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关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丁盛亮同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9.2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01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从事股票交易应承担行政责任——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证券从业人员违法参与股票交易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因违法参与交易行为时间跨度长、电子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等特点。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已经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了相关间接证据,该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成立。
基本案情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系杨某母亲。
上海证监局在有关案件调查中发现杨某涉嫌违法买卖股票,经对涉案事实进行调查、举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后,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杨某在前述任职期间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扔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余元。
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了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元罚款。
杨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以上海证监局对该案无管辖权、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被诉处罚决定作出程序不当且超过追诉时效,以及该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仲伟江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仲伟江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08
•【字号】苏证监机构字[2011]638号
•【施行日期】2011.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仲伟江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证监机构字[2011]638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仲伟江同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资证经字〔2011〕13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仲伟江(身份证号: 51010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仲伟江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按照我局《关于做好证券营业部信息公示的通知》(苏证监机构字〔2011〕25号)要求,做好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3a0b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02.png)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丁盛亮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沪证监机构字[2010]29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5.26
【实施日期】2010.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丁
盛亮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证监机构字[2010]299号)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丁盛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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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10b11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8d.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431号)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魏德俊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中投证报〔2010〕261号)和《关于陈海峰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中投证报〔2010〕23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魏德俊(身份证号:******************)和陈海峰(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结束——。
广东证监局关于核准张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广东证监许可[2010]99号
![广东证监局关于核准张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广东证监许可[2010]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e79cf9d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dc.png)
广东证监局关于核准张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广东证监局关于核准张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广东证监许可[2010]99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张静任职资格的请示》(国信〔2010〕47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张静(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我局对张静担任你公司珠海翠香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无异议。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张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自取得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上公示的相关信息,将证券营业部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证券营业部公章)送我局备案。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史海龙等四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史海龙等四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9.30
•【文号】证监期货字[2004]72号
•【施行日期】2004.09.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期货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史海龙等四人期货经纪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4]72号)
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广东南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史海龙担任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谭东平、聂洪和高峰担任广东南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陈扬发等四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陈扬发等四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2.10
•【文号】证监期货字[2006]21号
•【施行日期】2006.0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期货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陈扬发等四人期货经纪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6]21号)
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天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鹏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顾杰,黑龙江省天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总经理孙德福,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陈扬发,深圳鹏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蔡英军等四人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