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保府办〔2016〕146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保府办〔2016〕14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2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县农业产业朝着“现代化、标准化、产业化、市场化”目标奋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是由县政府每年从一般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扶持全县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发展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要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经营体系,使农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的农业现代化经营方式和产业化形式。
第四条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农业产业规划、品牌农业规划要求,培育和壮大现代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推动我县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和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1•【字号】保府办〔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府办〔2016〕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为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海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26号)的要求,县政府决定于2016年3月2日至3月14日对我县各乡、镇政府和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开展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为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9个乡镇政府、32个行政执法单位。
二、考核领导机构组长:符兰平(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陈浩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成员:林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郭国育(县法制办公室主任)周信伟(县司法局负责人)邢福智(县农业局负责人)吴雄(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王小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道义(县交通运输局局长)邓汉明(县水务局负责人)陈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华宁(县城市管理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郭国育兼任。
办公室主要工作是汇总各考核组的考核材料,整理归档,并将考核评比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联系电话:83666055领导小组下设3个考核组,具体分工如下:第一考核组:组长:周信伟(县司法局负责人)副组长:黄子雄(县法制办公室)成员:叶家军(县公安局)黄潇潇(县法制办公室)郭波(县法制办公室)负责考核:保城镇政府、什玲镇政府、新政镇政府、三道镇政府、加茂镇政府、响水镇政府、六弓乡政府、南林乡政府、毛感乡政府。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保府办〔2016〕130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府办〔2016〕13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2013年11月,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3〕111号)发布,12月9号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规划明确提出“至2015年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指标229万亩,至2020年477万亩”。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编制了《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其中要求保亭县至2020年建设完成6.26万亩高标准农田。
6.26万亩高标准农田包括至2015年已按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的、但尚未达到《通则》标准的2.04万亩农田,以及未建的4.22万亩农田。
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技术创新的步伐。
以“十三五”发展规划为契机,通过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有效增加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保亭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农村公路专用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专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道路设施,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是指连接农村村庄、田地、农田、林区、牧区等、农村交通紧急需要的道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便民、安全、文明、协调”的原则,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农村公路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维护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农村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道路设施的管理维护。
第六条实行科学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良性有序互动。
第七条制定和修订农村公路专用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征求农村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
第二章农村公路通行规定第八条农村公路的通行范围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密度、周边环境等情况确定,并设立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九条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农村公路交通信息,发布农村公路通行信息指导,引导驾驶人安全通行。
第十条农村公路通行应当依法行驶,尊重他人权益,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通行。
第十一条进出农村公路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的地方进行,不得跨越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交通违法违章信息记录系统,对违法违章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及时组织救援,调查处理,并追究事故责任。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通行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遵守交警指挥,保持车距,注意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上不得超过规定时速,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农村公路停车规定第十六条农村公路上禁止随意停车,禁止占用交通要道,如需停车,应当在指定地点停车。
第十七条禁止在农村公路上停车违章收费,阻碍交通,扰乱秩序,干扰他人。
第十八条驾驶人在农村公路上停车时,应当注意交通安全,遵守相关规定,合理选择停车位置。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保府〔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保府〔2015〕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8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县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县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
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县长、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22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已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22年1月8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禁止早婚和包办、买卖婚姻。
禁止重婚。
自治机关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强配套支持措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农村道路交通规章制度

农村道路交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村道路交通规章适用于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管理,包括乡村道路、村庄道路等范围。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规章的宗旨是保护生命安全,提高道路交通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规范管理,严格执法,保障交通安全。
第五条全社会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的规定,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确保各项管理规范有序进行。
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交通安全意识,普及交通法律法规知识。
第八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合理布置交通设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
第九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时维护维修,确保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占道行为、酒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资格,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道路交通规则知识。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保持车辆清洁、整洁,保证车辆安全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得酒后驾车,不得疲劳驾驶。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礼让行人,保持车距,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违法变道。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在遇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人员伤亡最小化。
第四章交通安全保障第十六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险道路和路段的监测,及时发现并清理隐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一)上级交通行政部门下拨的公路养护费;
(二)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经县财政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随着养护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财政资金逐年增加;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2008年2月29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8年9月8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收费。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抹、拆除、迁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乡(镇)、重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主要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建制村所在地与建制村、乡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连接线,以及建制村所辖区域内4级及以上技术标准的公路。
乡道、村道的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道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村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一路一议”办法进行养护。对重点养护路段,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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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批准部门】8;830;83001;
【批准日期】2000.05.26
【发布部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7.01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已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24日通过,并经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
(2000年3月24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自治区域乡村道路的建设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境内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乡村道路包括乡级公路和村级道路。
本条例所称乡级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联接乡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能行驶汽车的道路。
本条例所称的村级道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外的农村其他道路。
本条例中所称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是指乡村道路的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安全设施、养护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建设纳入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集体或者个人依法建设、养护乡村道路。
第五条自治县交通部门是乡道的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乡道的管理工作,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乡道建设规划,协调乡镇之间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村级道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自治县境内的乡村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自治县境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乡村道路、道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侵占、损坏乡村道路、道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爱护乡村道路、道路附属设
施以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乡村道路建设
第八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编制乡村道路建设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乡村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护的要求,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乡村道路建设必须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乡村道路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补种相同数量的林木或者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一条利用水库坝顶、堤顶、闸桥兼作乡村道路路段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乡村道路建设需要占用承包的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公路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相应调整承包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在对其损失给予补偿。
发生土地纠纷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乡村道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或清除地上其他附着物时,其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道路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损失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