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中的欺诈性转让

美国破产法中的欺诈性转让
美国破产法中的欺诈性转让

美国有关破产欺诈方面立法的渊源可以上溯到伊丽莎白女王时期,虽然欺诈转让法并非伊丽莎白所发明(因为欺诈转让法的产生要早于这个时期),但该法的法典化却是在伊丽莎白时期完成的,并为美国普通法和制定法所继受。1571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认为所有意图延迟、阻碍债权实现或者欺诈债权人的转让都是不合法的和无效的。但是该法并非专门的欺诈转让法,也没有通行于各州,因此各州对欺诈转让法的规定并不统一,结果不仅导致该法在体系上的混乱、麻烦、零散,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出现诸多问题。有鉴于此,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8年颁布了统一欺诈交易法(UFCA),该法被大约一半的州所采纳。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为了把一些新的审判结果和商法的最新发展补充进去,1984年颁布了统一欺诈转让法(UFTA)。该法一经颁布,不仅原来采纳UFCA的州采纳了该法,其它许多州也逐渐采纳了该法。破产法典中的§548是统一欺诈交易法(UFCA)在破产法典中的体现,虽然两者在具体规定上有一些差异,但总体上两者是相同的。破产法典授权托管人可以依据§544(b)的规定适用州法撤销欺诈性转让,也可以直接适用§548撤销欺诈性转让。§544(b)授权托管人拥有相当于实际上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超过一半的州采纳了统一欺诈转让法,在这些州当中,托管人究竟是依据§544(b)适用统一欺诈转让法的规定撤销了欺诈性转让,还是依据§548的规定撤销了欺诈性的转让是很难作出明确区分的。这反而为托管人撤销欺诈性转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实践中,托管人经常交替采用两种依据来撤销欺诈性转让。一、事实欺诈和推定欺诈统一欺诈转让法将欺诈转让分为事实欺诈和推定欺诈两类,这两类欺诈都是可以撤销的。对于事实欺诈而言,其转让财产的目的就是为了隐藏财产,欺诈或者延迟债权的实现;推定欺诈意味着不考虑转让的主观意图,基于转让是欠考虑的并且有减少破产财产的可能而推定为欺诈转让。债权人必须在两者之中择其一作为撤销权行使的依据。 1.事实欺诈以事实欺诈作为撤销权的依据时,必须证明债务人转让财产存在欺诈意图,证明转让的目的在于阻碍、延迟债权的实现或欺诈债权人。在统一欺诈转让法中,无论是转让时就存在的债权人还是后来产生的债权人都有证明事实欺诈的责任。在破产法典中,托管人有证明事实欺诈的责任。然而,由于人的心理是难以捉摸的,所以很难有一种可靠的方法探测到债务人的主观意图是不是欺诈。在司法实践中,要想证明事实欺诈十分困难,并且事实欺诈的证明经常要求达到“内心确信”程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事实欺诈不能证明。对于债务人的欺诈一般可以根据其它间接证据来证明,依据可观察到的债务人反常行为来进行判断。几个世纪以来,法院通过对欺诈案件的观察,归纳和总结出了欺诈的特征,即债务人转让财产时有一些行为是值得怀疑的。如果债权人能够出示财产转让的可疑的间接证据,就可以从中推断出债务人的欺诈意图,除非债务人提供了有理的相反解释。依据一般的证明规则,单独一个间接证据很难令人信服,间接证据必须与其它证据联系起来考虑,几个令人怀疑的证据就可能达到证明的目的。如果能够提供下列一些证据,往往可以引起对转让的怀疑:(1)受让人是关系人、近亲属或其他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2)债务人设法掩盖转让;(3)转让恰好发生在清偿前夕;(4)转让恰恰发生在一项重大的债务产生之前。 2.推定欺诈推定欺诈一般不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是欠考虑的并且有减少破产财产的可能就推定为欺诈转让。“推定”一词表明,欺诈是被作为法律事实进行解释,而不是作为主观有罪的证据。认定这类假定的基础在于特定环境中的财产转让行为不公平地减少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这种行为即使不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也是不应当被许可的。依据UFTA的规定,推定欺诈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因素:(1)转让中债务人没有收到合理对价;(2)在转让时债务人处于财政危机。从理论上说,推定欺诈与事实欺诈是可以区分的。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无论是事实欺诈的认定还是推定欺诈的认定都应当依据债务人的行为作出判断。因此,债务人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既可以构成事实欺诈,又可以构成推定欺诈。例如,无力清偿和欠缺合理报酬是推定欺诈的构成要件,但是也可以作为事实欺诈的间接证据。当这些因素出现时,债权人对事实欺诈或推

定欺诈的选择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证明程度。因此,债权人的选择很多是出于策略性的考虑,哪种选择更可能成功和提供更好的救济,债权人就选择哪一种。简而言之,从理论上来说事实欺诈和推定欺诈是比较明确的,前者要考虑债务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而后者则依据的是具体的客观标准。然而在一些案件当中,这种区分可能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客观标准有时也要综合考虑其它因素才能决定。二、欺诈性转让的构成要件破产法典虽然没有明确把欺诈性转让分为事实欺诈和推定欺诈,但是由于破产法典授权托管人可以依据§544(b)的规定直接适用州法撤销欺诈性转让,所以统一欺诈转让法中的规定间接的构成了破产法典的内容。实际上,破产法典的规定本身就是直接来源于统一欺诈交易法,而统一欺诈转让法又是统一欺诈交易法的改进和更新,所以破产法典和统一欺诈转让法两者在很多规定上都是相通的。破产法典§548规定欺诈转让的构成要件为: 1.进行此项转让或设立此项债务的实际目的是为了隐藏财产、延迟清偿或欺诈债权人面对破产的来临,债务人可能基于不同的动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但是其转让财产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欺诈债权人,意图使自己的债务免于清偿或者延迟清偿。债务人采取的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转移、隐藏财产等直接手段,又包括赠与、设定担保、低价出售等间接手段。 2.进行此项转让或引起此项债务没有收到合理对价债务人进行此项转让或者引起这项义务所收到的对价明显是不合理的,当然这种“不合理”的确定需要考虑众多的因素。统一欺诈转让法和破产法典都没有提供一个公式来决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合理对价,这留给法院来决定。合理对价的测试相对来说就容易一些,只要法院比较转让的财产价值和债务人收到的价值之间的大小,就可以得知债务人是否收到合理对价,但是这种方法显得太机械了,毕竟我们要证明的是合理的对价,而非简单的等价。因而,即使转让对债务人有点不利,尚不足以证明转让就是欺诈的。必须对整个交易内容进行检查。法院通常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市场情况和交易的动机,依据市场的情况可能证明较低的对价是合理的,也可能证明对价是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法院在决定转让的对价是否公平合理时,除了单纯的数字比较之外,还应该考虑其它因素。当法院发现债务人收到的对价不足,并且转让行为是秘密的,那么这种转让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欺诈性转让;相反,债务人如果具有诚实的动机,即使转让的对价是较低的,法院也不可能把转让作为欺诈性转让对待。应当指出的是,财产的价值完全有可能是不确定的,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方法可以确定财产的价值。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如果在转让财产时当事人双方不存在恶意同谋,并且交易是以正常的方式进行的,那么转让的价格就等于价值,即使后来证明转让的价格可以更高一些。主张此观点的人认为,价值本身就是不固定的,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而这种变化只能通过价格来体现。并且从实际角度来讲,只要当事人双方没有恶意同谋,那么就保证了交易的公正性,而正常的交易方式可以从客观上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因此,交易的价格就是财产价值的体现。与此相对立的观点认为,即使交易符合了上述情况也不能认定为价格反映了价值,必须考虑其它众多的因素来综合考虑,例如在同等情况下类似财产的交易价格。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得到许多法院的支持并且通过很多判例认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一个财产的价值,如果转让的价格达不到这个确定价值的70%,那么就认定为这种对价是不合理的。 3.从经济因素上来看,应当具备下列三者之一:(1)进行此项转让时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状态;或者此项转让的结果导致了债务人的无力清偿状态;(2)债务人从事或试图从事一项商业行为或转让,然而债务人所剩余的财产不足于引起该商业行为或转让的发生;(3)债务人试图引起或确信债务人试图引起一项债务,但债务人在此债务到期后是无力清偿的。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状态的事实主要依据资产负债表来确定,当按照一个公平的价值计算,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其资产总值时,债务人就是无力清偿的。但是,这只是法院根据估计而作出的一种判断,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准确的判断是不可能的。对“财产”一词进行界定并不包括自由财产和担保财产。UFTA又通过以下规定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负担:如果债权人通过资产负债表

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无力清偿状态,债权人仅需证明债务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如果债务人被认定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就意味着债务人在决定转让时已经是无力清偿状态,或者说转让的行为导致了无力清偿状态。无论是用资产负债表还是净资产表来证明债务人的无力清偿,都存在一些难题。资产负债表要求财产必须被公平的转让,并且对财产的评估也是争议的焦点。债权人依据净资产表假定债务人的无力清偿状态也有很大的困难。为了决定债务人是否对到期的大部分债务是不能清偿的,法院必须计算没有按时清偿的债务的比例、清偿或没有清偿的方式、未清偿的原因等。其它两种财政不稳定的情况是无力清偿的替代性措施,这两种替代性措施把对债务人财政危机的传统测试方法转移到债务人的财政状况和故意的预期商业行为二者的关系上来。一般来讲,如果债务人对于自己的商业行为是粗心大意的或不负责任的,或者债务人所设计的行为注定要失败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对不等价的转让进行质疑。 4.转让发生在债务人申请破产前1年之内。托管人可以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前1年内的欺诈性转让行使撤销权。如果欺诈性转让发生在破产申请前1年以前的时间内,那么托管人可以§544(b)的授权直接适用州法撤销欺诈性转让。一旦该州承认统一欺诈转让法的法律效力,那么该转让的追索期间就延长到4年。只要一项转让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要求,无论债务人的转让是自愿的还是不自愿的,托管人都可以依据破产法典§548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使该转让归于无效,转让的财产回归于破产财产。三、欺诈性转让的一些典型形式 1.赠与家庭成员之间无偿转让财产是欺诈转让的最典型的形态。在申请破产前,作为债务人的丈夫可以把房屋作为礼物赠送给自己的妻子。如果该转让是没有经过登记完善的,托管人当然可以引用§544(a)(3)中关于强臂条款的规定撤销赠与,而无须依据§548的规定,同时可以避免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受让人,即债务人的妻子,已经取得了房屋的占有权,而依据州法占有权就可以成为进行登记完善的理由,那么强臂条款就失去了引用的可能。但是,如果这种完善发生在破产前的一年期间内,那么托管人可以依据§548的规定撤销该转让。如果登记完善发生在申请破产前一年以前,托管人可以依据§544(b)的规定适用州法撤销该转让。 2.价值极不合理的转让赠与形式的转让没有得到合理的对价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其它一些欺诈性转让就伪装得像正常交易一样。例如,债务人以比市场价格低的多的价格向自己的亲戚、朋友转让股票,如果托管人对此不予理睬,那么这些财产的转让就损害了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假如这一转让是向某一债权人作出的,并且转让的价格比市场价格低得不太多的话,那么这一转让就有可能受到保护。在此转让中必须考虑先期存在的债务,如果这种债务是合法形成的,转让的价格在此债务中是相对合理的,那么这一转让就不能作为欺诈性转让撤销,但是这一转让有可能被作为偏颇性清偿。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欺诈性转让有1年的撤销追索期间,而偏颇性清偿只有90天的撤销追索期间,除非受让人是关系人才可以延长到1年。在此方面欺诈性转让和偏颇性清偿可以用来攻击同一事实。如果托管人能够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具有欺诈意图,此转让仍可以作为欺诈性转让予以撤销。 3.合伙转让破产法典规定,如果合伙在申请破产前一年内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了合伙人,并且转让时合伙已经处于无力清偿状态或者转让导致了合伙的无力清偿状态,那么无论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该转让都可以被托管人撤销。这是因为美国合伙法在某种程度上把合伙看成与合伙人相分离的独立实体,所以合伙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是有区别的,虽然合伙人要对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合伙人有一部分财产是属于自由财产的,合伙转让的这部分财产有可能被受让人作为自由财产,这样就损害了合伙的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这种转让应当作为欺诈性转让被撤销。但是法典的规定并不局限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只要在合伙无力清偿时向合伙人作出的一切转让都是应当撤销的。 4.不动产担保物的转让一般来说,欺诈性转让是由破产债务人作出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债权人也可以构成欺诈性转让的转让人。在破产撤销权的追索期间内,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偿债,那么债权人能够取消不动产担保物

的回赎权,并且通过对不动产担保物的转让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这种转让的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那么这种转让就有可能被作为欺诈性转让被撤销。但是这种撤销权的行使也是受限制的。第五巡回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归纳出两条标准:第一,如果担保物的出售是规范进行的,并且当事人对转让进行了登记完善,那么对此转让行为就是无懈可击的;第二,如果转让没有进行登记完善,债权人直接将担保物转移给受让人占有,并且转让的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时,那么托管人就可以对这种转让行使撤销权。许多法院都认同了这两个标准。但是,第八巡回法院、第九巡回法院、美国国会、破产上诉小组(BankruptcyAppellatePanel)相互之间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一般理论认为,法院在认定这类案件时应当考虑担保物销售时的众多环境因素,包括比较担保物销售时的市场价格和当事人可能预见到的价格,这样法院就会自然而然的降低转让的对价,也就会缩小转让被撤销的危险。国家破产法会议1997年的报告显示,在不动产担保物的转让中,只要当事人双方没有欺诈意图。就不应当作为欺诈性转让。否则,担保物的受让人势必处于一种危险状态。破产法会议认为法院应当意识到担保物销售时的低价就是实际价格,这既不是欺诈转让的问题也不是破产法问题,问题实际上可能在于取消担保物回赎权程序本身,如果这种程序不能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那么就应当修改这个程序,这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国家破产法会议的态度就是:只要当事人没有欺诈意图,并且规范行事,那么低价转让就不能被认为是欺诈性转让而予以撤销。 5.关联公司内部相互充当保证人关联公司内部相互充当保证人是指关联公司的一家子公司为母公司或者另一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贷款,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充当乙公司的保证人。几个月后,丙公司申请破产,那么托管人可以声称这种担保属于欺诈性转让应当予以撤销。但是,存在一些可以对抗托管人撤销权的理由,比如在提供担保时丙公司是具有完全清偿能力的;再比如这笔贷款可以使丙公司间接得到利益,那么就应当比较担保责任和间接可得利益之间的比率。因此,托管人的这种撤销权主张可能遭受到当事人的抗辩。 6.融资收买融资收买(LeveragedBuyout,简称为“LBO”)指公司股份购买者应当支付的对价是由公司进行融资或以公司的财产作为担保的。实质是,公司为自己股份的购买者提供资金,购买者以公司商业行为运作的预期利益作为对公司的清偿。融资收买有不同的构成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作为卖方的公司以自己未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购买者购买公司股份的担保,卖方给予买方信用,并且卖方以自己的财产利益作为这种信用的担保;第二种方式是卖方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进行贷款,然后将贷款转借给卖方作为无担保贷款;第三种方式是买方向金融机构贷款,由卖方对此贷款提供担保。这种转让使买方通过利用卖方的资源来获得购买股份的资金,否则购买就无法进行。这种方式虽然对买方有利,但对卖方公司则无利可言。如果公司被成功地经营管理,作为卖方的公司尚可通过买方的利润来偿还债务;如果公司经营产生的利润不足以偿还债务,其失败的风险不仅要由作为卖方的公司来承担,而且也会转嫁到公司无担保债权人的身上,因为作为担保的财产使无担保债权人的可分配财产减少了。一些人认为融资收买的基本目的是好的,它可以促进公司管理更新、提高效率、增加投资机会,并且认为对融资收买一般不应该适用欺诈转让法,除非确实存在欺诈;而一些反对者认为融资收买使公司的财产被掠夺,对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强加了许多不合理的债务。融资收买本身不是欺诈,但是,一个公司进行融资收买行为以后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利用欺诈转让法撤销融资收买行为,并且利用前文所述的方法来确定该行为是属于事实欺诈还是属于推定欺诈。四、对慈善团体的有限捐赠不属于欺诈性转让破产法典§548许可托管人不仅可以撤销蓄意欺诈或延迟支付债权人的转让,也可以撤销债务人在无力偿债时自愿或者不自愿收到的“不合理对价的转让”。这也就意味着对教会的捐赠没有收到合理的对价,应当依据§548的规定予以撤销。1993年宗教自由恢复法(ReligiousFreedomRestorationAct,缩写为“RFRA”)保护对教会没有欺诈意图的捐赠。在RFRA之前,为了对抗债权人,教会都竭力证明债务人收到了“合理对价”,或者引用宪法第

一修正案。但是这两者都不是有力的反驳依据。比如在Christiansv.CrystalEvangelicalFreeChurch一案中,债务人一家连续八年向教会捐款,在破产前的一年内,债务人向教会捐款13450美元,这些捐款主要来源于债务人的劳动收入和住房销售款,债权人主张撤销这些捐赠,但是教会声称债务人收到了合理对价,因为债务人向教会的捐款使债务人的税收得到减免,精神获得慰藉,并且享受了冬有暖气、夏有空调、晚有电灯的教堂。但是法院坚持认为债务人没有收到合理对价,因为其他没有向教会捐款的人同样可以享受教堂提供的这些服务。法院认为债务人仅仅是履行了宗教义务,而这些宗教义务的履行并不能改变债权人没有收到任何“实际”财产的事实。在另外一个案件中,法院专门对债务人享受的服务进行了估价,结果是债务人享受一年服务的估价为4733.50美元,但是当年债务人的捐款为13000美元。因此法院认定债务人没有收到合理对价。其它众多的案例都表明债务人必须在宗教信仰和破产规则之间作出选择。在Smith一案,法院才明确宣称“在存在自由财产制度的州,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不能拒绝自由财产制度适用在‘宗教关系’中”。但事实上,Smith一案后,把向教堂的捐款作为欺诈性转让的情况没见减少反而增多了。直到1993年5月,参众两院以绝对多数一致通过RFRA,这种状况才得到缓解。在1994年破产法典修订时,国会才对这种捐赠行为进行了有限的保护。破产法典§548(a)(2)规定,如果债务人对慈善团体的捐款总额没有超过捐款当年年收入的15%,或者,其捐款虽然超过了15%,但是这与债务人一贯的捐款行为是一致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财产转让虽然符合了欺诈性转让的四个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是欺诈性转让。五、统一欺诈转让法对欺诈转让中受让人权利的保护无论是破产法典§548还是统一欺诈转让法,托管人或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直接目的都是为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对欺诈性转让的撤销势必会对受让人构成影响。如果受让人是恶意取得财产的,托管人或者债权人撤销该转让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财产的,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转让的撤销对受让人就是不公平的。因此,§548也规定了一些对受让人进行保护的内容。§548(c)规定,除了无效转让之外,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可以在对价范围内在该财产上享受担保权益或者对破产财团享受债权。比较而言,统一欺诈转让法的规定更为详细,这些内容被概括如下:(1)从债务人处以公平合理对价购得财产的善意购买人应当受到完全保护。无论债务人转让财产的动机是多么的恶劣,债权人都不能从支付了合理对价、诚实行事、对债务人的欺诈目的毫不知情的受让人处取回财产或获得赔偿。(2)从债务人处以较低的对价购得财产的善意受让人应当受到部分保护。受让人从债务人处善意购买财产,其转让价值却并非公平合理的,那么转让就是可撤销的,债权人能够取回财产或赢得金钱赔偿判决,但是受让人有权扣除他给予债务人的那部分价值。如果财产为了执行被债权人取回,那么应当给受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且应从执行财产的变卖中返还给受让人相应价值。如果债权人得到的是金钱判决,那么受让人通过抵销就降低了对判决应当承担的义务。(3)从债务人处恶意购得财产的受让人不受保护。受让人如果与债务人恶意通谋转让财产,无论其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都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受让人给了债务人相应的对价,该对价也不得从债权人取回的财产中扣除。受让人也许可以从债务人处获得赔偿,但这是不可靠的,因为一方面债务人已经陷入了财政危机,另一方面法院也不可能倾向于鼓励他人参与债务人的欺诈。(4)支付了对价的善意后手受让人应当受到完全的保护。因为后手受让人与债务人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其进行保护的条件要低于债务人财产转让的直接受让人,只要后手受让人是善意的,那么无论其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与公平则在所不问。(5)无论后手的受让人善意与否,都要受到善意的前手受让人权力的庇护。只要前手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善意的,债权人就无权撤销该转让。(6)恶意的后手受让人从恶意的前手受让人处获得的财产不受保护。这种转让就像债务人的恶意受让人一样,债权人可以取回财产或获得金钱赔偿判决,并且恶意受让人不能从财产价值中获得任何抵销的权利。

食品欺诈确认和验证记录.docx

食品欺诈预防计划确认报告

确认项目确认情况记录 1、危害分析食品欺诈脆弱性风险 掺假或冒牌的以往证据(主要参照《151 种非法食品添加物黑名单》)。 可掺假或冒牌更具吸引力的经济因素。 2、 CL 建立的 通过供应商接触到原材料的难易程度。 依据 识别掺假常规测试的复杂性。 原辅料的性质。 3、监控计划本程序中制定了食品欺诈预防计划,制定了脆弱性风险评估等级,能保证控制措 的制定施的有效实施。通过有效监控,可以及时发现食品欺诈,实施纠正并得到改进。4、纠偏措施纠偏措施规定了各项控制措施失控时,应采取的纠偏行动。纠偏措施的制定依据 制定的依据是:食品欺诈失控对产品安全性的影响大小、对不合格品的评估结果的分析。 5、记录的设 计、编制的合编制了脆弱性风险评估记录,可以有效地评估风险等级,控制风险。 理性 6、职责和权 对于各个部门均作了细致的职责分配,可以有效的管理实施此计划。 限的规定 7、结果 符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补充要求 1.0 ,未发现潜在风

险的失控情况。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讨论分析,HACCP小组认为该计划是合理的,所确定的控制措施也是有效的。 确认人: 确认日期 : 食品欺诈预防计划验证报告 验证项目:食品欺诈预防计划 脆弱环节的现场观测,并对员工能否对脆弱环节监控进行描述: 现场检查,公司制定有《预防和消除食品欺诈程序》,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按照要求对公司脆弱性环节从原物料特性、过往历史引用、经济驱动因素、供应链掌控度、识别难度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出大米、 控制 面粉、绿豆等物料是公司薄弱环节,并按照要求编制了《食品欺诈预防 计划》,明确了预防控制措施、监视措施、纠偏、验证等内容,现场核查, 体系运行这段时间公司按照《食品欺诈预防计划》对脆弱环节进行管控,管 控效果良好。 监控人是否在岗检验员在岗 监控的实施 每年要求供应商提供三方检测报告和担保 频率是否相符 书;

预防和消除食品欺诈程序

1、目的 建立相应的体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掺假食品原材的采购风险,及过程中可能对消费者造成食品欺诈的风险,而且确保所有的产品描述和承诺合法,准确并且属实。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与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供应商,及各生产环节。 3.职责: 3.1预防食品欺诈小组成员:同食品防护小组成员,主要负责工厂内部的脆弱性评估及控制措施的有效性验证工作。 3.2采购部门:负责对于所有供应商原材料索取相关资料及供应商选择及评审工作。 3.3仓储部门:负责原辅料、包材的接收、入库、出库;报废油品的处理。 3.4生产部门:负责原辅料、包材的使用。 3.5质量部门:负责进厂原辅料、包材的质量检验及对供应商原材料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核实,验证。 3.6其它职责:见《岗位说明书》规定各项职责和权限并在本公司内进行沟通,以使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保持。 4、工作程序 4.1信息来源于行业协会,政府来源,私有资源中心。 4.2对所有食品原材料或原材料组进行成文的脆弱评估,以评定或冒牌的潜在风险,考虑以下因素:4.2.1掺假或冒牌的以往证据。 4.2.2可掺假或冒牌更具吸引力的经济因素。 4.2.3通过供应商接触到原材料的难易程度。 4.2.4识别掺假常规测试的复杂性。 4.2.5原材质的性质 4.2. 5.1应保持对薄弱性评估的评估,以反映可以改变潜在的风险的不断变化在经济情况和市场的情报,应对每年进行一次正式的评估。 4.2. 5.2薄弱性评估表详见:附件一《薄弱性评估表》,具体评估规则: a.原物料特性:原物料本身特性是否容易被掺假或替代。 风险等级:高-容易被掺假和替代; 中-不易被掺假和替代; 低:很难被掺假和替代。 b.过往历史引用:在过去的历史中,在公司内外部,原物料有被掺假和替代的情况记录。 风险等级:高-多次有被掺假和替代的记录。 中-不易被掺假和替代。

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程序

1目的 为防止或最大限度的减少发生食品欺诈的风险,规定食品欺诈防护流程及脆弱性评估内容方法,有效控制食品欺诈脆弱性,确保食品安全和所有的产品描述和承诺合法、准确且属实。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产品的生产、储运、销售以及消费者使用过程中食品欺诈脆弱性识别、分析及控制。 3术语和名词解释 3.1食品欺诈: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在食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 中通过增加产品的表观价值或降低其生产成本对产品或原材料进行欺诈性或蓄意替换、稀释或掺假,或者对产品或原材料进行误传,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3.2食品欺诈预防:对食品及其供应链上基于经济动机,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欺诈性 或蓄意性掺假行为的预防过程。 3.3食品欺诈脆弱性:在食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活动中对食品欺诈的 敏感性或暴露以及缺乏应对能力,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风险,且或如果不加以解决,将对企业的运营造成经济或声誉影响。 3.4食品欺诈预防:防止食品受到所有形式的食品欺诈导致消费者的健康受到损害的过 程。 4职责 4.1总经理全面组织、协调、控制食品欺诈防护工作。 4.2HACCP小组组长全面负责食品欺诈脆弱性的识别、分析和控制。 4.3HACCP小组成员为食品欺诈预防小组成员,参与食品欺诈脆弱性的识别、评估。4.4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欺诈脆弱性控制工作。 4基本要求 5.1食品欺诈类别及定义

5.1.1错误标签即标签说明书欺诈指包装上放置不实声称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过程。如: a.生产日期信息不真实,造成消费者使用过期产品; b.产品的生产产地不真实,将原产地不安全的产品标识为其他产地(有毒的日本八角当做中国八角卖); c.使用回收的餐厨油作为原料生产的食用油未进行标记; d.标签体现的产品成分与实际成分不同(添加剂的使用实际情况与标签表述不符); e.隐瞒产品真实的加工工艺,未对应该明示的工艺予以明示(辐照食品); f.错误标注产品的真实品质等级,标注虚假有机食品认证或标志等。 5.1.2稀释指将高价值的液体成分与低价值的液体混合的过程。如: a.含水产品使用非饮用水或不安全的水; b.以有潜在毒性的树油稀释橄榄油; 5.1.3替换指使用较低价值的成分或产品部分来取代高价值的成分或产品部分的过程。 如: a.以矿物油取代部分葵花籽油; b.将水解皮革蛋白用于牛奶中。 5.1.4隐藏指隐藏食品成分或产品为低品质的过程。如: a.为隐瞒疾病给家禽注射激素; b.为掩盖缺陷在新鲜水果上使用有害食品色素。 5.1.5未经批准的强化指在食品中添加未知的、未申报的材料,以提高其质量属性的过 程。如: a.添加三聚氰胺以提高蛋白质价值; b.使用未经批准的添加剂(辣椒中加入苏丹红)。 5.1.6假冒:指为了经济利益而抄袭食品的品牌、包装概念、配方、加工方法等的过程。 如: a.模仿受欢迎的食品,没有获得生产许可或其他可接受的安全保证方式生产; b.假冒巧克力棒等。

食品欺诈预防管理制度

脆弱性评估程序 编制: 审核: 批准: 版次: A/0

2020年 10月1日颁布2020 年10月1 日实施 ********限公司发布 1 目的 对公司采购原辅料的脆弱性进行分析并有效控制,防止公司采购原料发生潜在的欺诈性及替代性或冒牌风险,确保脆弱性分析的全面和有效控制。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原辅料的采购、储运过程。 3 职责 3.1 HACCP小组组长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讨论分析本公司产品的脆弱性风险。 3.2 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本程序 4 工作程序 4.1 脆弱性类别及定义 欺诈性风险——任何原、辅料掺假的风险; 替代性风险——任何原、辅料替代的风险; 4.2 脆弱性分析方法 由HACCP小组组长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公司所有原辅材料的类别进行脆弱性分析,填写“原辅料脆弱性风险评估记录”,经HACCP小组讨论审核后,组长批准,作为需要控制的脆弱性风险。 4.3 脆弱性分析内容 4.3.1 HACCP小组根据“脆弱性分析记录”,对所识别的危害根据其特性以及

从风险发生的严重性(S)、可能性(P)和可检测性(D)三方面; 采取风险指数(RPN= S*P*D)方式进行分析; 判断风险级别,对于高风险需采取控制措施。 4.3.2严重性的描述(P): 4.3.3可能性的描述(P) 4.3.4风险的可检测性(D)

4.3.5风险级别判断 4.3.6控制措施选择 4.3.7 原辅材料分析时需要考虑以下内容: 1)掺假或者替代的过往证据; 2)可能导致掺假或冒牌更具吸引力的经济因素;3)通过供应链接触到原材料的难易程度; 4)识别掺假常规测试的复杂性

预防食品欺诈控制程序

食品欺诈预防控制程序 1.目的 建立食品欺诈顶防控制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欺诈或掺假食品原辅料的采购 风险,确保所有产品描述和承诺合法,准确且属实。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供应商。 3.引用标准 ISO 22000-20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第 4.1 条款FSSC22000附加要求第 2.1.4.4 条款 4.职责 4.1 总工室及研发部 负责食品欺诈脆弱性的识别、评估规则制订,制定食品欺诈预防控制措施,监督风险评估中供应商所处的风险等级。 4.2 质量管理部 负责接收和保存从总工室和供应部获取的生产性物料合法资质、合格证据、及检验报告,并对供应商原料进行核实、验证。 4.3 供应部 4.3.1 收集采购原辅料的风险信息、采购市场竞争性风险。 4.3.2 负责索取所有供应商原辅料相关资料,按要求的周期组织原辅料风险的评审,推动、实施食品欺诈预防控制活动。 5.工作程序 5.1 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于行业协会、政府来源、企标、采购技术标准、客户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等。 5.2 脆弱性分析内容 5.2.1 由风险评估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产品所涉及的原辅料、食品接触材料进行危害识别,进行脆弱性分析,讨论审核、批准后制定<食品欺诈脆弱性风险评估>,作为需要控制的脆弱性风险。

5.2.2 对所有食品原材料或原材料组进行成文的脆弱评估,以评定或冒牌的潜在风险,考虑以下因素: 5.2.2.1 掺假或冒牌的以往证据(主要参照《151 种非法食品添加物 黑名单》) 5.2.2.2 可掺假或冒牌更具吸引力的经济因素 5.2.2.3 原物料的特性:原物料本身特性是否容易被掺假和替代。 5.2.2.4 通过供应商接触到原材料的难易程度 5.2.2.5 识别掺假常规测试的复杂性; 5.3 评估规则 5.3.1 原物料特性:原物料本身特性是否容易被掺假和替代。 风险等级:高-容易被掺假和替代;中-不易被掺假和替代;低:很难被掺假和替代。 5.3.2 过往历史引用:在过去的历史中,在公司内外部,原物料有被被掺假和替代的情况记录。 风险等级:高-多次有被掺假和替代的记录;中-数次被掺假和替代的记录;低-几乎没有被掺假和替代的记录。 5.3.3 经济驱动因素:掺假或替代能达成济利益。 风险等级:高-掺假或替代能达成很高的经济利益;中-掺假或替代能达成较高的经济利益;低:掺假或替代能达成较低的经济利益。 5.3.4 供应链掌控度:通过供应链接触到原物料的难易程度。 风险等级:高-在供应链中,较容易接触到原物料;中-在供应链中,较难接触到原物料;低:在供应链中,很难接触到原物料。 5.3.5 识别程度:识别掺假常规测试的复杂性。 风险等级:高-无法通过常规测试方法鉴别出原物料的掺假和替代;中-鉴别出原物料的掺假和替代需要较复杂的测试方法,无法鉴别出低含的掺假和替代;低-较容易和快速的鉴别出原物料的掺假和替代,检测精度高。

食品欺诈预防控制程序

食品欺诈预防控制程序 1.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欺诈或掺假产品加工过程的原材的采购风险,确保所有的产品描述和承诺合法、准确属实,防止工厂产品实现过程中发生潜在的欺诈性及替代性风险,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原辅料采购、产品实现过程和储运环节。 3.职责和权限: 3.1 品控部负责本程序的控制,定期对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3.2 采购物流部负责与物资的供方、运输外包方进行食品欺诈(替代)方面工作对接,确保采购 原辅料不存在食品欺诈(替代)行为。负责本厂产品运输、存储、交付过程的控制,防止发生潜在的欺诈性及替代性风险。 3.3 生产制造部负责组织生产车间对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辅料使用进行安全性防护,对原料使用过 程和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可追溯性记录,防止本厂产品发生潜在的欺诈性及替代风险。 4.程序 4.1 食品欺诈预防定义 对食品和整个供应链中任何形式的由于经济利益驱动,产生的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蓄意掺假的预防过程。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信息欺诈、产品检验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交虚假监管信息 4.2 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 4.2.1 对原辅料供应链的食品欺诈脆弱点评估 生产原材料、辅助材料、可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购进材料进行成文的脆弱评估,以评定或冒牌的潜在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 掺假或冒牌的以往证据(主要参照国务院《151种非法食品添加物黑名单》及外部其他方面的信息)。 b 可掺假或冒牌更具吸引力的经济因素。 c 通过供应商接触到原材料的难易程度。 d 识别掺假常规测试的复杂性。 e 原辅料的性质、产地、欺诈历史。 f 供应商评审(资质、能力、诚信、持续改进的业绩) 4.2.1.1 评估规则 风险等级评分标准 综合得分:每项的脆弱性评分进行合计。 综合风险等级:等级分数评判结果判定:0-5分为低风险,可忽略不计的原料,不必采取防范行动。6-15分为一般风险,不大可能掺假的原料,有新的信息时要再评估。16-25分为高风险,极有可能掺假的原料,需要采取防范措施控制。 4.2.1.2 原辅料供应链脆弱点评估表: 见附件一:

食品欺诈预防控制程序

1.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欺诈或掺假产品加工过程的原材的采购风险,确保所有的产品描述和承诺合法、准确属实,防止工厂产品实现过程中发生潜在的欺诈性及替代性风险,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原辅料采购、产品实现过程和储运环节。 3.职责和权限: 3.1 品控部负责本程序的控制,定期对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3.2 采购物流部负责与物资的供方、运输外包方进行食品欺诈(替代)方面工作对接,确保采购 原辅料不存在食品欺诈(替代)行为。负责本厂产品运输、存储、交付过程的控制,防止发生潜在的欺诈性及替代性风险。 3.3 生产制造部负责组织生产车间对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辅料使用进行安全性防护,对原料使用过 程和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可追溯性记录,防止本厂产品发生潜在的欺诈性及替代风险。 4.程序 4.1食品欺诈预防定义 对食品和整个供应链中任何形式的由于经济利益驱动,产生的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蓄意掺假的预防过程。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信息欺诈、产品检验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交虚假监管信息 4.2 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 4.2.1 对原辅料供应链的食品欺诈脆弱点评估 生产原材料、辅助材料、可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购进材料进行成文的脆弱评估,以评定或冒牌的潜在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食品欺诈预防控制程序》-第 1 页共6 页

a 掺假或冒牌的以往证据(主要参照国务院《151种非法食品添加物黑》及外部其他方面的信息)。 b 可掺假或冒牌更具吸引力的经济因素。 c 通过供应商接触到原材料的难易程度。 d 识别掺假常规测试的复杂性。 e 原辅料的性质、产地、欺诈历史。 f 供应商评审(资质、能力、诚信、持续改进的业绩) 4.2.1.1 评估规则 风险等级评分标准 综合得分:每项的脆弱性评分进行合计。 综合风险等级:等级分数评判结果判定:0-5分为低风险,可忽略不计的原料,不必采取防行动。6-15分为一般风险,不大可能掺假的原料,有新的信息时要再评估。16-25分为高风险,极有可能掺假的原料,需要采取防措施控制。 4.2.1.2 原辅料供应链脆弱点评估表: 《食品欺诈预防控制程序》-第 1 页共6 页

食品欺诈预防控制程序

1.0 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欺诈或掺假产品加工过程的原材料的采购风险,确保所有的产品描述和承诺合法、准确属实,防止工厂产品实现过程中发生潜在的欺诈性及替代性风险,特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原辅料采购、产品实现过程和储运环节。 3.0 职责 3.1 品控部负责本程序的控制,定期对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3.2 采购部负责与物资的供方、运输外包方进行食品欺诈(替代)方面工作对接,确保采购原辅料不存在食品欺诈(替代)行为。负责本公司产品运输、存储、交付过程的控制,防止发生潜在的欺诈性及替代性风险。 3.3 生产部负责组织生产车间对生产过程汇总的生产辅料使用进行安全性防护,对原料使用过程和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可追溯性记录,防止本公司产品发生潜在的欺诈性及替代风险。 4.0 工作程序 4.1 食品欺诈预防定义 对食品和整个供应链中任何形式的由于经济利益驱动,产生的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蓄意掺假的预防过程。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信息欺诈、产品检验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交虚假监管信息。 4.2 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 4.2.1 对原辅料供应链的食品欺诈脆弱点评估 生产原材料、辅助材料、可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购进材料进行成文的脆弱评估,以评定或冒牌的潜在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 掺假或冒牌的以往证据(主要参照国务院《151中非法食品添加物黑名单》及外部其他方面的信息)。 B 可掺假或冒牌更具吸引力的经济因素。 C 通过供应商接触到原材料的难易程度。 D 识别掺假常规测试的复杂性。 F 供应商评审(资质、能力、诚信、持续改进的业绩)。

食品欺诈预防与食品致敏原控制程序(2份)

××××××有限公司 食品欺诈预防控制程序文件编号:MC-QP-031(A0) 编制: 审核: 批准: ×××有限公司发布

食品欺诈预防控制程序 1.0 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欺诈或掺假产品加工过程的原材料的采购风险,确保所有的产品描述和承诺合法、准确属实,防止工厂产品实现过程中发生潜在的欺诈性及替代性风险,特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原辅料采购、产品实现过程和储运环节。 3.0 职责 3.1 品控部负责本程序的控制,定期对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3.2 采购部负责与物资的供方、运输外包方进行食品欺诈(替代)方面工作对接,确保采购原辅料不存在食品欺诈(替代)行为。负责本公司产品运输、存储、交付过程的控制,防止发生潜在的欺诈性及替代性风险。 3.3 生产部负责组织生产车间对生产过程汇总的生产辅料使用进行安全性防护,对原料使用过程和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可追溯性记录,防止本公司产品发生潜在的欺诈性及替代风险。 4.0 工作程序 4.1 食品欺诈预防定义 对食品和整个供应链中任何形式的由于经济利益驱动,产生的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蓄意掺假的预防过程。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信息欺诈、产品检验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交虚假监管信息。 4.2 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

4.2.1 对原辅料供应链的食品欺诈脆弱点评估 生产原材料、辅助材料、可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购进材料进行成文的脆弱评估,以评定或冒牌的潜在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 掺假或冒牌的以往证据(主要参照国务院《151中非法食品添加物黑名单》及外部其他方面的信息)。 B 可掺假或冒牌更具吸引力的经济因素。 C 通过供应商接触到原材料的难易程度。 D 识别掺假常规测试的复杂性。 F 供应商评审(资质、能力、诚信、持续改进的业绩)。 4.2.1.1 评估规则:风险等级评分标准 综合得分:每项的脆弱性评分进行合计。 综合风险等级:等级分数评判结果判定:0-5分为低风险,可忽略不计的原料,不必采取防范行动。6-15分为一般风险,不大可能掺假的原料,有新的信息时

过敏原控制和食品欺诈确认记录.docx

过敏原控制确认报告 确认项目确认情况记录 1、危害分析食品中过敏原的交叉污染 2、 CL 建立的 GB/T23779 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 依据 本程序中制定了监控食品过敏原的控制计划,按照标准对过敏原进行了细致分类,3、监控计划 能保证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通过有效监控,可以及时发现过敏原,实施纠正并 的制定 得到改进。 4、纠偏措施纠偏措施规定了各项控制措施失控时,应采取的纠偏行动。纠偏措施的制定依据 制定的依据是:操作失控对产品安全性的影响大小、对不合格品的评估结果的分析。 5、记录的设 编制了过敏原清单及过敏原评估记录,可以有效地甄别及监控过敏原的进入及造 计、编制的合 成的风险。 理性 6、职责和权 对于各个部门均作了细致的职责分配,可以有效的管理实施此计划。 限的规定 7、结果通过抽检及客户反馈,均为发现及发生过敏原污染事件。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讨论分析, HACCP小组认为该过敏原控制是合理的,所确定的控制措施也是 有效的。 确认人: 确认日期 :

食品欺诈预防计划确认报告 确认项目确认情况记录 1、危害分析食品欺诈脆弱性风险 掺假或冒牌的以往证据(主要参照《151 种非法食品添加物黑名单》)。 可掺假或冒牌更具吸引力的经济因素。 2、 CL 建立的 通过供应商接触到原材料的难易程度。 依据 识别掺假常规测试的复杂性。 原辅料的性质。 3、监控计划本程序中制定了食品欺诈预防计划,制定了脆弱性风险评估等级,能保证控制措 的制定施的有效实施。通过有效监控,可以及时发现食品欺诈,实施纠正并得到改进。4、纠偏措施纠偏措施规定了各项控制措施失控时,应采取的纠偏行动。纠偏措施的制定依据 制定的依据是:食品欺诈失控对产品安全性的影响大小、对不合格品的评估结果的分析。 5、记录的设 计、编制的合编制了脆弱性风险评估记录,可以有效地评估风险等级,控制风险。 理性 6、职责和权 对于各个部门均作了细致的职责分配,可以有效的管理实施此计划。 限的规定 符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补充要求,未发现潜在风险7、结果 的失控情况。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讨论分析,HACCP小组认为该计划是合理的,所确定的控制措施也是有效的。 确认人: 确认日期 :

预防食品欺诈

修订序号:xx 预防和消除食品欺诈程序 页 码: 1 / 5 执行日期:xxxx-8-1 制 定: XXXXX 2018-8-1 品质部 日 期 核 准: XXX 2018-8-1 总经理 日 期 分发部门及份数: 1.总 经 理 2.管理代表 3.行 政 4.业 务 5.研 发 6.品 质 7.生 产 8. 9. 10. 11. 12. 1 1 1

修订序号:xx 预防和消除食品欺诈程序页码:2 / 5 执行日期:xxxx-8-1 文件变更记录 修订序号生效日期变更叙述 V1 2017-12-1全新制定,为保持整体文件版序列为V1版 V2 2018-8-1文件回顾

修订序号:xx 预防和消除食品欺诈程序页码:3 / 5 执行日期:xxxx-8-1 1. 目的: 建立相应的体系,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欺诈或掺假食品包材原材料的采购风险,确保所有的产品描述和承诺合法,准确属实。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与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供应商。 3.名词解释: 3.1.食品欺诈:为谋取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经济利益,而故意替换、添加、篡改或误传食品/包装、标签信息或对产品做出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统称 3.2.制造加工:通过物理或化学方式将原材料转化成食品/包装。 4.职责: 4.1.采购:对于所有供应商原材料索取相关资料 4.2.品管:对原材料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核实验证 5.主文内容: 5.1信息来源于:行业协会,政府来源,私有资源中心。 5.2对所有食品原材料或原材料组进行成文的脆弱评估,以评定或冒牌的潜在风险,考虑 以下因素; 5.2.1掺假或冒牌的以往证据(主要参照《151种非法食品添加物黑名单》). 5.2.2可掺假或冒牌更具吸引力的经济因素. 5.2.3通过供应商接触到原材料的难易程度 5.2.4 识别掺假常规测试的复杂性 5.2.5原材质的性质. 应保持对薄弱性评估的审核,以反映可以改变潜在的风险的不断变化在经济情况和市场情报,应对每年进行一次正式的审核。 薄弱性评估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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