信托公司政信合作业务指引模版

信托公司政信合作业务指引模版

政信合作业务指引(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政信合作业务概论第一条为规范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政信合作业务,有效规避风险,根据国务院及监管部门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政信合作业务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政信合作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信托计划设立目的主要是为政府项目提供金融服务,信托资金/财产最终以投资、贷款、股权附加回购及其他等方式运用于政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的民生或基础设施,公用、公共和公益项目工程)建设,信托收益的实现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政府性质的基金、专项补贴、税费返还收入等(包括全额支付和补差支付,以下简称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偿债还款来源或支付投资收益的业务。

此处所称政府,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地方政府的下设机构、派出机构(如开发区、高新区、实验区等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如交通、水利、能源、土储)及政府拨款运营的相关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公司开展政信合作业务的基础是政府信用支持。

由于政府负债和提供信用支持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法规及必要的审批程序,以信用支持文件的程序和形式要件即:该信用支持是否已明确纳入财政预算计划且取得地方人大的批准文件看,将政信合作的政府信用分为间接信用和直接信用(包括担保信用)。

(1)政府直接信用(包括担保信用)财政部门和政府已出具财政偿债或支付信托收益文件,文件内容已明确列入预算计划的年份、具体科目,同级人大(包括人大常委会)已批复同意。

(2)政府间接信用指政府出具相应文件,承诺将以财政统筹资金或特定收益支付(包括未来将以财政资金偿债纳入预算安排且上报人大批复等),但该偿债承诺文件在信托计划成立时并未有同级人大决议批复支持。

第四条对于具体项目引入政府间接信用的,须由政府指定或管辖的相关方(包括财政、土地、融资方等)为实现该等支付形成有效的承诺文件或与信托公司签署确定性支付或转移支付协议,支付方、支付渠道和支付义务明确清晰且信托公司对该偿债资金的来源和生成可实现监控。

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要点之144号文

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要点之144号文

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要点之144号文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144号文(2019.6.19)序号项目要点拓展1 信托公司准入条件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2)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放宽了对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方面的要求,降低了合作信托公司的门槛。

总体来看,目前符合险资投资硬性规定的信托公司68家中有29家:重庆信托、平安信托、昆仑信托、中信信托、民生信托、光大信托、华能贵诚信托、五矿信托、交银信托、中铁信托、中建投信托、兴业信托、上海信托、山东信托、爱建信托、英大信托、陆家嘴信托、中原信托、陕国投信托、江苏信托、厦门信托、渤海信托、华鑫信托、四川信托、长安信托、国通信托、华融信托、中江信托、国元信托。

)(1)“重大刑事案件”是否有具体的标准?目前,监管政策未明确,监管机构也未作明确解释。

实践中,保险机构对近期发生刑事案件的信托公司基本上不予以合作。

(2)什么是“监管机构”?从实务情况来看,通常将“监管机构”理解为“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以及外汇管理局等。

(3)什么是“重大”行政处罚?①“重大”的判断标准?可以参考《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的规定。

具体为:a.机构罚款——银监会500万以上,银监局100万以上,银监分局50万以上;b.个人罚款——银监会50万以上,银监局30万以上,银监分局10万以上。

②罚款金额的计算?如果监管机构在一年内对一家信托公司进行了多次处罚,是累加计算还是单独计算罚款金额?从监管规定与实务情况来看,系以每个书面处罚决定书记载的金额来认定是否构成“重大”。

2 基础资产范围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 (1)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2) 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3) 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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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业务准入标准(政府类)
一、区域选择
1、原则上仅在全国一、二线城市区县级以上、地市级、百强县、以及公共预算收入超过30亿元的其他区县级地区开展政府类公司业务。

2、原则上不在以下六省份的省会以外地区新增政府类公司业务,包括贵州、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

3、地方政府债务率不高于100%。

4、地方政府的下属企业未发生债券违约事件。

二、交易对手选择
1、融资人或保证人具有AA以上主体评级和M以上债项评级,存量债券到期日须晚于信托计划到期曰。

2、融资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2)上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3亿元。

(3)上年度总体净现金流大于0。

三、风控措施
1、全国一、二线城市区县级以上的政府类公司业务,可不提供资产抵押。

2、融资人或保证人提供对政府应收账款质押的,可不提供资产抵押。

应收账款债权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平台”和“应收账款融资平台”进行登记。

3、融资人或保证人满足以下财务指标的,可不提供资产抵押:
(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
(4)经营性净现金流和总体净现金流均大于0
四、规模控制
1、政府类公司业务的申请确认,以业务部门提交立项报
告的时间和融资规模为准,满额即止。

业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应
提交经融资人盖章确认的《融资申请书》,其中应包含融资规模、
融资成本、信托期限、交易结构、风控措施等核心要素。

2、政府类公司业务的融资规模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以下1 和2两项中的较低者:
交易对手规模上限:融资额度不超过融资人和保证人上年度营业收入之和(扣除并表数据)的30%。

区域规模上限:
(1)地市级项目:公司在该地区开展主动管理类政府类公司
业务的总规模不超过本级财政总收入的15%。

(2)区县级项目:公司在该地区开展主动管理类政府类公司
业务的总规模不超过公共预算收入的15%。

(3)对于提供抵押担保且抵押率低于50%的项目,在核算规模
控制金额时,其项目规模按实际发行规模的8折计算。

五、其他事项
1、政府类公司业务层级认定,以融资人或担保人所属地方政府的行政级别为依据。

2、政府类公司出具“自身不具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属
性,不承担帮助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责任,属于普通工商企业”的承诺函。

3、提供足值资产抵押的项目,可适当突破上述第二项“交易对手选择”第2条中的个别财务指标。

4、省内业务可一事一议,但融资规模仍需满足上述第四项“规模控制”规定。

5、对于地方政府公共预算收入超过20亿元、融资人或保证人自身财务实力较强
、并提供足值抵押的政府类公司业务,可一事一议,不受上述第一项“区域选择”和第二项“交易对手选
择”的规定约束,但融资规模仍需满足上述第四项“规模控制” 规定。

企业财务实力较强是指:
(1)融资人或保证人具有AA以上主体评级和AA以上债项评级;
(2)存量债券到期日晚于信托计划到期日;
(3)融资人和保证人上年度净资产之和超过100亿元、且营业收入
之和(扣除并表数据)超过10亿元。

6、城市分级排名以《第一财经周刊》公布信息为准;百强县排名以《人民日报》或工信部公布信息为准;政府财政收入和政府债务率以地方政府官网公布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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