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案例)有关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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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案例-母子公司管控案例(PPT61页)

企业管理案例-母子公司管控案例(PPT61页)
真正为IBM赢得蓝色巨人的称号是80年代埃斯特利奇及其团队, 1981年8月12 日,IBM PC推出(比尔.盖茨为其提供操作系统),引起轰动,第一年他们就交出 了近10亿美元的收入,随后推出XT机 、AT机。1991~1993年,IBM连续3年亏损, 到1993年,IBM纯收入下降到负81亿美元。
IBM组织架构——以行业为划分
公司概况
组织架构 公司战略 管理特征
母子管理
行业架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995年,郭士纳把以客户为基础,将IBM公司划分成了12个集团, 打破地域分割、各自为政的格局,IBM转向一个全球性行业团队的公司。
IBM公司
银行 传媒娱乐
教育
政府
银行 电力
商品流通
金融 电信
制造 交通运输
涵盖中小企业的行业集团
IBM的矩阵式管理模式
公司概况
组织架构 公司战略
管理特征
母子管理
IBM的多维矩阵式结 构

按地域


按行业或职能
IBM既按地域分区, 如亚太区、中国区、 华南区等;又按产品 体系划分事业部,如 PC、服务器、软件等 事业部;既按照银行、 电信、中小企业等行 业划分;也有销售、 渠道、支持等不同的 职能划分。所有这些 纵横交错的部门划分 有机地结合成为一体。
创始人托马斯•约翰•沃森(老沃森)1914年进入计算制表记录公司(CTR)任 公司经理。1924年改计算制表记录公司(CTR)为IBM公司,成为IBM的创始人。 1949年小沃森当了IBM执行副总裁,经努力,当1956 年他取代父亲成为首席执行 官时, IBM已是美国排名第37位的大公司,小沃森领导公司度过了一个前所未有的 长期的、惊人的迅猛增长时期。

母子公司相关法律案例(3篇)

母子公司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

2010年,科技公司设立子公司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主要负责承接大型的软件开发项目。

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子公司在2013年招聘了一批新员工,其中包括张三、李四等20名员工。

2014年,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将子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

股权转让完成后,子公司更名为某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

股权转让后,新公司与原子公司员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但未与张三、李四等20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这些员工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新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争议焦点1. 新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 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新公司未与张三、李四等20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 关于劳动合同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新公司与原子公司员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但未与张三、李四等20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新公司应与这些员工协商,补签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案中,新公司未与张三、李四等20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新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

2. 关于劳动合同的处理本案中,新公司应与张三、李四等20名员工协商,补签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子公司母公司国际经济法案例

子公司母公司国际经济法案例

子公司母公司国际经济法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子公司和母公司在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案例:
案例概述:
某跨国公司(母公司)在甲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和销售。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

问题:
1. 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2. 母公司是否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1. 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子公司通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注册地和法人代表。

子公司可以独立地开展经营活动,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

2. 对于母公司是否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需要考虑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以及有限责任原则的应用。

在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或者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母公司是否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结论:
1.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独立地开展经营活动,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 在判断母公司是否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时,需要考虑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以及有限责任原则的应用。

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母子公司的管理模式(案例)

母子公司的管理模式(案例)
华菱集团原有职工6万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2万人, 已形成500万吨钢和1.5万吨铜铝材年综合生产能力,资产 总额达200亿元,2002年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营业收入1129468万元,在中国500强企业中排名第128 位
主要产品有线材、普通型材、优质型材、无缝钢管、铁道 用材、钢坯、铜盘管、铝管线等
集团公 司总部
• 集团公司总部主要负责整个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规 划、项目投资、财务管理、法律事务等方面的工作
全资公司
• 对三大钢厂进行专业化分工,通过技术创新和升级, 形成核心竞争力,同时在内部市场交易的前提下,降 低成本以提高外部市场竞争优势
控股公司
•对下游企业采取控股方式,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盈 利能力
案例一、一个国有控股的 集团公司
第1页
母子公司管理体系之一——母公司对各类参控股公司 的管理权限
战略规划中心
人力储备中心
财务监管中心
全资子公司
其发展战略与规 划必须服从集团 公司整体战略规 划要求
控股子公司
通过董事会参与 该公司发展战略 规划的制定与修 改
总经理由子公司董事会任免,副 总经理、三总师、总经理助理由 子公司总经理提名,子公司董事 会批准,母公司人事部备案;高 管的考核
第4页
母子公司管理体系之四——投资及投资收益分配管理
集团公司董事会
提交可行方案
决策结果
投资 调整 年度投资计划 投资收益分配方案
经营管理部 配合
财务审计部 配合
投资管理部 配合
其他相关部门
控股公司董事会 落实
集团公司派驻人员 行使表决权
参股公司董事会
监控
审查
第5页
母子公司管理体系之五——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管理法律关系案例(3篇)

企业管理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

公司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在2019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不得不宣布破产。

在此过程中,公司内部出现了一系列劳动争议,涉及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经济补偿等问题。

二、争议焦点1. 员工工资问题:部分员工反映,在公司破产前,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甚至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2. 福利待遇问题:部分员工认为,公司在破产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3. 经济补偿问题:部分员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法律关系分析1. 劳动关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劳动保障关系:国家通过《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1. 员工工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福利待遇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五、解决方案1. 员工工资问题:某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补足拖欠的工资,并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母子公司_法律案例(3篇)

母子公司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2015年,甲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将乙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万元。

丙公司于2015年10月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已支付股权转让款?2. 甲公司是否已办理股权转让手续?3. 乙公司是否已接受丙公司为股东?三、案件审理(一)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履行了股权转让的合同义务。

丙公司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甲公司已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乙公司作为被投资公司,应接受丙公司为股东。

因此,一审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审理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手续,且乙公司未接受其为股东。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已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但乙公司未接受丙公司为股东。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支持了丙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三)再审法院审理甲公司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已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但乙公司未接受丙公司为股东。

由于乙公司未接受丙公司为股东,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

因此,再审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再审申请,撤销了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母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股权转让手续的办理和被投资公司是否接受新股东。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股权转让手续的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办理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

本案中,甲公司已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乙公司未接受丙公司为股东。

这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

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被投资公司应积极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确保股权转让合同的顺利履行。

母子公司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母子公司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我国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领军企业。

2008年,A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决定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专门负责A公司的金融业务。

自此,A公司与B公司形成了母子公司的关系。

二、案例描述1. 公司设立A公司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完成了B公司的设立程序,包括工商登记、章程制定等。

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全部由A公司出资。

2. 业务开展B公司成立后,积极开展金融业务,包括贷款、投资、担保等。

然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B公司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3. 法律问题(1)公司治理问题B公司虽然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B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要由A公司委派,导致B公司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

此外,B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财务风险。

(2)关联交易问题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

这些交易虽然遵循了市场公允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高,涉嫌利益输送。

(3)税务问题B公司在税务方面存在问题。

例如,部分税务申报材料不真实,存在偷税漏税嫌疑。

(4)员工权益问题B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问题。

部分员工反映,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

三、案例分析1. 公司治理问题A公司作为B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加强对B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确保B公司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

具体措施包括:(1)完善B公司的董事会制度,增加独立董事比例,提高B公司的独立性。

(2)建立健全B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降低财务风险。

2. 关联交易问题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允原则,确保交易价格合理。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2)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计,确保交易价格公允。

浅析现代企业制度下母子公司管理——以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例

浅析现代企业制度下母子公司管理——以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例

3 母公 硎下属 单位 情况
陂两 省地方 电力
会 、 监 事 会 要 发 挥 股 东人 会 的 重 要 作用 。二 是 建 立 健 全 董 事 会 制度 。选举组 成董事会 ,建立合法 的委 托代理关 系;对董事会 结构 进行优化 调整 ,强化 董事会决策 功能 。完善独 立董事和外 部董 事制度 ,并逐步加大 比例 ;进一 步强化董事会 的决策支持 系统 ;建立健全 董事会 的集 体决策机制 。三是要 强化 监事会职 能,完 善监 督机 制 。监 事会 既 要对 公 司的 资产财 务 和生 产经 营情 况进行检 查,又要监 督公司的董事 、高级经理等 人员的行 为 ,明确 临事会依法具有 的权力和责任 。
i强| l|甏 冁 蘑瑶|器 赣 强|镰|;§ 孽 氍 g簿 | 毽|| 瓣l强鬣 蹲琵 ll弛辫 ! 嚣 ||氆羲 琵强 裁 l蓬 魏《 疆缓 篓 棼ll强 蜓? 骜 | 强 1 囊鬻} 媾 镶疆耱 琵琏 l§ 8 琵魏 嚣 L静 雏 羹
浅析现 代企业制 度下母子公 司管理
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 )完善公 司运营 与管理机 制 ,建立权 责明确 的母子公 二 司管理体系
对 母 公 司 而 言 , 不 仅 要 保 持 出 资 者 的参 与 管 理 、选 择 经 营 者 、资产 收益者等 权益 ,对子 公司拥有股权 性控制权和 契约性 支配权 ,进行有效 监管 ,还要 尊重作为独立 法人 的子 公司依法 享有 的 自主经营权 。对 子公司 而 占,不仅要 求依法行使 自主生 产经营权 和法人财产权 ,还要扮演 和担 当公 司成员企业 的角色 和 义 务 , 从 整 体 上 服 从 母 公 司 的规 划 ,接 受 母 公 司 关 于产 权 方 面的监管 。 ( 三)加强各级公司的投资管理 是探索 并实施集 中投 资的管理模 式 。各子 公司接受 母公 司 设 定 相 应 的 投 资 权 限 , 超 过 概 预 算 投 资 额 的 项 目 ,必 须 上 报 母 公 司 ,使 其 根 据 未 来 的 现 金 流 情 况 和 发 展 方 向 进 行 决 策 、 审 批 和实施 。二是完善风 险投资管理 制度 ,要从项 目的报建 、审 批 、控制 、领 导、监察 等各方面进 行跟 踪 ,防止 监管漏洞 。三 是 加 强 对 非 主 业 投 资 的 限 制 , 使 其 与 公 司 的 各 项 改 革 紧 密 联 系,服务于 公司改革和 发展, 同时严格 限制非主 业投资规模 ; 严禁 子公司利用各种其 它名义开展违 规投机 活动。 ( )完善母 子公 司的领导 机制和激励 机制 ,促 进公 司人 四 员管理能力 的有效提高 首 先 ,公 司 必 须 制 定 具 体 的 规 章 制 度 , 并 按 章 程 规 定 解 决 公 司发展 的重 大事宜 。其 次,完善激励 和约束机制 。 一是要适 当提 高高 级人 员 的薪 酬待遇 ,积极 探索 和 实施 有效 的激 励制 度 ;规范授权机 制 ,避 免违 规决策和 。二是要建立产 权代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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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案例案情介绍: A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B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又设立C 分公司。

甲厂分别与B,C签订买卖合同,向它们供货,价款各为60万。

但B,C收货后迟迟不付款,甲久催未果,遂以A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请问:A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评析:本案包括两种情况。

A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第一,对B与甲订立的合同A 公司不承担责任。

B虽然是A公司投资建立的子公司,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与母公司民事责任相互独立,B拖欠的货款应由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对C与甲签订的合同,A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C公司作为分公司,虽可进行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无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有关公司董事,经理义务的案例案情介绍:A为甲服装公司董事。

A与公司外人员B设立乙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其产品与甲公司产品相同。

为设立该公司,A以甲有限公司的资产为C个人的债务进行担保。

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间,A共得收入20万。

请问:A得行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应如何处理?评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有忠实得义务,竞业禁止得义务,具体体现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做担保,A为公司董事,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与本公司相同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以公司资产为C做担保也违反了规定。

甲有限公司可要求将A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收入20万收归公司所有。

担保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担保行为无效。

另外,甲公司可以给A相应的处分,包括解除其董事职务。

如造成损失,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

例: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普通股,20万元为优先股,其固定股息为15%。

如果公司年终决算的结果除提存公积金及其他开支外,尚有套利30万元,可作为红利进行分配,其计算过程:可分红的金额为30万元分派给优先股的数额为30×15%=4.5万元可分派给普通股的数额为30-4.5=25.5万元该年普通股所分得的股利率为25.5万元÷80万元=31.875%优先股:15%普通股:31.88%为吸引投资者认购优先股,发行参与优先股参与优先股——指股东除优先按规定的股利率领取股利外,还有权与普通股的股东一起以平等的比例分配其余的盈利,即可以取得双重的分红权案情介绍:1995年10月,中国的A,B,C三家企业与公民D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以批发商品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企业各出资10万元,D以劳务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四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还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利机构,公司还准备在批准设立后向当地公开发行股票,各方委托A企业于同年11月向当地政府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请问:该公司能否成立?其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事项?评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D以劳务出资违反了规定;公司的资本必须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中国公司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批发的公司最低资本额为50万元人民币,40万元不能满足最低资本的要求;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不能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对外公开募集资本,所以不能发行股票。

基于以上几点,该公司不能成立。

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案例案情介绍:某合伙起也共有6名合伙人。

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甲须一年向起他合伙人报告两次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甲在两年多时间内没有着开合伙人会议,报告合伙企业情况,并自行聘请了合伙人之外的第三者做经理。

甲还自行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后因债务人丧失清偿能里,导致合伙企业被追究担保责任。

请问:甲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定责任?评析:甲的行为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一,不遵守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业务的情况。

甲未按合伙协议约定一年两次报告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侵犯了起他合伙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合伙企业法》规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起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所一起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对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

第二,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聘任了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该行为无效。

第三,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以合伙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甲对因此给企业及起他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甲的行为属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原告王波、被告吴应国经过协商同意,合伙经营一家商店。

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采购进货,原告负责商品销售及管理。

经营数月,被告因未得到利润分红,且无现金进货,提出对商店进货、销售及资金余额状况进行清算。

算帐后发现经营期间存在一些问题,双方产生分歧并一致同意终止合伙。

经清点后被告吴应国接手并继续经营。

此后双方就合伙期间的帐目反复清算,对于盈亏情况,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

原告王波诉称由于被告不管商店事务,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不能继续经营。

经请人算帐,算出的亏损但被告不予承认。

并在外造谣说原告贪污了钱。

被告吴应国辩称其间由被告负责进货,原告负责货物销售及管理。

然而大半年后,所进货物销售大半,销售额达6万元,除去正常开支,未见正常利润和资金余额,导致商店资金无法周转。

为此,双方提出拆伙。

拆伙后,按照投资份额、经营状况等进行核算,原告应补被告投资差额。

▪分析:原、被告之间订立合伙协议(口头)之后,双方均应遵守约定,各自履行应尽职责,在合伙期间,双方应当共享经营利润,共担亏损风险。

经过清算及审计,查实双方经营亏损,双方对该结果应当分担。

本案中,由于原告经营管理不善,且提前抽回其大部分投资,造成商店资金周转困难,所以其对合伙亏损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未能及时组织货源上山,亦影响商店正常经营,其对亏损应负次要责任。

因为商店一直由原告负责经营,所以对于商店现有债权债务,应由原告处理,并且承担被告垫付的货款及3月份上半月商店的部分开支。

商店原来承租房现由被告使用,因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房屋转让费及库存商品运费。

▪ 2000年2月,原告何宏平、李俊林与被告刘长松合伙开办了清水坪料石场,后又开办了多宝寺料石场,专门加工料石用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维修王渔油路和高家岭至三口堰的路段。

在原、被告三人合伙期间,由被告刘长松负责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联系业务、办理帐项结算手续;由原告何宏平、李俊林负责租用场地、组织施工等管理、协调工作,其中原告李俊林还负责管理内部帐务。

此后,因王渔油路维修停止、陆龙公路改建完工,原、被告三人于2001年1月16日就合伙经营期间的投入、支出、收入、往来帐项等进行了清算,经清算,合伙经营期间共亏损14800元,三人各承担了4930元的亏损额。

2001年10月19日,被告刘长松在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领取了王渔油路遗留款40000元。

之后,被告刘长松未将领取的王渔油路遗留款分给原告何宏平、李俊林,故引起诉争。

▪三人是否是合伙关系?遗留款应该如何分配?▪分析:原告何宏平、李俊林与被告刘长松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原告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了三人合伙经营料石场的事实,且三人在清算时对经营期间的亏损是平均承担的,因此确认原告何宏平、李俊林与被告刘长松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

,被告刘长松领取的遗留款,依法应认定为三人合伙经营所得,该笔款项应按照清算时三人平均承担亏损的比例进行平均分割。

1999年3月26日,“闽东渔2489”船在某渔区进行拖网作业,黄某负责起网,因该船左右两舷的起网机起网进度不同,为使两起网机进度一致,黄刹住右舷起网机,当重新启动右舷起网机时,黄的衣服被钢缆卷住,因无法及时脱开,连人一并卷入起网机,当场死亡。

死者生前系被告陈某所属“闽东渔2489”船之船员,无固定工资,其收入从每次出海生产所得按比例抽取;渔船出海生产等有关事宜均由陈决定。

因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死者遗属遂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黄系受雇于陈,黄在工作期间死亡,应按照《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关于因工死亡的规定对黄的遗属进行赔偿。

而被告认为,死者生前以其劳动力入股,无固定工资,并按一定比例从“闽东渔2489”船出海生产所得中提取劳动报酬,黄系“闽东渔2489”船的合伙人,并非其雇工,不应按《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是否以《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为赔偿依据,直接涉及赔偿数额的高低,且数额相差悬殊,故如何认定黄与陈之间的关系是处理本案的关键与焦点。

▪案情介绍: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4月达成合伙协议,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其中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4万元,丙出资6万元。

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赢利、分摊亏损。

2000年1月,甲退伙。

年终结算,合伙企业严重亏损。

乙、丙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双方各分得价值1.5万元得商品,但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清算。

2001年初,债权人A公司获悉合伙企业解散得消息,要求甲清偿合伙企业1999年10月所欠贷款6万元。

甲认为自己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合伙债务不应负责。

A公司找到乙,乙认为其之能按照协议承担债务得相应比例。

A公司找到丙,丙认为还债三人都有份,别人不还,我也不还。

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对于A公司得债务,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评析: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必须进行清算。

在还清合伙企业债务之前,不得分配财产。

据此,乙、标兵在解散合伙企业时,未经清算就分走得价值3万元得合伙企业财产应当退还,用于清偿合伙企业所欠A公司得6万元债务。

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3万元债务,甲、乙、丙作为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每个人均应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甲虽已退伙,但该项债务发生在其退伙之前,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在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合伙人内部,由甲、乙、丙三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依其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合伙人对超过承担自己份额的清偿部分,有权向其他未足额清偿的合伙人追偿。

▪有关优先权的案例▪▪案情介绍:国外A服装公司于1998年4月2日向本国商标主管部门申请商标注册,其生产的服装使用“樱花”商标。

同年6月5日,该公司又向中国国家商标局提出同样申请,并提出其本国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要求行使优先权。

1998年4月25日,中国的一家B服装厂也就“樱花”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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