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饲料植物检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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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中境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报检中境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报检中境植物检疫审批程序1、申请1.1基本要求: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湖北局植检处提出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单位在签订贸易合同时或者协议时,应将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验检疫要求载入合同或协议中,并规定进口货物须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2申请方式:考试通一般检疫审批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特许审批采用书面申请方式。

1.3受理申请机构:(1)玉米、小麦、大麦、冷冻玉米、大豆、木薯类、水果、植物源性饲料、退运货物等,受理申请机构为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

其中,粮谷类、豆类、薯类、植物源性饲料使用地在湖北的,还须向湖北局植检处申请对进境加工使用企业的考核。

(2)烟草类、植物栽培介质、特许审批等,受理申请机构为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1.4一般检疫审批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申请单位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申请单位登陆北京信诚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电子密钥(KEY),安装申请平台;(2)取得电子密钥后,持密钥(KEY)及相关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到湖北局植检处办理电子注册;(3)申请单位通过电子密钥(KEY)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按照要求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电子页(具体方法见网上有关提示)。

(4)申请单位在提交电子申请的同时,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5)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申请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6)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1.5特许审批采用书面方式,申请单位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使用方式及进境后的防疫管理措施。

出口植物的调运检疫

出口植物的调运检疫

出口植物的调运检疫标签: 调运检疫运输检疫程序什么是运输检疫?调运检疫指植物检验机构在种子、苗木等应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输过程中的检疫,主要在车站、码头、机场、公路、市场、仓库、邮局等运输现场进行。

运输检疫程序根据转运植物及其产品的方向,转运检疫分为检疫和转运检疫两部分,检疫程序如下。

一、转移检疫程序1.检验报告:承运人或个人向当地检疫机构申请运输检疫,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告》,出示《产地检疫证书》(未经产地检疫的除外),并提交当地森林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2.受理: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单后,受理检疫业务的森检人员应仔细检查报检单、所有文件和票据,检查是否可疑,是否真实,并根据疫情数据分析疫情,明确检疫要求。

3.检疫检查:到现场检疫时,应仔细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标签上的品种、名称、产地、数量是否与检验单一致,是否掺假、冒名替代作弊;同时,根据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定的比例和方法,确定检疫对象和危险病虫害是否携带。

4.检疫检验:如果现场不能做出可靠的判断,需要提取一定数量的鞋标本,并将样品等危害物送到室内或请专家进一步检或鉴定。

5.处理:根据检验结果,未发现检疫对象或危险病虫害的,应当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检疫对象或危险病虫害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

二、转移检疫程序1.检验:转入地的检疫机构应当检验《植物检疫证书》。

2.复检:必要时,对转移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

运输检疫的最终结果是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通知书》。

植物检疫证书是检疫机构批准运输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法律文件,是检疫机构行使检疫执法权利的证明,也是防止检疫对象人为传播的关键措施。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两次或多次运输,储存期不足一个月的,可以凭原《植物检疫证书》更换新的《植物检疫证书》。

转运地疫情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重新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放行。

运输检疫中的漏检一、运输检疫漏检的原因1.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急剧增加,检疫力相对较弱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水果、农产品、花卉等产业发展日益繁荣,省际、(区)县运输及其农产品运输日益频繁,检疫工作量急剧增加,检疫力严重不足。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
1.检疫审批:凡输⼊、携带、邮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货主、物主或代理⼈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续。

2.报检:输⼊、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应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

现场检疫:输⼊、输出应检物抵达⼝岸时,检疫⼈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病、植物病⾍害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中动物45天,⼩动物30天);⼊境植物种⼦、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离检疫的,应在指定的隔离圃隔离种植,经过⾄少⼀个⽣长周期的隔离检疫。

4.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根据检疫结果,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中的规定,国家标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出证。

5.检疫处理:
(1)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分别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2)签证放⾏: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检疫物,由⼝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放⾏通知单》、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准予⼊境或出境。

第四节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第四节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和它们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包括所有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茎球茎鳞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为了避免与广义的植物检疫混淆通常将这部分检疫物统称为种子苗木简称种苗
第四节 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一、出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出境植物检疫是指对贸易性和非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 品及其他检疫物(统称出境植物检疫物)实施的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对生产、加工、存放出境检疫物的 场所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经检疫合格的出境检疫物在出境 口岸实行监管装运。

(一)出境植物检疫的范围




1.出境植物检疫物的内容 (1)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和它们的种子、种苗及其他 繁殖材料等,包括所有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 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 片、芽体、块茎、球茎、鳞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为了避免 与广义的植物检疫混淆,通常将这部分检疫物统称为种子、苗木 (简称种苗)。 (2)植物产品。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 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植物产品包括粮谷类、豆类、木材 类、竹藤柳草类、饲料类、棉花类、麻类、籽和油类、烟草类、茶 叶和其他饮料原料类、糖和制糖原料类、水果类、干果类、蔬菜类、 干菜类、植物性调料类、药材类以及其他类等。 (3)其他检疫物。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性有机肥料、植物性废弃 物、植物产品加工后产生的下脚料和其他可能传带植物有害生物的 检疫物。

2.入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审批机关对入境植物、植物产品提出的检疫要求须在贸易合 同或协议中订明。 《进境动植物险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 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

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

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监控,制定进出口饲料年度风险监控计划,编制年度风险监控报告。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1.背景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旅客、宠物等进行检查和检疫的一套程序和制度,旨在防止疫情传播、保护国内畜牧业和环境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流程和相关事项。

2.流程概述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通常包括如下几个环节: - 申报与预约 - 检验检疫查验 - 检验检疫审核 - 收费与清关 - 物品放行3.申报与预约在出境前,旅客需要提前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和预约。

对于携带的动植物、农产品、药品等特殊物品,还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报和预约的目的是为了让检验检疫机构提前做好准备,并为旅客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4.检验检疫查验旅客到达出入境口岸后,检验检疫人员将对其携带的行李进行查验。

对于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检验检疫人员会予以没收或销毁;对于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的物品,检验检疫人员会进行抽检或全检。

此环节主要是确保旅客和物品符合相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

5.检验检疫审核在查验过程完成后,检验检疫人员将审查查验结果,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如果旅客携带的物品存在问题,比如超过限量、未申报等,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一切符合规定,将进行下一步的收费与清关手续。

6.收费与清关在通过检验检疫审核后,旅客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检验检疫费、行李托运费等。

同时,旅客还需要填写相关的清关文件,如进出口货物申报单、报关单等。

这一环节的目的是确保物品的合法出入境,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7.物品放行完成清关手续后,旅客可以正式将物品带出或带入国境。

检验检疫人员将给予放行并提供相应的出入境证明文件,以确保物品合法有效地通过出入境通道。

8.注意事项•旅客应提前了解目的国或地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和申报表格。

•对于进口货物,旅客需要确定是否需要支付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部分进口货物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疫、检验和鉴定,旅客应提前了解相关要求。

海关动植处操作规程

海关动植处操作规程

海关动植处操作规程海关动植物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是指海关对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工作的操作规范。

它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国家动植物卫生安全,防止疾病传入和蔓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农业发展。

一、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原则1.风险分级原则:根据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疫病危害性和传播能力,将其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措施。

2.全程监管原则:对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从源头生产到入境/出境目的地,实施全程监管,确保其安全性。

3.合理利用资源原则:合理配置检验检疫资源,提高检验检疫效率,降低成本。

4.科学技术导向原则:根据最新科学技术和国际标准,制定检验检疫技术规范和操作方法。

5.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一视同仁,不歧视任何国家或地区。

二、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程序和要求1.申报和备案:进出口商需向海关申报相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信息,并按照规定备案相关证明文件。

2.检疫验放:海关根据风险分级,对货物进行检疫检验,包括查验货物、采样检测、查阅证明文件等。

3.疫情通报:海关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如发现新的疫情或疫情扩散的风险,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4.处理措施: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海关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退运、销毁等。

5.追溯管理:海关应建立完善的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6.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海关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技术要求1.检验检疫设施:海关应建立完善的检验检疫设施,包括实验室、隔离检疫场所等,以保证检验检疫工作的进行。

2.检验检疫人员:海关应培养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检验检疫人员队伍,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检验检疫技术:海关应掌握最新的检验检疫技术,不断提升检验检疫水平,提高检验检疫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国际合作:海关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检验检疫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1.受理报检1.1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1)入境货物报检单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水果、粮食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用于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4)产地证书5)品质证书(适用于粮食等)6)卫生证书(适用于粮食、水果等)7)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8)海运提单或装箱单9)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2003年9月20日前)和转基因产品标识文件(适用于转基因产品)11)其它单证和资料1.2受理报检评审1.2.1报检资格审查: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1.2.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1.2.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1.2.4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2.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

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1.3受理与时限规定1.3.1入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并将货物流向的有关信息(通关单流向联或电子转单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1.3.2入境转关货物,除国家质检总局特殊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检疫审批要求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应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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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饲料植物检疫程序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出境饲料植物检疫程序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出境的干草饲料、糖麸饲料、粮豆饲料(如饲用玉米、蚕豆等)、饼粕饲料(如棉籽、菜籽、大豆、花生、芝麻、甜菜等的饼或粕)、薯类饲料(如木薯、甘薯及其块、粒、粉、条等)、复合饲料、饲用棉籽和棉籽壳以及要求进行植物检疫的动物性饲料的检疫检验。

检疫依据
(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或国际性植保植检公约的规定。

(3)贸易合同、信用证等关于植物检疫的条款。

(4)中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检疫监管
(1)对从事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对存放出境饲料的库场要进行疫情调查,指导其做好日常防疫,防疫工作详见“出境饲料存放库场注册登记考核标准”。

(2)出境饲料装货期间要进行监装,保证装运的货物是已检疫合格的。

(3)对从事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的单位实行考核认可证制度,其检疫处理必须受检疫机关的监管。

准备工作和接受报检
(1)报检要求。

货主或其代现人,应在货物装运前10天提出报检,需要熏蒸的货物应提前15天报检,填写报检单,同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出口明细单、货位图等有关单证。

(2)审核单证。

审核有关单证后,明确检疫要求,向报检人询问货物备货数(重)量、存放库场、贮存情况、装载方式、货物产地、装运计划、运载工具等有关情况,要求货证相符。

如有不符等问题须及时纠正或做声明。

(3)确定检疫时间、地点、检疫方案和检疫人员。

(4)准备必要的现场检疫和室内检验的工具和仪器。

现场检疫与取样
(1)对照货位图核实货位、唛头、规格、数量、重量和原产地等是否与报检内容相符,确定抽查与取样的方法和件数。

(2)直观检查堆垛覆盖物、铺垫物、包装物外表、仓库四壁、角落、缝隙以及堆垛四周环境,注意有无害虫感染。

(3)抽查与取样以垛为单位进行。

样点的确定,除必须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外,还要考虑害虫的习性等因素,在害虫易滋生聚集的部位应适当增设样点。

采用随机取样法,在每一个样点处,用扦样器打开袋口,先取一定量样品装入样品袋作为原始样品,另取1000克样品放入规格筛进行现场筛检。

(4)抽查件数与扦取原始样品份数。

1000件以下,约50吨以下,抽查5~10件,取样1份;1001~3000件,约50~150吨,抽查10~15件,取样2份;3001~5000件,约150~250吨,抽查15~25件,取样3份;50001~10000件,约250~500吨,抽查25~40件,取样4份;10001~20000件,约500~1000吨,抽查40~60件,取样5份。

每份原始样品重量为1000~1500克。

散积货物以50公斤比照1件计算。

(5)倒包(袋)检查。

将包(袋)内饲料全部倒出,摊开在水泥地面或塑料布上,稍等片刻,用肉眼或放大镜检查害虫、霉变、夹杂物等。

同时检查包装袋内壁、袋角、袋缝有无害虫潜伏。

(6)剖开粮豆类、薯类等饲料,检查有无隐蔽害虫。

(7)运输工具适装性检查。

装货前对运输工具(含集装箱)进行检查,符合植物检疫与防疫要求的方可装货。

(8)将现场检获的病、虫、杂草籽装入指形管,逐个进行初步识别并计数,作好现场检疫记录。

对扦取的原始样品作好标记,注明货物品名、产地、存放库场、堆垛号位、取样日期、取样人等,携回室内检验和留存。

室内检验
(1)留存样品和工作样品的制备将现场取回的原始样品,以垛为单位均匀混合制成混合样品,再用四分法取出1000克作为留存样品装入广口玻璃瓶中,并做好标签,保存3个月。

其余样品作为工作样品,用于有关项目的检验。

(2)病害检验根据检验需要,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检验:直接镜检;切片检查;洗涤检查;分离培养检查。

(3)害虫检验按检疫需要、货物种类和害虫生物学特性,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检查和鉴定:过筛检查;剖开检查;光透视检查;染色检查;比重检查;加温饲养检查;螨类检查。

鉴定害虫种类:利用解剖镜鉴定现场检疫和室内检验发现的害虫种类,并制作标本,作好记录。

(4)杂草籽检验对现场和室内过筛检查发现的杂草籽进行鉴定、统计。

(5)线虫检验用浅盘法或漏斗法。

评定与出证
(1)整理现场检疫、室内检验及检疫处理各项记录,根据本程序第2条的检疫依据,对检疫结果进行最终综合评定。

(2)经检疫,符合本程序第2条规定的,评定为合格,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或盖章放行。

(3)检疫发现有应检病虫或进口国要求出具熏蒸证书的,经熏蒸后复检无活虫,符合要求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熏蒸/消毒证书》放行。

(4)检疫发现一般性生活害虫虫量超标(包括我国的和输入国的标准),需进行熏蒸处理,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放行。

(5)检疫发现一般性生活害虫但虫量未超标,出具检疫结果报告单通知报检人,建议货主对货物进行除害处理,在害虫繁殖季节还应适当从严掌握。

经处理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6)对要求在证书上加注附加声明的,必须经检测、验证,根据有关依据或标准确定是否在证书上加注某项附加声明。

(7)运输工具(含集装箱)应符合植物检疫与防疫的要求,适装的或经检疫处理后适装的,出具“准装证”同意装货。

检疫证书上须注明装货的船名、车号及集装箱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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