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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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宁海龙华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为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广汽丰田龙华宁海店
服务部
12。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质量保证期制度为了加强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保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衽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和出厂合格证制度。

二、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三、托修方必须严格执行走合期的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在质量保证期内和保证范围内,出现故障或提前损坏时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复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

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二条。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六、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

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的,共同认可折检情况。

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鉴定费用油责任方承担。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相关推荐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在当下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汽车维修服务承诺制度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

3、维修过程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接车、维修、检验流程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经理或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联系或签订维修合同。

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签字挂账。

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经理或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登记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请托修方签字认可,办理交接手续。

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前台接待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为维护企业与用户的双方权益,本公司特制定如下维修保证期制度:
一、参照《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km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km或者10日。

二、在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在3天内不能或无法证明车辆出现故障的原因,我公司将及时无偿返修。

三、在配件的质量保证期方面,由于我公司为厂家授权售后服务单位,配件的保修将严格按照各个公司的配件保证期执行。

四、如果在维修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不但无偿返修,还将对用户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如造成车辆暂时无法正常使用,我们还将提供代步车辆。

机动车维修服务制度(精选6篇)

机动车维修服务制度(精选6篇)

机动车维修服务制度机动车维修服务制度(精选6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机动车维修服务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机动车维修服务制度篇1一、汽车维修服务承诺制度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

3、维修过程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接车、维修、检验流程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经理或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联系或签订维修合同。

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签字挂账。

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经理或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登记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请托修方签字认可,办理交接手续。

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前台接待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质量保证期制度
一、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和维护以上的车辆修竣后,必须填写出厂合格证,严格执行质量保证期。

二、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三、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修理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修理谋划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修理谋划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二、质量使用期
(1)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3)机动车维护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从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三、技术要求
(1)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业务招待处显著位置向机动车用户公示本单位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被规定要求。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
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无法提供因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故拒绝。

(3)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它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

武安市轿达汽车修理厂。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一、维修质量保证期
1、机动车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一级维护、小修——普通保养车辆的检测及清洁以及不更换配件的维修。

2、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二级维护——车辆公里数期内的所做项目及检查出来的项目(更换配件的维修)
3、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

整车修理及总成修理——事故车维修、发动机、变速箱大修
二、配件质保期
普通配件(包括电瓶)质保1年20000km
易损件质保3个月或5000km
易损件——轮胎、制动盘片、灯泡、雨刷片、火花塞质保3个月5000km 电子元件——电脑、开关、继电器或其他电子元件质保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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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二、质量保证期
(一)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三)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四)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三、技术要求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业务接待处显著位置向机动车用户公示本单位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三)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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