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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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氨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15.0
6.50
15.0
含氮量(%)
尿液
粪便
0.90
0.38
0.90
0.38
0.90
0.38
0.90
0.38
1.35
0.75
1.35
0.75
1.35
0.75
1.35
0.75
0.40
0.34
0.40
0.34
0.40
0.34
1.40
0.20
1.40
0.20
铵态氮比例 (%)
60 60 60 60 60 50 60 50 70 70 70 60 60
本指南内容包括开展氨排放清单工作的主要技术方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 质量管理等方面。 1.2 术语与定义
1.2.1 施肥率
是指单位面积农田中施加肥料的质量。 1.2.2 总铵态氮
是指以铵离子形态存在于土壤、植物和肥料中的氮素(TAN),能够直接分解产生氨气。 1.2.3 年内饲养量
是指目标年内存活并产生有效排放量的动物数量。 1.3 指导原则
废弃物处理
污水,垃圾处理量,煤燃烧量
交通源
各类机动车数量
2.2 气态氨排放因子的数据库建立及估算流程
目前氨排放因子主要是依赖于国外测量结果,符合我国实际生产生活条件的氨排放因子 非常欠缺。本文综合了在华北典型农业产区的观测和已有的氨排放因子的测定结果,汇编了 一套完整的氨排放因子数据库。以我国本地测量数据为优先,其次考虑国外测量的排放因子。
本指南可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参考技术资料。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大 学。 本指南 2013 年 月 日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附件 1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 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一套完整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清单应当覆盖化石燃料固定燃烧、工艺过程、移动源、溶剂使 用、扬尘、生物质燃烧和农业等排放源,包含二氧化硫(SO2)、氮氧 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3)、一 次颗粒物(PM2.5 和 PM10)和臭氧(O3)等大气污染物,并具备动态更 新机制。
随着清单编制工作的逐步深入,清单编制中活动水平与排放系 数将不断更新和完善,环境保护部将适时修订技术指南。目前,已 发布的《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大 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关于道路机动 车、非道路移动源以及生物质燃烧源排放清单编制请参照新发布的 《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非道路 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生物质燃烧 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执行。
—4—
目前,我国尚未从国家层面上建立完整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也缺乏一套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的方法工具,相应的能力建设 较为滞后。考虑到各地清单编制工作的技术基础与实际管理需求的 差异性,环境保护部按照“规范统一、科学实用、轻重缓急、循序,即先按照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源源类两个方向分 别出发,编制单项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待各 方面对清单编制工作有一定认识和基础后,再将城市和区域网格化, 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时空变化信息的源排放 清单技术指南。
根据上述思路,环境保护部已于 2014 年 8 月发布了《大气细颗 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0.51 2.51 4.50 5.50 12.66 14.66 16.66 17.66
碳铵
1.71 2.61 3.52 3.98 6.02 6.93 7.84 8.29
硝铵 硫胺 其它
0.36 0.66 0.21 0.40 0.82 0.23 0.45 0.97 0.26 0.47 1.05 0.27
E =A 圈舍-液态 圈舍-液态×EF 圈舍-液态×1.214, E =A 圈舍-固态 圈舍-固态×EF 圈舍-固态×1.214, E =A 存储-液态 存储-液态×EF 存储-液态×1.214, E =A 存储-固态 存储-固态×EF 存储-固态×1.214, E =A 施肥-液态 施肥-液态×EF 施肥-液态×1.214, E =A 施肥-固态 施肥-固态×EF 施肥-固态×1.214。
附件 3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 增强大气氨控制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 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编制《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各省、市(县)、区域开展大气氨源排放 清单编制工作,氨排放源包括农田化肥、畜禽养殖业以及生物质 燃烧、人体排放、化工行业、废物处理和机动车尾气等行业。本 指南重点描述主要排放源农田、畜禽养殖业的氨排放估算流程。 本指南内容包括开展大气氨源排放清单工作的主要技术方 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方面。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道路扬尘源:是指道路积尘在一定动力条件(风力、机动车 碾压、人群活动等)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
施工扬尘源:是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 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工程等施工场所在施工过程中产生 的扬尘。
堆场扬尘源:是指各种工业料堆、建筑料堆、工业固体废弃 物、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输送等操作 以及风蚀作用造成的扬尘。此外,采石、采矿等场所和活动中产 生的扬尘也归为堆场扬尘。
— 89 —
1.5 编制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扬尘污染防治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协同、 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性工作。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污 染特征、气候条件、生态环境建设、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管理需 求等实际情况,结合本指南要求,对主要的土壤扬尘源、道路扬 尘源、施工扬尘源和堆场扬尘源进行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 (2)科学实用原则: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的编制工作要 严格按照相关科学方法的要求,科学有序地开展;同时,所编制 的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为扬尘源 的综合整治工作提供实用信息。 (3)与时俱进原则:与其它源类相比,扬尘源颗粒物排放 的动态变化较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扬尘污染源 特点、技术条件和管理需求,定期对扬尘源颗粒物进行动态调查, 建立相应的动态污染源数据库,持续更新扬尘污染源信息。 1.6 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南开大学起草编制。
— 87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 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扬尘: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 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扬尘源:是指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各种不经过排气筒、无 组织、无规则排放地表松散颗粒物质的颗粒物排放源。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是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 和空间范围内以扬尘形式向大气中排放的颗粒物的量的集合。 土壤扬尘源:是指直接来源于裸露地面(如农田、裸露山体、 滩涂、干涸的河谷、未硬化或未绿化的空地等)的颗粒物在自然 力或人力的作用下形成的扬尘。 — 88 —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5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5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1.2.1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氨气(NH3)、一氧化碳(CO)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2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 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的编制,用于指导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源的清洁生产,确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控重点。

本指南内容包括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编制工作的主要技术方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方面。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本指南适用的挥发性有机物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s),醛、酮、醇、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Oxygenated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OVOCs),卤代烃(Halogenated hydrocarbons),含氮有机化合物(Organic nitrates),含硫有机化合物(Organic sulfur)等几类152种化合物。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1.19
•【文号】环办大气函〔2024〕28号
•【施行日期】2024.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
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大气函〔202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完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核算体系,我部研究制定了《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印发。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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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 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氨控制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各省、市(县)、区域开展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氨排放源包括农田化肥、畜禽养殖业以及生物质燃烧、人体排放、化工行业、废物处理和机动车尾气等行业。

本指南重点描述主要排放源农田、畜禽养殖业的氨排放估算流程。

本指南内容包括开展大气氨源排放清单工作的主要技术方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方面。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大气氨排放源: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氨(NH3)的排放源统称为大气氨排放源。

氮肥:含有作物营养元素氮的化肥,主要包括尿素、碳铵、硝铵、硫铵等。

施肥率:指单位面积农田中施加肥料的质量。

施肥方式:向农田施加肥料的方法,依据肥料种类、农作物生长期、农耕习惯等改变,通常包括表面撒施和覆土深施。

年内饲养量:指目标年内存活并产生有效排放量的动物数量。

对于饲养周期大于1年畜禽,年内饲养量为畜禽养殖业统计资料中的动物“年底存栏数”;对于饲养周期小于1年畜禽,用统计数据中的“出栏数”表示。

总铵态氮:指以铵离子(NH4+)形态存在于土壤、水体、植物和肥料中的氮素(TAN),能够直接分解产生氨气(NH3)。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某项 —51—大气污染物(NH3)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如氮肥施用量、畜禽饲养量、机动车行驶里程等。

排放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后,单位活动水平排放的大气污染物(NH3)的量;无污染控制措施时,排放系数等于产生系数。

1.5 指导原则(1)科学实用原则在确保大气氨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分类指导原则依据我国氨排放的主要行业或产品,使氨排放源尽可能涵盖潜在的、可能带来排放的活动部门。

(3)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路线,进行源排放清单编制,提高源排放清单质量。

随着工作能力的提升、技术的进步和环境信息资料的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源排放清单。

1.6 组织编制单位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大学等单位起草编制。

第二章大气氨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本指南涵盖的我国大气氨人为源包括农田生态系统、畜禽养 —52—殖业两大主要排放源,同时也包括生物质燃烧、人体粪便、化工生产、废物处理、交通排放等其它五类排放源。

农田生态系统的氨排放包含氮肥施用、土壤本底、固氮植物和秸秆堆肥。

建议重点估算化肥施用过程大气氨排放,其它三个源考虑排放量很小,可不进行估算。

本指南中农田除了包含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也包含用于培育鲜花、树木的田地,以及高尔夫球场的草地等。

畜禽养殖业中集约化养殖、散养和放牧等过程会排放氨,为重点估算行业。

生物质燃烧包含秸秆灶膛燃烧、秸秆田间燃烧、薪柴燃烧、草原大火和森林大火。

建议集中计算秸秆燃烧和薪柴燃烧。

草原、森林大火排放仅在易发地区估算。

人体粪便排放可依据当地卫生厕所比例进行选择计算,城市地区可不估算。

化工生产包括合成氨工艺和氮肥生产、石油加工、炼焦、制气等。

可依据当地化工厂规模选择进行计算。

废物处理包含废水处理、固废填埋、固废堆肥、固废焚烧和烟气脱硝等。

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估算。

移动源包括轻型汽油车、重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及摩托车五大类。

其中,轻型车对应《中国交通年鉴》中定义的民用汽车、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重型车对应中型、大型载客汽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

—53—第三章大气氨排放量的计算公式大气氨排放的计算采用排放系数的计算方法。

氨排放的总量即为活动水平和排放系数的乘积。

计算公式概括为,E i,j,y=A i,j,y×EF i,j,y×γ其中,i为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县),j为排放源,y 为年份,E i,j,y为y年i地区j排放源的排放量。

A为活动水平,EF为排放系数。

γ为氮-大气氨转换系数,针对畜禽养殖业,取1.214,其它行业取1.0。

下面就农田氮肥施用和畜禽养殖业两个重点行业进行举例说明,其它行业可参考计算。

3.1 氮肥施用氨排放量农田生态系统中氮肥种类包括尿素、碳铵、硝铵、硫胺、其它氮肥5类。

E氮肥= E尿素+E碳铵+E硝铵+E硫胺+E其它其中,E尿素= A尿素×EF尿素,E碳铵= A碳铵×EF碳铵,E硝铵= A硝铵×EF硝铵,E硫胺= A硫胺×EF硫胺,E其它= A其它×EF其它。

3.2 畜禽养殖业氨排放量畜禽养殖业中氨排放主要由动物排泄物释放。

粪便包括室内和户外两部分,室内粪便在圈舍中停留一段时间后,会汇集进行—54—存储腐熟处理,最后进行施肥。

畜禽粪便管理阶段包括户外、圈舍内、粪便存储处理和后续施肥。

后3种方式属于室内粪便管理,具有尿液和粪便两种形态,动物户外排泄的尿液和粪便通常混合在一起。

畜禽排泄物释放大气氨包含户外、圈舍-液态、圈舍-固态、存储-液态、存储-固态、施肥-液态、施肥-固态共7个部分, E畜禽= E户外+E圈舍-液态+E圈舍-固态+E存储-液态+E存储-固态+E施肥-液态+E施肥-固态。

其中,E户外=A户外×EF户外×1.214,E圈舍-液态=A圈舍-液态×EF圈舍-液态×1.214,E圈舍-固态=A圈舍-固态×EF圈舍-固态×1.214,E存储-液态=A存储-液态×EF存储-液态×1.214,E存储-固态=A存储-固态×EF存储-固态×1.214,E施肥-液态=A施肥-液态×EF施肥-液态×1.214,E施肥-固态=A施肥-固态×EF施肥-固态×1.214。

第四章大气氨排放系数的确定由于氨排放系数测量的专业性和困难性,可直接采用本指南推荐值,有条件和能力的地方可自行测定。

本指南排放系数优先选取我国本土测量的结果,其次选用国外同等条件下的测试结果。

4.1 农田生态系统排放系数4.1.1 氮肥施用排放系数氮肥排放系数定义为单位质量的氮肥在施用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氨的质量,单位为kg氨/kg氮肥。

受施肥率和施肥方式影响, —55—实际排放系数通常在基准排放系数的基础上进行校正,即实际排放系数=基准排放系数×施肥率校正系数×施肥方式校正系数。

推荐的基准排放系数见表1,土壤酸碱性、气温为重要影响因子。

气象要素即当地月均温度,土壤酸碱度性质可参见中国土壤数据集。

每亩耕地施肥高于13千克氮(根据每千克尿素、硝铵、碳铵、硫铵分别含0.47、0.35、0.17和0.21千克氮的比例进行折算,其对应的施肥量为27.66、37.14、67.14、74.47和61.90千克)的地区,施肥率校正系数为1.18,其它地区为1.0。

施肥方式包括表面撒施和覆土深施,在施基肥(种肥)时通常采用覆土深施,施追肥通常采用表面撒施。

施肥方式校正系数在覆土深施时取0.32,表面撒施时为1.0。

施肥率和施肥方法依各地农耕习惯为准。

表1 基准排放系数(单位为氮肥施肥量的百分比)土壤种类温度尿素碳铵硝铵硫胺其它<10℃0.51 1.71 0.36 0.66 0.2110-20℃ 2.51 2.61 0.40 0.82 0.23 酸性土壤20-30℃ 4.50 3.52 0.45 0.97 0.26>30℃ 5.50 3.98 0.47 1.05 0.27<10℃12.66 6.02 1.2510-20℃14.66 6.93 1.40碱性土壤20-30℃16.66 7.84 1.56>30℃17.66 8.29 1.63 注:硝铵和其它氮肥在碱性土壤中的排放系数可参考酸性土壤推荐值。

—56—4.1.2土壤本底排放系数土壤本底排放系数定义为每亩耕地每年向大气排放氨的量,推荐值为0.12千克氨/亩/年。

4.1.3固氮植物排放系数固氮植物排放系数定义为该植物单位固氮量排放大气氨的量。

中国广泛种植的固氮植物为大豆、花生和绿肥三类,推荐值分别为0.07, 0.08和0.09千克氨/亩/年。

4.1.4秸秆堆肥排放系数秸秆堆肥排放系数定义为单位质量秸秆堆肥过程中释放大气氨的量,推荐值为0.32 千克氨/吨秸秆。

4.2 畜禽养殖业排放系数畜禽养殖业排放系数定义为单位质量总铵态氮以大气氨形式排放的氮的量。

单位为百分比或氨-氮/总铵态氮。

畜禽种群包含奶牛、肉牛、猪、羊、鸡、鸭、鹅等21种。

畜禽养殖业养殖方式主要分为散养、集约化养殖以及放牧养殖等3类。

粪便管理包括户外、圈舍内、粪便存储处理和后续施肥共4个阶段,后3个阶段粪便形态区分为液态和固态。

依据粪便管理阶段和形态,畜禽养殖业的排放系数包括户外、圈舍-液态、圈舍-固态、存储-液态、存储-固态、施肥-液态、施肥-固态共7类。

表2为不同畜禽种类、不同养殖方式、不同排泄物管理阶段和不同粪便形态的排放系数,气温条件为重要影响因子。

由于计算施肥过程的活动水平时需要考虑粪便存储过程中氮的损失(以 —57—N2O、NO和N2形式释放),因此,粪便存储过程中N2O、NO和N2的排放系数在表2中一并列出。

4.3 其它行业排放系数4.3.1 生物质燃烧排放系数涉及到森林大火、草原大火、秸秆燃烧、薪柴燃烧。

排放系数为单位质量干物质燃烧中产生大气氨的量。

推荐值见表3。

4.3.2 化工生产排放系数涉及到氨排放的行业主要是合成氨和氮肥生产,也涉及石油加工、炼焦、制气等化工行业。

排放系数为单位质量化工产品在生产过程产生大气氨的量。

推荐值见表3。

4.3.3人体排泄物排放系数排放系数定义为成人每人每年排放大气氨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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