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赠与合同纠纷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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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赠与协议的法律风险

了解赠与协议的法律风险

了解赠与协议的法律风险赠与协议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且受赠人不需要支付任何的代价。

在法律上,赠与协议是可以作为一种将财产转移给他人的方式,但是在签署赠与协议之前,双方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文书的规范性赠与协议需要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形式。

在签署赠与协议之前,赠与人和受赠人需要明确协议的内容,比如赠与的财产类型、数量、价值等,以及受赠人的身份信息、赠与人的身份信息等。

如果赠与协议不符合法律规范,可能会影响赠与的效力,造成法律风险。

二、赠与人的状况在签署赠与协议之前,赠与人需要确保自己没有被限制了财产的流动性。

如果赠与人被法院冻结、查封或者被特定部门限制了财产的流动性,赠与协议的效力会受到影响。

此外,赠与人如果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赠与协议也会受到影响,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协议。

三、受赠人的状况同样,在签署赠与协议之前,受赠人也需要确保自己的身份信息和状况都是正常的。

如果受赠人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那么赠与协议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此外,如果受赠人的身份信息存在虚假或者错误的情况,赠与协议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四、赠与财产的性质赠与财产的性质也是影响赠与协议效力的一个因素。

在法律上,赠与协议只适用于可移动财产,比如现金、证券等,而不适用于不动产,比如房产、土地等。

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没有正确理解赠与财产的性质,可能会导致赠与协议效力的问题。

五、赠与协议的撤销如果赠与协议存在争议,或者赠与人或者受赠人发生了重大变化,赠与协议可以在一定的法律规定下被撤销。

在赠与协议的撤销过程中,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以避免赠与协议带来的法律风险。

以上是关于了解赠与协议的法律风险的一些介绍,赠与协议虽然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也需要双方在签署协议之前认真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风险。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赠与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

赠与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适用范围探讨一、赠与合同的基本概念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无偿性和单务性。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自愿性:赠与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赠与,受赠人亦需表示接受。

- 合法性:赠与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形式要求: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涉及不动产或某些特定财产的,法律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 合同的有效性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具备法律效力。

赠与人不得随意撤回赠与,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受赠人有明显恶意行为或对赠与人施加了不正当影响。

三、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1. 财产赠与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当属财产赠与,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财产赠与中,赠与人有权确定赠与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2. 权利的赠与除了财产外,赠与合同也可适用于其他权利的转让,例如债权的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应当确保该权利不存在争议。

3. 特殊类型的赠与合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赠与合同,例如慈善赠与合同、教育赠与合同等,虽然名为赠与,但由于其特殊目的和性质,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效力可能与一般赠与有所不同。

四、赠与合同的争议解决在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争议。

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实践中,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文书,对保障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五、总结赠与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相对广泛。

了解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无论是作为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应当谨慎对待赠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怎样的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之后,那么赠与人就要实际的转移财物的所有权,而此时如果赠与人对财物有所损害的话,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究竟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怎样的?一、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行为人违反其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的行为的心理状态。

根据过失的轻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轻过失和重大过失:欠缺一个谨慎之人所应有的注意而致人损害构成轻过失;未达到一个疏忽之人所能达到的注意而致人损害构成重大过失。

在普通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才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仅仅是在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该责任,也就是说,在因其轻过失而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赠与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第一、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请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第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

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第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财产所有⼈将⾃⼰财产赠与他⼈的,要和受赠⼈签订赠与合同。

受赠财产所有权发⽣转移的,财产赠与就算完成。

⽽赠与⼈有撤销财产赠与权利的,那么赠与合同纠纷要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范围⼈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本法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政机关处理的⾏政争议。

⼆、赠与合同撤销的情形有哪些赠与⼈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项:1、受赠⼈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

其要点,⼀是受赠⼈实施的是严重侵害⾏为,⽽不是轻微的、⼀般的侵害⾏为;⼆是受赠⼈侵害的是赠与⼈本⼈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等),兄弟姐妹。

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2、受赠⼈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的。

其要点在于:⼀是受赠⼈对赠与⼈有扶养义务。

⼆是受赠⼈对赠与⼈有扶养能⼒,⽽不履⾏对赠与⼈的扶养义务。

如果受赠⼈没有扶养能⼒或者丧失了扶养能⼒的,不产⽣赠与⼈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负有⼀定的义务。

⼆是赠与⼈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

三是受赠⼈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应当依约定履⾏其所负义务。

在赠与⼈向受赠⼈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如不依约履⾏其义务,赠与⼈可以撤销赠与。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产⽣的纠纷是民事纠纷,所以当事⼈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亲属自愿赠与合同

亲属自愿赠与合同

亲属自愿赠与合同亲属自愿赠与合同:关系的延续与财产的传承引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亲属之间的关系更是人类社会的基石。

在家庭中,亲属之间的相互关爱和支持是无可替代的。

而在这个关系网中,财产的传承也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确保财富的平衡和家族的和谐,亲属之间可以通过自愿赠与合同来实现财产的转移。

本文将探讨亲属自愿赠与合同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亲属自愿赠与合同的定义亲属自愿赠与合同是指亲属之间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通过这个合同,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

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自愿性和无偿性。

自愿性意味着赠与人完全出于自愿,没有任何外部压力或强制性要求。

无偿性则意味着转让财产的一方不会收到任何物质上的回报。

二、亲属自愿赠与合同的重要性1. 传承家族财富亲属之间的赠与合同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

在家族中,长辈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子女,确保财富在家族中的延续。

这样做不仅可以维持家族的经济基础,还有助于家族的凝聚力和发展。

2. 促进家庭和谐亲属之间通过赠与合同进行财产转移,可以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的家庭纷争。

通过提前规划和协商,可以减少争执的发生,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这对于家庭成员的情感关系和社会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3. 降低赠与税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财产赠与会征收一定的赠与税。

通过亲属自愿赠与合同,可以合理规划财产的转移,降低赠与税的负担。

这对于家族财富的长期保值和家庭的财务规划都有积极的影响。

三、亲属自愿赠与合同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1. 合同的有效性亲属自愿赠与合同需要满足合同的基本要素,如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形式等。

如果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2. 财产权益的保护在亲属自愿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

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赠与人还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保留财产使用权等条款,确保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继续享有财产的使用权。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并由受赠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但赠与行为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的成立1.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没有被国家法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即表达赠与意向是真实的,没有被欺骗、误解、胁迫等非自愿因素影响;3.涉及的财产必须是合法且实际存在的;4.赠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免引起争议。

赠与合同的效力1.赠与人在赠与时是自愿行为,无可撤销的赠与不满足法律规定;2.当赠与人生前对赠与行为有不当影响的基础上,也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例如未经继承人同意的转让行为等;3.受赠人需要及时接受财产,不然可能导致财产丧失、消耗等问题;4.合法的赠与行为需要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一定益处,从而实现公平交换的目的。

赠与合同的解除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例如赠与人重新取回财产、赠与人爱护不周、受赠人不再需要财产等。

赠与合同的纠纷处理1.双方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2.如果未能解决,则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争议;3.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则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执行。

结语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法财产、公平交换等因素,是确保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认真考虑合同的各项规定,尽可能避免纠纷的发生。

直系亲属房产过户赠与合同

直系亲属房产过户赠与合同

直系亲属房产过户赠与合同背景介绍房屋过户是指将房产所有权从一名所有人转移到另一名所有人的过程。

在房产过户过程中,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来保护双方的权益。

而房屋赠与的过户,是将房屋的所有权作为一种自愿的行为作为亲属之间的赠与行为。

在中国,亲属之间房屋赠与的比例较高,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房屋过户赠与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因此,本文档将介绍在中国直系亲属房产过户赠与中所需的合同义务和注意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房产的过户赠与合同,需要参考中国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可能与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合同条款1. 合同名称本合同名称为“直系亲属房产过户赠与合同”。

2. 合同签署双方身份证明本合同签署双方,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证明签署人的身份合法。

3. 房产证及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房产赠与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文件,证明该房屋归其所有,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证。

4. 赠与财产的申报纳税房产接受方应当在房产赠予时,履行相关税务申报手续,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5. 赠与财产交接房产赠与方应当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给接受方,并保证赠与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6. 赠与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房产赠与方在赠与财产后,不再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

若赠与方需要收回赠与财产,则应当与接受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赠与方应诉诉讼解决争议。

7. 合同违约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者承诺,则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8. 合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注意事项•房产赠予方,应当在合同中注明不再保留任何权利。

•房产接受方应当在合同过户后,履行相关税务申报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房产赠予方不能继续享有任何房产盈余收益。

•房产赠予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文件。

结论直系亲属房产过户赠与合同在保护双方权益的同时,可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8篇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8篇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8篇篇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明确赠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三条(赠与人的资格与权利):1. 赠与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赠与财产的处分权。

2. 赠与人享有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但赠与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条(受赠人的资格与权利):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享有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

受赠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五条(赠与财产的范围和条件):赠与财产包括现金、物品、股权、知识产权等。

赠与可以附有条件,如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自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时生效。

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第八条(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未尽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或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

第九条(赠与合同的解除):赠与合同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1.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 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 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4.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赠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赠与财产应当交付给受赠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赠与财产的权属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一条(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解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因赠与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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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赠与合同纠纷法律解析
赠与,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但有些时候往往适得其反,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答应送的东西,因为种种原因,赠与人要么出尔反尔不兑现给付承诺,要么厚着脸皮将送出去的财产要回来。

近三年,青浦法院审理了22件赠与合同案件。

在审理中发现,赠与行为几乎都发生
在亲人或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

这些案件中涉及了赠与合同的成立、效力和撤销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如何把握赠与成立的证据、撤销赠与的标准等在实践中也较难统一,我们不妨借助案例找寻一些答案。

【案例1】
八旬老人因被儿子驱赶心灰意冷要求撤销赠与
徐爷爷和陈奶奶是一对传统的老夫妻,养育了一双儿女。

儿子和父母同在农村,有自己的宅基地住房,还开了一家小店。

女儿大学毕业就在市区定居生活。

儿子结婚后,老夫妻与儿子住在一起,帮忙照看店里的生意,不仅没要儿子一分钱,每月还搭上不少伙食费,抱上大孙后更是忙前忙后照顾小孩。

老人家为儿女忙碌一生,对孩子也是能帮则帮。

随着日子一天一天地过去,老人转眼都年过八旬,身子骨是越来越差。

都说养儿防老,父母年事已高,本该到了儿子尽孝道的时候,可儿子见父母不但没帮衬自己,反倒成了自己的累赘,开始心生不满。

平日没有好脸色,还大声训斥,处心积虑想驱逐年迈的父母。

老人一气之下搬到市区女儿家住,后来经过亲戚朋友劝说又回到儿子家。

但情况依旧如此,无奈,为求得清净,老人叫来了女儿、儿子和很多亲戚,当场签订了《父母赡养及宅基地分配协议》,写明了将自己原先的宅基地、自留地及住宅分给儿子和女儿各一半。

原以为,财产都分了,儿子应该会态度好一点,可情况并没有得到好转。

老人心怀恐惧,又经不起轮流居住、来回折腾,心灰意冷之下,做出起诉的,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这份协议。

法院通过审理,从赠与合同的标的和合同效力入手查明事实,认为老人要求撤销赠与此房屋条款的诉请,于法无悖,予以支持。

【案例2】
黄昏恋遭儿子强烈反对母亲撤回赠与儿的房子
王阿姨老伴于2011年去世了,今年经人介绍,王阿姨认识了李叔叔,双方对彼此都很有好感,于是建立了恋爱关系。

但王阿姨的
儿子不支持。

当王阿姨计划和李叔叔到乡下宅基地的房屋里去居住时,遭到了儿子强烈反对。

儿子不希望失去这栋房屋的所有权,要求王阿姨把房屋变更到他名下,双方为此发生了多次口角。

为了安静地生活,维护自己追求爱情的权利,王阿姨和儿子在居委会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约定今后无论王阿姨是否再寻老伴,王阿姨保证将此房留给儿子一人所有,如阿姨今后另寻老伴,只同意该老伴在此房内居住,直至百年,而无任何该房产权益。

王阿姨以为这纸协议能让儿子心安,不再反对自己。

可事与愿违,王阿姨和李叔叔还是没能过上想象中的平淡生活,儿子仍然干涉自己再寻老伴,甚至大大出手将王阿姨打伤。

此时的王阿姨彻底心寒了,她考虑到儿子这样待自己,实在不值得将房子留给他。

于是,王阿姨一纸诉状要求法院撤销当时调解书上房屋的赠与。

王阿姨的儿子辩称,自己作为儿子是合格的,和母亲生活从未分过家,这栋房子本身就是家里的共同财产,不存在什么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赠与行为成立并有效,而王阿姨作为赠与人有权撤回赠与,因此支持王阿姨的诉求。

【案例3】
房屋动迁妹妹赠房予姐前妹夫认为该赠与无效
邓大姐和李大哥是夫妻,育有一子,但在儿子11岁那年,双方感情破裂,在法院调解下离婚了,当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就这样过了十几年,农村土地面临动迁,邓大姐名下一套房屋就在其中。

这套房子是当年他们夫妻俩和儿子共同申请的宅基地建房,当时邓大姐和大自己十岁的姐姐感情很好,因为丈夫也有房子,自己住在丈夫的房子里,所以申请建的房子实际上是姐姐家出的钱,也一直是姐姐家在居住。

现在动迁了,听说可以拿到100平方左右的房子,邓大姐想着姐姐家人口多,而且原先的房子也是他们出的钱,所以就和姐姐约定自己只拿45-55平方的房子,剩下的房子归姐姐家所有,并签了一份协议。

原本这样的安排是皆大欢喜的,大家都坐等拆迁分房。

但在动迁时,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动迁房子可能拿到3-4套房子,达到300平方左右。

邓大姐觉得原先的协议对自己很不公平,因此找姐姐一家多次协商,没能商量出个结果。

事情僵持不下,可眼看拆
迁补偿开始了,相关利益的分配要作出明确划分,于是邓大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赠与。

诉讼中,李大哥作为第三人参与进来。

李大哥认为这套房子自己也有份的,邓大姐不能不经过自己的同意,说送就送,她的赠与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赠与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并不意味着就有绝对的效力,赠与没有经过作为共同所有人的李大哥的同意,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而本案中,李大哥明确表示不同意赠与,因此法院判决此赠与合同无效。

【案例4】
丈夫赠与小三六百万元妻子起诉撤销赠与获支持
蔡女士出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和丈夫结婚几十年,两人努力打拼,家境也逐渐殷实起来。

家里的财物一直都是蔡女士在管理的,去年过完年,蔡女士查询家庭财产时发现,很多存款户头竟都成了空账,她赶紧叫来丈夫询问。

丈夫支支吾吾不肯说,蔡女士本来就对丈
夫的反常行为有点察觉,这次便打破沙锅问到底。

在蔡女士的再三追问下,验证了心理可怕的猜想,丈夫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了。

蔡女士说,这个女人是一家很有名气的美发店的老板,是去年丈夫到那里美发时认识的,之后常常去光顾,渐渐地产生了感情,并发展为暧昧关系。

两人经常一起出去,丈夫还时不时给对方钱。

平时给点现金,因为是小数目蔡女士很难察觉,但有很多工行、农行等银行卡的大数目汇款很可能被蔡女士发现,于是丈夫就利用朋友的账户进行转账。

又是出钱买商铺,又是装修,又是置办家电,还一起出去旅游,丈夫获得开心的同时,也越来越无法掩饰自己大手笔的开销。

蔡女士对丈夫很失望,而对那位女老板更是很气愤,她认为,这些钱不是丈夫一个人的,也有她的一份,这些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怎么能被丈夫擅自赠送给他人呢?于是,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丈夫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女老板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成了第一被告,他无颜反驳什么,对妻子诉求全都赞同。

而美发店女老板作为第二被告为自己辩解道:首先自己和第一被告确实认识,但因对方声称已经离婚才有所接触,并没有什么暧昧关系。

其次,自己从没有向第一被告要过什么,他有钱款支出也不能证明钱是用在自己这里的。

那些转账并非转到自己的账户,是第一被告和案外人的业务上往来,和自己没关系。

最后,即使原告能够举证赠与行为,只能要求返还赠与款的一半,而属于第一被告的一半赠与应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通过庭审和各项证据的综合考量,认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间确实存在暧昧关系,而第一被告通过各种方式将钱款汇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确实得到了这些利益而且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

此赠与成立但因赠与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不同意赠与因此,该赠与是无效的,遂支持妻子的诉请,判决第二被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以上的四个案件发生在父子之间、母子之间、姐妹之间和夫妻之间,总会牵涉到亲属间情感关系,但法律作为审判的依据,在上述赠与合同案件的几个问题上有明确:
首先,何为赠与合同。

根据法律的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就是赠与合同。

其次,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般合同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即产生效力,但很多时候需要更多的特殊要件才能保证合同生效。

上述案件中就因共同财产的问题影响了赠与的效力。

赠与的标的物应当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当赠与物是共同财产时,必须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即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并非各自享有半数份额,而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都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

没有取得共同所有人同意的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其他共同所有人表态,若追认则合同有效,若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

最后,赠与合同是否能被撤销的问题。

法律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其他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不管是双方有什么关系,又发生了什么变化,对于赠与而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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