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
成都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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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病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成都市大病医疗补助实施细则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并且加以实施。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有什么规定?下文是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业务,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由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代扣缴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银行代扣账户按月统一征收。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足额存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银行代扣账户。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应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协议,通过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第四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到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业务,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由个人凭 ___(户口簿)和社会保险卡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个人凭 ___(户口簿)和社会保险卡(医疗证)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三)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xx〕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在原保险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由个人凭 ___(户口簿)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超过3个月不再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范围。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汇总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新生婴儿)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0元/人·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80%×1%住院医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转诊缴费时间出生60天内持入户手续办理报销比例92% 85% 75% 50%按市内同级别医院缴费地点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起付标准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保险有效期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规定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普通门诊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00元。
支付标准〔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肝脏、心脏移植手术定额支付4万元。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结算方式本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0元/人·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80%×1%住院医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转诊缴费时间当年9月1日—12月20日报销比例92% 85% 75% 50%按市内同级别医院缴费地点学校、托幼机构、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起付标准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保险有效期次年1月1日—12月31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规定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普通门诊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00元。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政策背景为了解决大病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满足市民在面临重大疾病时的医疗保障需求,我市决定推出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
二、政策目标1、提供全市范围内的大病医疗保障,缓解患者负担;2、鼓励市民参与互助组织,形成共同抗风险的力量;3、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治疗效果。
三、政策适用范围1、本政策适用于成都市户籍居民;2、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单位购买的医疗保险的居民可以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四、政策内容1、参保条件(1)年满18周岁的成都市户籍居民;(2)符合互助组织规定的身体健康状况。
2、互助组织管理(1)设立专门的互助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互助组织的注册、会员管理、资金统筹等工作;(2)定期召开互助组织会员大会,审议重大事项。
3、保险责任(1)确诊的35种重大疾病,如肿瘤、心脏病等;(2)根据疾病的不同,按照互助组织规定的保险责任进行赔付。
4、报销范围(1)符合互助组织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2)报销比例根据疾病的不同而定,具体比例由互助组织确定。
5、基金筹集(1)互助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互助金,用于共同承担医疗费用风险;(2)互助组织可以通过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
五、政策实施和监督1、各相关部门配合互助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2、互助组织应进行定期的财务公开和风险评估,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大病医疗保障:指针对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进行保障的政策措施。
2、互助组织:由成都市设立的负责管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组织机构。
2022年成都五险一金最低标准是多少

2022年成都五险⼀⾦最低标准是多少五险⼀⾦,你的⽼板给你交了吗?你知道成都五险⼀⾦最低标准是多少吗?下⾯就由店铺⼩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公积⾦缴存⽐例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住房公积⾦缴存⽐例不得⾼于12%,其他单位缴存⽐例⾼于12%的部分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住房公积⾦缴存⽐例不得低于6%。
⼆、社保缴纳⽐例成都社会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养⽼保险、医疗保险、⽣育保险、失业保险、⼯伤保险。
参保⼈⾝份不同,参保⽐例不同。
同时每个参保险种缴费⽐例不同,具体如下:(⼀)养⽼保险:1、城镇职⼯:单位缴费20%,个⼈缴费8%;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费12%,个⼈缴费8%;3、⾮成都农村户籍⼈员:单位缴费12%,个⼈缴费8%。
(⼆)医疗保险:1、城镇职⼯:单位缴纳6.5%,个⼈缴纳2%;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6.5%,个⼈缴纳2%;3、⾮成都农村户籍⼈员:单位缴纳2.5%,个⼈不缴纳。
(三)⽣育保险:单位缴纳0.6%,个⼈不缴纳。
(四)失业保险:单位缴费2%,个⼈缴费1%。
(五)⼯伤保险:⼀类⾏业0.6%,⼆类⾏业1.2%,三类⾏业2%。
(六)⼤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城镇职⼯:单位缴纳1%,个⼈不缴纳;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1%,个⼈不缴纳;3、⾮成都农村户籍⼈员:⾃愿缴费。
2015年成都五险⼀⾦缴费基数(1)公积⾦缴存基数根据现⾏规定,职⼯个⼈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为职⼯本⼈上⼀年度⽉平均⼯资,职⼯每⽉的住房公积⾦缴存额是缴存基数乘以缴存⽐例计算得来的。
住房公积⾦缴存基数是根据成都国有企业在岗职⼯平均⽉收⼊和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增长率来测算确定,职⼯收⼊不断提⾼,他们的住房公积⾦缴存基数、缴存额也相应提⾼。
今年,我市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8242元,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了2491元,上调幅度为15.81%。
下限将分区域执⾏两个不同的标准,其中,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堂县、⼤⾢县、蒲江县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下限为1250元;⽽锦江区、青⽺区、⾦⽜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新区、天府新区成都⽚区、青⽩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下限为1400元。
什么是成都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

什么是成都⼤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我们都知道,虽然如今我国医疗技术得到了很⼤的发展,但是医疗费⽤却依然居⾼不下,对于⼀些普通的家庭来说,当家⾥有⼈不幸罹患重⼤疾病时,这可能会严重影响整个家庭的⽣活,为此,我国各个地区都推出了⼤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成都也不例外。
现在我们来介绍...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什么是成都⼤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认识成都⼤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成都⼤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是为⼴⼤成都市民提供⼤病医疗救助的保险,也是具有社会福利性的保险,它可以帮助成都市民在罹患重⼤疾病的时候,减轻经济负担。
那么,什么是成都⼤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呢?下⾯,⼩编为⼤家详细介绍。
⼀、参保⼈群成都⼤病互助医疗保险的参保⼈群有两种:⼀是在已连续不间断缴费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的⼈员,并且是在⼤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前;⼆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和城镇职⼯。
⼆、如何参加⼤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参加⼤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有两种情况,⼀种是单位代缴,另⼀种是个⼈缴费参保。
⽆论是哪⼀种⽅式,只要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或者是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即可。
城乡居民还可以在筹资期由街道、村统⼀组织办理参保。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中的新⽣⼉和⼤学⽣参加成都⼤病互助医疗保险需要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缴纳⼤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三、成都⼤病互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式1.个体参保⼈员,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采⽤统账结合⽅式的,缴纳保险费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由个⼈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并缴纳;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采⽤住院统筹⽅式的,缴费基数是以上⼀年度成都市职⼯平均⼯资的80%,缴费费率为1%,由个⼈按年度缴纳。
2.单位代缴的职⼯,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采⽤统账结合⽅式的,缴纳保险费将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由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并缴纳。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办理服务新增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办理服务(新增)(即办件)一、编号:09-02-026二、政策依据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10〕10号)3、《关于成都市2010年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险〔2010〕5号)三、服务范围、对象及条件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待遇有效期内的人员。
四、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站填写《2010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2、确认、录入系统。
社区公共服务站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确认参保人员信息无误后,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录入系统。
3、收取费用、出具收据。
录入成功后,社区公共服务站收取相应的参保费用(通过POS机刷卡收费或现金收费),并填开专用收据,加盖专用章后交参保人员。
4、每日核对。
每日终了,社区公共服务站对POS机扎账金额、笔数与银行卡POS凭证、专用收据汇总金额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并打印POS机结算总计单及交易明细;对收取的现金与专用收据汇总金额要核对一致。
5、次日对帐。
次日,医保局财务科通过QQ群或电话传真的方式和各社区公共服务站收费网点进行POS机刷卡对账。
(传真电话号码:;QQ群号:)6、提交缴费申请。
社区公共服务站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已录入并确认收费的人员信息核对后,在系统中提交缴费申请。
7、打印缴费单、缴存现金。
社区公共服务站于下周一到医保局财务科核对POS机刷卡、现金缴费情况,到医保局综合科核对提交的信息,并打印业务缴费单,同时将上周收取的现金缴存银行基金收入户。
8、打印票据。
社区公共服务站将业务缴费单、银行卡POS凭证、结算总计单、交易明细、银行盖章的现金缴款回单以及专用票据,按POS刷卡收费和现金收费分类整理后,交到医保局财务科核对后,打印非经营性票据。
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流程

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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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5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壹月十三日
第壹条(目的依据)
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壹)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壹)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统壹参保范围、统壹待遇水平、统壹管理办法。
第六条(缴费标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保险费:
(壹)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壹且缴纳。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雇主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壹且缴纳。
(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壹且缴纳。
(四)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之上壹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五)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之上壹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六)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的人员,之上壹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继续享受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规定资助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残疾人分别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资助参保。
第七条(支付范围)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家庭病床费用中的下列费用:
(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肝脏移植术、心脏移植术等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具体报销项目及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支付标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壹款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壹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之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壹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之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壹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之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
付费用)-全自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5%。
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体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及之上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按50%纳入支付。
第九条(最高支付限额)
壹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优点)
第十条(待遇起始时间)
按本办法第二条第壹款参保的人员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享受时间壹致,其中第二条第壹款中的个体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本人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壹)、(二)项参保的人员,初次参保且足额缴费起6个月以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中断4个月以后再缴费视为初次参保。
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参保的人员在《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到期后的3个月以内参保,初次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无等待期限。
第十壹条(结算管理)
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费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由住院人员先垫支,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够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X公司办理结算业务。
受委托办理结算业务的商业保险X公司应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有关费用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政策调整)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的缴费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办法发生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新老政策衔接)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壹》(成办发〔2005〕121号)、《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成办发〔2005〕122号)、《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停止征收。
本办法实施前已购买原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继续按原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报销次序为:基本医
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原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之和不能超过壹次性住院费用总额。
原补充医疗保险结余资金全部且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劳动保障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壹)本办法所称“统账结合”,是指单位和职工(雇主和雇工)分别按照6.5%和2%的费率,个体参保人员按照8.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建立个人账户。
(二)本办法所称“住院统筹”,是指个体参保人员选择按上壹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按照4%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本办法所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指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
(四)本办法所称“个人自付”,是指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和按比例首先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五)本办法所称“全自费”,是指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个人需全部负担部分。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