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作用与不足文档
怎样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论文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贯彻和运用好这一原则成为司法实践者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作用、应用现状及如何完善进行论证,以便更有利这一重要原则的贯彻执行.关键词:刑事诉讼;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原则是在以否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刑事案件更加复杂多样,而当前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要破除旧观念,树立新理念、将无罪推定原则根植于全体执法人员的思想中,贯彻于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是社会现实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课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无罪推定,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自然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的标志,该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任何人非经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有罪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有罪,享有被认为无罪的权利。
我国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人权保护方面。
”人权”作为人们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历来是国内外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
从本质上讲,无罪推定不是对被告人作出的无罪判定或终结性结论,而是在法律上对他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的保护性假定或拟制。
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具体表现在:首先,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在封建纠问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实行”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被”纠问”的对象,不能成为真正的诉讼主体。
因而,冤假错案、刑讯逼供丛生,根本谈不上对公民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权的保障。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推定有罪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常认定被告有罪的假设。
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一种法律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在未经过充分证明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备受重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源于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一种针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程序完成后,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
该原则反映了人权、公平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不断提升。
尤其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该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判有罪。
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和问题1. 客观证据不足:在某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难以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从而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2. 审判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影响司法公正。
3. 侦查手段和胁迫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胁迫或侵犯人权的手段,被迫承认有罪。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面临困难。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首先,我国应通过立法明确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目前,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明确的规定。
立法机关应加大力度,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要求,明确无罪推定的适用范围,防止过度的法律限制和司法便宜主义的滥用。
其次,我国应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应用。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应以无罪为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无罪推定义务。
司法机关应确保庭审程序的公正和独立,严格遵守法定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加强对于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评估,保证法律上的证据充分、合理和有力,避免非法证据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第三,增强执法机关的能力和素质,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执法机关应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办案能力,提高判案水平。
同时,执法机关应加强对于侦查取证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和滥用刑事诉讼权。
除了在法律和司法实践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还可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知和支持。
通过宣传教育,公众可以了解到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意义和价值,增强维护自身权益和提高法律意识的能力。
可以通过举办公开讲座、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等形式,普及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任务。
需要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的加强和执法机关的提升能力来实现。
同时,还需要加强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支持和认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的氛围。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朝着更加公正、透明和科学的方向发展。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它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无罪。
这一原则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罪推定,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由控辩双方负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根据该规定,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无罪推定权,即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得到了积极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被告人无罪推定权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辩论终结后,法庭宣布休庭,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在法庭辅助区讨论判决,并作出判决书。
对被告人而言,辩论终结后既不能再增加指控罪名和事实,也不能再事实上推定有罪。
”这一规定保证了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无罪推定权的实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律师参与审判、当庭辩论、证据收集和交叉审讯等制度,进一步增强了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可能的冤假错案。
在具体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应以证据为依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判处其有罪。
否则,应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将被告人认定为无罪。
这样既能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又能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威信。
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不仅在审判过程中起到了保护被告人权益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无罪推定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必须依据证据作出判断,这就要求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质证,提高了审判活动的效率。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这一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整个过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是由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随后成为了一项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准则。
而它为什么能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原则呢?原因在于其蕴含的深远意义。
刑事诉讼过程本是一场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相对抗的过程。
在这之中,公安司法机关出于主导地位,这可以理解为:国家公诉人对个人进行公诉,实际上已经隐含着相信此人有犯罪倾向的意思,这样,无疑不利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将个人置于一个绝对劣势的地位,而法官必须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地做出裁决,否则公民的权利更加不能被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是在判决前给予个人应有的权利而将公民置于合法地位,这会使得公权力与个人权利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这是正当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精神,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
”这条规定体现着无罪推定的一些原则,比如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的称谓,废除了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制度,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否认责任。
这些表明中国是朝着一个正确民主的目标前进着。
但就无罪推定的真正内涵来讲,我国还尚未确定这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
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沉默权。
依无罪推定原则来看,控方负责举证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并且第12条的内容已涉及此方面,这就间接说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在审讯中保持沉默。
但《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这实际上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做出承认自己有罪的陈述或是说明自己无罪,再往前推一步便可以想象出,这是有罪推定的体现。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我国立法中的完善

原 则 ,并逐 步演变成 为现代民主 法治社会 的理 论基 石。我
国现行法律关于无罪推定 原则的规定 与无罪推 定的 国际标 准还存在差距 ,仍有 完善之必要。
一
联 合 国通 过的许多 国际性文 件也都规定 了无 罪推定 的基 本
原则 。
、
无罪 推 定 原 则 的 内涵 及 价 值 追 求
时 ,根据法律 ,他 应 当看作是无罪的人。 ”在法律上最早将 无罪推定规定 为刑事诉讼基本 原则 的是 18 7 9年法国 的 《 人 权宣 , 以 后 各 国 纷 纷 仿 效 法 国的 做 法 ,陆 续 将 无 罪 推 定 原则规 定 到宪法 或刑 事诉 讼法 中 ,第 二 次世界 大战 以后 ,
第 1 8卷
第 1 期
琼 州 学 院 学 报
J un l f in z ol nv ri o r a o o g h t U ies y Q t
Vo . I . No 1 1 8 . F bn r . e m v 2O11
2 1年 2月 01
论无 罪 推 定 原则 及 其 在 我 国立 法 中 的完 善
所 谓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 未经法 院依 法定程 序审理判 决 ,不得 被确定有罪或者应该 推定为无罪 。其具 体内涵可 以从 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其一 ,无罪推定 原则规定 了对被
二 、我 国 在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的 立 法方 面 存 在 的 不 足
我国 刊事诉讼法》 第 l 2条规 定 , “ 未经人 民法 院依 法判决 ,对任 何人都不 能确定有罪。 ”第 10条 、12条规 4 6
擅 断和有罪推定 的斗争 中建立起来 的 ,其核心思 想为 “ 被
告不 等于罪犯 ” ,其价值追求在于确立 了被追诉人在刑事诉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5篇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5篇第一篇: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这一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整个过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是由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随后成为了一项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准则。
而它为什么能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原则呢?原因在于其蕴含的深远意义。
刑事诉讼过程本是一场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相对抗的过程。
在这之中,公安司法机关出于主导地位,这可以理解为:国家公诉人对个人进行公诉,实际上已经隐含着相信此人有犯罪倾向的意思,这样,无疑不利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将个人置于一个绝对劣势的地位,而法官必须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地做出裁决,否则公民的权利更加不能被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是在判决前给予个人应有的权利而将公民置于合法地位,这会使得公权力与个人权利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这是正当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精神,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
”这条规定体现着无罪推定的一些原则,比如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的称谓,废除了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制度,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否认责任。
这些表明中国是朝着一个正确民主的目标前进着。
但就无罪推定的真正内涵来讲,我国还尚未确定这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
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沉默权。
依无罪推定原则来看,控方负责举证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并且第12条的内容已涉及此方面,这就间接说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在审讯中保持沉默。
但《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浅析无罪推定在中国的适用性

浅析无罪推定在中国的适用性【摘要】随着近期一系列的冤家错案被媒体报道出来,中国的法治建设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中国的刑法体系遭到公众的深深质疑,笔者剖析众多案件,抽丝剥茧后认为出现一系列刑事问题很大原因在于刑法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应性落实不到位。
笔者层层分析无罪推定的现实缺陷,并据此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中国司法能够更加完善。
【关键词】无罪推定;刑法;适用性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应推定其无罪。
从狭义广义角度来说,[1]狭义的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够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广义的无罪推定原则除了包括前面所有的,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被告人有拒绝陈述的权利以及疑罪应作无罪处理等内容。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有现实缺陷(一)由于我们一直都是传统的纠问制诉讼制度,加上我国传统观念主旋律是重义务轻权利,通常赋予刑事审判机关很大的权利,忽视个人权利保护。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
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而据美国学者的解释,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查官、法官应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2]这意味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之一。
因此,把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说成是无罪推定原则,忽视了该原则的内在要求。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排除一切由非法手段获得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
而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并未全面规定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如未明确规定排除刑讯逼供及非法方法得来的证据,也未明确追责制度,使法律规定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而形同虚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作用及不足[摘要]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无罪推定是一项自然原则,是人权实现的一项基本准则。
本文阐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及其确立的意义,并剖析了构成无罪推定原则的三个具体规则:疑罪从无、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和沉默权。
通过分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现状中的问题,指出了目前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困难,同时也指出了这方面存在的有利条件。
笔者认为,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不能一步到位,而需要逐步实现,并就此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 无罪推定原则人权证据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由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
其经典表述为,一个人在未确定为有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
只要还不能断定已经侵犯了给予其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以前,不得认为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是法律拟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法院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法院经过审判,才能最终确定并宣告被告人有罪,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此项权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
其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宣告为有罪之前的人格权不受侵害。
在法律上明确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是诉讼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从法律上不能确定为有罪之人,法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审理,判决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所谓无罪推定,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
[1]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
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的渊源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
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
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
该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及特点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质上是把过去由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交到由起诉机关承担,这是证明责任的一次重新划分。
过去,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推定其有罪,即“自证无罪”、“自证其罪”或“有罪推定”;新诉讼法规定:如果起诉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确定的无罪判决,即“公证有罪”或“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从“自证无罪”到“公证有罪”,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我国刑诉法产生了一次巨大的飞跃。
因为它保护的不仅是被告人的利益,而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
因为每个人都有成为被告人的可能。
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控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呢?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非常复杂,证明要求很高,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某种强制措施的限制,既无权收集证据,又无法进行调查,根本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即使能提出某些证据,也往往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一样承担证明责任,势必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让被告人负证明责任不符合法治公平的原则。
其次,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容易使司法人员推卸自己的证明责任,消极地依靠犯罪嫌疑人自我证明有罪或无罪,对查明案件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
其三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无罪推定原则确定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其有罪的结论。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的含义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罪行,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应如实陈述无罪的事实,并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或线索。
这一点我们与西方国家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
西方国家的法律包括港、澳、台等地方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回答警方的提问。
而我国则不同。
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因此法律上不能允许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或作虚伪陈述。
②“对有罪者,要求他如实交代罪行,有利于侦查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对无罪者,要求他积极与侦查机关配合,以协助查明事实真相,查获真正的犯罪分子,同时使他本人尽早解脱嫌疑。
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不等于其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等于其有沉默权”。
法律的这一规定,从刑事诉讼的实践出发,挣脱了传统证明责任概念的束缚,走出了西方证据理论的误区,既有利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又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非常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但是任何事情都是发展的、变化的,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的另一项人权“沉默权”也会写入法律的。
“沉默权”问题目前在法律界的争论也非常激烈。
四、无罪推定原则特点:1、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个称谓问题。
因为立法上没有使用“不能称为罪犯”和“假定其无罪”等表述,而是使用了“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
2、在证明责任问题上,更加强调国家机关实质上的证明责任。
在完成这种证明责任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对抗,而是强调辩方的配合,如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等。
当然并不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确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行为标准。
刑诉法第129条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明确对侦查案件的事实或证据作出了具体要求。
这实际上是加重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控诉职能的责任,以便更好地支持检察机关出庭公诉。
不仅如此,刑诉法第140条第1款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其目的在于加强控诉方的举证配合。
该条第4款还特别规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另外,在庭审方式改革上,加重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使之由过去的“帮审”成为“主诉”,法官则成为真正的居中裁判者,主要负责庭审指挥工作。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在我国也有例外的情形,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刑事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这类案件,司法机关应首先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责任,然后才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证明其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举证责任,否则,将以非法所得论。
这种由犯罪嫌疑人负举证责任的情况,在证据理论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五、“无罪推定”原则作用——保障人权,惩治犯罪“无罪推定”原则是《刑诉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只有正确运用“无罪推定”原则,才能使有罪的人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如何正确运用“无罪推定”原则实质上是如何正确运用证据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把握好六个环节: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被告人供述,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对我国司法经验的科学总结。
根据这一原则,司法人员在认定事实和处理案件时,必须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的收集和判断,要依靠调查研究;对被告人的口供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不要轻信,同时要重视被告人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
本条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要做到以下二点:首先,司法人员在思想上要树立忠于客观事实的信念,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注重对被告人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调查,而不是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去追求被告人口供,更不能用非法手段去诱供或刑讯逼供。
其次,司法人员要正确对待被告人口供。
不轻信口供,不是对任何口供都不相信,而是强调对待口供要特别慎重。
口供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一原则是根据历史上因轻信口供而造成冤假错案的教训而确立的。
由于被告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利害关系,其供述要受本人思想、心理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其真实程度差异很大,只就口供本身进行分析判断,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则很难判断其真伪。
因此,我国法律要求司法人员重视对口供的查证核实,并不是否认口供证据的重要作用,而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最后,司法人员要重视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的运用。
为了防止错案,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为了防止放纵犯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而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足以从整体上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且可从中得出惟一结论的,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贯彻实施,从另一个角度制约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
2、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刑诉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证据运用这一原则,无论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还是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都应当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该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司法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都要对证据进行查证核实。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全面贯彻,是查明证据的真伪和正确判断其证明力的重要保证。
3、忠于事实真相。
我们在运用证据时,要尊重证据的客观性,因为客观性是证据的最根本属性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