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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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促进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建设安全可靠的水上交通管理系统,防范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科学监督、公开透明、运行规范。

第六条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危险警示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购买足额的保险,保障船舶及船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设施,确保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查处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船舶船长应当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条件,做好航行准备工作。

水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水上交通船舶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水上交通的船舶及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员。

三、安全责任1. 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2. 船舶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船舶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3. 船舶管理人应当负责船舶的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4. 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船舶操作规程,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船舶安全运行。

四、船舶安全管理内容1. 船舶安全技术检查: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船舶证书和证照管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员应当依法取得船舶证书和证照,并确保证书和证照的有效性。

3. 船舶设备管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 船员管理: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船舶航行管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员应当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五、安全监督与检查1.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3.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船舶安全管理情况。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船舶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立即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

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船舶的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交通领域从事船舶使用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交通船管理制度

交通船管理制度

交通船管理制度交通船管理制度1. 引言2. 交通船使用规定2.1 船只使用范围1. 交通船只适用于本公司职工及其家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外来游客等。

2. 除特殊情况外,禁止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公司交通船。

2.2 船只使用申请与审批1. 对于公司员工或其家属的船只使用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提出,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对于单位工作人员和外来游客的船只使用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核,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3 使用船只的注意事项1. 使用船只前,应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操作指导。

2. 使用船只期间,严禁酗酒、吸烟、喧哗或从事危险活动。

3. 禁止在船上损坏设备和设施。

4. 禁止超载或超速行驶。

3. 交通船维护管理3.1 日常维护1. 船只日常维护由专门设立的维护部门负责。

2. 船只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清洁,并检查设备是否正常。

3.2 定期维护1. 定期维护包括常规检查、润滑和更换易损件等工作。

2. 定期维护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且记录相关维护情况和改进措施。

3.3 检修与维修1. 对于出现故障或需要大修的船只,应及时通知维修部门进行检修和维修工作。

2. 维修部门应确保及时维修,保证船只的正常运行。

4. 交通船安全管理4.1 安全设备与设施1. 交通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和灭火器等。

2. 相关设施,如船舶交通导航系统和通讯系统等,应正常运行并及时维修。

4.2 安全标志和标识1. 安全标志和标识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设置,以提醒乘客和船员注意安全。

2. 安全标识应明确表明发出的警告或指示的内容。

4.3 应急预案和演练1. 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 熟悉应急预案的船员和乘客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行动,保障安全。

5. 交通船违规处理5.1 违规行为1.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使用船只、私自酗酒、擅自抽烟等。

2. 公司应建立违规行为记录,并及时处理。

5.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警告罚款暂停使用船只其他适当的处罚方式6. 结论交通船管理制度对于确保交通船的安全和管理效率至关重要。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实施日期】202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四)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前款第(三)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船舶自愿申请引航的,引航机构应当提供引航服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Ⅰ船舶安全管理规定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

2、水上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一律穿救生衣,戴安全帽。

根据交通船大小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器材及灭火器材3、交通船必须定员,严禁超员超载。

4、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指挥,不得强行上船,船头、船尾、船帮上不得站立和骑坐,船到位后,应靠稳栓牢方可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不靠稳就跳船。

5、水上施工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6、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2、船舶注意事项2.水上施工人员一律穿救生衣,戴安全帽。

根据交通船大小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器材及灭火器材。

3.交通船必须定员,严禁超员超载。

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指挥,不得强行上船。

船头、船尾、船帮上不得站立和骑坐。

船到位后,应靠稳栓牢方可上下。

不得抢上抢下或船不靠稳就跳船。

5.交通船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禁止载客。

遇有雨雪、风浪时,船上乘员要听从船员指挥,不得来回走动。

非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操作。

6.交通船应做好防污染措施,对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污染物袋装化,统一回收妥善处理。

并保持船上整洁卫生,给乘客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

而洋细地填写航行记录.Ⅻ汽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驾驶员对汽车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必须经常做到“五要”。

1、要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行车任务的思想,时刻集中精力谨慎驾驶,认真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

3、要遵守纪律、交通规则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度,树立优良的驾驶作风,服从正确的车辆调度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5、要妥善安排工作和休息,调节劳逸,在驾驶时保持充沛的精力,不酒后开车,不疲劳开车,不开快车。

(四)驾驶员在行车中,贯彻“一安、二严、三勤、四但、五掌握”的先进经验.一安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严是:严守交通规则,严守操作规程;三勤是: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四慢是: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路、险路、车站及繁华地点慢;Ⅺ船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为加强船舶维修工作,实行分工管理,责任到人,船舶处于正常技十状态,延长船舶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使用管理1. 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交通船舶的使用。

2. 使用要求2.1交通船舶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只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完好,并有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2.2交通船舶使用安全事项,应在上岗前进行足够的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操作方法。

2.3在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各项操作规程执行,禁止逾越操作规程执行操作。

2.4交通船舶使用时间限制为每日6:00-22:00。

在特殊情况下,需申请相关部门批准。

2.5非专业人员不得依靠自己的技术和设备,对坐落于内河、港口和海岸线的交通船舶进行修理、加工和改装。

2.6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船舶使用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

3. 维护保养3.1交通船舶使用期间,必须对其进行周期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和正常运行。

3.2交通船舶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并通过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验证。

3.3交通船舶在不使用的时候,必须进行妥善停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倾倒等安全措施。

4. 事故应急4.1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和有关保险机构进行理赔。

4.2交通船舶事故调查处理,应该做到公正、透明,在尊重事实、保障权益的基础上,及时通报相关业务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善后工作。

三、罚则3.1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船舶使用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禁止使用、撤销证书等处理。

对掩盖、阻碍调查的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3.2不遵守本规定的交通船舶使用人员,给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赔偿经济损失。

四、附则本规定解释权归相关业务单位所有,如有需要修改、调整,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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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船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
交通船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实现交通船动态管理,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风场所有交通船。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施工交通船应随时与项目部工程部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1.2各种施工交通船(包括华电1001平台、双体船、交通船、驳船、浮吊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1.3施工交通船要与项目部工程部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3.1.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3.1.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3.1.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1.7交通船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海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3.1.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

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3.1.9所有交通船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

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3.1.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3.1.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交通船、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交通船与其他的施工交通船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施工交通船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交通船相互碰撞。

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交通船人员的了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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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交通船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

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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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交通船资质要求
3.2.1施工交通船应持有有效的交通船国籍证书或交通船登记证书。

3.2.2施工交通船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

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交通船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3.2.3施工交通船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

所有的施工交通船,包括华电1001平台、双体船、浮吊、驳船、拖轮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3.2.4施工交通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船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交通船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水手等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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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施工交通船(包括华电1001平台)安全管理要求
应听从工程部指挥,按照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3.3.2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交通船,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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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交通船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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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交通船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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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交通船进行水上作业,按照各施工交通船抗风等级避风。

3.4交通交通船安全管理要求
3.4.1按海域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3.4.2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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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3.4.5交通船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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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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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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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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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船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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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交通船的检查、保养和维修船,确保运行安全。

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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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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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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