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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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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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2)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一、《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 1.立法经过,1995年5月10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立法目的第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哈法利益; 第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三,维护市场金融秩序; 第四,促进经济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1.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利承担公司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业务分类第一类,传统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第二类,特定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证负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第三类,金融服务型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第四类,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四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五、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待补充) 1.自主经营的方针;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自我约束的方针。

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自愿原则,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

信用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1.设立银行的条件第一,有符。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笔记第二部分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笔记第二部分

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笔记第二部分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平等原则:银行与客户间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人拥有经济上的特权或特殊地位。

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自愿原则: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的各项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学履行合同。

信用原则:信用记录维持参加者的信用水平,维持着市场秩序。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行时应向人行提交的文件资料①申请书;②可行性报告;③筹建报告及筹建的可行性报告;④筹建方案;⑤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我国对商业银行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商行一般以总分行制来建立。

应当设立监事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分支机构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没有"法人"字样,不是独立法人,开业后自动停业6个月的,其经营许可证将被撤销。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人行批准:(一)变更名称(建行);(二)变更注册资本(中行);(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交行);(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变更董事长(中行);(八)人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条件: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20 年以上本业工作 3 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会计法律法规第二章讲义课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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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法规第二章讲义课件1 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法律制度概述一、金融概念与金融法律制度(一)金融概念(了解)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借贷和流通,即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二)金融法律制金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各种金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

金融法律制度调整的金融关系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管理关系,即主要指在中央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管理另一类是金融经营关系,即主要指以金融企业为中心的在金融市场的各项融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商业银行吸收企业、公民存款。

融资: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向投资者和债权人筹集资金。

(三)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构成(1)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制度。

即规范和调整我国金融机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机构组织法,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之中。

(2)银行业务法律制度。

是金融法律制度最基本的内容。

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银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等(3)外汇管理法律制度(4)票据法律制度。

如:《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5)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6)信托法律制度(7)保险法律制度二、我国金融机构与金融体系p89(一)金融机构概念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各类信用机构的总称。

(了解)(二)我国金融体系构成p90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分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分工协作的心的金融体系。

1、中央银行,是指国家控制与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的中心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各种职权,是国家的货币发行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令,并对国内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2.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保护: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

4.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

5.金融法律责任: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责任法定原则:是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成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确认具体的法律责任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严格依法确认。

10.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1.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是指作为生产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18.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二项内容,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9.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

票据抗辩所根据的是由称之为抗辩的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拒绝像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成为抗辩权。

22.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以外的有关事项的行为,即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

23.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

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银行转账结算。

24.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6.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拥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券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2. 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 行政保护: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

4. 司法保护: 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

5. 金融法律责任: 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 责任法定原则: 是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成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确认具体的法律责任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严格依法确认。

10. 票据关系: 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1.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 ,是指作为生产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18. 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二项内容,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9.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

票据抗辩所根据的是由称之为抗辩的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拒绝像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成为抗辩权。

22.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以外的有关事项的行为,即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

23.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

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银行转账结算。

24. 担保: 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金融法学笔记重点

金融法学笔记重点

金融法学重点第一编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原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的基础上于石家庄建立的。

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2.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真确制定和执行。

3.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4.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三、制定中央银行法的必要性:1.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法律化、制度化;2.有利于保持我国货币币值的稳定;3.使金融市场的监管更加透明和有效。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其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审批和监督金融机构;依法监管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还需完成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货币政策目标1.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稳定货币币值是基础,发展经济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进行的)2.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1)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银行运用货币政策的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2)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3)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行长的产生与职责1.产生,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2.职责,召集主持行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中国银行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面工作,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签发给各分支机构的文件和指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和重要规章。

金融法复习重点

金融法考点复习一、名词解释:1、金融:资金的融通。

(货币资金跨时间跨空间的流通)2、直接金融:融资供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进行货币资金有偿借贷或投资。

3、间接金融:存款人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把资金带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4、信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的暂时让渡。

5、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以信贷(投资)及其它方式进行的资金交易的总和。

6、金融机构:专门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业务活动的机构。

7、金融工具:在信用活动中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的记载金融交易期限、价格等金融要素借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8、央行: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并以此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国家机关。

9、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调控货币供应量或者是信用量的方针与措施的总称。

10、洗钱:所谓洗钱就是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11、商业银行的定义:所谓商业银行是在银行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的,以经营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为主要业务,以营利为主要目标的银行。

12、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形成负债、成为债务人的业务,比如存款负债业务。

13、存款负债:指由于客户将款项存入银行而使商业银行对客户所负有的,按约定条件支付本金与利息的义务。

14、资产业务:指商业银行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

它主要包括放款、票据贴现、投资等。

15、中间业务:中间业务又称之为表外业务,它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通过代替客户承办交付的及其他委托事项的业务,由此来获得佣金或收取手续费用的这样一项业务。

16、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近亲属。

17、审贷分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指将贷款的推销调查信用分析、贷款的评估审查发放、贷款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收回三个阶段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岗位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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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第二章重点2017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第二章重点货币基础知识1、货币的本质: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2、特殊性:货币是衡量一切商品价值的材料,具有同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的能力。

3、职能:A.价值尺度:可以是观念的货币(特点)B.流通手段:必须是现实的货币,不需要具有十足价值,可以用符号代替C.贮藏手段:必须是现实的、足值的货币,必须是退出流通领域处于静止状态D.支付手段影响货币需求的主要因素准货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单位定期存币需求与收入水平成正比款、证券公司保证金存款、其他存款收入水平成负相关3、社会商品可供量、物价水平,货币流通速度:物价水平和社会可供量与货币需求成正比;货币流通速度同货币需求成反比4、信用制度发达程度5、汇率:国际收支是影响汇率变动的最重要的因素6、公众的预期和偏好*如果汇率收盘价始终在触发汇率上限和触发汇率下限区间内波动,则总回报率为:保证投资金额(1+潜在回报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对外每日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M1被成为狭义货币,是现实购买力。

M2被成为广义货币(货币供应量),M2与M1之差被称为准货币,是潜在购买力。

M2通常反映社会总需求变化和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状况,一般所说的货币供应量是M2超额准备金和活期存款总额是反向比例关系原始存款是派生存款创造的基础,而派生存款是信用扩张的条件通货膨胀(物价指数测量)1、原因:A.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B.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a.工资推进的通货膨胀,b.利润推进的通货膨胀C.供求混合推动型的通货膨胀D.结构型通货膨胀2、影响:A.对生产和流通的影响:a)通货膨胀不利于生产正常发展b)通货膨胀打乱了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B.对分配和消费的影响a)会引起不利于固定薪金收入阶层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b)有利于债务人而不利于债权人的分配c)降低消费规模C.对金融秩序和经济、社会稳定的影响a)货币贬值;b)导致一国的货币制度走向崩溃c)导致经济紊乱d)导致政府威信下降。

法律法规考点:第二章金融基础知识

第2章金融基础知识第一节货币基础知识一、货币本质与职能1.货币起源与演变货币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

货币币材和形制,经历了不断发展过程,主要包括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信用货币(包括可兑换的信用货币和不兑现信用货币)、电子货币。

2.货币的本质货币的本质表现在: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3.货币的职能(1)价值尺度。

货币执行价值尺度的特点:可以是观念形态的货币。

(2)流通手段。

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特点:①必须是现实的货币;②不需要具有十足价值,可以用符号代替。

(3)贮藏手段。

货币执行贮藏手段的特点:①必须是现实的、足值的货币;②必须是退出流通领域处于静止状态。

(4)支付手段。

二、货币需求与货币供给1.货币需求及影响因素(1)货币需求的含义货币需求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各阶层(个人、企业单位、政府)愿意以货币形式持有财产的需要,或社会各阶层对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贮藏手段的货币需求。

(2)影响货币需求的主要因素影响货币需求的主要因素有收入水平,利率水平,社会商品可供量、物价水平、货币流通速度,信用制度发达程度,汇率,公众的预期和偏好等。

另外,人口数量、人口密集程度、经济结构、社会分工、交通通讯等技术状况都会影响货币需求。

2.货币供给及货币层次划分(1)货币供给的含义货币供给是指一国在某一时点上为社会经济运转服务的货币量。

一般由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供应的现金货币和存款货币构成。

(2)货币供给的影响因素社会公众持有现金的愿望、社会各部门的现金需求、社会的信贷资金需求、财政收支等因素,都会影响货币供给总量。

(3)货币供应量层次划分我国按流动性不同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为三个层次:M0=流通中现金M1=M0+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农村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银行卡项下的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M2=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单位定期存款+证券公司保证金存款+其他存款其中,M1被称为狭义货币,是现实购买力;M2被称为广义货币;M2与M1之差被称为准货币,是潜在购买力。

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第2章 金融基础知识

第2章金融基础知识第一节货币基础知识概述考点1:货币的本质与职能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货币的职能包括:(1)价值尺度。

货币可以用来表现商品的价值并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大小。

(2)流通手段。

货币执行流通手段职能时,作为交换的媒介实现商品的价值。

货币执行流通手段包括两个特点:①必须是现实的货币;②可以用符号代替。

(3)贮藏手段。

货币执行贮藏手段时必须是现实的、足值的货币,如金、银条。

纸币不具备贮藏手段的职能。

(4)支付手段。

支付手段职能发挥作用的场所包括偿还欠款、上缴税款、银行借贷、发放工资等。

(5)世界货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货币超越国界,在世界市场上发挥一般等价物作用,从而在国际范围内发挥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的职能,即世界货币职能。

目前能够发挥世界货币职能的货币主要有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等。

考点2:货币需求与货币供给(一)货币需求的影响因素(1)收入水平。

经济主体收入增加,货币需求增加;反之,则货币需求减少。

(2)利率水平。

利率上升,货币需求减少;反之,则货币需求上升。

(3)社会商品可供量(Q)、物价水平(P)、货币流通速度(V)。

Q、P与货币需求成正相关;V与货币需求成负相关。

(4)信用制度发达程度。

信用制度越发达,货币需求越低;反之,货币需求越高。

(5)汇率。

本国汇率下降,本国货币贬值,则对本国货币需求减少;反之,对本国货币需求增加。

(6)公众的预期和偏好。

公众预期物价水平上升、货币贬值,则货币需求减少;公众偏好货币,则货币需求增加。

(二)货币供给与货币供应量层次划分我国现行规定,货币供应量层次可以划分如下三个层次:(1)M0=流通中现金。

(2)狭义货币(M1)=M0+企业活期存款+农村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个人持有的信用卡类存款。

(3)广义货币(M2)=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存款中具有定期性质的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

其中,M2减M1为准货币;M1反映了经济中的现实购买力;M2不仅反映了现实的购买力,还反映了潜在的购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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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是国家加强金融管理和监督,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保障。

第一节现金管理规定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现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1、一般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八个方面的范围内使用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2、特殊规定对于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以及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

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现金与转帐结算凭证的关系在经济往来中,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银行对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要核定现金库存的最高限额。

这个限额一般以各单位维持3-5天的零星现金支付为准。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三)关于现金交存银行的规定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如商业零售部门、交通运输等单位,其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及时交存开户银行。

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必须于当日分几次交存银行,较少的单位也不得超过第二天中午交存。

(四)现金帐目的管理现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注意七个“不准”一个“禁止”)(五)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六)严格控制坐支坐支,即直接支付。

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单位坐支,因为这不利于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法律责任第二节支付结算和银行帐户管理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述和种类1、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付承收、委托收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2、支付结算的种类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标据结算两类。

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结算方式;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等结算方式(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3、结算金额起点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有七方面的要求(六)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纪律: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有四个“不准”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有十个“不准”责任: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银行结算帐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2、自主选择原则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4、信息保密原则(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概述和种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1、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七)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1.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2.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第三节票据结算一、票据的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具有自己的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金钱证券3、票据是流通证券4、票据是文义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要式证券(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为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而进行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三)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选择性的,而是有一定顺序的二、汇票(一)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汇票有四个特征:1、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2、是一种委付证券3、可见票即付也可约期付款(分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4、无条件支付。

种类:1、根据出票人不同,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只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2、根据付款期限不同,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银行汇票是即期汇票,商业汇票是远期汇票(但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也视同即期汇票)(二)银行汇票1、定义:(略)银行汇票时一种即期汇票,又是一种记名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该汇票的付款人。

2、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均可;可转账可支取现金;现金支取仅限于个人与个人之间,若一方为单位只能转账。

3、记载事项:有7项(略)4、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

5、办理和使用要求(即程序):(简)(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5)付款(6)追索权(三)商业汇票1、定义:(略)2、种类:按承兑人不同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使用范围:单位之间在异地和同城均可使用。

4、记载事项:有7项(略)5、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6、办理和使用要求(即程序):(简)(1)出票(2)承兑(3)付款三、支票(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定义:支票时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与汇票、本票相同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基本特征,是一种委付证券。

属于一种普通票据,它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按付款方式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二)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均可;均为不定额;只能是即期的,见票即付(三)支票记载事项:有6项(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有9点(略)(六)禁止签发的支票(七)支票的付款四、银行本票1、概念: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出票人资格有限制;二是仅限于见票即付,是一种支付证券而不是信用证券。

种类: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定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2、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均可,可转账可提现。

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有6项(略)四、银行本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申请(2)出票(3)受理(4)付款第四节非票据结算一、概述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结算方式二、汇兑1、汇兑的概念与适用范围(1)种类:根据划转款项的方法和传递不同,分为信汇和电汇二种。

(2)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一般用于异地间的结算。

(3)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事项:有9项(略)2、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有5点(略)三、托收承付1、托收承付结算的概念与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单位与单位之间异地(2)种类:按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

2、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基本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事项:有10项(略)3、托收承付结算的程序(1)托收(2)承付(3)逾期付款(4)拒绝付款(5)重办托收四、委托收款1、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均可(2)种类:用于异地时,按款项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3)委托凭证必须记载事项:有7项(略)2、委托收款结算的程序(1)委托(2)付款(3)拒绝付款五、信用卡1、信用卡的概念(略)种类:按使用对象分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金卡和普通卡2、申领与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有10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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