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总机房规定
JGJ67-8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要点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2.1基地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2.2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
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
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
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
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第3章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1一般规定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
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办公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Desig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JG67-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2006-11-29发布2006-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5.8、4.5.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19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1月29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
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酌内容,5。
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噎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
邮政编码:310006)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子晋徐延峰陈政恩庄逸苏吴藻生姚国梁沈介骏张建良谷玲玲目录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2总平面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2办公室用房4.3公共用房4.3公共用房4.4服务用房4.5设备用房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6.1一般规定6.2室内小气候环境6.3室内光环境6.4室内声环境7建筑设备7.1给水排水7.2暖通空调7.3建筑电气7.4建筑智能化本规范用词说明。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19(完整pdf版)

1 总则 1.0.1 为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符合安全、卫生、适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的设计。
1.0.3 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分类,并应符合表 1.0.3的规定: 表1.0.3 办公建筑分类类别示例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一类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 100年或50年 一级二类重要办公建筑50年不低于二级三类 普通办公建筑25年或50年不低于二级1.0.4 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办公建筑 office building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2.0.2 公寓式办公楼 apartment-office building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
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的办公楼。
2.0.3 酒店式办公楼 hoteL-office building提供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办公楼。
2.0.4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5 商务写字楼 business office budilding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租赁办公建筑。
2.0.6 开放式办公室 open office space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办公空间形式。
2.0.7 半开放式办公室 semi-open office space由开放式办公室和单间办公室组合而成的办公空间形式。
2.0.8 单元式办公室 unit-typed office space由接待空间、办公空间、专用卫生间以及服务空间等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形式。
2.0.9 单间式办公 office space in single moclule一个开间(亦可以几个开间)和以一个进深为尺度而隔成的独立办公空间形式。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

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2.1 基地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2.2 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
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
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
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
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第3章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1 一般规定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
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JGJ 67-200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3.2.1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组织顺畅,并应满足当 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标。
3.2.2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 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2.3 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 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2.0.2 公寓式办公楼 apartment-office building 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单元内设有办公、会 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的办公楼。
2.0.3 酒店式办公楼 hoteL-office building 提供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办公楼。
2.0.4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3.2.4 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锅炉房、厨房等后 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
3.2.5 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库)。
3.2.6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的有关规定。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办公建筑由 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4.1.2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用地条件、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 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3 使用燃气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电炊式厨房如无条件直接 对外采光通风,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 留位置; 4 酒店式办公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 的相应规定; 5 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和公寓式办公室的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通风采光,条件 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6 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他部门宜适当分隔; 7 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设有夜间值班室时,宜设专用卫生间; 8 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 1Om2。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完整pdf版)

1 总则 1.0.1 为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符合安全、卫生、适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的设计。
1.0.3 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分类,并应符合表 1.0.3的规定: 表1.0.3 办公建筑分类类别示例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一类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 100年或50年 一级二类重要办公建筑50年不低于二级三类 普通办公建筑25年或50年不低于二级1.0.4 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办公建筑 office building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2.0.2 公寓式办公楼 apartment-office building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
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的办公楼。
2.0.3 酒店式办公楼 hoteL-office building提供酒店式服务和管理的办公楼。
2.0.4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5 商务写字楼 business office budilding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租赁办公建筑。
2.0.6 开放式办公室 open office space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办公空间形式。
2.0.7 半开放式办公室 semi-open office space由开放式办公室和单间办公室组合而成的办公空间形式。
2.0.8 单元式办公室 unit-typed office space由接待空间、办公空间、专用卫生间以及服务空间等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形式。
2.0.9 单间式办公 office space in single moclule一个开间(亦可以几个开间)和以一个进深为尺度而隔成的独立办公空间形式。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Degi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JGJ 67-—2006J 556—-2006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7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
5.8、4。
5。
13、5。
O.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1月29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地和总平面;4。
建筑设计;5。
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
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
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的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
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子晋徐延峰陈政恩庄逸苏吴藻生姚国梁沈介骏张建良谷玲玲1 总则1.0.1 为保证办公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符合安全、卫生、适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的设计.1.0.3 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分类,并应符合表1。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06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
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
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
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
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
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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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总机房规定
一、总机房为大厦的重点部位,内设话务房和交换机房,除总机房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交换机房。
二、非总机房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进入的,必须经批准方可入内。
三、非总机房工作人员在总机房工作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设备、工具及各类资料。
四、外来人员需进入总机房(电话局人员除外),须经管理处经理同意,方能进入。
并请进入人员在《外来人员登记本》中登记。
五、总机房工作人员,任何时候不得在总机房会客。
六、话务房管理
1、话务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当值话务员负责。
2、话务员在当值期间,不得使用话务台打私人电话货长时间占用话务台。
3、当值话务员必须保持话务台及话务房的整洁。
4、任何人不得将话务房挪作它用。
5、话务员在操作话务台时,必须做到规范、认真、耐心、细致、周到。
七、机房管理
1、交换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当值机务员负责。
2、机务员必须按交换机维护保养手册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维护记录。
3、必须做好工作详细记录、电话通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必须立即汇报。
4、机务员必须保证所有通讯资料的完整与准确。
各类修理完成后,应立即更改资料,使电话资料与实际使用情况始终相一致。
5、接报修后,应立即投入维修,不得中途停止服务,必须弄清故障原因,或至修复恢复正常使用,以保证通讯线路的畅通。
并作好维修记录。
6、交换机系统设备参数、编号等设置的改变,由经理批准执行。
7、电话的安装、更改和撤销按《电话安装、更改撤销操作程序》进行。
8、机务员必须保证交换机房各类设备、设施工具的完好、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