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协助推荐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第二批广东省宜居示范城镇和宜居示范村庄候选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第二批广东省宜居示范城镇和宜居示范村庄候选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粤建村函[2012]757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第二批广东省宜居示范城镇和宜居示范村庄候选名单的通知(粤建村函〔2012〕75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乡规划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宜居城乡的工作部署,经研究,我厅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广东省宜居示范城镇、宜居示范村庄的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及工作程序请各市牵头负责宜居城乡创建工作的部门,在本市已公布的宜居(示范)城镇、宜居(示范)村庄名单的基础上,向我厅推荐第二批广东省宜居示范城镇、宜居示范村庄候选名单。
我厅将继续对照《广东省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宜居社区考核指导指标(2010-2012)(试行)》的要求,从各市的推荐名单中择优公布第二批广东省宜居示范城镇、宜居示范村庄名单。
二、申报材料要求1.各市开展宜居(示范)城镇、宜居(示范)村庄创建及评选活动的情况报告;2.填写《第二批广东省宜居示范城镇申报表》、《第二批广东省宜居示范村庄申报表》(详见附件1、2);3.能反映宜居(示范)城镇、宜居(示范)村庄整体创建面貌的图册或相片(最少5张);4.各市公布宜居(示范)城镇、宜居(示范)村庄名单的有关文件。
三、材料报送时间请各市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统一将本市的推荐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报至我厅村镇建设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3418房,邮编:510045)。
逾期将不予受理。
附件:1.第二批广东省宜居示范城镇申报表2.第二批广东省宜居示范村庄申报表3.关于申报材料要求的说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8日(联系人:苏智云,联系电话:************)附件1注:1、考核指标均指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指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九次优秀工程勘察第十一次优秀工程设计项目评选结果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九次优秀工程勘察第十一次优秀工程设计项目评选结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九次优秀工程勘察第十一次优秀工程设计项目评选结果的通知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各地级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关于评选广东省第九次优秀工程勘察第十一次优秀工程设计项目的通知》(粤建字[2003]2号)的要求,各市及有关厅局在认真开展市级和行业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的基础上共选送了310项参加本届评选,比上届(276项)增加了12.3%,其中,工业与民用建筑类171项,工业、能源、交通26项,市政工程类32项;工程勘察、测量类81项。
我厅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具体组织评选工作,聘请了44位相关专业的专家、教授组成广东省第九次优秀工程勘察、第十一次优秀工程设计评选委员会。
经评选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认真评选,还经公示10天,并经我厅审定,共评出本届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244项,其中一等奖29项,二等奖53项,三等奖92项,表扬奖70项。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后。
本届评选项目与上届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特色与提高:一、大型项目较多,在设计水平、科技含量方面有所提高,注重了生态的概念,更突出了岭南特色及与环境的结合。
如广州市体育馆与白云山的融合,给人以合二为一的感觉,并充分利用了自然采光等生态保护的理念。
中山长江高尔夫球会所即体现出高尔夫的特色,又和协地融于周边的山景之中,结构与设备专业也给予了很好的配合。
二、住宅设计更注重人性化及与环境的融合,如中海锦苑把握功能合理性的同时,充分利用景观资源,以轻巧的处理手法借珠江的景观衬托自已,同时也为珠江增加了一景。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第二季度专项规划督察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第二季度专项规划督察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建执[2014]8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6.09【实施日期】2014.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第二季度专项规划督察的通知(粤建执〔2014〕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为规范我省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科学性和严肃性,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在第二季度组织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我省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处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控规条例》)情况进行专项规划督察,具体通知如下:一、督察重点和主要内容(一)《处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按照4月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粤建执函〔2014〕594号,以下简称《处分办法检查通知》)(附件1)的要求进行督察。
(二)《控规条例》贯彻实施情况1.建章立制情况。
各地依据《控规条例》制定地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配套规章制度情况。
2.编制与审批情况。
制定控规编制计划情况和进度;控规编制单位资质情况;按法定程序审批控规情况;控规与城市总体规划(已编制)符合情况;控规突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情况。
3.实施与修改情况。
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控规的调整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控规编制和实施情况。
4.公众参与情况。
控规审批过程中征询公众意见情况;控规批准后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告情况;控规修改前征询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情况;受理与核发规划许可过程中公示情况;依法处理违反控规行为举报情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及充实完善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及充实完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16•【字号】粤建规[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及充实完善工作的通知(粤建规〔2012〕20号)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和朱小丹省长在全省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粤发〔2011〕23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在今年6月底前开展对现有重要城市规划评估和修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提升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推动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再上新台阶,现就开展全省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及充实完善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工作的指导思想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综合性、政策性和法制性的集中体现,是引领城市建设的龙头。
各地应充分认识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及充实完善的重要意义,以《意见》及全省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汪洋书记和朱小丹省长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通过本轮总体规划评估及充实完善,确立促进城市转型升级及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新理念、新机制,优化资源空间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障社会公平发展,进而探索一条符合广东实际的文明宜居、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城市化道路,为建设理想城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新的发展动力。
二、切合实际地开展规划评估工作(一)工作内容本轮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工作,主要是以促进城市转型升级及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理念,深入学习领会汪洋书记和朱小丹省长在全省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意见》的要求,对照、评估现行总体规划在适应新形势、落实新要求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结合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包括明确拟充实完善规划的主要方向和内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粤建质函[2011]635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635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我厅制定了《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省外进粤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驻粤机构负责人或企业指定的分管质量安全管理的部门以上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的“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的“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联络员管理子系统”,如实填报《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打印《信息登记表》盖章后,连同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快递至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08号奥园大厦11楼,邮政编码:510627,传真:38686935,电话:38686930)进行登记建档。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粤建法字[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粤建法字[2007]106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局、房管(国土房管)局:为规范省建设厅机关行政审批行为(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督,根据《广东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省建设厅成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并对行政审批的职责及办理程序进行了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审批的职责分工本通知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由省建设厅办理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变更等事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两大类,其中行政许可类包括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和项目审批三项内容。
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如下:(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1、负责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转办、公示、送达;2、负责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附表一);3、负责由省建设厅初审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的审查和上报工作(附表四);4、负责建立被许可人电子资料数据库,并进行动态变动更新;5、负责对申请人申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诉处理。
(二)业务处职责1、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对被许可人在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2、负责非行政许可事项和项目审批类行政许可的实施(附表二、三)。
二、行政审批的程序(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审批事项的程序(附表一、四)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分为即办件、承诺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粤建科[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14〕57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4月8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4月14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根据信息化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网络基础设施、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信息化标准体系和信息化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厅信息化项目)的咨询评估、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
厅直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且应用范围仅限于单位内部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厅办公室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的档案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信息化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统筹筹集厅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二)对厅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设备和服务采购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厅科技信息处负责厅信息化项目开发建设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厅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三)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的收集、评估,统筹实施厅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四)组织研究制定我省住房城乡信息化建设数据标准;(五)协调和督促厅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粤建珠字[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珠字[2008]62号)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试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以便我厅及时进行总结完善后再报请省人民政府印发各地实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和《印发〈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2005]76号)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要求,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向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派出督察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察,进一步加强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督察员巡察工作的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第三条督察员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在不妨碍、不替代所巡察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巡察内容第四条督察员巡察工作的主要内容:(一)监督检查所巡察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所巡察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所巡察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情况,以及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情况;(四)监督检查所巡察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五)监督检查群众关心的城乡规划“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六)受理群众关于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投诉和上访;(七)督察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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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协助推荐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
选人的函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执函[2015]186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9.01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协助推荐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函
(粤建执函〔2015〕18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有关城乡规划设计单位、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粤建执〔2013〕167号)的规定,我厅拟公开遴选第三届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现将有关推荐及遴选工作说明如下:
一、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职责
以省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名义对以下事项进行督察:
(一)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
划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等情况。
(三)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特定地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的编制、审批、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落实了上层次规划的有关要求。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本条第(四)项所列各类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七)各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及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八)各地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否依法运作、制度是否健全。
(九)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反映的城乡规划热点问题。
(十)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二、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方式
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采取派驻的方式,按照“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开展督察工作,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规划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督察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派至曾经任职的地区。
督察员进行督察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列席派遣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
(二)列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工作主要内容的有关会议;
(三)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四)约谈知情人或要求涉及督察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