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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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 更新时间:2007-3-19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2004年11月8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适应用电性质变化的需要,规范电价分类,我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省物价局在1993年制定的《电价说明》(赣价工字[1993]122号)及原省物价局、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赣价工字[2000]50号)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江西电网及各县级电网均应按新印发的《电价分类说明》执行。

附件:《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为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照明、家用电器和温度调节等用电(但兴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中车间以外照明(含市政路灯、亮化工程等用电)、办公设施用电。

三、商业用电: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例如商场、商店、批发、仓储、加油站、公路收费站等用电;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用电;邮电、通信营业场所等用电;对外营业的宾馆、餐饮、饭店、招待所等用电;娱乐、影视制作场所等用电;收费公园及公益性公园收费场所等用电;从事经营性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信息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经营等其他综合技术服务用电,不论照明、动力和容量大小均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四、非工业用电: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污水处理、管道输气、铁道、电车、邮政、广播电视电讯机房、国家储备库等动力用电;地下防空(商业性经营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及基建施工(不分动力、照明)、抡险救灾、园林花卉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六、大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和维修、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为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前投产的最终产品生产用电。

大工业用电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分。

(一)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实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二)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需量)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费是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乘以基本电价计算的。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用户提前15天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协议签署之日1年内应保持不变。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凡以自备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下列规定: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不规定:

(1)最大需量,以需量表记录值为标准。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2)按最大需量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当最大需量低于总装按容量的40%时,以总装接容量的40%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

(3)对有多路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不论最大需量是否同时出现,均累加计收基本电费。备用的线路,属于冷备用并经营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于热备用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均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当热备用线路最大需量低于备用变压器容量的40%时,以备用变压器容量的40%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

七、农业生产用电:为农村、农场、牧场、林场、养殖场的电犁、打井、脱粒、打场、灌溉抽水(除稻田排灌用电)、积肥、育秧、捕虫、非经营性的农民口粮加工和牲畜饲料加工、种植或栽培果树、蔬菜、植树造林、牲畜饲养、水产养殖以及捕捞等用电。

八、排灌用电:为农场和乡村农户稻田排灌用电,包括固定的电动排灌站和临时使用的电动水泵为稻田排水和灌溉使用的电力。

九、趸售电价: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供电范围的县级趸购转售单位,执行趸售电价,即趸售电价是电力趸售单位与趸购转售单位的结算电价。

十、同一用电户有不同分类用电的,原则上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量,分别按对应电价计收电费。

十一、功率因数高速电费仍暂按南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电价分类说明自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发改价监字[2005]98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8.29 【实施日期】2005.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赣发改价监字[2005]983号2005年8月29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加强和改善价格宏观调控,保持市场基本稳定,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指在国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价格异常波动征兆主要是指市场相关商品购买频率明显增加,发生商品争购、抢购,社会出现流言传播等有可能造成价格波动的市场异常情况。 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在突发事件下,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波动超过5%幅度,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视为异常波动。 第三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指定的监测点,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出现异常波动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警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可指定相关企业和经销单位为临时价

城乡分类代码

城乡分类代码城乡分类代码为: 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四、城乡分类的解释 (一)主城区 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结合区 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中心区 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镇乡结合区 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其中: 1.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2.农(林)场是指农场、林场的场部所在地的区域,以及经济较发达,具有一定的二、三产业规模的农(林)场职工聚集地。农(林)场部以上管理机构随驻地的行政区域划分

城区或镇区。 3.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独立区域。 (六)乡中心区 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七)村庄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电价分类说明

索引号: 271707011/2011-00002 发文日期: 2011-05-06 发文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远安供电公司 责任部门: 办公室主题词: 名称: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主题分类: 电价目录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 ]水电财字第67 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 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 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 号),首次将“居民生活”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 供电企业申请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其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 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 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 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 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 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上网电价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 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 三、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具体调价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紧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七、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同时,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另行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得自行降低对电力用户尤其是高耗能企业的销售电价。 附件:1、各省(区、市)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表 2、有关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30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房屋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二、涉及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的经营性收费 (一)房地产测绘费(勘丈测量费)。房地产测绘费是房屋权利人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而缴纳的费用。新建房屋(含保障性住房),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自愿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测绘机构缴纳测绘费用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或租赁者收取测绘费;存量房(二手房,以下同)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强制收费。但如交易双方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或要求房产分割时,可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规定重新测绘并向其缴纳测绘费用。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在省定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2003-12-21 00:00 【大中小】【纠错】 分享到: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发改电[2003]124号 发布日期:2003-12-21 执行日期:2004-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高速电价水平,并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将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凡是对电解铅、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我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铅、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执行。除目前电力供应较富余的东北地区外,其余地区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一律停止执行。东北地区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将另行清理。 四、规范上网电价管理。我委尚未核定上网电价的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按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执行;已核价机组2004年度及以后发电量超过2003年实际发电量部分,上网电价执行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 五、以上措施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电力企业务必按时执行到位,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电网经营企业如超出本文规定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继续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电力供应紧张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制度。售电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较小、峰谷价差较小的,要尽快提出修订方案;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发电环节峰谷分时电价办法,报我委核准后执行。

太湖县行政区划代码及城乡划分代码

太湖县行政区划代码及城乡划分代码 340825 太湖县 340825100 晋熙镇 340825100001 121 东关居委会 340825100002 121 西关居委会 340825100003 121 长河居委会 340825100004 121 东园居委会 340825100005 121 晋熙居委会 340825100006 121 站前居委会 340825100200 220 九龙村 340825100201 122 南园村 340825100202 220 程岭村 340825100203 220 刘羊村 340825100204 122 观音村 340825100205 220 梅河村 340825100206 220 花亭湖村 340825100207 220 天台村 340825100208 122 阳冲村 340825100209 122 晋阳村 340825100210 122 湖宾村 340825100211 122 晋湖村 340825100212 121 岔路村 340825100213 122 芭蕉村 340825100400 123 花凉亭水电站 340825101 徐桥镇 340825101001 121 徐桥居委会 340825101200 220 前进村 340825101201 220 桥西村 340825101202 220 好汉村 340825101203 220 桃铺村 340825101204 122 创业村 340825101205 220 南庄村 340825101206 220 茗南村 340825101207 220 桥东村 340825101208 220 西平村 340825101209 121 新丰村 340825102 新仓镇 340825102200 220 沙坝村 340825102201 220 金鸡村 340825102202 220 花园村 340825102203 220 惠民村 340825102204 220 同兴村 340825102205 220 鸣山村

电费与电价的组成

电费与电价的组成(转载) 滏阳收录于2011-01-15 阅读数:公众公开原文来源 我也要收藏 一、电价、电费的基本规定 二、现行江苏省电网电价表 2006年7月1日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现行电价种类: 现行电价可分为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和销售电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 四、现行销售电价分类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文随文公布 的江苏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江苏电网电价分类有如下7类: ⒈城镇居民生活用电 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 ⒊非居民照明用电 ⒋非、普工业用电 ⒌大工业用电 ⒍农业生产用电 ⒎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五、销售分类电价的应用范围和说明 1、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的应用范围和说明: 1.1江苏省统一销售分类电价中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应用的范围是直接用 于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的用电。如照明用电、空调用电、热水器及一些应用于提高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等电器的用电。 2、非居民照明用电应用范围和说明 2.1 1993年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计物价(1993)1229号“关于印发《华东电网电价表》的通知”中将照明用电分成:居民生活用电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两类,对“非居民照明电价”给出了定义:“非居民照明电价”运用于居民生活用

电外,执行原电价表“照明电价”的照明用电量。 2.2 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局苏价工(1999)256号《关于在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通知》中又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分成:其它照明用电和商业照明用电两类。 2.3 苏价工(2006)223号文将原商业照明用电与其它照明用电价格并轨,改称为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 2.4 非居民照明用电应用范围: 2.4.1 一般照明用电。 2.4.2 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2.4.3 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 2.4.4 电扇、电熨斗、电钟、电铃、收音机、电动留声机、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用电。 2.4.5 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 2.4.6 理发用电吹风、电剪、电烫发等电器用电。 2.4.7 烹饪、烘焙、取暖等生活用电热用电。 2.4.8 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2.4.9 除上列各项用电的其他非工业的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2.4.10 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2.4.11 凡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电力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物资供销、仓储业:如物资公司、仓库等;宾馆、饮食、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休闲中心等;文化娱乐场所:如收费的旅游点、公园、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等;修理、修配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如洗染店、彩扩、摄影等。 3、非、普工业用电应用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 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

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其他省(区、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与当地燃煤发电企业相同。 (三)酌情提高部分省(市)经营困难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对吉林等部分省(市)低于当地标杆电价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适当多调。广东省云浮、韶关、坪石电厂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5分钱,具体由广东省物价局下达。为鼓励河南义马铬渣电厂按规定焚烧铬渣,减少对当地环境的损害,将该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0分钱(必须按规定焚烧铬渣)。 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适当提高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见附件三。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核定贵州石垭子、海南大广坝二期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93元和0.39元。 (二)三峡地下电站投入商业运营后,三峡电站送湖北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06元,送其他地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9分钱。三峡电站送电至各地的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三)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贵州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分钱;湖南省挂治、三板溪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元,凌津滩、洪江、碗米坡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6元;广西岩滩、甘肃大唐麒麟寺、重庆中电狮子滩水电站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1612元、0.26元和0.3元。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和完善《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建设厅。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3、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 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略)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为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照明、家用电器和温度调节等用电(但兴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中车间以外的照明(含市政路灯、亮化工程等用电)、办公设施用电。 三、商业用电: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例如商场、商店、批发、仓储、加油站、公路收费站等用电;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用电;邮电、通信营业场所等用电;对外营业的宾馆、餐饮、饭店、招待所等用电;娱乐、影视制作场所等用电;收费公园及公益性公园收费场所等用电;从事经营性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信息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经营等其他综合技术服务用电,不论照明、动力和容量大小均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四、非工业用电: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污水处理、管道输气、铁道、电车、邮政、广播电视电讯机房、国家储备库等动力用电;地下防空(商业性经营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及基建施工(不分动力、照明)、抢险救灾、园林花卉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六、大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和维修、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为一九八O年七月一日前投产的最终产品生产用电。 大工业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分。 (一)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实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二)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需量)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费是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乘以基本电价计算的。

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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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71707011/2011-00002 发文日期: 2011-05-06 发文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远安供电公司责任部门:办公室主题词: 名称: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主题分类:电价目录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居民生活”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其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⑷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⑸幼儿园(托儿所);⑹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峰谷)赣发改商价字[2005]972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5]97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省电力公司: 为完善我省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的使用效率,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85号)精神,根据江西电网负荷特性和调峰能力,我们对2002年下发的《关于修订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通知》(赣计商价字[2002]861号)及《关于疏导江西电网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551号)中规定的季节性电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江西电网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电网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 抄报:国家发改委、省人民政府。 抄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各县(市、区)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供电局。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2005年8月25日印发 附件: 江西电网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 一、峰谷分时电价 (一)适用范围 在江西电网供电范围内,除以下用电类别暂不执行峰谷电价外,其他各类用电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1、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2、农业排灌用电; 3、行政机关、学校(不含生产企业)、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城市公共照明、公共交通电车用电; 4、自来水生产、煤气生产用电; 5、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用电; 6、商业用电[不含三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酒店)、受电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娱乐场所]。 (二)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17: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5:00; 其余时间为平段。 (三)峰谷分时电价标准 1、直供用户电量 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30% 低谷电价=基础电价×70% 平段电价=基础电价 2、县级趸售电量 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10% 低谷电价=基础电价×90% 平段电价=基础电价 二、季节性电价 江西电网供电范围内,在7月1日至9月30日、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行季节性电价。

统计用区划代码与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13 14 15 16 17 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2位,为省级代码; 第3~4 位,为地级代码; 第5~6位,为县级代码; 第7~9位,为乡级代码; 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 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规范。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规范《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具体编码如下: ●001~099 表示街道; ●100~199 表示镇; ●200~399 表示乡;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

电价分类说明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居民生活”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其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⑷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⑸幼儿园(托儿所);⑹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 5、住宅楼楼道照明:居民住宅楼和楼道照明暂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6、居民区生活用蓄热电锅炉用电:对专供居民小区生活用的蓄热式电锅炉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并执行居民分时电价。依据来源:?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2001年增供扩销措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2001]3号) 7、部队随军家属住宅生活用电。 特别说明:居民住宅用于出租、散户居民或居民(生活)区内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应分别执行其所属类别电价,如:居民生活小区内的庭院照明(路灯)、第8条以外的其他集中采暖(制冷)、高层住宅楼电梯、利用居民住宅办厂或其它商业目的、生活区内的商店、休闲娱乐场所等的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适用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中除居民生活用电和商业用电以外的用电。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同“居民生活”用电分开,单独分类;1994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转发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鄂价重字[1994]29号)、?关于执行一九九四年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重字[1994]35号),新增设“城镇商业电价”类别,将“照明电价”分为三类;2003年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函?(鄂价能交函[2003]31号),执行商业用电城乡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试行) 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 一类南昌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

城乡分类代码.pdf

城乡分类代码 城乡分类代码为: 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四、城乡分类的解释 (一)主城区 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结合区 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中心区 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镇乡结合区 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其中: 1.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2.农(林)场是指农场、林场的场部所在地的区域,以及经济较发达,具有一定的二、三产业规模的农(林)场职工聚集地。农(林)场部以上管理机构随驻地的行政区域划分城区或镇区。 3.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独立区域。 (六)乡中心区 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七)村庄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经商国家电监会,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附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 阅读227次 省财政厅: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资产评估机构在江西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在江西省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

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江西省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评估师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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