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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法院判决“小三”全额返还“男友”配偶107万判决书全文“近日,一则上海杨浦区法院判决“小三”全额返还“男友”配偶107万的报道,在微博上又引起了法官、学者及律师的热议,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就是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
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表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几经反复,但在公布的正式稿中还是删除了“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条文。
(2008年12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5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因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要求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补偿金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除外(2010年6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同居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配偶者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同居一方主张返还的除外。
(210年11月征求意见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在《婚姻法解释(三)》起草制定过程中,受社会公众关注度最高的就是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为什么正文删除了这条?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普遍客观存在。
在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多数情况是隐瞒手段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如果是该笔补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则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另一方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因此,“小三”应当返还。
男子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小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

男⼦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男⼦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近⽇,深圳龙华法院受理了⼀男⼦与妻⼦、及其第三者之间情感纠纷所引发的多件民事诉讼案件,不仅涉及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诚义务、抚养费⽀付标准等内容,更是涉及合同效⼒认定等法律问题。
第⼀案丈夫出轨赠房产,妻⼦起诉追回谢某(丈夫)与郑某(妻⼦)结婚三⼗余年。
婚内谢某在外结识了另⼀⼥⼦万某,长此以往⼆⼈发展成了恋爱关系。
随后2012年,第三者万某产下⼀⼥,万某称孩⼦是谢某的,并以此为由向谢某索要钱财,谢某慷慨地转账百余万全款购买湖南的⼀处房产,并登记在万某其⼥名下。
然⽽谢某的妻⼦郑某在发现谢某出轨赠房事实之后,将谢某、万某及其⼥⼉三⼈诉⾄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111余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
更是令⼈惊讶的是,在郑某起诉后,谢某与“⼥⼉”进⾏了亲⼦鉴定,结果显⽰“⼥⼉”并未谢某亲⽣。
(此处应该有绿⾊)最后,郑某起诉返还房款及利息案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万某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谢某夫妻。
然⽽,这才是这⼀连串案件中的第⼀个!第⼆案百万财产赠⼩三,赠与认定⽆效紧接着在2021年,郑某再次诉⾄法庭,要求万某返还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民币547万余元及资⾦占⽤利息181万余元等。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之间的赠与合同⽆效,并判决上述三⼈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
在此值得公众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妻⼦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男⼦赠与第三者⾏为⾃始⽆效。
这⼀结论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三条、第⼀百五⼗五条、第⼀百五⼗七条等法律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始⽆效,对当事⼈均⽆法律约束⼒,当事⼈因该⾏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谢某在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婚外第三⼈发展成恋情,明显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社会公序良俗。
婚内一方赠与小三,另一方可以撤销

婚内一方赠与小三,另一方可以撤销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原告:林艳玲。
委托代理人:李梅,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宝升。
委托代理人:罗静,系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锡艳。
委托代理人:寇连震,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林艳玲与被告张宝升、任锡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艳玲及委托代理人李梅、被告张宝升的委托代理人罗静及被告任锡艳的委托代理人寇连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诉称:1986年初,原告林艳玲经人介绍与被告张宝升相识,1987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
2013年11月11日被告张宝升为被告任锡艳出资购买一台奔驰轿车。
原告林艳玲与被告张宝升系夫妻关系,而被告张宝升不经原告许可,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购买了车辆,严重损害了原告林艳玲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任锡艳返还辽BXXXXX号奔驰轿车一辆的价款454800元及2013年11月8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任锡艳负担。
被告辩称被告张宝升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任锡艳的奔驰轿车是我不经原告许可将夫妻共同财产454800元赠予被告任锡艳,被告任锡艳用这笔钱购买了案涉的奔驰车,购车款是张宝升支付的,但是该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该由任锡艳返还。
被告任锡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原告一直是被告张宝升公司的员工,被告张宝升是基于老板和员工关系将奔驰轿车赠予给原告本人。
该奔驰轿车早已经实际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
被告张宝升将奔驰轿车赠予给答辩人,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返还车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婚外情期间给予小三的财物能否要回

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些⼈在婚后可能出轨在外养⼩三,甚⾄还会赠送⼩三⼀些财物,那么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关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
夫妻⼀⽅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应为⽆效⾏为。
⽆偿赠与“⼩三”财产属于⾮因⽇常⽣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财产权益;⽽且由于第三者是⽆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为。
因此,赠与“⼩三”财产⾏为理当认定⽆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擅⾃⽆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除⾮⽆过错⽅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是⽆权主张分割的。
所以,⽆过错配偶⽅完全有理由要求“⼩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应当⽀持全部返还。
⼆、婚外情的法律责任单纯的婚外情只受到道德的谴责,不受法律调节的。
但是如果以夫妻名义与他⼈同居的,或者是配偶⼜与他⼈结婚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为。
这是涉嫌构成重婚罪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规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起诉离婚的话,有外遇的属于有过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给⽆过错⼀⽅补偿,财产要少分,这是民事上的责任。
综合上⾯的介绍,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丈夫有婚外情,并给小三转账怎么办?原配可起诉小三返还财产(赠与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住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告一:姓名,性别,民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住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告二:姓名,性别,民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住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二向被告一赠与xxxx元的行为无效。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xxxx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xxxx 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二依法于xxxxx民政局登记结婚。
近日原告才得知,被告一与被告二于xxxx年开始有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据原告不完全了解,被告二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各种方式赠与被告一财产至少xxxx元。
原告认为,被告二赠与被告一的财产属于原告与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该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且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的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被告二向被告一的赠与行为无效,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返还被告二赠与被告一的全部财产。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1。
泸州小三赠与撤销经典案例

泸州小三赠与撤销经典案例
案例一:
泸州二奶遗赠案
黄某与蒋某系夫妻,张某系第三者,黄某生前立下遗嘱,将其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赠给张某一人所有,其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
黄某去世后,张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某的拒绝,张某遂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虽然该案判决的落脚点及引发的讨论焦点均在于遗嘱违反公序良俗无效,但两级法院均在判决书中认定黄某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某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份应属无效。
案例二:
郎咸平与小三赠与案
知名财经人士郎咸平给小三和小三她爹各买了一套房,与小三感情破裂后,先是自己起诉小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购房款被驳回;后联合前妻,让前妻起诉自己与小三等人,称郎咸平非法处置夫妻婚内财产,要求小三返还购房款,结果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三:
岳阳追讨房款案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汇款138万元给情人付某购买房屋,登记在付某名下。
两人离婚后张某才知晓此事,遂向华容县法院起诉付某要求返还138万房款,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对于这138万元,没有证据证明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刘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则,赠与无效。
让小三还钱经典案例
让小三还钱经典案例
夫妻一方在婚内赠与对方大量财产,原配是否有权追讨?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今天上午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一起男子在婚内赠与他人21万、原配起诉追讨的案例。
在庭审现场,原告汤某某向法庭陈述,她和丈夫崔某某在2013年结婚,去年10月发现丈夫崔某某与李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发现崔某某私自挪用夫妻共同财产21万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和现金给付的方式,分数次将该款项转账给李某某。
得知此事之后,汤某某一直向李某某追讨款项,但都没有得到对方的回应。
陌生的号码她也不接的,因为她知道我是跟她要钱的,因为她想私吞这个钱,不想还给我,典型的诈骗犯。
汤某某一气之下,将丈夫崔某某和李某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款项。
成为被告的崔某某在庭审现场表示,他与李某某是在逛街时相识,加上微信后经常聊天,两人很快有了感情,不到一个月时间就给了对方21万元钱。
丈夫赠与“小三儿”的财产能追回吗
已婚人士有第三者,并豪爽地把夫妻共同财产拱手送人的案件越来越多,原配与“小三儿”对财产的争夺战也愈演愈烈。
然而由于法律适用及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各有不同,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作为原配或“小三儿”,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案例1:原配告“小三儿”铩羽而归李毅很有经商头脑,这么多年,他带着妻子陆佩做过很多生意,夫妻俩拥有资产上千万。
他们的婚姻安然走过了两个七年之痒,但半路突然杀出了个程咬金―李毅有外遇了。
毫无悬念,这个女孩比陆佩年轻很多。
她叫石婷,是酒店的服务员。
认识李毅后就办理了辞职并和李毅同居。
为了哄石婷开心,李毅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11万元,给石婷买了辆车。
同居期间,李毅陆陆续续向石婷的账户汇款65万元。
为了稳住地位,绑住财神爷,石婷为李毅生了个男孩,这让一直苦于没儿子的李毅喜出望外。
于是他彻底搬出了自己的家,公然和石婷住在一起。
陆佩得知这一切后,对婚姻心灰意冷,向法院提起了离婚。
与此同时,她还分别以石婷和李毅为第一、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李毅向石婷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石婷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6万元。
法院认为,陆佩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毅和石婷之间的经济往来属赠与行为;另外,从李毅和石婷的账单结算情况看来,石婷已将涉案款项汇入李毅的账户,即便存在赠与行为亦已返还。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陆佩所有诉讼请求。
陆佩认为法院未将二被告的不正当关系作为争议焦点,有失妥当,何况石婷汇出的所谓还款资金极有可能来源于李毅,因此判决后陆佩向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补充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现在陆佩已经提起离婚诉讼,若陆佩认为李毅对涉案钱款的处分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夫妻齐上阵“小三儿”完败王刚是一个私企老板,妻子陈云赋闲在家。
2006年,王刚在一次民间骑行活动上结识了何婧。
小三赠与返还案例
小三赠与返还案例在爱情关系中,存在小三现象是件令人痛心的事情。
然而,在一些案例中,小三并非完全是坏人,甚至出现过一些被称为“小三”的人物自愿放弃与原情侣的关系,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财产赠与返还的情况。
以下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小三赠与返还案例,以此进一步探讨相关法律与道德问题。
双方当事人A先生和B女士曾有一段感情关系,他们交往多年,但由于一系列原因,A先生与一位名为C女士的第三方发展出了一段婚外情。
情感的错综复杂使得B女士与A先生的感情走到了尽头。
在分手后的一段时间里,C女士也意识到自己对A先生的感情已经逐渐淡化,她希望能够给B女士一些补偿以平息自己内心的愧疚与懊悔。
C女士在与B女士秘密接触之后,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进行财产赠与返还。
根据她们三人的约定,C女士将自己在感情关系中获得的一些财产返还给B女士作为一种补偿,并表示由于自己曾插足别人的感情生活,非常后悔并对B女士表达了歉意。
B女士接受了C女士的诚意,并与律师一同起草了一份协议,明确了财产赠与返还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根据协议,C女士将返还给B女士一套房产以及一定数额的购物卡等财产,并在法律意义上确认将不会再对B女士造成任何经济和情感上的伤害。
这个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财产赠与返还属于合法行为。
在婚姻和感情关系中,各方的财产权益问题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而在本案中,C女士和B女士主动选择了通过协商、返还财产等方式来进行解决,既减少了诉讼纠纷的发生,也体现了双方的善意和对彼此的尊重。
其次,从道德角度来看,C女士的赠与返还行为也值得肯定。
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勇于进行自我反思,不仅向B女士表达了歉意,还通过实际行动进行了补偿。
她的行为体现了一种责任感和对爱情伦理的尊重。
同时,B女士的接受和原谅也显示了她的宽容与大度。
然而,应该强调的是,该案例并不能简单地成为一种范例。
每个感情问题都有其独特性,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也因人而异,不能直接套用。
做人小三被收回钱财的经典案例
做人小三被收回钱财的经典案例妻子起诉男子赠与小三的行为无效,拿回房子和600万10年前,男子出轨小三,还有了一个女儿,这10年间,男子花111万全款给小三买了一套房,还陆续给了小三547万。
但恶人自有恶人磨,一张亲子鉴定书戳穿了小三的谎言,10年前出生的女儿竟然不是男子亲生的。
这个时候,忍了10年的妻子一纸状书把丈夫、小三、小三大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子和547万及利息,法院同意了。
但是这钱还没还,小三就又跟男子生了个小女儿,转头就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48万元等,目前这起案子拟安排2022年2月开庭。
婚后除了指定的赠与和遗产,任何收入都是夫妻共同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案例中的男人出轨十年,妻子其实早就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收回丈夫赠与小三的财富,为什么一直忍耐小编无从得知,不过妻子把起诉丈夫的时机放在了私生女被证明不是亲生的这一刻,拿捏得确实很到位。
孩子不是亲生的,丈夫没有赡养义务,无论怎么说,小三都别想拿到一分钱。
只是万万没想到,小三有后招。
小三:大的不是亲生的就想把我甩开?我再生一个法律上,非婚生子与婚生子权利是平等的,而抚养费一般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规定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
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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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法院判决“小三”全额返还“男友”配偶107万判决书全文“近日,一则上海杨浦区法院判决“小三”全额返还“男友”配偶107万的报道,在微博上又引起了法官、学者及律师的热议,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就是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
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表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几经反复,但在公布的正式稿中还是删除了“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条文。
(2008年12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5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因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要求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补偿金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除外(2010年6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同居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配偶者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同居一方主张返还的除外。
(210年11月征求意见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在《婚姻法解释(三)》起草制定过程中,受社会公众关注度最高的就是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为什么正文删除了这条?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普遍客观存在。
在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多数情况是隐瞒手段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如果是该笔补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则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另一方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因此,“小三”应当返还。
但返还的范围是全部还是一半呢?该条又规定的“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不是和“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矛盾呢?我们理解,如果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使用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的补偿,那么其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如此复杂之问题,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
当时在任的最高院民一庭杜万华庭长曾表态,在今后地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善良风俗;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家庭的稳定;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
目前同案异判现象突出,期待尽早以案例指导制度加以统一。
这种同案异判的情况两年来仍在继续,值得关注、亟待解决!”附: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判例报道原文豪掷百万包“小三”妻子讨还没商量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本报讯一直以为被丈夫宠爱有加的金女士万万没想到,丈夫居然背着自己在外包养“小三”。
更让金女士吃惊的是,丈夫在与“小三”一起的三年多时间里竟先后82次向“小三”转账达100余万元。
近日,金女士以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三”返还100余万元。
杨浦法院判决丈夫赠与行为无效,“小三”需全额返还上述钱款。
2003年11月,金女士与丈夫周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幸福并育有一儿一女。
2009年5月,周先生在朋友聚会时认识了当时还是上海戏剧学院学生的杨小姐,两人随即发展为情人关系。
2009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周先生向杨小姐账户转账82次,支付“生活费”共计100余万元。
而金女士直到今年3月才发现两人的不正当关系,对丈夫花费巨款包养“小三”的行为更是大感震惊。
愤怒的金女士遂将杨小姐告上法庭,认为丈夫的行为系擅自处分,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杨小姐取得上述财产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收取的100余万元“生活费”理应返还。
周先生在庭审中承认,确实未经金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小姐,并同意由杨小姐将全部款项直接返还给金女士。
杨小姐称自己虽在2009年就和周先生在一起,但直到今年年初才知道周先生已婚,自己也是受害者。
周先生转账给自己的钱款是两人恋爱期间共同生活的开销费用,并不是周先生对自己的赠与,自己从未从周先生处获益,所以请求法院驳回金女士的诉请。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向杨小姐交付钱款的行为属赠与行为。
周先生将大额钱款赠与杨小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金女士的同意,严重损害了金女士的财产权益,且周先生的赠与行为系基于其在婚外与杨小姐之间的不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所以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杨小姐将收取的100余万元返还金女士。
82次转账107万元是赠与还是“补贴”3年多的时间内,一个男人分82次转账到同一个银行账户共计107余万元。
账户的主人杨柳一直以为,这些钱代表着男友蒋磊对自己的爱,直到今年年初才知,原来“男友”已婚多年。
而他的原配丁洁发现丈夫与杨柳的关系以及丈夫给了杨柳那么多钱后,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杨柳归还这笔巨款。
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该案最出判决。
原配:丈夫转账给“小三”侵犯自己财产权原告丁洁诉称,自己和蒋磊是夫妻,双方于2003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
2009年,丈夫在朋友聚会时认识被告杨柳,随即发展为情人关系。
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间,蒋磊向杨柳转账支付共计107余万元。
丁洁认为,上述款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蒋磊未经自己同意赠与被告杨柳,系擅自处分,侵犯了她的财产权,且杨柳取得上述财产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
这才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蒋磊在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间向被告杨柳所作的涉及107余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杨柳返还原告107余万元。
丁洁向法庭提供了两被告在2013年2月21日的短信记录及被告蒋磊于2013年2月7日出具的忏悔书,证明被告杨柳在明知被告蒋磊已婚的情况下与其长期保持情人关系且被告蒋磊将大量财产赠与被告杨柳。
审理过程中,被告蒋磊未到庭,仅以书面答辩称,2003年11月17日,自己与原告登记结婚。
2009年5、6月,他在朋友聚会时认识了当时还是上海戏剧学院学生的被告杨柳,之后发展为情人关系。
2009年10月起,他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杨柳用于其消费。
蒋磊表示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同意将全部款项直接返还给原告。
“小三”:事先不知“男友”已婚107万是“生活补贴”杨柳则认可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间被告蒋磊转账支付给被告杨柳107余万元。
杨柳认为,两被告于2008年6、7月在朋友聚会时认识,2009年8、9月开始谈恋爱,2010年2月起住在一起,蒋磊每周来被告杨柳处住个两三天;上述钱款是两人在恋爱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销费用,不是赠与,蒋磊也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其转账时讲是两个人谈朋友补贴杨柳的,共82次,都是每个月给付的,其中每月支付的钱款与被告杨柳租房的房租一致,且被告杨柳也向该账户存款用于共同生活消费。
2013年年初,自己才知道蒋磊已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蒋磊也向被告杨柳要过钱,被告杨柳系受害者且未获益,原告应向被告蒋磊主张权益。
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柳提供了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被告蒋磊在与被告杨柳共同生活恋爱期间共同生活开支、每月支付生活费且两被告均向该账户存款用于共同生活消费;房屋租赁合同两份、续租单一张,证明被告蒋磊每月打款6300元给被告杨柳用于支付房租且被告杨柳租房期间按月交付房租。
对此,丁洁表示:对被告杨柳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要证明的内容,且从中可以看出被告杨柳将该账户内钱款大量用于其个人消费;对房屋租赁合同两份、续租单一张的真实性不清楚,承租人为被告杨柳且其中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只居住一人。
法院:赠与行为无效应当如数返还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蒋磊登记结婚。
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间,被告蒋磊先后82次向被告杨柳转账支付共计107余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蒋磊支付给被告杨柳107余万元的性质;被告杨柳是否应当返还上述钱款。
关于107余万元的性质,原告及被告蒋磊认为系争钱款系赠与,被告杨柳认为系争钱款系两被告恋爱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销费用。
即如被告杨柳所言,其与被告蒋磊恋爱共同生活,但被告蒋磊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先后82次均以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百万钱款而除此外未支付其他钱款,显与被告杨柳所述两被告共同生活的生活状态及日常生活常理不符,且被告杨柳在审理过程中亦陈述被告蒋磊在转账时讲是两个人谈朋友补贴被告杨柳的,故综合考量,对被告杨柳的意见难以采信。
结合被告蒋磊已婚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蒋磊向被告杨柳交付的款项为赠与。
关于杨柳是否应当返还上述钱款,法院认为,被告蒋磊将大额钱款赠与被告杨柳,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原告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且被告蒋磊的赠与行为系基于其在婚外与被告杨柳之间的不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现被告蒋磊表示系争款项直接返还给原告,故被告杨柳应当返还原告107余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蒋磊在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间向被告杨柳所作的涉及107余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杨柳返还原告107余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附:“小三”案判决书原告丁洁,女。
被告杨柳,女。
被告蒋磊,男。
原告丁洁诉被告杨柳、蒋磊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某某某,被告杨柳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洁诉称,原告与被告蒋磊系夫妻,双方于2003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
2009年5、6月,被告蒋磊在朋友聚会时结识被告杨柳,随即发展为情人关系。
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间,被告蒋磊向被告杨柳转帐支付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78458元。
原告认为,上述款项系原告与被告蒋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被告蒋磊未经原告同意赠与被告杨柳,系擅自处分,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且被告杨柳取得上述财产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