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作者:admin2201*-05-0310:48《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
保障对象包括:(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
参保时应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13》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参保。
(三)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所属区县代办处或工会服务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
201*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
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民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温州保监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重要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实施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保障,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更加紧密更加平衡更加充分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制度强、服务强、人民健康水平高、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满意度高”的“两强两高”医改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一)提高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比例。
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不低于40%。
(二)规范筹资方式。
按照权责对等、精算平衡原则,完善政府、单位、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政府、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其个人缴费。
大病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筹集,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浙医保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14号各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管用高效闭环的医保支付机制,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浙江省支付方式改革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为目标,采用“两条腿”走路,从2022年到2024年,分期推进门诊支付方式改革,迭代升级住院DRG支付方式改革。
2022年底,完成门诊支付方式改革顶层设计和信息系统建设,继续推进浙江省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ZJ-DRG)细分组目录修订工作;2023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全面实施门诊按人头包干结合门诊病例分组(以下简称:APG)支付方式改革;2024年底,实现住院DRG和门诊APG支付改革区域全覆盖、费用全覆盖、人群全覆盖、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贯穿医保支付全周期和管理全流程的改革闭环,全面建成医保基金预算更加合理、分类方法更加科学、协同保障更加有力、资源配置更加有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二、工作任务聚焦抓扩面、建机制、打基础、推协同四个方面,分阶段、抓重点、螺旋式推进改革工作,建立完善机制,注重提质增效,高质量完成支付方式改革各项任务。
【参考文档】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金打入工会京卡-范文模板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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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保费低、保障力度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等特点。
条件:1、职工必须是北京市工会会员,2、单位已给职工办理了互助卡(京卡)。
首先,市总工会免费为会员提供了三项保险,即非工伤意外伤害、家财火灾损失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其次,市总工会为工会会员提供了另外的六项保障计划。
这六项保障计划需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申请,还需每人先一次性交纳10元会费,取得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后,按照不同险种的参保条件,交纳相应的互助费。
一、三项免费保险:1、非工伤意外伤害保障计划。
它的参保范围: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致残,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一年,保障待遇: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最高赔付2万元;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根据伤残比例,最高赔付5000元。
出险需上报材料:1、基层工会出具的工会会员出险证明;2、基层工会填写“出险调查报告书”;3、出险会员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京卡(互助卡)的复印件;4、出具由被保障人签名的救助金取申请书;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经市总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6、如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死亡者,需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7、单位因公派出人员、在外阜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3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用人单位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享有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工会推动新时代浙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杭州市女职工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互助保险实施办法

为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其在患有重大疾病后能得到及时治疗,并帮助其缓解因患重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杭州市总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职工补充保障体系基本框架的要求,经过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多次协商,推出“杭州市女职工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为女职工建立一道互帮、互助、自我保障的防线。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互助范围、对象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尚未发现身患乳腺、卵巢、子宫、宫颈、输卵管、阴道其中之一种妇科恶性肿瘤的在册18-60周岁女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互助保障计划。
第二条互助办法本计划采取团体会员制。
被保障人应向所在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互助单位)提出申请并缴费,然后由所属区、县(市)总工会、产业(局)工会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统一办理手续。
协议书由杭州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互助单位)共同签署。
第三条缴费形式及标准每期缴费20元,在协议签署当日一次性缴清。
互助保障金可以由个人缴纳,也可以根据《劳动法》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要求,积极争取单位行政支持,同行政与个人共同担负或由行政出资支付。
第四条互助期限互助期限为一年,从协议书签署次日起计算。
期满后可续保。
新被保障人须自协议书签署次日起执行30天的医疗考验期。
第五条互助范围及补助标准被保障人在互助保障责任期内经杭州市二级及以上(含县市级)医院确诊患有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子宫癌、宫颈癌、输卵管癌、阴道癌(上述病种原位癌除外)之一者,均可获得一次性补助金1万元,(如并发多种本计划规定的癌症,只补助1万元,原发性乳腺癌增加1万元)。
补助金一次性给付后,互助保障责任终止。
第六条健康告知被保障人自愿参保时,必须是尚未发现身患第五条中列举的6种恶性肿瘤其中之一种,不得隐瞒。
否则在悉知不实时,本会有权解除已形成的互助保障责任及追回已发出的补助金。
第七条责任免除被保障人自协议书签署次日起30天内罹患本计划规定的恶性肿瘤或上述非原发性肿瘤之一者,本会不承担支付补助金责任。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3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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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1〕3号
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聚焦大病精准保障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筹资标准。
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由每人40元提高到每人55元。
二、起付标准。
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3万元调整为2.5万元。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1.25万元。
三、支付比例。
省级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高于起付标准且低于起付标准5倍(含)部分(2.5-12.5万元),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70%;高于起付标准5倍且低于起付标准10倍(含)部分(12.5-25万元),支付比例维持70%不变;高于起付标准10倍以上部分(25万元以上),支付比例维持80%不变。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比例统一为80%。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封顶线不变。
以上调整内容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5日——结束——。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6.13•【文号】总工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互助保险整改和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各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开展的医疗互助等各类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监督管理,摸清情况,制定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受职工欢迎。
这项活动涉及众多参加职工的切身利益,具有业务性强、经营管理难度大的特点。
为了防范风险,保证这项事业稳妥、健康地发展,全总已明确对全国工会系统开展的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包括正在进行整改的互助保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
各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在全总的统一领导部署下,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铁路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将截至2006年12月31日自行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大病互助、意外伤害互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以及互助保险等情况(包括:主办工会、主办机构、互助保障或互助保险具体项目、保障内容、保障水平、收费标准、参加职工人数、是否由工会的某一部门直接经办、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反映等)于2007年7月31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情况统计表、职工互助保险情况统计表一起,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三、自此通知下达后,各级工会组织(不含基层工会)凡新开展的以职工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要将活动的主办机构、活动方案、互助项目或计划条款等内容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研究同意,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对于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杭总⼯办〔2017〕56号关于重新修订《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会,各产业⼯会,本会各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为更好地服务全市⼯会会员,规范在职职⼯医疗互助参保和补助流程,实现互助⾦的良性运作,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原《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杭总⼯办〔2016〕41号)于2017年度第六期职⼯医疗互助期满后废⽌。
杭州市总⼯会办公室2017年10⽉19⽇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为进⼀步保障全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范围1、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均可在单位⼯会统⼀组织下,按规定交纳互助⾦参加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2、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不接受个⼈申请参加,互助⾦由所在⼯会统⼀收交。
职⼯⼈数不⾜50⼈的单位参加⼈数不低于90%,50⼈⾄100⼈的单位参加⼈数不低于80%,超过100⼈的单位参加⼈数不低于70%。
⼆、互助期限互助期限为⼀年,起⽌时间为当年1⽉1⽇零时起到12⽉31⽇24时⽌,每期交费⼀次。
三、互助项⽬及交费标准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项⽬,交费标准为每⼈36元/年;重⼤疾病及住院⽣活补助互助保障项⽬,交费标准为每⼈60元/年;⼥职⼯特殊疾病补助互助保障项⽬,交费标准为每⼈20元/年。
2、三个互助项⽬可同时参加(男职⼯每⼈96元/年,⼥职⼯每⼈116元/年),也可选择其中⼀项或两项参加。
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杭总工〔〕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号)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活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更好地与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有效缓解患病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负担,增强职工抵御疾病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负责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职工医疗互助)的制订、修改、实施工作。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职工医疗互助的组织、实施、审批、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各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动员、宣传、实施,做好基层工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互助金的收缴和申领补助金的受理、审核、申办等工作。
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基层工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建档、收取互助金和申请补助金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职工医疗互助适用于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不享受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会会员(以下称职工)。
第四条在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名下设立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市总工会经审会、财务部的审查监督和社会审计。
职工医疗互助金按照“以支定收、互助共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市总工会每年向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拨付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职工医疗互助补充资金;每年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作为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经费。
第二章互助期限和缴费标准第五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须按期缴纳互助金。
首期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人元,每期缴费一次,在职工参加时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一次性收取。
下期职工医疗互助金缴纳标准,由管委会根据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收支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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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浙总工办发[2017]94号为进一步减轻省级产业系统在职职工的医疗负担,满足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现制定《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参加对象第一条凡省级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已参加浙江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均可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集体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大于30人(含30人)的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数应达到75%以上,其余为85%以上。
保障期限第二条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的1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的12月31日24时止,到期另办续保手续。
参保费用第三条医疗互助保障金缴纳标准为100元/人,且每人限保一份,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统一办理。
医疗互助保障金可由职工个人缴纳或职工个人与单位行政、工会共同缴纳。
共同缴纳的,具体比例由参保单位自行确定,但原则上职工个人应承担不少于12元的费用。
保障责任第四条保障期限内,每份保障按如下补助标准享受保障待遇:保障项目补助标准保障待遇一般住院补助1、累计住院6天(含)以内的,一次性补助300元;2、累计住院超过6天的,每天50元,最多补助40天,最高补助2000元。
1、仅一般住院的,最少补助300元,最高补助2000元;2、患重大疾病的,同时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和一般住院补助,最高补助27000元;3、大额医疗费用的,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一般住院补助,累计最高可补助12000元;4、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重大疾病补助首次确诊罹患规定的30种重大疾病(见附注)且住院治疗的,一次性补助25000元,但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一次性补助15000元。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负)费用和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费用的累计总额(多次住院可累计)在5000.01--30000元之间的,5000.01--10000元部分,按40%补助;10000.01—20000元部分,按50%补助,20000.01—30000元部分,按60%补助,累计最高补助10000元。
第五条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重复享受。
如果参保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同时符合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条件,由参保职工自行选择其中一项。
保障期内,参保职工已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又符合重大疾病补助条件的,可重新选择享受重大疾病补助,但需扣除已享受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
第六条参保职工在本保障期内确诊患有本办法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已申领过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该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下期续保时不再享受同病种的重大疾病补助,但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新生其他病种的重大疾病补助。
第七条职工参保后享受保障待遇不受工作单位变动的限制。
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和新增人员的参保。
第八条保障期满或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参保手续第九条单位工会办理参加保障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参保承诺书》一式两份;2、填写《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保单》一式两联;3、本单位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全部职工的纸质名册和相应电子文档各一份,该名册须用excel表格,按“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制作。
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条申领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1、一般住院补助金的申领:(1)《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一般住院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2)医保证历本(封面复印件)、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出院小结(记录);(3)被保障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由他人代办,还需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本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第(2)项如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加盖医院专用章或单位工会章的复印件。
2、重大疾病补助金的申请:(1)《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重大疾病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2)医保证历本(封面复印件)、住院大病历、出院小结(记录)、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3)首次确诊检验、检查、诊断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病理切片等);(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由他人代办,还需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本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第(2)、(3)项如无法提供原件,需提供加盖医院专用章或单位工会章的复印件。
3、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申请:(1)《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2)医保证历本(封面复印件)、本保障期内各次住院病程录、出院小结(记录)、规定病种门诊就诊记录和门诊发票;(3)本保障期内各次的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如最后一次住院超过本保障期期满日的,住院费用只结算至本保障期的期满日,被保障人需提供结算至期满日的住院发票);(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由他人代办,还需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本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第(2)、(3)项如无法提供原件,需提供加盖医院专用章或单位工会章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被保障人应在本保障期内及时向本会申领补助金。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本保障期满内申领的,被保障人原则上最迟应在本保障期期满后的2个月之内提出申领,否则视为对申领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本会收到申领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应一次性告知。
初核完成后,按程序进行复核、调查、审批,1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汇款)方式转入被保障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除外责任第十三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免除给付一般住院补助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责任,已发放的补助,予以追回:1、有欺骗、故意行为;2、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被保障人需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4、保胎、流产、堕胎、分娩(生育)等;5、未在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未经当地医保中心同意转院的医疗机构住院;6、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以物理治疗为主的医疗行为;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8、在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者。
第十四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免除给付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责任,已发放的补助,予以追回:1、在参加本期互助保障前,已患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2、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3、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4、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相关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施行。
施行中,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可针对政府医保政策的调整,依据章程进行调整,并负责解释。
附注: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和定义本办法保障范围内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 肝性脑病;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持续性黄疸;2. 腹水;3. 肝性脑病;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