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以及贯彻该原则的要求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以及贯彻该原则的
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法律范畴中不可置疑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核心
理念是: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时候,被告有着被宣判无罪的权利。
为了
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除排除被告有违法行为外,对被告还有几个必要
的要求。
首先,诉讼过程必须保持公正和公平。
被告有权行使和参与法律
领域中一切各个环节、每一步所需要的权利,例如参加审判、选择有
关证据、指定法官、向法官提出诉讼等。
被告有权得到当事人同等的
尊重和服务,获得完善的审判保障。
其次,辩护人的职责也非常重要。
辩护律师的工作是帮助被告了
解审判程序,阐述和辩驳起诉,努力保障被告的正当权益。
辩护律师
一定要在质证期间展示确凿的证据,减轻或驳回法庭推定的认罪结果,促成被告取得最佳结果。
最后,在法律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也十分重要。
当犯罪案件被
定罪时,法官只有可以完整详细地认罪,并以无罪推定为前提,对被
告提供的抗辩证据进行审查。
总之,无罪推定的要求就是所有的法律规定必须满足相关的公平
公正原则,在审判之前要贯彻无罪推定,并确保对被告诉言得到充分
尊重。
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刑事受害人及客观事实誉与正当权益的重
要依据。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承认了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权利,并要求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保障。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不受非法的拘禁或者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有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有权利享有的其人身尊严,有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人依法尊重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享有无罪人的待遇,担负罪行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需举证证明其无罪。
”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我国明文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利,并且规定了公诉人需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二是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公诉人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公诉人的证据不仅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只有公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法院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对于法院来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能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确凿程度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思考(一)

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思考(一)内容提要]“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保障人权、建全法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世界许多法治强国所确认。
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和运用。
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有罪推定”的历史。
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比,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还不是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
本文试图以无罪推定的概念、渊源和诉讼价值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和措施,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一、概述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对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
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化的标志。
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引进沉默权,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
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

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当谈及刑事司法时,无罪推定原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它确保了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合理怀疑的权利,保护了个人自由和尊严。
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证据法中的重要性,并研究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视为无罪,直到被证实有罪。
这意味着,起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具备充分而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
如果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法庭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了人们的权利不受到滥用和错误指控。
刑事案件涉及到个体的自由和荣誉,因此必须对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了司法机关基于主观偏见或不完整证据作出错误判决。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没有例外。
有时候,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法庭可以有限度地推定被告人有罪。
这种情况下,法官和陪审团需要权衡证据的可信度和逻辑推理,以确定是否能够满足有罪推定的标准。
一般来说,刑事证据根据其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能力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或犯罪工具的发现。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假设和推断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两种类型的证据都有其适用的标准。
对于直接证据,法庭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审判机关和辩护律师有责任调查目击证人的证词,以确定其真实性。
法官还会考虑其他证据,如犯罪现场的DNA检测结果或物证的可信度。
如果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法庭应该无罪释放被告。
对于间接证据,法庭应该特别谨慎。
由于间接证据的推理性质,存在着可能的错误和假设。
因此,法庭必须评估证据链的强度和合理性。
这意味着,每一个推论和假设都必须经过充分的推理和论证。
如果证据链不足以推定被告人有罪,法庭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反映在法庭的判决中,也体现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
刑事法律系统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

刑事法律系统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刑事法律系统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法律系统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原则。
这个原则在西方国家已经被广泛应用,并且在中国的刑事法律系统中也有很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背景、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实践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有一种叫做“黑色球”的仪式,被用来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
当时,法官们会将一个白色球和一个黑色球放入一个罐子里,被告人需要从中抽取一个。
如果抽到的是白色球,那么就被认为是无罪的;如果抽到的是黑色球,那么就被认为是有罪的。
这种方法虽然不够科学,但是它体现了一种“无罪推定”的思想。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了刑事法律系统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个原则最早出现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被称为“英国法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美国,无罪推定原则被视为宪法中最重要的保障之一。
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也被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中,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人权保障和证明责任。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人权保障机制。
这个原则确保了每个人在受到刑事指控时都能够享有公正审判和合理辩护的权利。
如果没有这个原则,那么被告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被错误地定罪,这将导致他们的人权受到侵犯。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还体现了证明责任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被告人就应该被视为无罪。
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所有的阶段和程序。
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警方需要对他们进行调查和审讯。
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嫌疑人有罪,那么嫌疑人就应该被释放。
在审判阶段,公诉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作为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基石,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原则意义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罪责提出质疑时,法院应从无罪的角度出发,要求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法院应持无罪推定,并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刑法的各个环节,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等。
在所有这些阶段,都应当始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原则意义1. 保护人权和自由: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和执法机关应始终以无罪推定为基础,确保不无故剥夺被告人的自由。
2. 倒逼执法严谨: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确保其证据充分、严密、合法。
这有助于预防执法机关的滥用职权和非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3. 防止冤假错案: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能够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法院会更加审慎地对待证据,避免错误的定罪。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方法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控方举证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即控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只有在足够的证据面前,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2. 犯罪事实质证:法院在判断被告人有罪之前,要求控方提供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质证。
这意味着,控方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还需要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平等保护原则: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时,法院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不对被告人进行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无论是被告人还是控方,都应获得平等的机会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四六、总结无罪推定原则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保障被告人权益、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石。
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与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与意义保护人权与人权尊严: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被控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了每个人享有公正与公平的审判。
这一原则强调了人权的尊重与保护,认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任何人均不得因犯罪被追究责任而被当作有罪。
预防错误判决的发生: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在判决案件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否则应当假定被告无罪。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保证了起诉方必须充分曝光证据,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
这样的要求可以有效地减少错误判决的发生,避免无辜者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维护司法公信力与社会稳定: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可以让社会大众相信司法机构是公正和值得尊重的。
在刑事审判中,公众对判决结果的信任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当公众对司法制度有信心时,社会才能保持稳定。
降低刑事诉讼对被告的伤害:无罪推定原则可以降低刑事诉讼期间对被告人的心理和社会伤害。
一旦人被指控犯罪并受到起诉,即使最终被判定无罪,他们也可能经历长时间的拘留、侮辱和社会污名化。
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种对被告人的伤害,并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尊重。
促进司法公正的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原则之一、它确保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平等性,起诉方必须举证证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被告证明自己无罪。
这样能够有效地减少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的现象,确保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
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基础的司法制度让人们相信正义与公正真正存在于社会中。
它保证了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对被告采取慎重和公正的态度,承担了公民自由和人权的最高法律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与意义在于保护人权、预防错误判决、维护司法公信力与社会稳定、降低刑事诉讼对被告的伤害以及促进司法公正的落实。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准则,确保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尊重人权的原则得以落实。
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确保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作用、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揭示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作用无罪推定原则,简而言之,即认为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个原则的作用是确保所有的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享有公正公平的对待,不受冤假错案之苦。
它要求法庭将被告人当作合法的、无罪的个体进行看待,只有在所有的证据都被充分考虑、推敲,并能够达到足以确信被告人有罪的标准下,才能认定被告人的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作用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未经证实的罪名对其造成不公平的嫌疑,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正是这一原则的存在,使整个法律体系得以均衡运转,维护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仰。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无论是货币纠纷、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等各类案件,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过错或违约行为,法庭才能判定被告有罪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一定是无罪的,它只是要求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法庭应当无罪推定。
这是对一项基本的人权原则的尊重,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细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需要遵循一些具体的细则。
首先,法庭应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诉讼各方。
其次,法官必须在庭审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预设或偏袒任何一方,并对证据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查和评估。
此外,原告有责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由原告承担。
而被告则有权利辩解和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调查机关和法院在收集证据和进行审判时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坚持以证据为依据,严把刑责关,确保无辜者不受冤假错案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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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保障人权、建全法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世界许多法治强国所确认。
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和运用。
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有罪推定”的历史。
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比,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还不是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
本文试图以无罪推定的概念、渊源和诉讼价值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和措施,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一、概述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对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
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化的标志。
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引进沉默权,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概念,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来的,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而且在没有肯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了所应遵守即保证予以保护的条件以前,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
”、“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实,那就不应该折磨无罪的人。
”此后,无罪推定原则逐渐法律化,至今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
作为立法形式,最早采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当属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该《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皆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此后,各国纷纷效仿法国,相继在宪法或法律中对无罪推定作出规定,使无罪推定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成为宪法性公民权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27条规定:“被告在最终定罪之前,不得被认为有罪。
”又如1982年加拿大宪法也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根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尽管世界各国对此表述不一,但均毫无疑义地确认和运用无罪推定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为法西斯残害平民的暴行所震惊,开始重视对人权的保护。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宣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要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首次为在世界范围内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提供了依据。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则再次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认,在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在香港刑事诉讼中仍然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基本法》第87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规定,解决了以往刑事诉讼法对判决确定以前,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突破了以往无罪推定的禁区。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诉讼价值尽管各国在法律上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即任何人未被依法确认为有罪以前,应当推定或者假定其无罪。
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
主要强调了三层意思:(1)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2)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精神,法院应当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3)(3)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一)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有罪的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
针对过去刑事审判中存在的疑案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
在第162条第3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实际的刑事审判中,如果有的案件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实行的关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矛盾排除不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过去往往采用“挂起来”的办法,多年不能结案,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也挫伤了当事人相信司法公正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纠纷的积极性;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保护人权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这一规定同国际上解决这一问题的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反映出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二)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证明责任是在疑难案件中确定诉讼后果的一项证据规则,所以在古罗马诉讼中对于证明责任就形成了两条古老的规则:(1)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主张的一方承担,否定方不承担证明责任;(2)双方都提不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负证明责任一方败诉。
依据这两个基本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明责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人员承担的;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自诉人承担,若被告人提出反诉,则应当对反诉举证。
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明责任转移到了被告人身上,因为此时反诉人成了反诉的原告。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137条第1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这些规定都说明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国家司法机关而不在被告人。
如果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时也会导致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进一步滋生和蔓延。
由此而言,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就成了无罪推定的一个重要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不等于说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可以举证。
在实践中,被告人为了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往往都会举证或者通过其辩护人举证,但是必须看到,这里的举证是基于其辩护权所进行的行为,而不是基于证明责任而进行的诉讼行为。
从权利的角度讲,如果不举证就意味着有败诉的风险。
强调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就是要求在实践中不能根据被告人没有举证就认定其有罪。
(三)沉默权规则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沉默权,或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从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律上的本质。
其基本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加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
沉默权最早渊源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诸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现在不少国际文件都有规定。
从沉默权的提出到广泛适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早在12世纪之初,沉默权就作为辩护理由来对抗宗教法庭不人道的审讯方法。
在西方,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
沉默权在加强控方举证责任的同时也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有助于抑制警方的暴力、制约强大的警察权。
而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关于能否确立沉默权的争论一直相持不下。
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引入沉默权;(2)反对引入沉默权;(3)限制引入沉默权。
笔者认为,既要引入沉默权,又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一定的限制。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如实供述义务与国际标准不相一致,而且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无助于促进取证的合法、文明化,助长了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供诉的过分依赖心理,而这种过分依赖正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
事实证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已经逐渐不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需要,应当逐步向“允许保持沉默,主动坦白从宽”的政策方向发展。
其次,各国立法通则和国际公约普遍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势在必行。
但是在引入沉默权时,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并参照外国有关此类限制的做法,真正吸收这一原则的合理内容,而不是流于形式,使之在扬弃过程中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这样不仅能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能促使办案人员提高侦查素质,使他们将办案的重点转移到查证、取证、举证上来;同时,对确属愿意坦白交待、检举揭发的犯罪嫌疑人,仍给予法定的从宽出路。
两者相结合,既尊重了相关国际文件的准则,也体现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内在精神。
正确理解无罪推定原则,还须对其诉讼价值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把握。
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突出表现在其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价值。
无罪推定原则以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的发展为契机,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法律制度的落后、野蛮、残酷,在“天赋人权”的思想下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本身孕含了人权思想。
无罪推定原则也必将推动人权保护的发展,它能够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保障公民的名誉、人格尊严等权利,对人权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因而被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称为“人权保障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