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技巧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审理制度.doc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青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审理本局查处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审理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审议本局立案查处的行政执法案件,并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案审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五至七名。
主任委员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委员由各科室及受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食品生产监督所的负责人担任。
本局应当确定法制员,负责处理以本机关名义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行政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宽严适度;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以本机关名义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在调查取证结束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再将案件全部材料送交法制员进行预审。
未经法制员预审的案件不得提交案审委审议。
第六条法制员自接到案件材料后,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
第七条法制员提交案审委审议案件时,应当向案审委委员提供案情简介,以便委员审议。
第八条案审委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会议制度,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人召集。
对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社会影响重大、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案审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
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三位以上委员参加审议。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处罚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传阅审理的方式,每一位委员须在接到案件材料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阅,并签署书面意见。
案审委每一位委员在审议案件时,必须发表明确、具体的审议意见。
第九条案件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审理人员及案审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案审委可以邀请相关领导、案件承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宜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

宜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为保证行政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及行政执法的有效性,防止不作为和杜绝乱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管理,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现场处罚案件一、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缴交到局财务入帐后同时开具罚没票据,局财务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银行。
并将罚没票据复印,一并装订入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
二、不属于现场收缴罚款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15日后,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第二条立案案件一般立案案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15日后,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但从立案到结案不得超过三个月(经上级局批准延期的案件和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不在此限)。
立案查处的案件立案须报分管领导审批。
自领导批准立案查处之日起,一般在1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及时把案件材料报本局案审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行政案件审委会办公室对案件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全部材料和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在3日内进行初步审核。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退回案件承办单位(人)进行调查补证。
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全的,即可提交审委会进行集体审议。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或笔录报送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批。
审理决定告知后无疑义的,不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即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属听证范围的案件,行政相对人不要求听证的,3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听证结束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依法需要报上级部门批准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本部门审理结束后5日内上报,待上级局批复后执行。
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年%月"&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号发布"##&年#月"’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计量*下同)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第三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第四条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的监督检查+"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县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外"第六条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涉外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第九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第十条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直接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报共同的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章受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三条现场处罚程序!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现场处罚终了的案件!应当填写’结案审查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五+其他需要立案的&第十六条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第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四章调查取证第十八条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承办人员参加!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第十九条对行政相对人作询问调查时"可以根据需要下达%通知书&!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行政相对人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第二十条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行政相对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押印!第二十一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封存!登记保存$封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开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押印"并作登记保存’封存(标记!第五章审理第二十二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实行集体审议制度!设立相应的案件审理组织"审理案件的程序!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执行"第二十四条案件审理组织经集体审议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案件审理组织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十五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二十六条对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举行听证"第二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审理组织的处理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显著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三)对查无实据的!不予处罚&(四)对需要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五)对*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承办人员根据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明确告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送达技术监督执法文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第六章执行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执行情况应当记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第三十一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第三十二条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情况!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三*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的"第七章结案第三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三$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向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备案"#一$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三$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外的案件%#四$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本条所列#三$)#四$)#五$项案件的’结案报告(以及案卷材料!应当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第三十五条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向当地政府报告&第三十六条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第三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第三十八条依法需要报上级部门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本部门审理结束后+日内上报!上级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日内批复&-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必须使用统一的技术监督执法文书"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协作。
对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协查请求,应当协助与配合。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条【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与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发现错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法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予以撤销;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督办。
第六条【案件回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与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紧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紧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七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与配合异地办理案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案件。
第八条【指定管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
郸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具体办理规定

郸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具体办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局各单位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由局属各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第五条行政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等知情人,应对案情保密。
办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受理与立案第六条案件实行汇报优先办理原则,即谁先汇报谁先办理。
第七条局属各单位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场处罚案件,承办单位两日内须将处理结果向单位负责人书面或口头汇报,有单位负责人把关。
承办单位未按规定程序汇报的,局法规股负责将案卷材料、罚没等收回。
经审核后确需立案的,由局指定其他单位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四)县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五)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九条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件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
第十条我局成立举报、投诉中心(设在稽查队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投诉。
接受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对于口头举报、投诉应做好记录;对于书面举报、投诉,应做好接收登记。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相对于诉讼程序的证据制度,行政决定的证据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收集证据制度适用一些严格的原则。(1)遵守自愿供证的原则;(2)遵循收证程序的原则;(3)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二是在运用证据方面采取质证原则。三是行政决定的作出以案卷为基础。
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采用上述方式收集到的仅为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能成为证据。
证据的审查就是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他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的活动。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案依据:
3、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现场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时所做的文字记载,并由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现场笔录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其证据作用在于它固定和保全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所具有的关联性。客观、全面、准确是对现场笔录的基本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准则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
人员办案准则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准则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确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1、承办单位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必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岗,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2、各执法单位应在我局界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不准串岗、串区域,如有违反,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和承办人的直接责任。
3、需联合办理的案件,应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局布置的统一执法行动,均要听从调遣,顾全大局,做到令行禁止。
二、当场处罚案件
1、实施现场处罚必须符合现场处罚的条件:
(1)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并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涉及财物不高,数额不大;
(3)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实施现场处罚的程序必须符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3、符合立案处理条件的案件,必须按一般程序办理,严禁将立案处理的案件实施现场处罚。
4、现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结案。
结案后,7日内应当将案卷材料整理规范后报局法制股,入档备案。
三、立案处罚的案件
1、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承办单位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到法制股立案登记备查。
2、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要在三日内写出案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将全部材料一并交案审办公室初审。
3、办公室当自接到案件材料3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提交案审会审理,材料不齐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充证据。
稽查技巧及证据固定

稽查技巧及证据固定在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面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和形形色色的行政相对人,需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更需要练就一定的稽查技巧。
但是,在稽查实践中,仅凭技巧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学会提取和固定证据。
本文仅就以上两点进行一些探讨。
一、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稽查技巧稽查技巧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具体的稽查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技术手段或具备的本领。
以及运用这些手段或本领,快速、灵活和准确地查清事实的窍门。
在稽查工作实践中,我们的稽查工作应根据现场发生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不同的稽查技、战法,采用不同的稽查技巧。
根据我的实践,大体归结为四句话:“胆大心细多思考、多点出击勤观察、以小见大扩战果、分析思路要清晰”。
胆大心细多思考。
就是在稽查检查过程中,要腰杆硬、底气足。
首先,要运用法律武器排除干扰,在亮明执法证件的同时,要告知相对人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的权利,以及行政相对人予以配合的义务。
这是我们“大胆”的基础和后盾。
但在查办案件时,也要“心细”,心细是我们发现问题,查出事实真相的必备素质,在检查中,要像“过筛子”一样仔细过滤,找出疑点。
例如:在查办某企业无《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制造医疗仪器案件中,相对人一直不承认其违法事实,在企业的销售明细账中,也查不出其销售记录,我们在仔细思考后,从其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入手,查其原材料采购记录,在其原始凭证中找到了其仪器面板加工、印制电路板加工发票和零部件采购记录,后又查其发运单据和记录,证明其生产和发货的事实,而且生产的仪器也已发至用户单位,虽然其尚未开具销售发票,但在这一系列证据锁链的支持下,相对人最后不得不承认了其无证生产制造的违法事实。
多点出击勤观察。
就是在稽查检查过程中,不要把眼光仅仅集中在“一点”上,要把视野扩大,要多点出击,令相对人猝不及防,这样,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例如:在查办某企业伪造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案件中,我们不是就事论事,仅仅控制其拆改包装的现场,而是通过观察企业部门之间的联系以及现场各有关人员的语言和表情,从现场发现的退场单入手,很快将视野扩大到企业的生产部办公室,品管部办公室,销售部办公室,计算机中心机房等处,迅速从各点找出相关凭证和台帐,一一排查,从企业“退场单”、“检验记录表”、“进、销、存报表”等凭证和台帐中找出证据,并将其互相锁定,从而证明了该企业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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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技巧(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初审、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一、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一)《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要客观、真实,它是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形式,是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执法检查活动的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必先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否则,程序上不合法,并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记录。
笔录要记录执法依据,对检查的过程及结果做出客观的描述,要对涉案物品的位置、堆放状况、标签标注、现场痕迹、数量等及抽样获取途径、方式、和取得的相关证据要记载详细、清楚,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
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水痕迹、废弃损毁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数据特别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估计”、“等”之类的字眼。
防止笔录中只对检查结果的记录,而忽略对检查过程和方法的描述。
《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因此,在《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上很有必要记录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
在检查笔录中可以用平面图的形式对检查场所进行描述(如下图):\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774.png(二)《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调查笔录是查处办理案件取证的重要手段,是对现场笔录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印证,必须做到全面、准确、公正。
首先要认真分析案件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开展调查活动前,应当事先围绕初步掌握的案情,拟定调查主题并准备一个调查提纲,明确调查问话的重点和先后顺序,以避免调查偏离目标。
二要切忌调查对象选择错误,被调查人一般是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了解案情的当事人,对于委托授权,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和时间。
调查笔录抓不住重点,提出的问题就容易与现场笔录重复而失去意义。
三要注意调查人员也要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调查原因,以及告知被调查人员有申请调查人员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人员与出示的执法证件不相符的,可以申请回避及拒绝的权利。
四是笔者认为也有必要告知被调查人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第二十七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防止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罚款,以及得到当事人真实完整的陈述,查明其他违法线索和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人(本人及同伙),教育当事人促使其认错服法;可以避免当事人害怕受到从重处罚,有恐惧心理、拒不配合调查情况的发生。
(三)、文书制作注意事项一是文书如果出现有更改的内容,要有行政相对人压手印或者签名,对更改的部分予以确认。
二是违法事实要表述清楚、完整,把案件的发生地点,及违法标的额表述出来。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或不完全,地点、违法标的额等无文字表述的情况。
三是违法事实定性要准确,有依据。
具体执法中,必须吃透理解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应用条款要准确无误,同时要掌握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先前法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定性和适用,切忌语义模棱两可、定性不准。
四是案卷中还要注意常出现的小毛病,如错别字、白字、文书字迹模糊不清,语义含糊其辞,叙述不清楚,详略不当,重点不突出等情况。
高质量的执法文书是实现执法程序正确性和完整性的载体,是执法机构应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有效法律证据,因此,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要注重执法文书制作,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避免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败诉、变更的情况发生。
(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的搜集要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就是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关在办案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是确实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的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事实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证据必须是真实的,“真实”是行政诉讼证据发生证明力的要件,是相对虚假的证据而言;虚假证据在审羊实践中,表现为推测、假设、想象的证据事实,它是认识错误或表述失真的证据事实,如鉴定结论错误、证人表述不正确等。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只有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才可以作为证据。
关联性越大,证据的证明力也就越大。
关联性是行政案件中取得证据相互应证的重要因素。
证据的关联性必须同时具备两项独特的要素:一是必须有助于证明或否定一个结论;二是这一事实结论应当与一项指控、请求、答辩有因果关系。
如一批产品经检验判有严重质量缺陷,调查时该批产品的生产者早已收到检验报告,且明知不合格而廉价售完。
显然,这一案件中的“产品、检验报告、明知不合格、廉价售完”这些行为证据即为主要证据,且相互之间不仅有证明力而且存在着因果关系。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合理采取的特性。
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必须由案件承办人员依照合法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或提供;(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有一个失败的案例:某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某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被抽样的产品经某厂检验科检验,判定该批产品为劣质产品,并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了该厂的“出厂检验专用章”。
随后,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此《检验报告》对该贸易公司进行了查处。
在这个案件中承办人员取得上述《检验报告》的主体错误,既使检验结论正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能予以采用,更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关键证据。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证据的表现形式及收集程序和方式的合法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证据的形式必须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中规定的证据形式,即证据形式必须合法。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2)物证:即能够以自己的存在或外部形态、质量、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像或者录音磁带等所反映的图像音响,或以计算机、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利害关系人所作的可能证明案伯真实情况的陈述。
(5)行政相对人陈述:指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关于案件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6)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即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实地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勘查检测现场物品,并将勘验的情况与过程进行详实记载的记录。
(7)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既由法律授权或认证的法定技术机构对一定的客体进行检测、鉴别,并做出判定的书面材料。
这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最重要,也是具有特色的证据,这类鉴定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能够起到其他证据起不到的最有证明力的作用。
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
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承办人参加,这是对适合性的要求。
调查收集证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切忌先入为主;(2)要注意全面客观;(3)要主动及时,以防止证据流失、销毁或涂改伪造;(4)要深入细致,不放过任何疑点;(5)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
“技术”是质量技术监督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主要的区别,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是质量技术案件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审查判断证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
办案人员应当从实际出发,对收集、调查的证据进行客观地具体分析。
要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上,准确的分析、判断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2)综合分析的原则。
就是综合全部案情和所有证据材料,进行比较鉴别、分析研究,确定各个证据材料对总的案件分析时,要联系案情全面地分析所有的相关证据,注意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各种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经过比较对照,鉴别真伪,排除矛盾,使证据真正做到真实、可靠,从而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3)内心确信的原则。
所谓内心确信,就是由办案人员科学的评价证据的价值,要消除一切矛盾,除排除疑点,达到“确信”内心确信原则与实事求是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科学的判断证据的价值是实事求是的前提,而实事求是又是达到内心确信的基本途径。
在工作实践中,通过调查所获得的证据,难免鱼龙混杂,初步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相互矛盾。
因此对收庥到的证据,我们必须遵照上述三项基本原则进行判断。
证据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的重要性《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的有关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为的具体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证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既行政机关是诉讼中的举证方。
行政争议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要查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必须依靠有关的证据,既原来据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法院处理行政案件所应收集和审查的主要依据。
证据与案件事实息息相关,证据证明的对象就是案件事实。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讲,证据的质量既反映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也是行政诉讼案件中能否胜诉的关键。
证据不但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而且是揭露违法者隐瞒事实、强词狡辩,促其如实陈述的有力工具,更是执法者正确办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据。
证据的作用已经日益被人们所重视,并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即证据法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使用证据是一个内容丰富采集复杂的办案过程,案件承办人员只要充分掌握证据的基本原则,防止发生证据收集、确认、审查、程序等方面出现问题,保证所采用的证据正确、合法、有效,就能准确定案,从而高质量地办好每一个质量技术监督案件。
三、证据分析的作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重要一环,而其证据分析尤为重要。
假如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如同收割成熟的庄稼,那么其中的证据分析就是收割的工具。
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一份高质量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由一个高质量的证据分析决定的。
证据分析主要起以下三方面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案审机构对办理案件的审理及监督。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加入证据分析使案审机构在审理承办人员案件时,只需看一份调查报告就可知道案件全貌,知道办案人员通过组织证据链完成对违法行为予以证明的客观过程,达到“调查报告一本主义”,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