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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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高分辨率大气排放源清单建立的技术方法与应用

区域高分辨率大气排放源清单建立的技术方法与应用

区域高分辨率大气排放源清单建立的技术方法与应用区域高分辨率大气排放源清单的建立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和工具,对区域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源进行高分辨率地区划、清单编制和排放估算,以实现对大气污染源的精确监测和管理。

下面将介绍区域高分辨率大气排放源清单建立的技术方法与应用。

一、技术方法1.空间区划高分辨率大气排放源清单建立的第一步是将研究区域划分为网格单元,根据不同的尺度和需要,通常可以采用直接经纬度网格划分、地理统计单元法、地理信息系统等方法进行划分。

2.排放源调查根据划分的网格单元,对每个单元内的排放源进行调查。

通过现场调查、数据采集和调查问卷等方法,获取排放源的坐标、种类、规模、排放强度等信息。

3.排放清单编制基于收集到的排放源信息,通过建立排放源数据库,对排放源进行标准化处理、汇总和归类,编制相应的排放清单。

可以根据不同的排放源类别和污染物进行分类,例如将工业源、交通源、生活源等分别列为不同的类别。

4.排放估算排放估算是建立区域大气排放源清单的核心环节,主要是根据排放源信息和排放因子,利用数学模型和模拟方法对排放进行估算和预测。

可以结合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数学统计方法,对排放强度进行空间插值或者时间序列分析,从而实现对整个区域的排放估算。

5.排放清单更新与验证区域大气排放源清单需要定期进行更新,以确保清单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可以采用遥感技术、数据模型和现场监测等方法,对已有的排放源信息进行验证与修正,并及时更新清单数据。

二、应用1.污染治理与管控2.环境评估与模拟利用建立的区域大气排放源清单,可以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大气污染模拟。

通过排放源估算,可以预测和评估不同控制策略对大气污染的影响程度,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3.气候变化研究大气排放源清单对气候变化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排放源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可以准确评估和估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进而预测气候变化趋势和影响范围。

4.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区域高分辨率大气排放源清单是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础。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与核查技术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与核查技术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与核查技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各国纷纷出台政策和技术措施,而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与核查技术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与核查技术是通过统计、测量、监测等手段,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准确、全面的记录与分析,从而为环境管理与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排放清单的编制与核查,可以及时掌握污染源的排放情况,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优化排放结构、提高环境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与核查技术有很多种,其中最常见的是基于源解析的方法。

该方法通过对污染源的研究和调查,采集数据,分析其污染物排放情况。

这种方法可以对特定企业和行业的排放情况进行准确测算,有助于精准定位污染源,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

这种方法主要依赖于工业企业的自我申报和监测数据,但也可能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需要加强核查力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另外,还有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

该方法通过对不同行业不同设备的排放因子进行研究和分析,计算出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量。

这种方法可以对广大企业和行业的排放情况进行整体估算,为政府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依据。

这种方法主要依赖于行业数据和统计,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快捷,但也可能存在估算误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除了以上两种方法,还有一些其他的排放清单编制与核查技术,如基于排放测量的方法、基于遥感技术的方法、基于模型模拟的方法等。

每种技术方法都有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因此在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与核查技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对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可以准确了解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量、排放浓度等信息,为环境保护和排污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由于大气污染涉及多个领域和行业,排放清单的编制与核查也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核查工作,推动排放清单的编制与核查技术的应用,促进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附件 1
关于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体系的说明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 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一套完整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清单应当覆盖化石燃料固定燃烧、工艺过程、移动源、溶剂使 用、扬尘、生物质燃烧和农业等排放源,包含二氧化硫(SO2)、氮氧 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3)、一 次颗粒物(PM2.5 和 PM10)和臭氧(O3)等大气污染物,并具备动态更 新机制。
随着清单编制工作的逐步深入,清单编制中活动水平与排放系 数将不断更新和完善,环境保护部将适时修订技术指南。目前,已 发布的《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大 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关于道路机动 车、非道路移动源以及生物质燃烧源排放清单编制请参照新发布的 《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非道路 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生物质燃烧 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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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未从国家层面上建立完整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也缺乏一套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的方法工具,相应的能力建设 较为滞后。考虑到各地清单编制工作的技术基础与实际管理需求的 差异性,环境保护部按照“规范统一、科学实用、轻重缓急、循序,即先按照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源源类两个方向分 别出发,编制单项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待各 方面对清单编制工作有一定认识和基础后,再将城市和区域网格化, 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时空变化信息的源排放 清单技术指南。
根据上述思路,环境保护部已于 2014 年 8 月发布了《大气细颗 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附件5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氨气(NH3)、一氧化碳(CO)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5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1.2.1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氨气(NH3)、一氧化碳(CO)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2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 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的编制,用于指导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源的清洁生产,确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控重点。

本指南内容包括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编制工作的主要技术方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方面。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本指南适用的挥发性有机物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s),醛、酮、醇、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Oxygenated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OVOCs),卤代烃(Halogenated hydrocarbons),含氮有机化合物(Organic nitrates),含硫有机化合物(Organic sulfur)等几类152种化合物。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

附件2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 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的编制,用于指导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源的清洁生产,确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控重点。

本指南内容包括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编制工作的主要技术方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方面。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本指南适用的挥发性有机物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s),醛、酮、醇、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Oxygenated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OVOCs),卤代烃(Halogenated hydrocarbons),含氮有机化合物(Organic nitrates),含硫有机化合物(Organic sulfur)等几类152种化合物。

大气污染治理中的来源排放清单编制方法研究

大气污染治理中的来源排放清单编制方法研究

大气污染治理中的来源排放清单编制方法研究大气污染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它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为了有效缓解和治理大气污染问题,编制来源排放清单是一项必要的工作。

来源排放清单可以帮助政府和环保部门了解不同污染源的排放情况,为制定科学的治理措施提供依据。

编制来源排放清单的方法研究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用的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践。

一、直接排放测算方法直接排放测算方法是通过调查和测量污染源本身的排放情况,得出准确的排放数据。

这种方法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小、易于调查的污染源,如工厂、发电厂、炉窑等。

其基本步骤包括:确定排放源的类别和数量、测量和监测排放源的主要参数(如流速、温度、浓度等)、使用适当的数学模型计算排放量。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准确度较高,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需要较大的调查采样量,成本相对较高等。

二、间接推算方法间接推算方法是通过推算污染源排放量来获得排放清单数据。

它适用于一些大规模、分散的污染源,如汽车尾气、建筑施工扬尘等。

这种方法基于统计学原理,通过采集样本数据,并运用数学模型和推算公式,来估算整个区域或城市的总排放量。

该方法的优点是操作相对简单,成本较低,但由于数据的推算性质,准确度可能较低。

三、模型仿真方法模型仿真方法是利用数学模型对污染源进行模拟和预测,从而得出排放清单数据。

这种方法适用于复杂的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如工业园区、城市排放等。

模型仿真方法可以对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排放源的类型、位置、排放量、大气稳定度、气象条件等,从而更准确地估算排放量。

当然,模型的准确度和可靠性取决于各种参数的精确测量和输入。

四、数据采集与整合方法数据采集与整合方法是通过获取各种已有数据,如统计年鉴、环境报告、企业排放报告等,整合归纳出排放清单数据。

这种方法适用于大规模、长期的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可以快速获取和整合已有的数据资源。

然而,由于数据的来源和准确性的限制,这种方法的排放结果可能会有一定的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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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5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μm的颗粒物。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

产生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前,单位活动水平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量。

排放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后,单位活动水平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无污染控制措施时,排放系数等于产生系数。

指导原则1.5.1 科学实用原则:在确保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5.2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所需数据的获取方法。

随着环境信息资料的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源排放清单。

组织编制单位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清华大学起草编制。

第二章生物质燃烧源的分类根据生物质燃烧的特点,将生物质燃烧分为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和生物质开放燃烧三大类(表1)。

生物质锅炉一般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在本指南中不再进行第三级分类。

对于户用生物质炉具,将其按燃料类型分为秸秆、薪柴、生物质成型燃料和牲畜粪便四大类。

其中,“牲畜粪便”一般仅在畜牧业发达的地区有所应用。

在统计资料具备的条件下,可进一步将“秸秆”按照作物种类分为玉米、小麦、水稻、高粱、油菜和其他等,详见表1。

在排放清单编制中,应根据数据可得性选择采用第二级或第三级分类。

生物质开放燃烧可分为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三类。

每类排放源分别按照森林植被气候带、草地类型和秸秆种类进一步细分。

其中,森林火灾按照焚烧的植被带分为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暖温带、温带、寒温带和西藏区等8类;草原火灾按照焚烧的草地类型分为温性草甸草原、温性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荒漠、低地草甸、山地草甸、暖性草丛、热性草丛、高寒草甸、高寒草原等10类;秸秆露天焚烧按照秸秆焚烧种类分为玉米秸秆、小麦秸秆、水稻秸秆和其它秸秆。

表1 生物质燃烧源的分类**草地类型划分参见《中国草地类型的划分标准和中国草地类型分类系统》(1988)。

第三章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的确定编制生物质燃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时,应首先对清单编制区域内的排放源进行初步摸底调查,明确当地排放源的主要构成,选取合适的排放源分类级别,以确定源清单编制过程中的活动水平数据调查和收集对象。

排放清单计算空间尺度的确定点源是指可获取固定排放位置及活动水平的排放源,在排放清单中一般体现为单个企业或工厂的排放量;面源是指难以获取固定排放位置和活动水平的排放源的集合,在清单中一般体现为省、地级市或区县的排放总量。

在有详细统计信息的条件下,生物质锅炉可按点源进行计算;如果缺少生物质锅炉具体地理位置的信息,则按面源进行计算。

户用生物质炉具和生物质开放燃烧一般按面源考虑,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卫星观测的火点数据对生物质开放燃烧的排放量进行空间定位。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t)的计算采用下面的公式:对于生物质燃烧,某一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Ei(1)式中,A为排放源活动水平(t);EF为排放系数(g/kg);i为某一种大气污染物;j为地区,如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市、县;k为生物质燃烧类型(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m为燃料/植被带/草地/秸秆类型。

对于生物质锅炉,由于其规模相对较大,可安装除尘器等污染控制设施,在这种情况下,排放系数EF应由下面的公式计算得到:(2)为污染物产生系数(g/kg);η为污染控制设施的去除效率。

式中,EF根据公式(1),计算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需要确定的参数有排放源活动水平A和排放系数EF。

数据调查收集编制排放清单时,应当针对第二级或第三级排放源逐一制订活动水平调查方案,建立活动水平调查清单,确定调查流程,明确数据获取途径。

编制清单时应当明确数据获取的基准年份,活动水平调查时尽可能收集与基准年份相对应的数据。

基准年份数据缺失的,可采用相邻年份的数据,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是否进行适当调整。

数据的调查收集过程应与现有数据统计体系结合,优先从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数据库中获取相关信息。

获得的活动水平数据应采取统一的数据处理方法和数据存储格式,保证数据收集和传递的质量。

应安排专人对数据进行检查和校对,对可疑的异常数据进行核实。

活动水平数据质量控制活动水平数据质量控制包括正确性检验、一致性检验和完整性检验三个方面。

正确性检验包括明确各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来源,确保记录和归档的正确性;校对数据,对可疑异常数据进行核实;检查数据单位是否正确。

一致性检验包括检验不同排放源活动水平调查空间和时间范围是否相同;排放量计算参数是否具有内在一致性。

完整性检验指检查活动水平调查范围是否涵盖所有排放源类型,确保不重不漏。

第四章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参数获取方法和途径活动水平数据的获取4.1.1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的活动水平A,也就是生物质燃料燃烧量,目前缺少统计数据,应自行开展调查获得。

调查内容包括生物质锅炉的地理位置、所用生物质燃料的类型、年生物质燃料消费量等。

4.1.2户用生物质炉具户用生物质炉具的活动水平A,也就是生物质燃料燃烧量。

可从当地能源统计数据或农业统计数据中获取秸秆、薪柴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农村能源的消费量。

如果需要更细致的第三级分类,或者在畜牧业发达地区需要获得牲畜粪便的使用量,或者无法直接从当地能源统计数据或农村统计数据中获取相关信息,可自行开展各种生物质燃料使用情况的调查分析,调查表格式可参考附表1。

当地不具备秸秆、薪柴统计数据,且没有条件开展调查时,可基于上一级行政区域的统计数据并利用农村人口密度等代用参数插值获得。

具体方法是,首先从本地统计数据和上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年鉴中获得本地和上级行政区域的农村人口数,计算本地农村人口占上级行政区域总农村人口的比例;用该比例乘以上级行政区域秸秆、薪柴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农村能源的消费量,即可估算得到本地秸秆、薪柴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农村能源的消费量。

4.1.3森林火灾森林火灾的活动水平A,也就是森林火灾消耗的生物量(t),按照下式进行计算:A AR Dη=⨯⨯(3)式中,AR为火灾受害面积(hm2)、D为森林干生物量(t/hm2),η为燃烧率。

各地区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来源于国家林业局的年度森林火灾统计资料,森林火灾统计是按省级区域进行统计,由于不同植被气候带的生物量有所差别,按照植被气候带分配受害面积;对于一个省级区域处于1个气候带,则受害面积全部分配到该气候带;对于一个省级区域处于2个或多个气候带,将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分配到不同的气候带。

不同植被带平均生物量见表2。

不同植被带的平均燃烧率选取。

表2 各植被带森林平均地上生物量(t/hm2)草原火灾的活动水平A,也就是草原火灾消耗的生物量(t),按照下式进行计算:=⨯⨯(4)A AR Dη式中,AR为火灾受害面积(hm2);D为草原干生物量(t/hm2);η为燃烧率。

各地区草原火灾过火面积来源于农业部的统计资料,草原火灾统计是按省级区域进行统计,由于不同草地类型的生物量有所差别,按照草地类型分配受害面积;对于一个省级区域处于1个草地类型,则过火面积全部分配到该草地类型;对于一个省级区域处于2个或多个草地类型,将过火面积分配到不同的草地类型。

不同草地类型的生物量见表3。

燃烧率选取。

表3 不同草地类型的平均地上生物量(t/hm2)秸秆露天焚烧的活动水平A,也就是秸秆露天焚烧消耗的生物量(t),按照下式进行计算:=⨯⨯⨯A P N Rη(5)=⨯⨯⨯或A AR B Nη(6)式中,P为农作物产量(t);N为草谷比,指秸秆干物质量与作物产量的比值;R为秸秆露天焚烧比例;η为燃烧率;AR为秸秆露天焚烧的面积(hm2);B为单位面积农作物产量(t/hm2)。

农作物产量数据来源于农业部的统计资料;草谷比取值见表4;燃烧率选取。

秸秆露天焚烧比例在各地区差异较大,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获得,调查表格式可参考附表2。

如果没有条件开展抽样调查,亦可取秸秆露天焚烧比例经验值为20%。

表4 各类作物平均草谷比排放系数EF为单位干生物质燃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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