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原则

合集下载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即未经审判宣判有罪应认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思想最早在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废除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基础上逐渐形成并成为西方刑事诉讼法律的基础性理念,逐步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

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1994年世界刑法学协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等一系列国际性公约或文件中都有规定或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在世界各国中得到普遍遵守,成为了世界性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则。

正如我国法学界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评价:“无罪推定原则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宪政权利、诉讼权利奠定了坚定的法律基础,并成为公民可能受到无根据或不公正的追诉或定罪的主要防线。

”在我看来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推进司法文明建设都有很大益处,在我国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也应该坚持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之于我国,在我国早期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无罪推定的内容,在1996年第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是并没有直接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其基本含义包括明确我国确定有罪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同时对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进行一些限制。

对于该条规定在我国法学界曾引起过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已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争议,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吸收了其一些基本思想和精神,当然这也是我国司法与世界接轨,显得更科学更人道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或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直至经过法庭的正式审理,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公正审判、维护人权和法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尊重。

法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错误指控的侵害和迫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自由权、尊严权、人格权都可能受到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它意味着,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声誉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不能过早地加以指控和定罪。

只有在经过充分审判,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过度执拗和错误定罪的风险。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权益不被侵犯。

虽然并非所有的错误指控都能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被纠正,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辩护。

这有助于修复司法信任危机,加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也起到了预防司法滥用和保护正当权益的作用。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法庭上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罪的,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权益保护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要对证据进行广泛调查,慎重审查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这可以避免检察机关追求“以定罪为目标”的倾向,同时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羁押和追诉,保障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正反两方证据的重要性,需要法庭仔细审视和权衡双方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推定有罪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常认定被告有罪的假设。

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一种法律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在未经过充分证明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备受重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源于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一种针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程序完成后,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

该原则反映了人权、公平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不断提升。

尤其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该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判有罪。

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和问题1. 客观证据不足:在某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难以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从而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2. 审判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影响司法公正。

3. 侦查手段和胁迫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胁迫或侵犯人权的手段,被迫承认有罪。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面临困难。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它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无罪。

这一原则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罪推定,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由控辩双方负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根据该规定,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无罪推定权,即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得到了积极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被告人无罪推定权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辩论终结后,法庭宣布休庭,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在法庭辅助区讨论判决,并作出判决书。

对被告人而言,辩论终结后既不能再增加指控罪名和事实,也不能再事实上推定有罪。

”这一规定保证了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无罪推定权的实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律师参与审判、当庭辩论、证据收集和交叉审讯等制度,进一步增强了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可能的冤假错案。

在具体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应以证据为依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判处其有罪。

否则,应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将被告人认定为无罪。

这样既能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又能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威信。

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不仅在审判过程中起到了保护被告人权益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无罪推定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必须依据证据作出判断,这就要求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质证,提高了审判活动的效率。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作者:红鹤练翅无罪推定原则是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保障人权观念的兴起,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建立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础。

建立这一原则的基本目的在于确定被迫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地位,保障被迫诉者能够成为诉讼中的主体,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无罪推定的历史渊源无罪推定或无罪假定原则最早产生于中国上古时期。

据《尚书》记载,皋陶在与帝舜的对话中已提出“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

皋陶曰:“帝德罔愆。

临下以简,御众以宽。

罚弗及嗣,赏延于世。

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好生之德,洽于民心。

兹用不犯于有司。

”在皋陶提出的这些法律原则中,“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构成世界上最早的无罪推定思想。

但是无罪推定原则从真正具有法律意义上来说,众多学者认为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文明。

在当时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实行无责任推定原则,使被告人从一开始就享受到无责任推定的利益,免除了证明的责任。

无责任推定原则的效力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证明是主张权利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不是否定人的责任”。

二是“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就应该解除被告的责任”,进入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纠问式诉讼模式。

为了适应封建集权统治的需要,纠问式诉讼模式将惩罚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唯一目的。

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处境艰难,其权利遭到极度压抑,基本上处于无权地位,仅仅被视为一个任凭纠问官处置的“程序对象”、“工作客体”,其个人权利得不到任何保护。

作为一项诉讼法原则,有罪推定构筑起封建刑事诉讼制度的脊梁,许多诉讼制度的确立与此相关,例如无供不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就是有罪推定的直接产物。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承认了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权利,并要求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保障。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不受非法的拘禁或者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有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有权利享有的其人身尊严,有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人依法尊重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享有无罪人的待遇,担负罪行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需举证证明其无罪。

”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我国明文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利,并且规定了公诉人需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二是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公诉人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公诉人的证据不仅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只有公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法院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对于法院来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能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确凿程度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中,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法院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验证司法公正与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具有多方面的表现形式。

首先,它要求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判中应当贯彻证明责任的原则,并且应当跟踪刑事侦查、调查和追诉,以确保控罪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中应严格承认被告人的权利,如自由、隐私、权利保护等方面,以确保刑事审判实现基本人权保障。

再次,无罪推定原则还要求法律界应当强调证明责任的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合理性得到维护。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最重要的就是它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审理机关将所有的怀疑和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等等全部列举出来,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证据分析,以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判决。

同时,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开展深入的法律调研,以确定合理的判决标准,包括刑罚的程度、刑事责任的承担等等,保障司法公正和理性。

当然,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会使判决过程中的证据分析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它需要确保证据证明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对审判人员和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那么无罪推定原则可能会导致公众对司法系统失去信任,从而影响到司法的正常运作。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在维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基本权益,我们要求检察机关、法院和学术界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以提高刑事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益。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论文提要:当今,无罪推定原则已被不少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仍有完善之必要。

现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基本内涵的认识、价值与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不足措施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无罪推定①,是有罪类推的对称,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的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各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在与古罗马与雅典时期,无罪推定已经萌发。

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

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②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基本内涵进行分析:1、只有法院才可以做有罪决定的宣告,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的法制要求。

从中不难看出该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定罪权是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无罪推定原则内容摘要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意大利,最早由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尼亚提出。

作为当今世界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以及现代法治理念,该原则已深入人心,并为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

该原则是在以否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纠问制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限制政府动用强制手段威胁个人自由、财产等基本权益,保障个人相对于强大的政府的独立及自治的主体地位。

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无论社会制度如何,无论是其诉讼制度如何,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一原则。

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曾经长期持批判态度,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部分地移植了这一原则的合理内核,虽然没有完全肯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却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构建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将会不断改革,逐渐与国际接轨。

因此,我们应本着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与推动民主法制进步的宗旨,真正确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 人权 疑罪从无 沉默权 举证责任目录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1)(一)无罪推定的内涵 (1)(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1)(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析 (2)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现状 (2)(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包含着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 (3)(二)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3)(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 (4)(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进一步完善 (4)(一)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5)(二)进一步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同时在立法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遏制刑讯逼供 (5)(三)完善我国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6)论无罪推定原则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一)无罪推定的内涵“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该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任何人非经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有罪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有罪,享有被认为无罪的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的标志。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1、疑罪从无。

即如果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就应当作无罪处理。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最基本内涵,由于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其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疑罪从无的确立可以避免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和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控方举证。

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他们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是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如果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会导致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这也是与人权保障所冲突的。

3、沉默权。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可以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进行防御的权利。

沉默权是疑罪从无和控方举证的必然要求,是对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认其罪的否定。

沉默权制度要求控诉机关更高的举证责任,可以有效的抑制刑讯逼供的产生,更好的体现人权保护。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无罪推定首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后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

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如保释、证明责任分担规则、被追诉者“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在理论上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他在1764年写的《论犯罪与刑罚》 一书中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实。

”1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贝卡得亚这一先进的理论主张被当权者接受,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一次将无罪推定在立法中予以明确:“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其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无罪推定规定在他们的法律中,一些国际性文件也以不同的方式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也体现了这一原则;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在社会主义国家,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认可,前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页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

1978年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中指出:“被告人(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之前,被视为无罪。

”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析“人权”作为人们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历来是国内外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就突出表现在人权保护方面。

从本质上讲,无罪推定不是对被告人作出的无罪判定或终结性结论,而是在法律上对他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的保护性假定或拟制。

它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法律制度的落后、野蛮、残酷,在“天赋人权”的思想下提出的,本身孕含了人权思想。

首先,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权的保障力度。

无罪推定原则在形式上确定了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正在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具有和公诉机关平等的法律地位,以有效的遏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是有效地保障人权的法律利器。

其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从根本上赋予了控辨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对等地位,而以辨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正是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和强大的追诉机关形成诉讼对抗的基础。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充分实现,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第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避免刑讯逼供。

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即由控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结果,否则,无罪推定就失去了对基本人权保障的意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他们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而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在此法律框架中,刑讯逼供就失去了其生存的土壤,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

第四,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我们首先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如果现有证据不能合理排除和证明犯罪事实,就应当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公诉机关可以在证据补强后再对其进行追诉,因为刑罚处罚的多是人的自由或生命,是无法补偿的,必须慎重。

无罪推定原则之所以倍受各国法学家们的推崇,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它有效地保障人权这一人类最基本权利。

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以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势在必行。

现在已有学者建议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修改为: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以前,均假定无罪的人2。

笔者同意此观点。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现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这一规定,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要素 ”,“并没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并没有对无罪推定原则予以肯定,但吸收了这一原则的一些合理内核,主要表现如下:2周国均《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几个问题》,载于《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109页(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包含着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从这一原则精神来看,并不能推论出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被推定或假定为无罪。

因为在立法官员看来,“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前,我们不称被告人为罪犯,但也不说他没有罪或者假定他无罪,如果假定他无罪,那么侦查机关对他进行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就没有根据了 ”。

但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包含着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其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享有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权,并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取消了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权。

但遗憾的是这一规定并未完全排斥公安、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决定权,这一点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规定可以反映出这一点。

其二,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亦即,受刑事追究的人,即使其犯罪事实已相当清楚,证据已足够充分,即使其民愤极大,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从法律上仍不能确定其有罪,因而不能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

这不但可以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而且也为杜绝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英国人罗纳德.沃克曾说过,无罪推定“仅确定首先由谁负担举证责任的问题”,3其指出了举证责任在无罪推定中的重要性。

在证明责任分配上,我国行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第89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29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第141条)”;并且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40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