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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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摘要:
一、介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二、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三、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四、大病保险的适用人群和范围
五、北京市大病保险的申请和报销流程
六、总结
正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是一项重要的医疗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市民应对重大疾病带来的高额医疗费用。

根据2023年政策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为30万元。

在起付标准金额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范围内,大病保险将根据患者的实际医疗费用和医保政策进行报销。

2023年北京市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60%。

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即大病保险最多可报销50万元。

大病保险适用于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符合北京市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疾病,均可申请大病保险报销。

申请北京市大病保险报销的流程如下:首先,患者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其次,患者携带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大病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具体报销流程和所需材料可咨询就诊医疗机构或北京市大病保险相关部门。

总之,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为30万元,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70%和50万元。

大病保险制度为全体市民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降低了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是指针对一些重大疾病,提供的特殊保障措施。

为了让更多人享受到大病保险的福利,我国实行了统一、规范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下面就对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大病保险的概念大病保险是指针对一些重大疾病,提供的特殊保障措施。

大病保险一般涵盖的疾病范围较广,包括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脑卒中、急性心肌梗塞等。

这些疾病不仅治疗费用高昂,而且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有极大的影响。

因此,大病保险的出现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指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发生大病时需要支付的固定费用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分为两种类型:按人头起付和按疾病起付。

(一)按人头起付按人头起付是指对于每个被保险人而言,在一定的保额范围内,需要承担的自负金额。

具体来说,按人头起付的标准分为两档:1. 每年累计发生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自负金额为500元。

2. 每年累计发生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自负金额为1000元。

按人头起付的标准对于每个被保险人而言是相同的,无论发生了多少次大病,都只需要支付相应的自负金额。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大病保险保额较低的情况。

(二)按疾病起付按疾病起付是指根据不同的大病病种,规定不同的自负金额标准。

具体来说,以2019年为例,我国对大病保险按疾病起付的标准如下:1. 恶性肿瘤:3000元。

2.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3000元。

3. 脑卒中:2000元。

4. 急性心肌梗塞:2000元。

5. 其他大病:1000元。

按疾病起付的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大病病种而定的,因此同一被保险人发生不同类型的大病时需要支付的自负金额也会不同。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大病保险保额较高的情况。

三、大病保险的作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实施,对于广大群众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大病保险能够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提供重要的经济保障,减轻他们和家庭的负担,避免因疾病而引发的家庭危机。

其次,大病保险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医疗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医疗改革的进程。

北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北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北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一、起付门槛北京市大病保险的起付门槛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自2021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30404元。

此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进行适时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二、起付比例北京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比例根据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和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确定。

自2021年起,具体标准如下:1、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账户支付;2、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3、对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负担40%。

三、起付限额北京市大病保险的起付限额即最高支付限额为30404元。

这意味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达到这个限额后,大病保险资金将不再支付超过该限额的部分。

请注意,这个限额可能会根据政策进行适时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此外,北京市大病保险还对特殊困难群体实行倾斜性支付。

对于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无固定职业的贫困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后,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0%,个人负担降低到30%。

这一政策旨在帮助这些特殊困难群体更好地应对大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总结:北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包括起付门槛、起付比例和起付限额三个方面。

其中,起付门槛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比例根据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和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确定;起付限额为最高支付限额,即达到该限额后,大病保险资金将不再支付超过该限额的部分。

同时,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0%,个人负担降低到30%,以更好地帮助他们应对大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进行适时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医疗补助费是指国家为改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而提供的一种经济援助。

为了确保医疗补助费的公平、合理和规范管理,我们制定了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困难群众。

以下是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补助对象范围。

医疗补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军烈属、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

这些群体通常由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定,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确定。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困难群体的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和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情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三、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方式。

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补助和定期补助两种形式。

一次性补助主要适用于一些临时性的医疗支出,如手术费用、特殊药品费用等;定期补助则适用于长期慢性病患者的日常医疗费用支出。

四、医疗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医疗补助费主要用于支付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包括门诊费、住院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同时,医疗补助费也可以用于支付一些特殊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

五、医疗补助费的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医疗补助费的合理使用,各级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会对医疗补助对象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对医疗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使用医疗补助费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

六、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调整。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政策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各级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保障政策的变化。

七、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公开透明。

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

大病医疗救助补助标准

大病医疗救助补助标准

大病医疗救助补助标准我国现行大病医疗救助补助标准,是根据我国《社会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主要是为贫困地区有大病的居民提供社会保障的。

一、申请政策1.贫困地区的家庭成员(指家庭成员中有操劳能力的,包括育龄妇女,户主及子女)住院治疗符合财政部《疾病诊断分类与代码》(2015年版)《卫生费用统计项目》(2016年版)中大病诊断项目的疾病(见附录),根据贫困县在本年度内可获得的财政支出,在大病住院治疗中,给予每人每次补助定额。

2.贫困地区对大病医疗费用,每年预算中投入指定资金,结合当地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保障资助的贫困户家庭大病支出,给予个人住院补助。

3.贫困地区家庭在有贫困收支情况的前提下,一次性支付的最高医疗费用是15万元,根据贫困县在本年度内可获得的财政支出,在大病住院治疗中,给予每人定额补助。

4.大病患者只要符合社会保障总体支付标准的条件,即可享受住院统筹。

二、补助范围1.大病住院治疗费用:本标准所包括的住院治疗费用,包括主要治疗费用和专科诊治费用,但不包括其他费用,如住院津贴、耗材等。

补助标准以财政部《疾病诊断分类与代码》(2015年版)《卫生费用统计项目》(2016年版)为准,依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额外补助。

2.其他疾病治疗费用:针对大病以外的疾病治疗费用,给予单次最高限额10万元补助。

3.财政安排:对于需要财政补助的病人,以贫困县可获得的年度财政支出为基础,给予本人每次补助定额。

三、补助标准1.标准设定:补助标准符合国家《社会保障法》相关规定,按照当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调整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按照家庭收支情况而定。

3.补助申请和管理:大病救助申请,依据贫困县和街道规定的办理流程,由贫困患者在社区或贫困县申请,并提交《大病鉴定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四、补助发放1.补助发放:由当地政府根据贫困县可获得的财政支出类别将补助金额发放给贫困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2.补助使用:补助金是用于支付住院治疗费用和医疗保险,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份缴费标准:学⽣和少年⼉童每⼈每年20元,其他18岁(含年满18岁)以上城镇居民每⼈每年50元。

参保居民应按年度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享受⼤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缴纳当年保险费的,⾃缴费次⽉1⽇⾄12⽉31⽇享受⼤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缴纳次年保险费的,⾃次年1⽉1⽇⾄12⽉31⽇享受⼤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付限额:在⼀个⾃然年度内,参保⼈发⽣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付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最⾼⽀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病补充医疗保险基⾦统⼀⽀付70%,个⼈负担30%。

在⼀个⾃然年度内,缴纳1份⼤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最⾼⽀付限额为4万元;缴纳2份的,最⾼⽀付限额为6万元;缴纳3份的,最⾼⽀付限额为8万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成府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三)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调整

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调整

注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注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注5: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注6: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且有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医保中心审核。

注3: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注4: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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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1〕23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第八条(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调整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
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调整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三)将第八条第四款“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5%”,调整为:“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7%”。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病种定额结算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报销标准按照病种定额结算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住院统筹方式继续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在4
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同时自愿接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应一次性补足当年度需缴纳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补缴后连续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费用的计算公式
为: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1%的缴费费率确定的月缴费标准,乘以当年度余下月数。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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