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原则

合集下载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或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直至经过法庭的正式审理,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公正审判、维护人权和法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尊重。

法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错误指控的侵害和迫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自由权、尊严权、人格权都可能受到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它意味着,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声誉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不能过早地加以指控和定罪。

只有在经过充分审判,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过度执拗和错误定罪的风险。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权益不被侵犯。

虽然并非所有的错误指控都能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被纠正,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辩护。

这有助于修复司法信任危机,加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也起到了预防司法滥用和保护正当权益的作用。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法庭上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罪的,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权益保护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要对证据进行广泛调查,慎重审查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这可以避免检察机关追求“以定罪为目标”的倾向,同时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羁押和追诉,保障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正反两方证据的重要性,需要法庭仔细审视和权衡双方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推定有罪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常认定被告有罪的假设。

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一种法律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在未经过充分证明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备受重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源于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一种针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程序完成后,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

该原则反映了人权、公平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不断提升。

尤其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该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判有罪。

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和问题1. 客观证据不足:在某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难以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从而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2. 审判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影响司法公正。

3. 侦查手段和胁迫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胁迫或侵犯人权的手段,被迫承认有罪。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面临困难。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作者:红鹤练翅无罪推定原则是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保障人权观念的兴起,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建立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础。

建立这一原则的基本目的在于确定被迫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地位,保障被迫诉者能够成为诉讼中的主体,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无罪推定的历史渊源无罪推定或无罪假定原则最早产生于中国上古时期。

据《尚书》记载,皋陶在与帝舜的对话中已提出“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

皋陶曰:“帝德罔愆。

临下以简,御众以宽。

罚弗及嗣,赏延于世。

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好生之德,洽于民心。

兹用不犯于有司。

”在皋陶提出的这些法律原则中,“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构成世界上最早的无罪推定思想。

但是无罪推定原则从真正具有法律意义上来说,众多学者认为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文明。

在当时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实行无责任推定原则,使被告人从一开始就享受到无责任推定的利益,免除了证明的责任。

无责任推定原则的效力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证明是主张权利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不是否定人的责任”。

二是“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就应该解除被告的责任”,进入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纠问式诉讼模式。

为了适应封建集权统治的需要,纠问式诉讼模式将惩罚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唯一目的。

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处境艰难,其权利遭到极度压抑,基本上处于无权地位,仅仅被视为一个任凭纠问官处置的“程序对象”、“工作客体”,其个人权利得不到任何保护。

作为一项诉讼法原则,有罪推定构筑起封建刑事诉讼制度的脊梁,许多诉讼制度的确立与此相关,例如无供不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就是有罪推定的直接产物。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承认了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权利,并要求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保障。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不受非法的拘禁或者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有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有权利享有的其人身尊严,有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人依法尊重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享有无罪人的待遇,担负罪行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需举证证明其无罪。

”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我国明文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利,并且规定了公诉人需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二是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公诉人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公诉人的证据不仅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只有公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法院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对于法院来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能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确凿程度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浅论无罪推定原则

浅论无罪推定原则

浅论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

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

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

但是作为一种政治法律思想,最早从理论上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即使认为非逮捕不可,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此后,无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所纷纷仿效,并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承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中,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要是有人问:“有什么根据把未被宣告为犯罪的人都推定为清白的人呢?”可以明确地告诉他:在任何一个国家,上至共和国总统、总理,下至每一个普通百姓,几乎谁都无法用证据证明自己或别人从未有过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的行为。

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在法律上推定他们为无罪的公民。

反之,如果只是在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时,才允许他们在法律上取得一个无罪公民的资格,有多少人能够经常地、随时随地以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呢?假如一定要套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只好作出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在未被证实为无罪以前,法律也同样不承认其为无罪公民。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体现了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观,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适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和意义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对被告人的起诉,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有罪,而不是要求被告人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一原则是法治精神和人权保护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观。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自由和人格尊严,确保不无故受到刑事惩罚;也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公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基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自愿作供不受非法干预和司法追究。

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一条款既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也限制了司法机关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犯罪有知识、能力或责任的人,要求他们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或者说明有利于澄清案件事实的情况。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证明有罪的责任,进一步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我国的刑法也规定了一系列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节,如自首、检举揭发、积极赔偿等,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而不能仅仅依靠嫌疑人的自白或供述等单一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有权作证的人有义务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一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起诉,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得到充分实现。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内容摘要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意大利,最早由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尼亚提出。

作为当今世界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以及现代法治理念,该原则已深入人心,并为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

该原则是在以否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纠问制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限制政府动用强制手段威胁个人自由、财产等基本权益,保障个人相对于强大的政府的独立及自治的主体地位。

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无论社会制度如何,无论是其诉讼制度如何,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一原则。

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曾经长期持批判态度,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部分地移植了这一原则的合理内核,虽然没有完全肯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却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构建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将会不断改革,逐渐与国际接轨。

因此,我们应本着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与推动民主法制进步的宗旨,真正确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 人权 疑罪从无 沉默权 举证责任目录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1)(一)无罪推定的内涵 (1)(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1)(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析 (2)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现状 (2)(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包含着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 (3)(二)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3)(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 (4)(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进一步完善 (4)(一)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5)(二)进一步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同时在立法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遏制刑讯逼供 (5)(三)完善我国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6)论无罪推定原则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一)无罪推定的内涵“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本文主要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司法精神的起源与发展无罪推定中“疑罪从无”的精神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中“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即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在欧洲中世纪封建纠问式诉讼和证据法定主义中,一人被判决有罪之前,在一系列诉讼活动中都被视为有罪的人而对待,即“有罪推定”,这种带着有色眼镜的思维方法严重违背了诉讼公正的精神。

因而,资产阶级提出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并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始逐步发展的。

一般认为,最先正式提出具有完整意义的无罪推定思想的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他的传世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阐述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此后,这一原则相继被欧洲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确立下来。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给予答辩上所需一切保障。

”至此,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国家性质、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而成为国际普遍性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根据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以及无罪推定精神的起源与历史发展,可以确定其包括两方面基本要求:(一)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者人员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被控犯罪的事实。

(二)由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犯罪行为作最后认定。

由此可见,经过贝卡利亚之后无数的法学家的发展和完善,无罪推定原则中又被当然认为含有出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须排除的原则以及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辩护权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析
无罪推定作为一种可反驳的推定,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 作的无罪判定或终结性结论,而是对其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所处地位 的保护性假定和设定。它要求司法人员对其以公正和人道地对待,防止 其人格尊严受到不适当的贬损及其诉讼地位的恶化。它的意义在于防止 过早地和无根据地把任何人看作是罪犯,不允许根据主观推断、一般了 解、未经充分检验的材料和违反既定证明程序所取得的信息,认定一个 人实施了犯罪。无罪推定原则以其特有的方式保障着事诉讼程序的公正 性和合理性,其内在理念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义在于不仅为国家建立一种刑事被指控人较为宽容、更加文明和人道的 社会政治环境创造了理论依据,而且为司法机关在整个社会中树立起威 信和公正形象创造了群众基础。
2、实现公正的价值 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 正。而实体公正诉讼结果的公正很大程度上都要依靠程序公正和诉讼过 程的公正来达到和予以保证。无罪推定原则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 到公正的对待,它在赋予并保障其广泛的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对司法人 员的司法活动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和制约,这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国 家追诉机关不平等的诉讼地位得以平衡。不仅如此,这一原则还设定了 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则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有罪或无 罪,这就为国家机关的活动设下了障碍,以防止无根据的追诉和定罪, 并使其原本十分强大的追诉权得到平衡和制约,使得被告人能同国家机 关一起通过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等来影响裁判结果。司法机关严 格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审判和判决,使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 始终能感到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公正的对待,就会从心理上接受和承认判 决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同时,真正有罪的人也会因此自愿认罪服 法,使无辜者不会因此而对社会抱有不满。这样还能使社会公众对诉讼 程序及判定结果信服和满意,坚定对司法公正的信念。任何事实犯罪若 要受到法律的惩罚,都需经事实犯罪到被证实犯罪到法律确认为犯罪的 过程。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有可能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但因未 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加之立法上的缺陷,致使最终难以准确 认定其为犯罪。在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下就势必实际放纵部分犯罪,其结 果是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此即以保护被告人权利为价值目标的无罪 推定原则之局限。虽然如此,我们仍可看到无罪推定原则的积极意义, 反之也明显感受到其弊端,但若权衡,还是利大于弊。
括:一是无论任何人,即使是现行犯,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 前,其身份只是“嫌疑人”、“被告人”,而不是“人犯”、“罪 犯”,要把他作为无罪的公民一样看待;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获 得一系列旨在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诉讼特权和程序保障,以使国家权力与 个人权利之间天然的力量不平衡状态得到弥补和矫正。审判机关有义务 为被告人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这些特权保障主要 包括将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 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传唤证人询问证人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
14
参考文
献…………………………………………………………………………………
16
内容提要:
本论文共分四大部分,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探讨。前两部分为无 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与价值分析,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进行了深入 地分析,从而使我们对无罪推定原则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第三部分为无 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发展,第四部分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分析 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2、实现公证的价值……………………………………………………………………6
3、
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发
展…………………………………………………7
1、无罪推定原则在外国的历史发
展…………………………………………………7
2、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发
展…………………………………………………8
4、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发展
1、无罪推定原则在外国的历史发展
从各国法制史上看,无罪推定作为封建社会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的 对立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有罪为出发点的纠问式刑事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 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共同构成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 石。无罪推定首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后来为美国宪法及 其诉讼实务所采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如逮捕、羁押与保 释、预审、陪审裁决等以及证明责任的分担规则、被追诉者享有的特 权,都体现了这一原则。意大 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在理论上提出了 无罪推定的思想,他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批判刑讯时指 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 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 护。反对自证其罪,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 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 利,这一先进的理论主张被当权者接受,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前苏 联、前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也对无罪推定原则予以肯 定。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9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 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从而把无罪推定正式确定为一项法 治原则,并为后来各国 所广泛接受,成为许多国家宪法性公民权利的 重要组成部分。前苏联于1958年制定的《苏联与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 纲要》第七条规定:“非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 到刑事惩罚。”前苏联1977年颁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 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非经法院判决和根据法律,任何人都不能被 认为是罪犯和受刑事惩罚。”此外,匈牙利刑事诉讼法典第三条、波兰 刑事诉讼法典第六条第二款、捷克斯洛伐克刑事诉讼法典第二条第二 款、保加利亚刑事诉讼法典第十四条第二款、罗马尼亚刑事诉讼法典第 六十六条、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典第三条作了与前苏联类似的规定,甚 至一些国际性文件也以不同的方式规定无罪推定原则。1948年12月10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
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宣言第11条第 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要的一切保障的 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 上所需之一切保障”。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 第6条第2款也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之 前,应被推定为无罪”。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与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在第14条第2款规 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 罪”,将无罪推定作为人类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保障。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第 8条第2款以及后来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刑事司法的标准和规范,如 联合国少年司法取低限度标准规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 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 则,均将无罪推定作为刑事司法领域国际公认的法律标准和基本人权之 一。此外,一些刑事方面的重要的国际性学术团体、机构和会议也都有 涉及无罪推定的决议和宣言。如1994年9月10日在巴西召开的世界刑法 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 议》第2条规定:“被告人在直到判决生效为止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 无罪推定的待遇。无罪推定也适用于有免责理由或减轻情节的案件”。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无罪推定原则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摘要及关键
目录
词………………………………………………………………………3
1、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
涵…………………………………………………4
2、
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
析…………………………………………………5
1、保护人权的价值……………………………………………………………………5
(二) 明确举证责任承担,即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承担 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事实之责任。其内容包括:一是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并禁止其采用刑讯逼供等酷刑和其 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西方学者认为无罪推定的效果之一是“举证责任 在起诉人一方,他必须反驳无罪推定被告人……被告人没有为自己申辩 无罪的责任。”前苏联学者也认为,无罪推定的第二个效果是“把被告 人从驳回起诉的证明义务中解放出来,证明起讼的义务,起诉方承担, 换言之,证明有罪之义务在于起诉者身上,而不在被告人身上。”因 此,在资本主义社会,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原则上由控诉方承担 证明责任;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大都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起诉, 检察官应当证明自己的指控。前苏联原刑事证据制度中证明责任也同样 规定由司法机关担负。二是履行证明责任的控诉一方的证明必须达到案 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达到“没有合理疑点”的最高程度来 推翻原来的无罪推定;否则,控诉一方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法庭就应从 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就应认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即案件 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是无罪推定的应有之义。现代社会中每一个公 民的诉讼权利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机关承担着将之实现 的各项责任。指控某人必须以充分的证明为基础,这也是保护公民权利 的需要,是刑事诉讼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三是 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不因为被告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价值;适用;构想
论无罪推定原则
自十六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得到发展。为了适应资本 主义的需要,一些思想家大力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提出民主、自由、平 等的口号,宣传从人性论出发,使法律脱离神权与宗教,直至今日,人 权观念日益发展。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如 刑事诉讼价值的目标已由最初的惩罚、控制、预防犯罪转向了人权的保 障与维护。无罪推定原则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所奉 行,并且是国际性法律文件确认的刑事诉讼原则,因而成为国际通行的 刑事诉讼原则。但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于该原则在认识上 存在很大分歧,在接受无罪推定原则上一直争议不断。1996年实施的刑 事诉讼法虽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某些因素,但目前还不能认为无罪 推定原则已经在中国确立和贯彻,中国该如何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很值 得探讨的问题。本论文主要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价值、历史发 展及其在我国的适用四个方面来加以论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