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正文:----------------------------------------------------------------------------------------------------------------------------------------------------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经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五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建议的权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新闻单位应当做好代表建议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苏府〔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2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7日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共苏州市委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关键少数”的作用,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将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纲要》明确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苏府办[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苏府办〔2009〕9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将《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五月十二日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等各界人士中聘请的兼职依法行政监督人员。

第三条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秉公监督;(二)具有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所必备的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三)热心从事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聘请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政府法制机构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拟聘请的意向性意见;(二)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建议人选;(三)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查,确定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推荐人选;(四)推荐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印发聘任通知,并颁发聘书和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证件。

第五条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在市政府法制机构指导下从事依法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通过各种监督渠道了解全市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全市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三)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政行为的检举、投诉情况;(四)参与、协助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五)受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委托,专题调查依法行政活动情况,对政府法制建设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六)办理市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安排的其他依法行政监督事项。

建议书之人大议案建议流程

建议书之人大议案建议流程

建议书之人大议案建议流程关键信息项:1、议案提出的主体资格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议案的内容要求主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政策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议案提交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交途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议案的审查和受理流程负责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查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理结果通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议案的办理和反馈办理部门和责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反馈形式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议案提出的主体资格111 人大代表是提出议案的主要主体。

各级人大代表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和履职能力。

112 代表提出议案应基于对选区或选举单位的充分调研和了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

113 代表在提出议案前,应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议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12 议案的内容要求121 议案的主题应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122 具体事项应详细、清晰,包括问题的现状、影响、解决方案等。

123 议案应提供充分的相关政策依据,以增强其说服力和可行性。

124 议案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13 议案提交的时间和方式131 人大会议通常会规定议案提交的截止时间,代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议案。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1998年5月20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检查,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及其所属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组织执法检查。

市与所属县级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商定组织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的联动执法检查。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对下列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三)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四)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

第四条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重点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执法检查的内容是:(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工作情况;(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三)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对执法中违法、渎职行为的查处情况;(五)对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的追究及赔偿情况;(六)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执法检查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应当以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为重点。

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本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之外,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基本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法律规定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并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

人大代表提案回复

人大代表提案回复

人大代表提案回复摘要本文档是针对人大代表在提案中的常见问题和需回复的要点进行统一整理,以便于人大代表理解和回复相关提案。

本文主要涵盖以下内容:提案回复的基本要素、提案回复的流程、提案回复的写作技巧等。

1. 提案回复的基本要素在回复提案时,需要关注以下基本要素:1.1 提案摘要提案摘要是对提案内容的简要概括,一般包括提案的目的、解决的问题、主要内容等。

回复提案时,可以先对提案摘要进行分析,了解提案的核心需求。

1.2 提案立场我们需要明确提案的立场,即提案内容是否与我们的工作职责相符。

若与职责相符,我们可以直接表达支持态度;若不符,我们需要给出合理的解释并提出建议。

1.3 相关政策和法规在回复中,我们需要对提案涉及的政策和法规进行细致分析。

如果提案符合现行的政策和法规,可以直接进行支持;如果不符合,需要解释政策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出调整建议。

1.4 相关数据和案例为了支持提案回复的可信度,我们需要收集并引用相关的数据和案例。

数据可以从官方报告、统计局等权威机构获取,案例可以是类似问题的解决经验。

通过引用数据和案例,可以增加回复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2. 提案回复的流程2.1. 筛选回复提案人大代表提案数量通常较多,我们需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事务繁忙程度,对提案进行筛选。

优先回复与工作职责相关且影响较大的提案。

2.2. 社情民意调查在回复提案之前,我们可以进行社情民意调查,了解公众对该问题的关注度和看法。

这有助于我们在回复中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增强回复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3. 建立回复方案根据提案内容,我们需要制定回复方案。

回复方案应包括提案摘要、立场表述、政策法规分析、数据案例引用等。

2.4. 审核和修改回复方案完成后,需要进行内部审核和修改。

内部审核主要针对回复方案的逻辑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修改不准确或不合理之处。

2.5. 发布回复意见审核通过的回复方案可以发布给人大代表,并发送给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对于重要的回复意见,可以通过会议、公告等形式进行传达。

5.2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5.2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我热心为大家服务,我要解决的问题都是你们最关注的 ◆我人缘好, 当选的可能性最大 ◆我为人老实,心眼好,连年被评为劳动模范 ◆我为人正直,办事出自公心,不谋私利,不怕得罪人
◆我办事能力强,所作的承诺,能给你们带来实惠
◆我向你们承诺,谁投我的票,当选后我就会特别照顾谁 ◆“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你当然要投你兄弟的票 在上述各个候选人中,你会选那个人?说说你的 理由。 你认为影响投票选择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
我国《选举法》确立了“公费 选举”原则,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 费,一律由国库开支。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破坏选举,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PK
奥巴马花费超过200万美元用于在宾夕法尼亚州初选前做广 告,这个数目至少是希拉里团队广告费的两倍,希望能迫使希 拉里退选。据美国媒体报道,1月份以来,希拉里与奥巴马每人 每天要花掉100万美元。1月份奥巴马在竞选方面花费了3050万 美元,超过1800万美元用于投放电视和电台的广告。而希拉里 在竞选方面花费了2850万美元,1100万美元用于投放电视和电 台的广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的2987名代表,呈现以下几个特点:每个民族都 有本民族的代表,世代生活在喜马拉雅山南麓的珞巴族,人口不足 3000人,也拥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归国华侨、港澳台地区也有代表参 加;来自一线的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 届增加了70%以上。3位农民工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妇女代表比 上届有所增加;
PK
为了赢得大选,奥巴马共募得六亿三千九百万美元;麦凯恩则募得奥巴 马的一半:三亿三千五百万美元,这是美国史上两位候选人募款总额首度超 过十亿美元。 是什么导致美国大选的花费创下纪录?由于候选人不可能在这么多大州 与选民“亲密接触”,他们别无选择,只能通过广播电视让更多选民了解自 己。民主党议员杰克·奎因说:“看看候选人打造的竞选基础和他们已经雇 用的现场人员,你就会理解,他们需要大笔钱解决日常开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的处理办法
(2015年8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督办工作,提高办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的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体现,是推动有关机关、组织改进工作和改进作风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提供服务保障,对办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六条代表要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代表参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人民群众等活动,及时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为代表掌握相关规定、知情知政、了解民意,更好地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第八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有具体意见和要求。

代表通过专用网络平台,也可以通过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时应当填写统一印制的专用表格并亲笔签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转作人民来信处理,并告知相关代表: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
(三)涉及检举、控告或申诉的;
(四)属于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质性内容的;
(六)转交他人信件的;
(七)其他不属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范围的。

第十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代表一人提出与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

代表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和有关情况。

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第十一条代表可以在交办前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联名提出的,经联名代表一致同意方可撤回。

代表撤回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二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理和交办。

属于政府部门办理的,统一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承办单位并协调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机关应当分别情况,采用会办、分办或联办三种形式进行交办。

属于会办的应当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属于分办或联办的应当明确分办或联办单位各自办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确定提出建议和意见,交办机关在交办时应当予以研究。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相关部门具体办,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责任制,并纳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进行研究,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把办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解决问题上,不断探索和改进办理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联系沟通,或者通过调研、座谈、邀请相关代表参与办理工作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八条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需要多个单位共同会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会办。

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

属于分办的,各分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属于联办的,应当确定牵头单位并制定统一的办理方
案,共同答复代表。

各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交办机关应当进行协调,形成统一意见后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不得泄露代表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并列出计划,明确办理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解决,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本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是能够解决的,不应拖到下一届;
(三)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因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并及时告知代表,但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答复每位代表,或商请领
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将答复录入专用网络平台,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由政府部门办理的,承办单位还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代表应当自收到答复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就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并直接反馈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态度或者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机制。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重点建议进行督办。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进行视察,或者以座谈、调研、询问等方式督促办理。

对多次提出尚未解决的重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承办单位的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做好答复意见的落实工作。

对需要分步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跟踪督办,直到办结为止。

第二十七条代表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或者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不满意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属于政府部门办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统一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落实重新办理的相关事宜。

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再次听取代表意见,并在两个月内重新答复代表。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情况,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交办机关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25日起施行。

1994年2月1日通过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