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 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一套完整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清单应当覆盖化石燃料固定燃烧、工艺过程、移动源、溶剂使 用、扬尘、生物质燃烧和农业等排放源,包含二氧化硫(SO2)、氮氧 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3)、一 次颗粒物(PM2.5 和 PM10)和臭氧(O3)等大气污染物,并具备动态更 新机制。
随着清单编制工作的逐步深入,清单编制中活动水平与排放系 数将不断更新和完善,环境保护部将适时修订技术指南。目前,已 发布的《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大 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关于道路机动 车、非道路移动源以及生物质燃烧源排放清单编制请参照新发布的 《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非道路 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生物质燃烧 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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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未从国家层面上建立完整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也缺乏一套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的方法工具,相应的能力建设 较为滞后。考虑到各地清单编制工作的技术基础与实际管理需求的 差异性,环境保护部按照“规范统一、科学实用、轻重缓急、循序,即先按照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源源类两个方向分 别出发,编制单项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待各 方面对清单编制工作有一定认识和基础后,再将城市和区域网格化, 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时空变化信息的源排放 清单技术指南。
根据上述思路,环境保护部已于 2014 年 8 月发布了《大气细颗 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0.51 2.51 4.50 5.50 12.66 14.66 16.66 17.66
碳铵
1.71 2.61 3.52 3.98 6.02 6.93 7.84 8.29
硝铵 硫胺 其它
0.36 0.66 0.21 0.40 0.82 0.23 0.45 0.97 0.26 0.47 1.05 0.27
E =A 圈舍-液态 圈舍-液态×EF 圈舍-液态×1.214, E =A 圈舍-固态 圈舍-固态×EF 圈舍-固态×1.214, E =A 存储-液态 存储-液态×EF 存储-液态×1.214, E =A 存储-固态 存储-固态×EF 存储-固态×1.214, E =A 施肥-液态 施肥-液态×EF 施肥-液态×1.214, E =A 施肥-固态 施肥-固态×EF 施肥-固态×1.214。
附件 3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 增强大气氨控制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 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编制《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各省、市(县)、区域开展大气氨源排放 清单编制工作,氨排放源包括农田化肥、畜禽养殖业以及生物质 燃烧、人体排放、化工行业、废物处理和机动车尾气等行业。本 指南重点描述主要排放源农田、畜禽养殖业的氨排放估算流程。 本指南内容包括开展大气氨源排放清单工作的主要技术方 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方面。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4《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编制组二〇一四年六月—82—项目名称: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项目统一编号: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主要起草人:贺克斌,张强,郑博等环保部科技标准司项目管理人:师华定 陈 胜—83—目录目 录 (84)1 编制背景 (85)1.1 任务来源 (85)1.2 指南编制单位 (85)2 指南制定的意义 (85)3 指南编制原则与技术依据 (85)3.1 编制原则 (85)3.2 技术依据 (86)4 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86)4.1本指南与《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之间的关系..86 4.2 源分类和排放量计算基本原则 (86)产生系数的确定 (87)4.3 固定燃烧源PM104.3.1燃煤源(除民用煤炉)PM产生系数的确定 (87)10产生系数的确定 (89)4.3.2其它固定燃烧源PM10产生系数的确定 (91)4.4 工艺过程源PM104.4.1 钢铁 (91)4.4.2有色冶金 (91)4.4.3 建材 (92)4.4.4 石化化工 (94)4.4.5 废弃物处理 (94)产生系数的确定 (94)4.5 移动源PM104.6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去除效率的确定 (95)去除效率计算方法 (95)4.6.1 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PM104.6.1 固定燃烧源与工艺过程源除尘技术PM去除效率参数确定 (95)105 指南实施建议 (99)—84—《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说明1 编制背景1.1 任务来源2014年5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给清华大学下达了编制《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任务。
清华大学根据之前的研究基础和对国内外大量研究成果的总结凝练,开展了《技术指南》的编制工作,并在6月通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5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2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1.2.1本指南明确了固定燃烧源和工艺过程源一次可吸入颗粒物(PM10)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移动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扬尘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生物质燃烧源PM10排放清单编制执行《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1.2.2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在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尺度开展PM10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清单编制的行政区划主体为县(区)、市、或省(直辖市、自治区)。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
PM10排放源:指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一次PM10的排放源,PM10的人为排放源包括固定燃烧源、工艺过程源、移动源、扬尘源和生物质燃烧源。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1.19
•【文号】环办大气函〔2024〕28号
•【施行日期】2024.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
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大气函〔202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完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核算体系,我部研究制定了《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印发。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19日。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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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扬尘源
工业原料堆 建筑原料堆 工业固体废弃物 建筑渣土及垃圾 生活垃圾
装卸与输送 堆放
第三章 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 3.1 排放源分类及影响因素的确定 编制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时,应首先对清单编制区域内的 排放源进行初步摸底调查,明确当地排放源的主要构成,按照扬 尘源分类,对照表 1 提供的扬尘源分类分级体系,确定源清单编 制过程中的活动水平数据调查和收集对象。 3.2 排放清单计算空间尺度的确定 土壤扬尘源、道路扬尘源、施工扬尘源和堆场扬尘源均属于 面源类的污染源,在编制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前需确定计算空 间尺度。该尺度可以为省、市、区以及根据区域联防联控划定的 重污染区域和地理大区等。 3.3 数据调查收集和质量控制 编制排放清单时,应当针对四类扬尘源逐一制订活动水平调 查方案,建立活动水平调查清单,确定调查流程,明确数据获取 途径。 编制清单时应当明确数据获取的基准年份,调查活动水平时 尽可能收集与基准年份相对应的数据。基准年份数据缺失的,可 采用相邻年份的数据,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数据的调查收集过程应与现有数据统计体系结合,优先从环 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数据库中获取相关信息。
第一级 土壤扬尘源 道路扬尘源
施工扬尘源
表 1 扬尘源分类分级体系 第二级 农田 荒地 裸露山体 滩涂 干涸河谷
未硬化或未绿化空地
铺装道路 未铺装道路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建筑物建造与拆迁 设备安装工程 装饰修缮工程
第三级 砂土
壤土
粘土 城市道路
公路 工业区道路 林区道路 乡村道路 土方开挖 地基建设 土方回填 主体建设 装饰装修
排放量。
3) A 为扬尘源的活动水平因子。
扬尘排放系数的确定优先考虑选用实测法和模拟测定法,也
各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排放系数

g/m3
天然气
工艺过程源
石油化工业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石油开采
1.4175
g/kg原油
天然气开采
0.5
g/kg产品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乙烯
0.097
g/kg产品
丙烯
0.111
g/kg产品
丙烯腈
0.988
g/kg产品
苯
1.72*105
kg/生产线/年
甲苯
1.72*105
kg/生产线/年
乙苯
0.1
g/kg产品
各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排放系数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排放系数
单位
生物质燃烧源
生物质
露天燃
烧源
水稻
7.48
g/kg秸秆
秸秆燃烧
小麦
7.48
g/kg秸秆
玉米
10.4
g/kg秸秆
生物质
燃料燃
烧源
秸秆燃料
5.3
g/kg秸秆
薪柴燃料
5.3
g/kg薪柴
沼气
0.18
g/m3
沼气
工商业
工业
煤
0.39
g/kg煤
燃料油
g/m3
天然气
供热
煤
0.18
g/kg煤
燃料油
0.20
g/kg燃料油
煤气
0.00044
g/m3
煤气
液化石油气
0.50
g/m3
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
0.088
g/m3
天然气
居民生活消费
城市/农村
煤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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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1.2.1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氨气(NH3)、一氧化碳(CO)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
细颗粒物(PM2.5):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
产生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前,单位活动水平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量。
排放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后,单位活动水平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无污染控制措施时,排放系数等于产生系数。
1.5指导原则1.5.1科学实用原则:在确保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5.2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所需数据的获取方法。
随着环境信息资料的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源排放清单。
1.6组织编制单位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清华大学起草编制。
第二章生物质燃烧源的分类根据生物质燃烧的特点,将生物质燃烧分为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和生物质开放燃烧三大类(表1)。
生物质锅炉一般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在本指南中不再进行第三级分类。
对于户用生物质炉具,将其按燃料类型分为秸秆、薪柴、生物质成型燃料和牲畜粪便四大类。
其中,“牲畜粪便”一般仅在畜牧业发达的地区有所应用。
在统计资料具备的条件下,可进一步将“秸秆”按照作物种类分为玉米、小麦、水稻、高粱、油菜和其他等,详见表1。
在排放清单编制中,应根据数据可得性选择采用第二级或第三级分类。
生物质开放燃烧可分为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三类。
每类排放源分别按照森林植被气候带、草地类型和秸秆种类进一步细分。
其中,森林火灾按照焚烧的植被带分为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暖温带、温带、寒温带和西藏区等8类;草原火灾按照焚烧的草地类型分为温性草甸草原、温性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荒漠、低地草甸、山地草甸、暖性草丛、热性草丛、高寒草甸、高寒草原等10类;秸秆露天焚烧按照秸秆焚烧种类分为玉米秸秆、小麦秸秆、水稻秸秆和其它秸秆。
表1生物质燃烧源的分类第一级分类第二级分类第三级分类生物质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户用生物质炉具秸秆玉米秸秆小麦秸秆水稻秸秆高粱秸秆油菜秸秆其他秸秆薪柴薪柴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牲畜粪便牲畜粪便生物质开放燃烧森林火灾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暖温带*温带*寒温带*西藏区草原火灾温性草甸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荒漠**低地草甸**山地草甸**暖性草丛**热性草丛**高寒草甸**高寒草原**温性草原**秸秆露天焚烧玉米秸秆小麦秸秆水稻秸秆其它秸秆注:*各气候带划分参见《中国气候区划名称与代码气候带和气候大区(GB/T17297-1998)》。
**草地类型划分参见《中国草地类型的划分标准和中国草地类型分类系统》(1988)。
第三章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3.1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的确定编制生物质燃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时,应首先对清单编制区域内的排放源进行初步摸底调查,明确当地排放源的主要构成,选取合适的排放源分类级别,以确定源清单编制过程中的活动水平数据调查和收集对象。
3.2排放清单计算空间尺度的确定点源是指可获取固定排放位置及活动水平的排放源,在排放清单中一般体现为单个企业或工厂的排放量;面源是指难以获取固定排放位置和活动水平的排放源的集合,在清单中一般体现为省、地级市或区县的排放总量。
在有详细统计信息的条件下,生物质锅炉可按点源进行计算;如果缺少生物质锅炉具体地理位置的信息,则按面源进行计算。
户用生物质炉具和生物质开放燃烧一般按面源考虑,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卫星观测的火点数据对生物质开放燃烧的排放量进行空间定位。
3.3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对于生物质燃烧,某一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E i (t )的计算采用下面的公式:,,,,,,,,,()/1000i i j k m i j k m i j k m E A EF =⨯∑(1)式中,A 为排放源活动水平(t );EF 为排放系数(g/kg );i 为某一种大气污染物;j 为地区,如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市、县;k 为生物质燃烧类型(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m 为燃料/植被带/草地/秸秆类型。
对于生物质锅炉,由于其规模相对较大,可安装除尘器等污染控制设施,在这种情况下,排放系数EF 应由下面的公式计算得到:()0=1-EF EF ⨯(2)式中,EF 0为污染物产生系数(g/kg );η为污染控制设施的去除效率。
根据公式(1),计算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需要确定的参数有排放源活动水平A和排放系数EF。
3.4数据调查收集编制排放清单时,应当针对第二级或第三级排放源逐一制订活动水平调查方案,建立活动水平调查清单,确定调查流程,明确数据获取途径。
编制清单时应当明确数据获取的基准年份,活动水平调查时尽可能收集与基准年份相对应的数据。
基准年份数据缺失的,可采用相邻年份的数据,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是否进行适当调整。
数据的调查收集过程应与现有数据统计体系结合,优先从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数据库中获取相关信息。
获得的活动水平数据应采取统一的数据处理方法和数据存储格式,保证数据收集和传递的质量。
应安排专人对数据进行检查和校对,对可疑的异常数据进行核实。
3.5活动水平数据质量控制活动水平数据质量控制包括正确性检验、一致性检验和完整性检验三个方面。
正确性检验包括明确各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来源,确保记录和归档的正确性;校对数据,对可疑异常数据进行核实;检查数据单位是否正确。
一致性检验包括检验不同排放源活动水平调查空间和时间范围是否相同;排放量计算参数是否具有内在一致性。
完整性检验指检查活动水平调查范围是否涵盖所有排放源类型,确保不重不漏。
第四章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参数获取方法和途径4.1活动水平数据的获取4.1.1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的活动水平A,也就是生物质燃料燃烧量,目前缺少统计数据,应自行开展调查获得。
调查内容包括生物质锅炉的地理位置、所用生物质燃料的类型、年生物质燃料消费量等。
4.1.2户用生物质炉具户用生物质炉具的活动水平A,也就是生物质燃料燃烧量。
可从当地能源统计数据或农业统计数据中获取秸秆、薪柴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农村能源的消费量。
如果需要更细致的第三级分类,或者在畜牧业发达地区需要获得牲畜粪便的使用量,或者无法直接从当地能源统计数据或农村统计数据中获取相关信息,可自行开展各种生物质燃料使用情况的调查分析,调查表格式可参考附表1。
当地不具备秸秆、薪柴统计数据,且没有条件开展调查时,可基于上一级行政区域的统计数据并利用农村人口密度等代用参数插值获得。
具体方法是,首先从本地统计数据和上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年鉴中获得本地和上级行政区域的农村人口数,计算本地农村人口占上级行政区域总农村人口的比例;用该比例乘以上级行政区域秸秆、薪柴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农村能源的消费量,即可估算得到本地秸秆、薪柴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农村能源的消费量。
4.1.3森林火灾森林火灾的活动水平A,也就是森林火灾消耗的生物量(t),按照下式进行计算:A AR Dη=⨯⨯(3)式中,AR为火灾受害面积(hm2)、D为森林干生物量(t/hm2),η为燃烧率。
各地区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来源于国家林业局的年度森林火灾统计资料,森林火灾统计是按省级区域进行统计,由于不同植被气候带的生物量有所差别,按照植被气候带分配受害面积;对于一个省级区域处于1个气候带,则受害面积全部分配到该气候带;对于一个省级区域处于2个或多个气候带,将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分配到不同的气候带。
不同植被带平均生物量见表2。
不同植被带的平均燃烧率选取0.5。
表2各植被带森林平均地上生物量(t/hm2)植被带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暖温带温带寒温带西藏区生物量3481781439855157931214.1.4草原火灾草原火灾的活动水平A,也就是草原火灾消耗的生物量(t),按照下式进行计算:A AR Dη=⨯⨯(4)式中,AR为火灾受害面积(hm2);D为草原干生物量(t/hm2);η为燃烧率。
各地区草原火灾过火面积来源于农业部的统计资料,草原火灾统计是按省级区域进行统计,由于不同草地类型的生物量有所差别,按照草地类型分配受害面积;对于一个省级区域处于1个草地类型,则过火面积全部分配到该草地类型;对于一个省级区域处于2个或多个草地类型,将过火面积分配到不同的草地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