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或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直至经过法庭的正式审理,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公正审判、维护人权和法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尊重。
法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错误指控的侵害和迫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自由权、尊严权、人格权都可能受到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它意味着,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声誉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不能过早地加以指控和定罪。
只有在经过充分审判,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过度执拗和错误定罪的风险。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权益不被侵犯。
虽然并非所有的错误指控都能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被纠正,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辩护。
这有助于修复司法信任危机,加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也起到了预防司法滥用和保护正当权益的作用。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法庭上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罪的,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权益保护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要对证据进行广泛调查,慎重审查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这可以避免检察机关追求“以定罪为目标”的倾向,同时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羁押和追诉,保障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正反两方证据的重要性,需要法庭仔细审视和权衡双方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推定有罪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常认定被告有罪的假设。
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一种法律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在未经过充分证明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备受重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源于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一种针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程序完成后,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
该原则反映了人权、公平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不断提升。
尤其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该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判有罪。
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和问题1. 客观证据不足:在某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难以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从而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2. 审判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影响司法公正。
3. 侦查手段和胁迫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胁迫或侵犯人权的手段,被迫承认有罪。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面临困难。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对此无非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无罪推定是由证据定罪原则派生出来的,是对信疑参半、真伪莫辨的案件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判决,推定他无罪。
将无罪推定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种观点:明明是有罪的,却推定为无罪,是对刑事罪犯的庇护,是立场问题,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要不得的。
第三种观点:既不要无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而是要实事求是。
结果: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二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个人支持第一种观点:1 对每一个公民来说,国家的司法权力比暴力犯罪更可怕,一个人如果被暴力犯罪侵害,还可以有多种国家公力救济,但是如果被披着合法外衣的司法暴力侵犯,还能有多少途径来保护自己?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在时刻担心自己被司法侵犯,拿这个社会可就好玩了。
2 相信每个社会成员都是诚实善良的,这不仅是“无罪推定”的要求,更是一个和谐社会的必然,这种一直是巧合吗?就算是,那我们有何乐而不为呢。
3 第二种担心“明明是有罪的,却推定为无罪,是对刑事罪犯的庇护”。
这很可笑,在未经法院裁决前就能肯定每个人都是有罪的,那岂不随便抓一个人就能判刑了吗?太可怕了我支持"无罪推定":在法院没有判决其有罪之前,对任何人都应推定其为无罪.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有些含糊其词,它实际上并没有指明其基本立场.不论你做哪项工作,要做好,就应坚持实事求是,除非你是坚持唯心主义.但具体到公安司法工作人员来讲,在坚持实事求是情况下,我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定要么认为符合侦查起诉条件或是判定其有罪,要么是认为不符合立案侦查起诉条件或是判定其无罪.我们只有这两种选择.我们的基本立场就是在其中做出公正的选择.试想,如果我们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人杀了人的情况下,实际上他确实杀了人,在"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都被屏弃的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处理呢?如何做到实事求是呢?我们可以补充侦查,可是侦查完后我们依然毫无所获,我们怎么办?继续羁押?还是无条件放人?如果我们坚持实事求是,那就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因为他确实杀了人,犯了罪,可是法律上却讲不通,因为你无法证明人是他杀的.你没有足够的证据.在这个时候实际上你所谓坚持的事实,根本不足以让站在公正方的法官采信,你坚持的事实毫无意义.而犯罪嫌疑人确可以告你超期羁押,你或许会傻眼,因为他说的事实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他的主张若是得到法院的认同,你就要为你职务上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或许你会发现,你最终如此狼狈事实上是由于你依然在坚持的是"有罪推定".而不是什么所谓的"实事求是"苦果只能自己咽.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在无罪和有罪中做出理性判断,在"重物证\轻口供,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日益得到普遍认同的今天,"无罪推定"无疑是明智之举.。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姜梦无罪推定,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
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
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
但是作为一种政治法律思想,最早从理论上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2]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即使认为非逮捕不可,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此后,无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所纷纷仿效,并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承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中,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那么,无罪推定原则为何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所推崇呢?其本身又包含那些内容呢?无罪推定最初是由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司法的罪行擅断和有罪推定原则而提出来的。
有罪推定往往导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虐杀无辜,这是封建社会在刑事司法制度上所体现出来的一种野蛮。
资产阶级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提倡其所谓的民主,认为无罪推定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人权的基本体现。
从客观上看,是一种进步、合理的思想,其产生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能够为大众所接受。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中,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法院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验证司法公正与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具有多方面的表现形式。
首先,它要求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判中应当贯彻证明责任的原则,并且应当跟踪刑事侦查、调查和追诉,以确保控罪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中应严格承认被告人的权利,如自由、隐私、权利保护等方面,以确保刑事审判实现基本人权保障。
再次,无罪推定原则还要求法律界应当强调证明责任的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合理性得到维护。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最重要的就是它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审理机关将所有的怀疑和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等等全部列举出来,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证据分析,以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判决。
同时,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开展深入的法律调研,以确定合理的判决标准,包括刑罚的程度、刑事责任的承担等等,保障司法公正和理性。
当然,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会使判决过程中的证据分析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它需要确保证据证明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对审判人员和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那么无罪推定原则可能会导致公众对司法系统失去信任,从而影响到司法的正常运作。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在维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基本权益,我们要求检察机关、法院和学术界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以提高刑事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益。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论文提要:当今,无罪推定原则已被不少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仍有完善之必要。
现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基本内涵的认识、价值与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不足措施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无罪推定①,是有罪类推的对称,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的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各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在与古罗马与雅典时期,无罪推定已经萌发。
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
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②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基本内涵进行分析:1、只有法院才可以做有罪决定的宣告,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的法制要求。
从中不难看出该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定罪权是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作为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基石,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原则意义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罪责提出质疑时,法院应从无罪的角度出发,要求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法院应持无罪推定,并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刑法的各个环节,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等。
在所有这些阶段,都应当始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原则意义1. 保护人权和自由: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和执法机关应始终以无罪推定为基础,确保不无故剥夺被告人的自由。
2. 倒逼执法严谨: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确保其证据充分、严密、合法。
这有助于预防执法机关的滥用职权和非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3. 防止冤假错案: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能够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法院会更加审慎地对待证据,避免错误的定罪。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方法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控方举证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即控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只有在足够的证据面前,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2. 犯罪事实质证:法院在判断被告人有罪之前,要求控方提供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质证。
这意味着,控方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还需要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平等保护原则: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时,法院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不对被告人进行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无论是被告人还是控方,都应获得平等的机会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四六、总结无罪推定原则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保障被告人权益、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石。
简述无罪推定原则

简述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原则,它规定在法律上,每个被控重罪的嫌疑人都假定没有犯罪,也就是说,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有被宣告无罪而不被认定有罪的权利。
事实上,无罪推定原则被认为是保护受害者的基本人权,它是司法一贯的原则,每一个嫌疑犯都可以在法律上合法的被认定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将一个嫌疑人假定为无罪,即在有排除怀疑外,不大可能发生犯罪事件发生后,怀疑人就被宣告有罪,这要求犯罪指控者在法院上提出足以使怀疑人宣告有罪的明确证据。
如果指控者未能提出足以使怀疑人宣告有罪的证据,则推定怀疑人无罪,不必强迫怀疑人出庭,也不必支付赔偿金予受害者。
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是,无论嫌疑人的性质如何,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他们犯有罪行,否则方可宣告其无罪。
此外,犯罪指控者正如拥有主动证明宣告其有罪的责任,嫌疑人拥有被宣告无罪的权利,嫌疑犯被宣告无罪不受任何补偿。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是对犯罪的证明以及犯罪的态度的一种要求,而不是拒绝犯罪的推定,从而保护司法公正性。
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权利,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使受害者免受意外有害处罚,防止公众将怀疑犯罪的案件诉诸暴力。
此外,它还有助于维护每个嫌疑人的人权和自由,防止根据不牢靠的证据强行宣告有罪,使受害者免受虚假指控,这符合法律道德的原则和注重司法公正性的理念。
无罪推定原则也支持布尔条件,即假定受到指控者所面临的罪行不能被证明是正确的或者令人信服的,只有当它被彻底证明无论是在公开判罪过程中还是在审查中,指控者才能根据现有的证据合理考虑被宣判有罪,否则将被视为无罪。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坚实有效的保障,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它是司法关系最基本的原则,为受害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每个嫌疑人的自由和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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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原则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司法准则,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合理因素,但却因传统法律观念的束缚而没有在立法中完全确立。
本文分析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的适用现状,并阐述了如何更好地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国际司法准则无罪推定原则
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利益”原则。
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中,针对封建专制野蛮的有罪推定刑诉制度而提出了无罪推定,并进行了理论阐述,首先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中确立。
①
一、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含义
“无罪推定”亦称”无罪假定”,是现代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人权保障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前,在法律上应假定或推定其无罪②。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与”有罪推定”相对应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有权作有罪认定的机
关,除了人民法院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确定任何人有罪;
其次是人民法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
定罪不仅要靠证据,还要靠程序,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不能认定某人有罪。
这些程序条件包括:(1)必须经过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才可以对一个人定罪,不允许脱离法定程序去追诉、审判犯罪行为;(2)必须以生效判决的形式来确定被告人有罪,法院拥有决定被追诉者是否有罪的最终权力;(3)被追诉者的罪行须由追诉机关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被追诉者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最后,在诉讼过程中被追诉者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
笔者认为,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诉讼地位是”无罪推定”的必然结果,然而要保证诉讼主体地位的贯彻落实,在被判定有罪前不能被先入为主地认为有罪,除需要履行配合司法的义务外(国家要有合理理由才能对公民展开刑事追诉,要求其承担该义务),应该拥有无罪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利,并有相应的实现途径及方式,可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与追诉者进行程序上的抗辩。
国家应当确保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足以与国家追诉机关相对抗的资源和手段,使国家与个人之间天然的力量不平衡状态得以矫正。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的适用现状
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同时第162条第3款规
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有学者认为以上条款就是新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从而将无罪推定正式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法定原则。
这一原则与西方国家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基本上是相同的,其精神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来了,但是法律中对于”……如实回答”的规定和无罪推定原则是相矛盾的。
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透析,结合无罪推定的实质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程序规则及具体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甚至矛盾之处,这些内容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的,甚至是违背其本意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证据法上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被告人的罪行必须依法证明才能确定,这其中就要求了合法机关、合法程序及法定的证据的应用。
既然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显然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内容不符③。
2、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沉默权,而且在第93条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但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建立。
作为刑讯逼供的根源的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和实践情况所致,导致我国刑讯逼供盛行。
这也是与无罪推定原则背道而驰的。
3、无罪推定的普及教育不够,导致执法人员人权意识淡薄,主观定罪思想严重。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知识、自我保护
意识缺乏。
4、刑讯逼供未能杜绝,滥用待审羁押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现象大量存在。
另外,《刑诉法》未规定在途期限,只是笼统地规定,这就导致了很多司法机关利用这一间隙延长羁押时间。
5、其他相关制度,如侦批分离制度、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证人作证制度等缺失及不完善,也是无罪推定原则不能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彻底贯彻的重要原因。
三、对如何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建议
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因素,但由于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束缚,未能完全的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鉴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对无罪推定原则予以立法的完善。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无罪推定是重要的法治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其规定在宪法中,把无罪推定规定在宪法中,可以更好的让社会各界理解并尊重此项原则。
其次,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在总则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最直接明确地表明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含义,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为有罪之前,应该推定或假定为无罪。
只有这样,才能不仅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且体现了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的权威。
再次,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保持沉
默,被告人不必自我归罪,当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对此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也有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由于现有司法资源的匮乏以及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完全确立”被告人的沉默权”目前不是太现实,但是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最基本的要求。
据此,侦查人员采取暴力、胁迫、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嫌疑人的供述不具有证据能力。
从当前我国的司法与世界接轨的外部环境来看,确立此规则使我国司法从传统的”工具主义”观念中走出来,是从根本上对人的主体性的普遍认同。
最后,从程序设置上实现控辩双方的真正平衡。
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的对抗因素,但这种没有改变整个刑事诉讼模式即职权主义的大环境,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失衡仍较为明显。
为此,从程序上设置一些规则十分必要:1、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并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权利来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建立证据展示制度。
规定在庭审前,控辩双方要对在庭审上出示的证据及证人的名单相互展示,尤其是控方,一定要承担主要的展示职责。
3、建立交叉询问制度。
在法庭调查阶段,由控辩双方依次陈述主张和意见后,对各自的证人进行主询问,然后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的证人进行反询问。
这样可以更及时有效地发现案件真实。
④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应该在转变传统”犯罪控制观”的价值观的基础上,彻底根除”有罪推定”的封建思
想根源,建立一整套程序规则和具体制度,以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内容的实现,从而真正树立起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思想。
注释:
①余婷婷王瑾林奕水,论无罪推定原则[j], 法制与社
会,2011,02(中):18.
②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第一版)[m],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3.6:154.
③范小云丁祥雄,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2,8:57.
④宋青松,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完善[j],中国商界,2010,11:325.
作者简介:王跃华,男,汉,江西丰城人,上海大学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