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合集下载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

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一类南昌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

江西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关于对部分电力用户实行电力促销若干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关于对部分电力用户实行电力促销若干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关于对部分电力用户实行电力促销若干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电力工业局•【公布日期】2001.07.13•【字号】赣价商字[2001]61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关于对部分电力用户实行电力促销若干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赣价商字[2001]61号2001年7月13日)各设区市物价局、经贸委、供电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89号)精神,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使用蓄热式电热锅炉、冰(水)蓄冷装置等以电代煤、以电代油电力用电户及城镇居民生活超基数电量实行用电价格优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各供电局直供并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每户每月用电量超过200千瓦时的部分,实行用电价格优惠0.10元/千瓦时。

二、凡居民住宅小区集中使用容量在30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式电热锅炉、蓄冷(冰)集中电力空调免收相应容量的增容贴费,单独装峰谷分时表计量,在谷段(23:00--次日7:00)用电实行价格优惠0.20元/千瓦时。

三、各地(不含庐山区范围)使用蓄热式电热锅炉、冰(水)蓄冷装置等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产品的非居民用电户所需增加的用电容量免收贴费,并对该产品(装置)的用电实行单独装表计量,执行非工业电价,同时对其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具体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为:高峰8小时:7:00--11:00,19:00--23:00;高峰电价=非工业电价标准×150%;低谷8小时:23:00--次日7:00;低谷电价=非工业电价标准×50%;平段8小时:11:00--19:00,平段电价=非工业电价标准今后如修订江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对峰、谷、平时段进行调整,本通知的时段也相应调整。

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作者:. 法规来源:. 点击数:1339 更新时间:2007-3-19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2004年11月8日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为适应用电性质变化的需要,规范电价分类,我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省物价局在1993年制定的《电价说明》(赣价工字[1993]122号)及原省物价局、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赣价工字[2000]50号)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江西电网及各县级电网均应按新印发的《电价分类说明》执行。

附件:《电价分类说明》电价分类说明一、居民生活用电:为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照明、家用电器和温度调节等用电(但兴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中车间以外照明(含市政路灯、亮化工程等用电)、办公设施用电。

三、商业用电: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例如商场、商店、批发、仓储、加油站、公路收费站等用电;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用电;邮电、通信营业场所等用电;对外营业的宾馆、餐饮、饭店、招待所等用电;娱乐、影视制作场所等用电;收费公园及公益性公园收费场所等用电;从事经营性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信息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经营等其他综合技术服务用电,不论照明、动力和容量大小均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四、非工业用电: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污水处理、管道输气、铁道、电车、邮政、广播电视电讯机房、国家储备库等动力用电;地下防空(商业性经营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及基建施工(不分动力、照明)、抡险救灾、园林花卉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9]2079号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9]2079号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9]207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精神,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江西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燃煤机组,同步上调。

(二)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万安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江西上犹江、洪门、江口、廖坊、柘林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三)江西分宜发电公司和分宜第二发电公司国产循环流化床机组进行合并电价,合并后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47元。

江西矶山湖风电场、长岭风电场、大岭风电场执行中标价格。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件1。

(四)全省小水电现行上网电价,凡低于每千瓦时0.25元的一律按0.25元执行;县级电网倒供给江西电网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县级电网价格执行,县级电网与江西电网的结算价格统一为每千瓦时0.28元。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

2008年8月全省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交通厅印发《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交通厅印发《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交通厅印发《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赣发改商价字[2004]133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交通厅印发《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133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计委)、交通局:为了适应汽车旅客运输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客运价格行为,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了《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发改委、省交通厅。

附件: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2004年11月22日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

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三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里程图内未列或所列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测里程确定。

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里程图内未列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8千米,设区市市区4千米,县(市)城区1千米计算。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分/kWh,如下表所示。

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钱。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改委、物价局,赣江新区经发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和《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进一步降低江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7月1日起,电价中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1分;江西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各电压等级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64分;江西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54分。

其他销售电价、输配电价不作调整。

调整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要求,取消现行目录电价中单列的“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生产”、“电石生产”和“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优待类电价,以及停止对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优惠;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基本电费。

三、江西电网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用户,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单一制电价或大工业用电的两部制电价,计费方式选定后,在6个月之内保持不变。

供电营业“服务之星”竞赛题库1

供电营业“服务之星”竞赛题库1

供电营业“服务之星”竞赛题库1一、填空题1、供电企业的服务宗旨是人民电业为人民,供电服务方针是优质、方便、规范、真诚。

2、国家电网公司大力推进“内质外形”建设,树立真诚服务、共谋发展的服务理念,全面加强“四个服务”,即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电力客户,服务于发电企业,服务于社会发展。

3、2005年4月8日,国家电网公司召开三公调度暨供电优质服务电视电话会议,向社会公开发布“三个十条”。

这三个十条是指员工服务“十个不准”、“三公”调度“十项措施”、供电服务“十项承诺”。

4、建立以地(市)供电企业为核心的95598客户服务系统,为供电营业区内电力客户提供业务受理、用电咨询和查询、故障报修、投诉举报等服务。

5、营业场所单位名称按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国家电网公司标识,公布营业时间。

6、国家电网公司大力推进特高压骨干电网建设,特高压电网是指交流1000千伏、直流80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

8、国家电网公司承诺,城市地区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0%,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6%。

9、在电力系统正常状态下,客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10kV 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220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10、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11、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企业应予销户,终止用电,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的,按新装用电办理。

12、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HZ。

13、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14、用电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导线。

15、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16、电流互感器的误差分为两种:一种为变比误差(简称比差),一种是角度误差(简称角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作者:. 法规来源:. 点击数:
1339 更新时间:2007-3-19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2004年11月8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适应用电性质变化的需要,规范电价分类,我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省物价局在1993年制定的《电价说明》(赣价工字[1993]122号)及原省物价局、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赣价工字[2000]50号)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江西电网及各县级电网均应按新印发的《电价分类说明》执行。

附件:《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分类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为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照明、家用电器和温度调节等用电(但兴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中车间以外照明(含市政路灯、亮化工程等用电)、办公设施用电。

三、商业用电: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例如商场、商店、批发、仓储、加油站、公路收费站等用电;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用电;邮电、通信营业场所等用电;对外营业的宾馆、餐饮、饭店、招待所等用电;娱乐、影视制作场所等用电;收费公园及公益性公园收费场所等用电;从事经营性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信息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经营等其他综合技术服务用电,不论照明、动力和容量大小均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四、非工业用电: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污水处理、管道输气、铁道、电车、邮政、广播电视电讯机房、国家储备库等动力用电;地下防空(商业性经营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及基建施工(不分动力、照明)、抡险救灾、园林花卉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六、大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和维修、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为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前投产的最终产品生产用电。

大工业用电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分。

(一)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实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二)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需量)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费是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乘以基本电价计算的。

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用户提前15天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协议签署之日1年内应保持不变。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凡以自备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

不通过专用变压器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下列规定: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不规定:
(1)最大需量,以需量表记录值为标准。

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2)按最大需量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

当最大需量低于总装按容量的40%时,以总装接容量的40%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

(3)对有多路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不论最大需量是否同时出现,均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备用的线路,属于冷备用并经营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于热备用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均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

当热备用线路最大需量低于备用变压器容量的40%时,以备用变压器容量的40%计算用户的基本电费。

七、农业生产用电:为农村、农场、牧场、林场、养殖场的电犁、打井、脱粒、打场、灌溉抽水(除稻田排灌用电)、积肥、育秧、捕虫、非经营性的农民口粮加工和牲畜饲料加工、种植或栽培果树、蔬菜、植树造林、牲畜饲养、水产养殖以及捕捞等用电。

八、排灌用电:为农场和乡村农户稻田排灌用电,包括固定的电动排灌站和临时使用的电动水泵为稻田排水和灌溉使用的电力。

九、趸售电价: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供电范围的县级趸购转售单位,执行趸售电价,即趸售电价是电力趸售单位与趸购转售单位的结算电价。

十、同一用电户有不同分类用电的,原则上应分表计量。

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量,分别按对应电价计收电费。

十一、功率因数高速电费仍暂按南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电价分类说明自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