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推定有罪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常认定被告有罪的假设。
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一种法律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在未经过充分证明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备受重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源于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一种针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程序完成后,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
该原则反映了人权、公平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不断提升。
尤其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该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判有罪。
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和问题1. 客观证据不足:在某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难以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从而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2. 审判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影响司法公正。
3. 侦查手段和胁迫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胁迫或侵犯人权的手段,被迫承认有罪。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面临困难。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这一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整个过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是由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随后成为了一项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准则。
而它为什么能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原则呢?原因在于其蕴含的深远意义。
刑事诉讼过程本是一场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相对抗的过程。
在这之中,公安司法机关出于主导地位,这可以理解为:国家公诉人对个人进行公诉,实际上已经隐含着相信此人有犯罪倾向的意思,这样,无疑不利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将个人置于一个绝对劣势的地位,而法官必须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地做出裁决,否则公民的权利更加不能被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是在判决前给予个人应有的权利而将公民置于合法地位,这会使得公权力与个人权利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这是正当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精神,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
”这条规定体现着无罪推定的一些原则,比如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的称谓,废除了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制度,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否认责任。
这些表明中国是朝着一个正确民主的目标前进着。
但就无罪推定的真正内涵来讲,我国还尚未确定这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
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沉默权。
依无罪推定原则来看,控方负责举证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并且第12条的内容已涉及此方面,这就间接说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在审讯中保持沉默。
但《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这实际上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做出承认自己有罪的陈述或是说明自己无罪,再往前推一步便可以想象出,这是有罪推定的体现。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承认了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权利,并要求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保障。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不受非法的拘禁或者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有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有权利享有的其人身尊严,有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人依法尊重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享有无罪人的待遇,担负罪行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需举证证明其无罪。
”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我国明文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利,并且规定了公诉人需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二是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公诉人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公诉人的证据不仅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只有公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法院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对于法院来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能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确凿程度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 赵光裕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23-25页
摘要: <正> 无罪推定原则在世界多数国家内,无论是属于英美法系的、大陆法系的或在苏联都行之已久。
其所采用的表达方式虽有所不同,但究其实质并无二致。
至于在社会主义中国能否采用,则争论已久,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探讨。
第一,关于对'推定'的理解推定是人的认识谋求接近客观真理的途径之一。
它类似科学上所作的假说,同属逻辑推理的一种方式。
在法律上是一种拟制,这种拟制在特定情况下往庄是必要的。
如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七六年四月五日法司字第十号关于对长期与家庭失去联系者如何处理的指示说:'可在。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5篇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5篇第一篇: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这一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整个过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是由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随后成为了一项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准则。
而它为什么能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原则呢?原因在于其蕴含的深远意义。
刑事诉讼过程本是一场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相对抗的过程。
在这之中,公安司法机关出于主导地位,这可以理解为:国家公诉人对个人进行公诉,实际上已经隐含着相信此人有犯罪倾向的意思,这样,无疑不利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将个人置于一个绝对劣势的地位,而法官必须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地做出裁决,否则公民的权利更加不能被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是在判决前给予个人应有的权利而将公民置于合法地位,这会使得公权力与个人权利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这是正当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精神,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
”这条规定体现着无罪推定的一些原则,比如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的称谓,废除了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制度,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否认责任。
这些表明中国是朝着一个正确民主的目标前进着。
但就无罪推定的真正内涵来讲,我国还尚未确定这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
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沉默权。
依无罪推定原则来看,控方负责举证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并且第12条的内容已涉及此方面,这就间接说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在审讯中保持沉默。
但《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浅议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白璐 璐
( 州大 学 法学 院 河南 郑 州 4 0 0 ) 郑 5 0 1
一
摘 要: 作为现 代法 治社会 重要 的一种 理念 ,无罪推 定是7 事 审判过程 中的基 本价值 追 求,也是 现代 法治 国家刑事 司法通行 的 t ' 4 项重要原 则 ,它的 宗 旨是按 民主 的要 求确立公 民的 法律地位 和 处理 国 家与公 民之 间的关 系。我 国1 9 年修 改 《 事诉讼 法 》 96 刑
一
、
认 识 这 一 问题 ,按 照 “ 疑罪 从 无 ” 的原 则 ,作 出 无 罪 判 决 。 这 一 规 定 同 国际上 解决这一 问题 的立法基本上是 一致的 ,反映 出了我国民主与 法制的进 步。 因 此 ,可 以 得 出 结 论 :无 罪 推 定 有 三 个 要 素 , 即 推 定 替 代 证 明 的 要求 ,证 明责任 的归属 ,证据不足 时的处理。这三个要 素是无罪推定 发挥作用 的标 志 。 三 、无 罪 推 定 与 我 国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 关 系
( )理 论 上 的 探 讨 一
保 护的契 约 ,社 会就 不能 取消对 他 的公共保 护” , “ 如果 犯罪是 不 肯 定 的 ,就 不 应 折 磨 一 个 无 辜 者 ,因 为 在 法 律 看 来 ,他 的 罪 行 并 没 有 得 到证 实。” 1 8 年法 国 的 《 79 人权 宣言 》则首 次从 法律上 确定 了无 罪 推 定 原 则 ,其 中 第 9 规 定 : “ 何 人 在 未 经 判 定 有 罪 之 前 均 应 假 条 任 定 其无罪 ,即使认 为非逮捕不可 ,但为扣 留其 人身所不需要 的各 种残 酷 行 为 都 应 受 到 法 律 的 严 厉 制 裁 。 ” 此 后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为 欧 洲 大 陆 各 国所纷纷仿效 ,并逐渐为世界许 多国家所 承认 ,并相继写 入宪法或 刑 事 诉 讼 法 典 中 ,成 为 一 种 具 有 世 界 意 义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原 则 。 1 4 年 l 月 1 日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的 《 界 人 权 宣 言 》首 次 在 联 合 国 98 2 0 世 文 件 中 确 认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 为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贯 彻 这 一 原 则 提 供 了 法 律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要推定被告人的无罪。
这个原则的出现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法院必须通过证据的审查,确保所有证据都确凿无疑。
另外,法官也必须参考控辩双方的证据和陈述,综合判断被告人有没有犯罪。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就会得到适用,被告人就会获得无罪释放。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点:
第一,推定无罪的标准是证明的责任。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无罪只是暂时的判决结果,法院不是证明被告人无罪,而是未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就意味着,在没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法院需要推定被告人无罪。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应当符合证明标准,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需要推定被告人无罪。
第三,证据不充分即推定无罪。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可以充分的,也可以不充分。
如果控诉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需要采用无罪推定原则,即认定被告人无罪。
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要保持合法权益,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规则,构建强有力的辩护。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案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推定无罪时需要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应用在司法保护的范围内,以确保正义和法治的权威性。
在应用无罪推定原则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审查。
作为公民,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认真履行公民的义务,积极参与司法流程,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作为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基石,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原则意义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罪责提出质疑时,法院应从无罪的角度出发,要求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法院应持无罪推定,并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刑法的各个环节,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等。
在所有这些阶段,都应当始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原则意义1. 保护人权和自由: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和执法机关应始终以无罪推定为基础,确保不无故剥夺被告人的自由。
2. 倒逼执法严谨: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确保其证据充分、严密、合法。
这有助于预防执法机关的滥用职权和非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3. 防止冤假错案: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能够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法院会更加审慎地对待证据,避免错误的定罪。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方法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控方举证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即控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只有在足够的证据面前,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2. 犯罪事实质证:法院在判断被告人有罪之前,要求控方提供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质证。
这意味着,控方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还需要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平等保护原则: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时,法院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不对被告人进行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无论是被告人还是控方,都应获得平等的机会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四六、总结无罪推定原则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保障被告人权益、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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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简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
新《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可以说,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质特征,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之作用。
一、“无罪推定” 原则的由来和立法原意无罪推定原则, 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
①一般表述为:“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 。
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 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 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 都不能叫做罪犯。
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 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 。
这一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封建地主阶段斗争的一个重要产物。
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席卷之下,这一先进思想理论被带到了整个欧美国家。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个思想理论原则先是被欧美一些国家载入宪法或刑事法律中,随着西方文化的传播,逐步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所融入, 使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确立了这一原则。
无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
即定罪权归法院。
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
因为根据天赋人权的理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是生来就无罪的, 因而也是无须证明的。
国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 就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的无罪的法律地位不变,就不能转化为罪犯。
三是疑罪无从。
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院确信有罪的程度,否则仍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
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法学界普遍认为,前三项规划是无罪推定的最基本的含义,前两项属于程序要件,第三项属实质要件,至于沉默要问题,并不影响是否实行无罪推定原则问题。
无罪推定是世界各国刑诉法普遍确认的原则,这一原则能否适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个长期争论而认识很不一致的问题。
从 50年代中期的“反右” 斗争直到 80年代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清除精神污染, 我国法律界始终没有中断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批判。
尤其是在“砸烂公检法”和“踢开党委闹革命” 的文革时期, 无罪推定更是被视为“禁区” , 试想一个农村生产小队的治安员就可以随便抓人、捆人、审问人犯, 谁还敢提“无罪推定” ?那个时代“无罪推定” 被烙上“阶级性” 烙印。
到了 80年代,我国法学界主要争论其是否符合我国国情问题,认为有了“实事求是” 这一原则,就不必再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与世界的全面接轨,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的认同,直到一九九六年修改《刑诉法》时, 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
[!--empirenews.page--]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1、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和国际公约的普遍规定。
无论是欧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无罪推定都是其刑诉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国经济要想与世界全面接轨, 作为其保障体系的法律也要有此原则。
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已有先例。
全国人大通过颁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已明确规定:“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
香港、澳门基本法都是国内法,而非外国法。
3、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因而法律必须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和其他各项诉讼权利,它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办案人员“内定”被告人有罪, 搞事实上的有罪推定。
4、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要求起诉方对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能够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告的无罪假定,即可确认并判决其有罪。
它使公安、检察人员承担了严格的证明责任,必将有力地促使公安政法机关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改善执法环境, 最终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5、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
无罪推定的含义就是,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这有利于彻底解决过去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的案件(即所谓的疑罪久拖不决,致使被告人无限期被关押的不正常做法。
6、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克服刑讯逼供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错误行为。
“严禁刑讯逼供”是我国刑法,刑诉法的明确规定,然而过去曾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公安政法人员把被告人看成罪犯,认为对付“坏人”就该“严打” 。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扭转公安司法人员的观念,从而减少或逐步杜绝此类现象。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及特点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质上是把过去由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交到由起诉机关承担,这是证明责任的一次重新划分。
过去,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推定其有罪,即“自证无罪” 、“自证其罪”或“有罪推定” ;新诉讼法规定:如果起诉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确定的无罪判决, 即“公证有罪” 或“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 , 从“自证无罪” 到“公证有罪” , 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 ,我国刑诉法产生了一次巨大的飞跃。
因为它保护的不仅是被告人的利益,而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
因为每个人都有成为被告人的可能。
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控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呢?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非常复杂,证明要求很高,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某种强制措施的限制, 既无权收集证据, 又无法进行调查, 根本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即使能提出某些证据,也往往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一样承担证明责任,势必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让被告人负证明责任不符合法治公平的原则。
其次,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容易使司法人员推卸自己的证明责任,消极地依靠犯罪嫌疑人自我证明有罪或无罪,对查明案件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
其三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empirenews.page--]无罪推定原则确定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其有罪的结论。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的含义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罪行, 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 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应 [1][2][3]下一页如实陈述无罪的事实, 并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或线索。
这一点我们与西方国家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
西方国家的法律包括港、澳、台等地方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回答警方的提问。
而我国则不同。
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因此法律上不能允许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或作虚伪陈述。
② “对有罪者, 要求他如实交代罪行, 有利于侦查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 对无罪者, 要求他积极与侦查机关配合,以协助查明事实真相,查获真正的犯罪分子,同时使他本人尽早解脱嫌疑。
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 不等于其负有证明责任; 犯罪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 不等于其有沉默权” 。
法律的这一规定, 从刑事诉讼的实践出发, 挣脱了传统证明责任概念的束缚, 走出了西方证据理论的误区, 既有利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又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非常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但是任何事情都是发展的、变化的,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 群众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无罪推定” 原则派生出的另一项人权“沉默权”也会写入法律的。
“沉默权”问题目前在法律界的争论也非常激烈。
综上所述,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有以下几个特点:1、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 更侧重于实质, 而不仅仅是个称谓问题。
因为立法上没有使用“不能称为罪犯”和“假定其无罪”等表述,而是使用了“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
2、在证明责任问题上,更加强调国家机关实质上的证明责任。
在完成这种证明责任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对抗,而是强调辩方的配合,如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等。
当然并不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确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行为标准。
刑诉法第 129条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明确对侦查案件的事实或证据作出了具体要求。
这实际上是加重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控诉职能的责任,以便更好地支持检察机关出庭公诉。
不仅如此,刑诉法第 140条第 1款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
其目的在于加强控诉方的举证配合。
该条第 4款还特别规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另外, 在庭审方式改革上, 加重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 使之由过去的“帮审” 成为“ 主诉” , 法官则成为真正的居中裁判者 , 主要负责庭审指挥工作。
[!--empirenews.page--]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在我国也有例外的情形,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刑事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这类案件,司法机关应首先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责任,然后才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证明其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举证责任,否则,将以非法所得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