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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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期及病假工资规定

北京医疗期及病假工资规定

北京医疗期及病假工资规定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规定是指在员工因病情需要治疗而无法正常工作时,雇主应支付员工的工资情况。

下面是对北京医疗期及病假工资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医疗期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北京市规定了医疗期的具体时间安排,根据病情的不同,医疗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普通病情的医疗期:普通病情的医疗期为员工生病开始的第一天起,连续180天,即半年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员工可以根据病情选择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雇主应保留其工作岗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严重病情的医疗期:严重病情的医疗期为普通病情的医疗期结束后的连续180天。

在这段时间内,员工可以继续接受治疗,雇主同样应保留其工作岗位,并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在整个医疗期内,员工需要履行以下义务:2.按时按照医生的要求进行治疗,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二、病假工资规定: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北京市规定了员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支付情况。

1.普通病情的病假工资支付:在员工因普通病情进入医疗期时,前三个月的工资由社会医保基金支付。

自第四个月起,雇主应支付员工80%的工资。

2.严重病情的病假工资支付:在员工因严重病情进入医疗期时,前六个月的工资由社会医保基金支付。

自第七个月起,雇主应支付员工80%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职工的工资要求,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规定。

总结:北京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规定保护了员工在病情发生时的权益,确保了员工在治疗期间的生活和工作稳定。

但是,要保证自身权益的实施还需员工积极配合治疗,并按时报告病情进展。

对于单位和员工来说,遵守相应规定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和促进员工的身体健康。

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办法: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法律规定解读

医疗期法律规定解读

医疗期满后处理
解除合同
支付经济补偿金
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医疗未终结、未痊愈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特殊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
法律规定解读
20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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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人姓名
概念: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期限(3-24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期限的特殊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的概念、期限及计算方法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年限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病假工资规定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确定的。

而医疗期如何计算,可参照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规定确定。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职工医疗期该如何计算

职工医疗期该如何计算

职工医疗期该如何计算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身体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从而患上疾病。

而此时到医院看病就医的,就需要向单位请假,这段时间也可以被称为医疗期。

那么实践中,职工医疗期该如何计算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工医疗期该如何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如下: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二、职工医疗期工资应该怎么支付?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关于具体数额,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

上海医疗期规定

上海医疗期规定

上海医疗期规定
上海市医疗期规定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情况下,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一段时间。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1. 医疗期的计算方式:医疗期的起始时间是劳动者患病或者发生工伤的当天,截止时间是劳动者的病情达到治愈或者达到可以从事工作的状态的当天为止。

2. 医疗期的长度: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和职业病的不同,医疗期的长度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医疗期不超过12个月,但是严重职业病的医疗期可以延长至24个月。

3. 医疗期内的待遇: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住院费用的补偿、工资的丧失补偿等。

具体的待遇标准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和个人参加的工伤保险制度来确定。

4. 医疗期的延长:在劳动者的病情需要继续治疗的情况下,医护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医疗期进行延长。

具体的延长时间需要由职业医师或鉴定单位出具相应的意见和证明文件,最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决定医疗期的延长。

5. 医疗期后的安置:当劳动者的医疗期结束后,如果因病情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雇主应当为其
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安排职业培训,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之,上海市医疗期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健康问题,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和工作能力鉴定的结果,相关待遇和安置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医疗期规定(表格化)


注:1.工作年限以病休第一天时计算。 2.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3.病休期间,休息日和节假日均包含在内。 医疗期 延长 医疗期 待遇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 个月内尚不能痊 愈的,经企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不超过患病职工应享受 的医疗期限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 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支付,但 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安排恢复原工作 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医疗期内 终结医疗 不能从事 原工作 1-4级伤残的,退休、 退职 5-10级伤残或无评级 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
职工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职工 劳动合同的时限 实际工作年限 不满10年 本单位工作年限 不满5年 5年以上 不满5年 医疗期 计算 >=5年<10年 10年以上 >=10年<15年 >=15年<20年 20年以上 医疗期限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医疗期累计计算期间 6个月内 12个月内 12个月内 15个月内 18个月内 24个月内 30个月内
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医疗期满
被鉴定为1-4及伤残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前提条件 经济 补偿 医疗 补助 重病和绝症 增加医疗补 助费
医疗期满 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计算及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计算及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计算表:医疗期计算的注意事项: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它依此类推。

2.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 X为10,Y为4,医疗期应为6,这是从保护劳动者角度的一种解释。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及其工资的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上海市在计算病假工资所依据的有效文件主要有三个文件:1、原上海市劳动局于1995年9月29日发布的沪劳保发(95)83号《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07zcfg/gfxwj/200709/t20070912_1029316.shtml 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什么情况可以进入医疗期

什么情况可以进入医疗期所谓的医疗期,也就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指的是员工由于疾病的原因,又或者是由于工作的缘故而出现了工伤,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治疗,修养,不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那么,什么情况可以进入医疗期?下面看看我介绍吧!一、什么情况可以进入医疗期职工在职期间患病需要休假,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满后,病情尚未好转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根据病情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的工作待遇有职工集体劳动合同协商或根据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什么是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三、医疗期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

上述文章属于关于“什么情况可以进入医疗期”的介绍,主要介绍了什么情况可以进入医疗期,除此以外,还有医疗期的概念以及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对于医疗期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可以自行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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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月数计算
10年工龄以下
10年工龄(含)以上
3
2年1月14.0段超过5次,可自行插入行,检查公式无误后再计算。
注:请按示例格式填写日期,截止计算日期是指停止工作的当日,不是工作的最后一天。如外单位或本单位计算的时间段超过5次,可自
10年以下
本单位5年以下 本单位6年以上 本单位5年以下 本单位5-10年
3 6 6 9 12 18 24
10年以上
本单位10-15年 本单位15-20年 本单位20年以上
本单位工龄 总工龄合计 本单位工龄合计 775 2385
外单位工龄 开始计算日期 截止计算日期 工龄天数 1991/3/21 2005/7/21 1995/8/16 2005/7/22 1609 1 0 0 0 4年4月27.25天 外单位工龄合计 1610
本单位工龄 开始计算日期 截止计算日期 工龄天数 2009/7/3 2011/8/17 775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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