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内容

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内容
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5、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6、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7、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8、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9、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10、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11、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12、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13、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14、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15、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16、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17、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18、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1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0、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5、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26、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27、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28、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9、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0、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31、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32、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

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5、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36、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37、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39、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0、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体打击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物体打击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特征 1.1危险性分析 1.1.1 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帽。 1.1.2 作业人员在高空作业过程中没有把工具放在工具袋内。 1.1.3 作业人员从高处往下抛掷器物或传递工具。 1.1.4拆除工程未设警示标志,周围未设护栏或未搭设防护棚;脚手板不满铺或铺设不规范,物料堆放在临边。 1.1.5高速旋转设备转动部件飞出造成的打击伤害。 1.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装置 生产现场各部位、矿石破碎系统、转运皮带下方区域、现场同一垂直面上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等。 1.3事故危害程度 物体打击事故可导致人员轻伤、重伤,甚至死亡事故。 1.4事前征兆 1.5.1交叉作业时物料传递、抛掷材料、工具等物件。 1.5.2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教育上岗作业。 1.5.3高处、临边作业时使用的工具,没有放入工具袋。 1.5.4矿石破碎系统、险石未及时清理。 1.5.5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失效,无法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1.5.6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1.5.7拆除或拆卸作业时未设置警戒区域、缺少专人进行监护。 2应急工作职责

2.1参与应急救援人员及分工 事故发生后,安全员赵凡即为现场应急处置小组组长,现场作业人员田澜、田胜孟、杨中华田忠心即为应急处置小组成员 2.2人员职责 2.2.1组长职责:全面指挥物体打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现场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2.2现场工作人员职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根据组长要求做好受伤人员的先期急救处置工作。 3 应急处置 3.1现场应急处置程序 物体打击事故发生后, 关负责人迅速向应急救援小组汇报,救援小组宣布启动处置方案,应急处置组成

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国土

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来自:https://www.360docs.net/doc/4f17731351.html,),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采地下水供水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采。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一)设施设备老化、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供水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超采区域的; (三)取用地下水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批准机关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因企业兼并、合并、收购等活动,使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内,划定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新建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物;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压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知识讲解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 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在讲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之前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规 那么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律有5部,行政法规有8部,部门规章有15部 这里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它包括:《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发规一、《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他的第二十三条指出: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三、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

安全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

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T 3030—2010)4.4.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4.4.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 些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在讲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之前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规 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法规:法规指制定的。如我国制定和颁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 那么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律有5部,行政法规有8部,部门规章有15部 这里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它包括:《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发规 一、《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 法。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他的第二十三条指出: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 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 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静配中心护士长述职报告

静配中心护士长述职报告 篇一:静配中心工作总结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工作总结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是医院依据药物特性而集中配置的无菌操作机构,主要承担医院静脉用药、肠外营养液药物等的配置工作,是医院药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XX年静配中心的各项工作在院领导的高度关注下,在药剂科X主任的大力支持和相关科室的密切配合下,静配中心工作开展顺利。现中心工作人员有药师6人,护士4人,已开展科室有神经内科、呼吸一科、呼吸二科、肾内科、消化科、血液科等6个科室,同时普外一科的肠外静脉营养液也在中心摆药、调配。在即将过去的一年中共调配238809袋,平均每天的配置数为700袋左右。现把XX年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 中心从开始运营到如今实现了“零差率”出门,同时随着药师队伍的壮大,中心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工作流程。按照上级要求及规范部署,在院领导和X主任的带领和亲自指导下,中心把六大病区的抗生素和普通药品分开调配,最大程度的加强调配人员的职业防护工作。护理人员承担全部抗生素、普外一化疗药物及血液科病区一半的调配工作。药师承担全部病区的把关、复核及对数工作,严格执行双人复核制度。

二、内部管理的优化 “把时间还给护士,为了更好的实现PIVAS的服务宗旨: 把护士还给患儿”,下午摆药、贴签、复核工作全部由中心人员承担。在工 作量激增、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打破以往的药、护一体的“大锅饭”模式,实行药、护各负其责,岗位明确的工作模式。实现了“流水线”型的工作模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科室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商论存在的问题,针对经常出现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法,并将新方法、新设想通过实践进一步完善、优化。 三、加强外部交流 在配置输液过程中发现问题如药品颜色变化、冲配注意事项等护士及时反映,药师及时解决。在一些药品即将缺少的情况下,积极主动的告知病区。同时在一些药品补足的情况下,电话通知病区。在病区水多的情况下,药师辅助护工及时送水到病区,保证患儿的用药安全。定期参加科室和医院举办的讲座及继续教育工作。保持室内清洁、整洁、干燥,定期作菌落计数,对净化设备定期检查净化级别,保证环境符合要求。 四、以规范化创收为契机,规范静配中心管理 中心在启动创建示范静配中心工作以来,在分管院长和X主任的带领下,克服各种困难,齐心协力,积极投入到迎

物体打击事故应急预案范例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物体打击事故应急预案(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4257物体打击事故应急预案 Model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for object strike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 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物体打击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现场管理和作业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及时对事故进行施救,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准备 1.组织机构及职责 1.1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 组长:副总经理 副组长:安安全正副主管、生产经理 组员:各车间主管和班长 值班电话: 1.2领导组下设抢险组(组长:车间主任)、通讯联络组(组长:人资部经理)、疏散引导组(组长:车间主任)、安全警

戒组(组长:保安队长)和后勤保障组(组长:采购经理、物流经理、机电科长),组员为各组组长所属部门人员。 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负责对生产现场发生的突发物体打击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培训和演练 2.1由生产部负责主持、组织车间每年进行一次按物体打击事故"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模拟演练。 2.2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 演练结束后由组长组织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 2.3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存。 2.4安全正副主管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2.5安委会负责对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的建立进行检查。 二、应急响应 1.防物体打击事故发生,成立义务小组,由安全正副主管担任组长,各班组长为组员,主要负责紧急事故发生时有条不紊的进行抢救或处理。 2.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后,由安全正副主管负责现场总指

物体打击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物体打击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工地潜在事故危险评估 通过对施工全过程危险因素的辩识和评价,物体打击事故发生概率较大,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较严重,列为项目工程的重大危险因素。 项目部针对以上潜在四事故和紧急情况,编制应急及响应预案,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保证能够迅速做出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 2、应急行动小组人员组成及分工 2.1、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副经理; 成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员。 2.2、应急小组职责 2.2.1、全体成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的思想。 2.2.2、认真学习和熟练执行应急程序。 2.2.3、服从上级指挥调动。 2.2.4、改造和检查应急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及质量。 2.2.5、组织队员搞好模拟演练。 2.2.6、参加本范围的各种抢险救护。 3、应急行动程序通则 3.1、应急小组成员应牢记分工,按小组行动。 3.2、应急小组成员在接到报警后,10分钟内各就各位。 3.3、根据事故情况报响应主管部门。 3.4、联系电话人员:治安负责人、重大事故负责人、紧急医疗

电话(120)、疫情电话火警(119)、匪警(110)交通肇事(112)。 4、物体打击事故应急程序 施工区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最早发现事故的人迅速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通信组立即召集所有成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伤害程度;警戒组和疏导组负责组织保卫人员疏散现场闲杂人员,警戒组保护事故现场,同时避免其他人员靠近现场;急救员立即通知现场应急小组组长,说明伤者受伤情况,并根据现场实际施行必要的医疗处理,在伤情允许情况下,抢救组负责组织人员搬运受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方;由组长根据汇报,决定是否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并说明伤员情况,行车路线;通信组联系值班车到场,随时待命;通信组安排人员到入场岔口指挥救护车的行车路线;警戒组应迅速对周围环境进行确认,仍存在危险因素下,立即组织人员护,并禁止人员进出。 5、受伤人员的急救 当施工人员发生物体打击时,急救人员应尽快赶往出事地点,并呼叫周围人员及时通知医疗部门,尽可能不要移动患者,尽量当场施救。如果处在不宜施救的场所时必须将患者搬运到能够安全施救的地方,搬运时应尽量多找一些人来搬运、观察患者呼吸和脸色的变化,如果是脊柱骨折,不要弯曲、扭动患者的颈部和身体,不要接触患者的伤口,要使患者身体放松,尽量将患者放到担架或平板上进行搬运。 6、物体打击事故预防 6.1、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护意识,提高工人安全操作技能。 6.2、正确使用“三宝”。 6.3、合理组织交叉作业,采取防护措施, 6.4、拆除作业有监护措施,有施工方案,有交底。

水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基础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修订),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修正,2008 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起施行。 2.规划、土地、环境评价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2007年 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发布),2006年12月 3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6月25日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2005年8月26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l 1月29日起实行。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环发[1999]6l号),1999年3月16日。 ●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1999年4 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 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4]164号),2004年12月2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2003年10月29日起施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2005年12月20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 6月1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建设部第9号 令),2001年6月18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12月1日起 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2003年5月1 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资料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医疗形势特点:规范、紧张、竞争、严峻、法治 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要求护理工作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病人的利益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护理安全。 涉及卫生方面的法律共十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及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二十四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 我们应掌握以下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

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十三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可享有以下权利: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

静配中心的工作制度

静配中心的工作制度 为本院各病区肠外营养药物及静脉化疗药物进行加药配置操作,思想应集中,工作认真负责,避免差错,静配中心个人总结。调配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均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操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对有疾病或割伤,尤其是患有消化系统或呼吸系统疾病时,应立即通知部门主管进行人员调整。 三.操作前必须开启紫外线灯和净化设施,待消毒30min后再行操作。如实记录紫外线灯消毒时间登记表。 四.对排好的药品先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加药,一旦发现错误应及时与摆药药师联系,更改后再加药。 五.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进入配置间必须清洗双手,穿戴无菌隔离衣、帽、口罩等,严格按照无菌操作技术加药,不得违背。 六.操作完毕,必须立即对工作环境、所用容器及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按清场要求进行清场,不得遗留药物、药液、空瓶及安瓿等。 七.如实填写各项记录,并签字。 八.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干燥,定期进行空气培养做菌落计数,对净化设备定期检查净化级别,必要时更新。 九.下班前关闭水、电、门窗,并检查无误方可离开,防止事故,保证安全。

十.每天要进行洁净室内温湿度登记。 十一.每天下班前应填写好当天的各项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洁净层流台,紫外灯,三氧消毒机等)的使用登记本。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洁净区管理制度 一、静配中心洁净区域的人员管理 1.静配中心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患有传染病者需要调离该工作岗位。 2.抗菌药物配置间与普配药物配置间工作人员相对固定,一个季度或半年调换一次,选任2位工作人员分别协助抗菌药物配置间、细胞毒药物配置间与普配药物配置间环境卫生管理,不定期进行检查评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卫生死角,杜绝安全隐患,保证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环境的质量。 二、洁净区人流与物流的管理 1.人流管理 静配中心有严格的人流通道管理,非洁净区域工作人员严禁入内。严格控制参观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静配中心的,在各区域应当更换各区域的工作鞋、工作帽、工作服,在中心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进行参观,一次参观人员不可超过5人,每位进入人员应当严格按六步洗手法洗手,并且随手关门。 2.物流管理

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物体打击伤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五、物体打击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事故风险分析 施工中可能引起物体打击的因素:高空作业物体坠落,人为抛掷杂物伤人,起重吊装、拆装物料掉落伤人,车辆运行物体洒落。 物体打击主要造成人员受伤、死亡。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公司应急组织机构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公司应急指挥办、公司属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现场应急指挥部、公司相关部门和社会支持保障力量等组成。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副组长任副总指挥。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指挥机构人员设置: 组长(总指挥):党委书记 副组长(副总指挥):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成员: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办公室主任由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经理担任,具体负责应急救援协调处置工作,联系电话:。 公司所属各单位参照公司情况设立应急领导小组。 各项目部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抢险组、技术方案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6个应急救援小组,各救援组应明确人员组成。

2.2 应急组织体系框图 图1. 应急组织体系框图 2.3 指挥机构及职责 2.3.1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公司综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 (2)检查督促做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实施和定期演练。 (3)协调、监督和指导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研究有关事故原因,决定应急处置过程中采取的措

施。 (5)接受上级单位的领导,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指令。 (6)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 (7)审定新闻发布和向上级的汇报材料。 (8)审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等。 2.3.2 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 (1)组织建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2)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3)参与应急响应的总结与评价。 (4)协助应急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操作。 (5)提出应急操作建议。 (6)接收传递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向领导小组提出决策参考建议。 (7)跟踪事件发展动态,沟通并汇总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8)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件动态信息; (9)完成应急救援总结的审核和归档工作。 2.3.3 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公司属各单位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 (2)检查督促做好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 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实施和定期演练;

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施保护和管理.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本市供水发展规 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自来水增容 费.自来水增容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用于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委托持有相 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七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供水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在供水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 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 控制范围,并设置保护范围的永久性识别标志.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条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

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 水,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五章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 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市水务局,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 ◆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 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市水务局,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测.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静配中心实习自我鉴定

静配中心工作总结 为适应国际卫生事业的趋势发展,我院拟开建静脉用药调配中心,从去年开始筹建,今年7月份,医院派出药剂科副主任药师麦毅忠、药师李健荣、门诊护师陈少妮等3人远赴云南昆明延安医院学习一个月。今年8月份,医院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装修完毕,其无论是建设布局还是硬件设施都具备国内一流的水平,配备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洁净层流台7台,用于普通药物的调配;生物安全柜7台,其中6台用于抗生素药物的调配,1台用于细胞毒性药物的调配,可为全院1200余张病床提供静脉用药调配服务。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是医院依据药物特性而集中配置的无菌操作机构,主要承担医院静脉用药、肠外营养液药物等的配置工作,是医院药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为⑴、静脉输液配置中心能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向医院现代化管理制度靠拢。⑵、减少药品浪费,增加医院收入。⑶、静脉输液配置中心能保证溶液的无菌性,最大限度降低由于输液反应引起的医疗纠纷。⑷、推动临床药学发展,推广合理用药,减少人为大处方,减少用药错误。⑸、防止医务人员受到细胞毒性药物,抗病毒药物对正常人体的伤害,达到有效地职业暴露保护,体现医院管理的人文关怀。(6)、pivas优化人力资源调配:节约了护理人员,“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病人”。 2011年9月,在医院领导和科室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终于开始运行了。现中心工作人员有药师4人,护士3人,已开展科室有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骨二科等5个科室。在开始运行的这几个月中,配置中心的总输液配置数为34809袋,平均每天的配置数为500袋左右。 一、工作进展自运行以来,从刚开始的2个科室逐步开展到现在的5个科室,系统程序在慢慢成熟完善的同时,工作量也在逐渐增大。工作量增加后,各个工作环节压力随之增大,因此作时间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尽可能合理安排好每一个环节,质量安全问题在每次的会议上也被一再重申。同时,配置中心的工作人员积极与临床沟通,及时获取临床的反馈意见,如用药次序、送药批次、每批数量等,尽量与各病区做好协调。病区用药咨询日益增多,对有些存在配伍、理化性质等争议的处方,药师们实事求是,查资料,翻手册,把好用药关,减少潜在风险,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及时通知,及时更改。 药师下临床工作也在进一步开展之中,临床用药指导与不良反应的收集成为药师下临床的主要工作。在审方过程中,发现医嘱中有配伍上的问题时,药师及时与医生沟通,减少了病区医生和护士的重复工作;在用药方面,医生能通过药师及时了解药物的最佳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对于医嘱的制定也有积极的意义。 二、内部管理的优化科室每个月定期召开会议,商论存在的问题,针对经常出现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法,将新方法、新设想通过实践进一步完善、优化。对于处方审查、药品核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互相交流,把可能出现的差错降至最低;在日常排班上进行了一些改善,在工作量激增、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团队合作精神也成了每次开会的重要内容,配置中心形成岗位明确,互相协作,团结合作的氛围。 加强与本中心护士的沟通,在配置输液过程中发现问题如药品颜色变化、冲配注意事项等,护士及时反映,药师及时解决。重视卫生工作,严格洁净度控制标准。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质量、风险意识,把差错、日损耗降至最低,做到“零”出门差错;作息时间改变带来的审方上的问题,也亟待解决。基于目前临床上各个科室用药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已与科室协调,也将尽量满足科室要求。计划在下一年中争取开展全院临床科室,届时,配置中心每天输液配置总量约为每天3000组左右,可为医院节省大量耗材及药物,使配置中心更好的服务于临床及医院。待广东省物价局批准收取配置费用后,预计可为医院带来巨大经济效益。 (一)完善管理体制1、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体系,通过目标责任书,加强对科室的管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4)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劳动合同提出管理要求。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管理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3)劳动合同依照本法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4、《刑法修正案(六)》 (1)将刑法第l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将刑法第l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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