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即未经审判宣判有罪应认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思想最早在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废除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基础上逐渐形成并成为西方刑事诉讼法律的基础性理念,逐步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
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1994年世界刑法学协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等一系列国际性公约或文件中都有规定或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在世界各国中得到普遍遵守,成为了世界性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则。
正如我国法学界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评价:“无罪推定原则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宪政权利、诉讼权利奠定了坚定的法律基础,并成为公民可能受到无根据或不公正的追诉或定罪的主要防线。
”在我看来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推进司法文明建设都有很大益处,在我国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也应该坚持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之于我国,在我国早期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无罪推定的内容,在1996年第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是并没有直接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其基本含义包括明确我国确定有罪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同时对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进行一些限制。
对于该条规定在我国法学界曾引起过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已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争议,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吸收了其一些基本思想和精神,当然这也是我国司法与世界接轨,显得更科学更人道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或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直至经过法庭的正式审理,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公正审判、维护人权和法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尊重。
法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错误指控的侵害和迫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自由权、尊严权、人格权都可能受到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它意味着,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声誉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不能过早地加以指控和定罪。
只有在经过充分审判,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过度执拗和错误定罪的风险。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权益不被侵犯。
虽然并非所有的错误指控都能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被纠正,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辩护。
这有助于修复司法信任危机,加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也起到了预防司法滥用和保护正当权益的作用。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法庭上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罪的,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权益保护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要对证据进行广泛调查,慎重审查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这可以避免检察机关追求“以定罪为目标”的倾向,同时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羁押和追诉,保障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正反两方证据的重要性,需要法庭仔细审视和权衡双方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推定有罪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常认定被告有罪的假设。
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一种法律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在未经过充分证明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备受重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源于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一种针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程序完成后,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
该原则反映了人权、公平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不断提升。
尤其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该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判有罪。
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和问题1. 客观证据不足:在某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难以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从而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2. 审判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影响司法公正。
3. 侦查手段和胁迫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胁迫或侵犯人权的手段,被迫承认有罪。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面临困难。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它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无罪。
这一原则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罪推定,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由控辩双方负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根据该规定,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无罪推定权,即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得到了积极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被告人无罪推定权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辩论终结后,法庭宣布休庭,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在法庭辅助区讨论判决,并作出判决书。
对被告人而言,辩论终结后既不能再增加指控罪名和事实,也不能再事实上推定有罪。
”这一规定保证了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无罪推定权的实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律师参与审判、当庭辩论、证据收集和交叉审讯等制度,进一步增强了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可能的冤假错案。
在具体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应以证据为依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判处其有罪。
否则,应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将被告人认定为无罪。
这样既能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又能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威信。
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不仅在审判过程中起到了保护被告人权益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无罪推定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必须依据证据作出判断,这就要求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质证,提高了审判活动的效率。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作者:红鹤练翅无罪推定原则是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保障人权观念的兴起,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建立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础。
建立这一原则的基本目的在于确定被迫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地位,保障被迫诉者能够成为诉讼中的主体,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无罪推定的历史渊源无罪推定或无罪假定原则最早产生于中国上古时期。
据《尚书》记载,皋陶在与帝舜的对话中已提出“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
皋陶曰:“帝德罔愆。
临下以简,御众以宽。
罚弗及嗣,赏延于世。
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好生之德,洽于民心。
兹用不犯于有司。
”在皋陶提出的这些法律原则中,“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构成世界上最早的无罪推定思想。
但是无罪推定原则从真正具有法律意义上来说,众多学者认为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文明。
在当时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实行无责任推定原则,使被告人从一开始就享受到无责任推定的利益,免除了证明的责任。
无责任推定原则的效力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证明是主张权利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不是否定人的责任”。
二是“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就应该解除被告的责任”,进入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纠问式诉讼模式。
为了适应封建集权统治的需要,纠问式诉讼模式将惩罚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唯一目的。
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处境艰难,其权利遭到极度压抑,基本上处于无权地位,仅仅被视为一个任凭纠问官处置的“程序对象”、“工作客体”,其个人权利得不到任何保护。
作为一项诉讼法原则,有罪推定构筑起封建刑事诉讼制度的脊梁,许多诉讼制度的确立与此相关,例如无供不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就是有罪推定的直接产物。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承认了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权利,并要求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保障。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不受非法的拘禁或者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有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有权利享有的其人身尊严,有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人依法尊重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享有无罪人的待遇,担负罪行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需举证证明其无罪。
”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我国明文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利,并且规定了公诉人需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二是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公诉人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公诉人的证据不仅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只有公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法院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对于法院来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能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确凿程度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中,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法院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验证司法公正与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具有多方面的表现形式。
首先,它要求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判中应当贯彻证明责任的原则,并且应当跟踪刑事侦查、调查和追诉,以确保控罪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中应严格承认被告人的权利,如自由、隐私、权利保护等方面,以确保刑事审判实现基本人权保障。
再次,无罪推定原则还要求法律界应当强调证明责任的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合理性得到维护。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最重要的就是它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审理机关将所有的怀疑和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等等全部列举出来,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证据分析,以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判决。
同时,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开展深入的法律调研,以确定合理的判决标准,包括刑罚的程度、刑事责任的承担等等,保障司法公正和理性。
当然,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会使判决过程中的证据分析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它需要确保证据证明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对审判人员和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那么无罪推定原则可能会导致公众对司法系统失去信任,从而影响到司法的正常运作。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在维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基本权益,我们要求检察机关、法院和学术界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以提高刑事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益。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论文提要:当今,无罪推定原则已被不少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仍有完善之必要。
现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基本内涵的认识、价值与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不足措施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无罪推定①,是有罪类推的对称,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的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各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在与古罗马与雅典时期,无罪推定已经萌发。
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
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②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基本内涵进行分析:1、只有法院才可以做有罪决定的宣告,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的法制要求。
从中不难看出该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定罪权是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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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原则
摘要:无罪推定是西方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世界多数国家已将其视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
它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本文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律渊源予以论述,并提出来完善我国无罪推定的几项建议。
关键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沉默权;举证责任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无罪推定,又称为无罪类推,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强调对所指控被告人的罪行,必须有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它要求以无罪的假设对待被告人,应为其提供一系列的程序性保障,直到被告人被证明有罪。
只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才能成为诉讼主体,享有与原告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法律首先假定嫌疑人无罪,以此为基础进行诉讼。
并且在其被定罪之前,不能以对待罪犯的方式对待他。
概括起来,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
(一)疑罪从无规则
疑罪从无规则是指当控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当作出无罪的判决。
根据这一规则,对任何一个案件的有罪认定都需要有充分、确凿而有效的证据,如果达不到有罪的证
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处理疑案应按照疑罪从无的规则,及对案件作出无罪判决。
(二)控方举证规则
控方举证规则是指控方承担提供证据并证明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无协助控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
这就要求:1控方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且应排除非法证据;2控方的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若证明达不到法律的要求,则应“疑罪从无”,疑案做有利于被告的处理。
3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沉默权规则
沉默权规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指控享有沉默的权利,对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具体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更重要的一点是,任何人不得在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沉默中得出不利于他的结论。
沉默权最早源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各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现在不少国际文件都有规定。
二、无罪推定的法律渊源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国内法渊源
无罪推定原则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的表现形式一般分为两种,即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1渊源。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是作为宪法性条款提出来
的。
1789 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此后,各国纷纷仿效,相继在宪法中规定无罪推定的内容,如意大利1947 年宪法第27条规定:“被告在最终定罪之前, 不得被认为有罪”。
2
定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主流发展方向。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4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在未经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被证明其有罪并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确定其有罪以前,被认为无罪。
”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法渊源
二战后,无罪推定原则进入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国际人权法领域。
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一些重要的保障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一再重申。
确立与重申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国际法文件有:1《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凡受到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所需的一切保证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推定为无罪”;2《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3《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任何人在本院被依照适用的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无罪。
”
三、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几点建议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
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首先,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其次,法律未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导致刑讯逼供的现象大量存在。
再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
最后,滥用待审羁押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现象大量存在。
针对以上这些这些缺陷,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建议。
(一)将无罪推定原则宪法化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是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且是重要的法治原则。
它关系到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人权。
而我国只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模糊的规定,是与整个社会强调人权保护的趋势不协调的。
为了引起整个社会以及司法机关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为了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与基本人权,我国有必要以宪法的形式把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为一项法治基本原则。
(二)赋予公民相对的沉默权
毋庸置疑,沉默权与无罪推定原则有着内在的联系。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控方负证明责任,也就意味着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更不需要自证其罪,这隐含着沉默权的内容。
但鉴于我国刑事侦查手段与技术落后的现状,确定沉默权不利于破案,这正是公关机关最担心的问题。
我建议赋予公民相对的沉默权,采取比较灵活的处理方式,即在特殊情况下,公民不具有沉默权,如涉及公共安全的案件。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量刑的根据,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保障。
如使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都要被排除,因为这些非法取证的行为是在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下所实施的,严重背离无罪推定原则。
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来看,刑讯逼供、引诱等情况依然大量存在,以这些手段获取被告人口供仍然在案件的侦查、审判中发挥作用。
究其原因,我国并未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只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断了非法取证方式的后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执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法律规定,强化辩护权
辩护权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辩护制度的建立是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前提的。
并且无罪推定要求对被追诉人在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尊重其诉讼权利尤其是辩护权。
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有话不敢说,即使说了也很难被采纳,而辩护人很难会见被告人,而且会见时公安机关很可能要“旁听”,这必将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大打折扣。
因此,应严格执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律师法》相关规定,让被告人敢为自己辩护,这对刑事错案的预防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改革强制措施,建立候审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可以推导出对公民自由权的保障,包括对人身羁押措施的限制,以及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
因此,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时,应当尽量限制羁押措施的适用并建立对强制措施可交付司法审查的制度。
参考文献:
[1]蒋国安:《初论无罪推定原则》,中国法院网,2003年9月。
[2]丁明:“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10期。
[3]仲丽娜:“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确立及完善”,《学术交流》2006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