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制度

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制度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工作。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法、建筑法规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法律要求。
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施工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其次,监理工程师要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为建设单位着想,保障其合法权益。
监理工程师在监督工程施工时应当秉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工程建设过程合法合规。
第三,监理工程师要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对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把关,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整改措施,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和完工。
最后,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纠纷。
监理工程师要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报告记录,确保自己的工作得到证明和保障。
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监理工程师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可能会被吊销执业证书、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这将严重影响到监理工程师的求职和从业机会。
因此,监理工程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客观、独立,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做到公开透明,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最终完工。
希望监理工程师们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建筑工程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监理工作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

监理工作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支持,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监理工作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者和顾问,在项目的全周期中承担着法律责任和风险管理的任务。
本文将从监理工作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管理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理工作的法律责任监理工作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事务性责任和法定性责任。
事务性责任是指监理工作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合同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监理工作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
如果监理人未能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性责任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理人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特殊的法定责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监理人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督责任,如果由于监理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监理人还需要依法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质量问题等。
二、监理工作的风险管理监理工作需要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管理,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优化。
首先,监理工作需要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监理合同应当包含工程范围、监理费用、工期要求、工程质量控制要求等内容,以规范双方的行为,并明确各方的责任。
其次,监理工作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理标准和规程,确保监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工作。
监理标准应当包括对施工过程的监督要求、工艺要求、验收标准等,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并减少监理风险。
再次,监理工作需要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监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理解和判断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最后,监理工作需要及时记录和报告工程质量问题和进展情况。
监理人员应当做好监理日志和报告,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和解决情况,便于后续的追责和解决。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理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而监理人员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本文将从监理责任的法律依据、监理人员的主要责任与义务、以及监理人员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理责任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监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达到规定标准。
二、监理人员的主要责任与义务1. **审查监理文件:**监理人员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监理文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监督施工过程:**监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
3. **记录监理过程:**监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监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形成监理记录,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和证据。
4. **提出监理意见:**监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理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促使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5. **参与工程质量验收:**监理人员应当参与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认定。
三、监理人员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1. **加强专业能力培训:**监理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了解最新的建筑工程监理技术和标准,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监理工作。
2. **建立健全监理制度:**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规范监理工作流程,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加强沟通与协调:**监理人员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和问题,共同解决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4. **严格执行监理标准:**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监理标准和规范,确保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最大程度减少监理风险。
监理工作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监理工作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近年来,监理工作在建筑行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个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然而,监理工作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本文将探讨监理工作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监理工作的法律责任。
监理人员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专业人士。
他们需要对工程的合规性和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理人员应当对工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
如果监理人员疏忽职责,或者故意忽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与法律责任相伴的是风险防范。
监理工作涉及的风险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风险、安全事故风险和法律纠纷风险。
工程质量风险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监理人员的失职或监督不力,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
安全事故风险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法律纠纷风险是指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或业主之间因工程质量、进度、款项等问题发生纠纷,导致法律争议和法律风险。
要防范监理工作的风险,首先需要做好监理合同的约定。
监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明确风险的分配和责任的承担。
监理合同还应该明确约定监理人员的工作期限、费用和付款方式等具体细则,以免在后期发生纠纷时,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其次,监理工作需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和流程。
监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各项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监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的监理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事项,以便在后期追责或解决纠纷时提供证据。
此外,监理人员还应加强与业主和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定期与业主和施工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在建设项目中发挥着关键的角色,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由于其职责的特殊性,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1. 违反合同责任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其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无故中止、擅自变更工程监理任务等行为,将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工程监理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
2. 违反法律法规责任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进行监理活动时,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未按照建设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监理、未在工程施工中及时发现问题等行为,将对工程建设质量造成重大影响,工程监理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监理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和监理要求完成监理报告,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监理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行为,导致工程建设出现问题,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1. 违反监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人员,其职责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
如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到位的监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行业规范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作为行业专业人士,应遵守行业的相关准则和规范。
如监理工程师故意或者过失违反行业规范,导致工程建设出现问题,监理工程师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作为职业人员,需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如监理工程师接受了他人的贿赂、行贿或者泄露工程建设的商业秘密等行为,将对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监理工程师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专业监督和管理责任,其法律责任也相应重大。
任何违法违规或者违反监理职责、合同责任、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导致法律责任的追究。
监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与风险控制

监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与风险控制随着建设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的不断提升,监理工作在工程项目中的作用愈发重要。
监理人员在承担监督、检验、评估等职责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本文将探讨监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与风险控制,以及应对策略。
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是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及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
监理人员通过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合规性以及安全性,并对施工单位进行合法合规的指导与管理。
然而,监理工作本身也需要面对一系列法律责任与风险。
二、法律责任与风险类型1. 监理人员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监理人员作为工程建设的监管者,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过失、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比如,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忽略关键风险点,导致事故发生,监理人员可能会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2. 监理人员因故意或过失给建设项目造成的损失监理人员在监督施工过程中要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并对合同条款进行解读与执行。
如果因为故意或过失导致施工单位发生损失,监理人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监理人员因审核错误或疏忽导致的责任监理人员负责审核施工图纸、材料等,如果出现审核错误或疏忽,给建设项目带来负面影响,监理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依据与范围法律责任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监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范围涉及到刑事、民事两个方面,既要承担合同约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四、监理人员风险控制的策略1.加强业务能力与专业素质监理人员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与专业素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最新的行业标准与技术要求,以便在工作过程中更好地遵守法规,降低犯错的风险。
2.建立健全的监理工作体系监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理工作体系,确保工作流程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通过建立并落实相应的操作规程、质量控制手册等工作文件,可以规避监理工作中的风险。
施工监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

施工监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施工监理在建筑工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的职责是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
然而,由于工程项目复杂性以及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施工监理常常面临法律责任和风险管理的挑战。
本文将重点讨论施工监理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管理措施。
一、施工监理的法律责任1.合同责任施工监理与建设单位之间通常通过监理合同来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施工监理有责任确保工程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或暂停施工,以保证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2.违约责任如果施工监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经济损失,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因此,施工监理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法律责任施工监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相关标准。
如果监理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他人损失,监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施工监理的风险管理1.制定详细监理规范为了减少风险,施工监理应制定详细的监理规范,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质量要求,并确保各项监理工作按照规范进行。
监理规范应包括工程验收标准、质量控制要求、施工流程和安全管理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质量。
2.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施工现场是施工监理发现问题和及时整改的关键环节。
监理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与施工单位协调解决问题。
通过加强现场监督,可以减少施工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如天气变化、材料供应延迟等。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施工监理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这样可以减少工程风险对项目进度和质量的影响。
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引言:建筑工程监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从监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监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完善监理制度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探讨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一、监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建筑工程监理人员是工程建设中的第三方,其法律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施工合规:监理人员有责任确保施工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监督施工方的合规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提供技术支持:监理人员应对施工方提供技术支持,解答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协助解决工程施工中的技术难题。
3. 检查工程质量: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对施工方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 报告工程进展:监理人员应定期向业主或相关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5. 纠正违法行为:监理人员有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方的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二、监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职责中,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1. 监理人员泄露业主商业秘密或工程技术资料,将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 监理人员徇私舞弊,与施工方串通作假,将面临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3. 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4. 监理人员对施工方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及时报告,将面临行政处罚。
三、完善监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发挥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需要完善监理制度,加强监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1. 建立监理人员的资质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严格的资质认定,确保监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2. 加强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定期组织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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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不外乎以下三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规章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
具体分析监理行为的过错可能有哪些?为这些过错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作为非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监理单位不为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的任何违约承担任何责任。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
但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
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法》之中。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的主体,即发包人和承包人,没有第三方监理人。
很明显,《合同法》中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系,确立和包含了工程建设实施责任的全部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四、五、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
概括地讲,“建设工程合同”明确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全部和终身的责任,划分出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期和费用责任的分担办法,也就是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而不是三方)对“建设工程合同”三大目标(质量、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
这是第一点要说明的。
那么,是不是说监理就一点责任也不负了呢!不是的。
监理对三大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不等于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对三大目标的实施究竟负什么责任呢?2)监理单位(监理人)只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目标的实施承担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在目前应该说承担部分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
监理人对工程三大目标应负的责任,应体现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
正如大家所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的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那么,委托合同又是什么呢?《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开宗明义,“委托合同是委托和受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那么发包人委托给监理人关于“工程建设合同”中的“事务”又能是什么呢?其一,不可能是“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应该由合同主体之一的承包人应该承担的“事务”。
简单地讲,就是监督、检查和验收。
因此,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监理人不是合同责任的独立一方;就实施而言,监理行为仅仅是发包人行使其合同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履行合同义务)。
而现阶段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往往都保留了对“监督、检查和验收”的最后行使权。
因此,监理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的也仅仅是“监督、检查和验收”义务的一部分。
那么,哪些方面能够体现出监理人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的身份和地位呢?“监理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并不是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中,而是体现在“委托合同”的主体之中,体现在“公正、独立、知主、的社会性行为原则中。
综上所述:因为监理人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因此监理人就不存在因为承包人的违约而对承包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等27条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引起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FIDIC合同条件中,这样的阐述多处出现。
这些都强调了监理人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的特殊地位和法律关系。
2、监理人需要对自己的违约而对委托承担责任。
作为委托合同的主体,监理单位必须对其在委托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承担民事责任。
1)监理单位受委托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九条明确,“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具体的工作要求主要通过《监理合同》来体现。
2)监理单位的违约没有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时,可以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合同》责任期内的合同义务,无论如何细分和描述,都可以归结为《合同法》中阐述的监督、检查、验收加上咨询服务。
在履约过程中,就工程的质量方面,凡是对承包人的工作该检查的没有检查、该核验的没有核验、该该通知的没有通知、该不同意的批准了、该返工的验收了,这些不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就是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就是失职;就工程的进度方面,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来组织项目的实施,以至于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而监理单位对此又没有提出预控意见,那么,不论是否良后果,监理单位就是没有发挥作用,就是失职;如果业主按合同规定应该提供的条件没有提供好,有可能影响工期而导致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这时监理单位也没有提出预控意见,那么,不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监理也就失去了服务的作用,也就是失职。
但是,上述所述的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失职和违约,其实施责任都是在承包方和发包方,对于监理而言只是没有发挥作用。
没发挥作用最多等于没有参加。
所以按照“监理单位不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责任”的论点,监理人的失职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自然也构不成委托人的损失。
那么,委托人委托监理的意义又在哪呢?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与其说是发包人处于对其投资的社会效益的责任感,不如说是处于其投资的自身效益的利益感。
委托人委托监理的意义,首先是为了保护发包人的合法利益,其次才是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当然,监理参与不仅要维护发包人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中,社会公认的弱者(是指在工程专业方面)是发包人,而不是承包人;对发包人利益的潜在侵害者是承包人,也不是监理人。
监理人的失职行为可能诱发潜在侵害者成为事实侵害者,但决不存在着因果必然。
侵害者应该对其侵害行为全部负责;监理作用的本质就是预防。
对于这样的违约,如果委托合同有约定时,监理单位应该根据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3)监理单位的违约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该对因其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包含三个要素,其一,监理单位存在过错;其二,委托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其三,监理单位的过错与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存在着因果关系。
监理单位的过错能够导致委托单位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由此引起发包人(委托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②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导致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此引起发包人(委托人)的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③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检查、验收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时限,影响了承包人的正常施工而引起发包人(委托人)的违约造成经济损失;④监理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合同外签证、合同价格调整等要求定夺不准、审查不严,直接造成发包人(委托)的损失。
这时,监理单位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制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二十六条约定,监理单位对委托人的“累计赔偿不应超过监理报酬的总额(除出税金)”。
二、行政责任执行建设监理制是国家实行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监理单位作为企业法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其行为不仅受委托合同的约束,一旦违约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直接受到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约束,一旦违法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规章也都有类似的行政处罚规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监理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行为是故意的,如果没有故意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在客观方面,必须有“与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但不是必须导致后果。
三、刑事责任1、法律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型,并处罚金。
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得大安全事故罪”。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6号文规定“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2、监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