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制度-04: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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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引言概述:电子病历管理规范是指在医疗机构中,对电子病历的创建、存储、访问和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要求。

良好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能够提高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保障患者的隐私和数据安全,提升医疗质量。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的内容。

一、电子病历的创建1.1 电子病历的格式要求电子病历应采用标准化的格式,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等内容,以便医务人员能够快速准确地获取患者的相关信息。

1.2 电子病历的录入规范医务人员在录入电子病历时,应遵循一定的规范,包括正确填写患者基本信息、详细记录病史、准确描述体格检查结果等。

同时,应注意录入的时效性,确保电子病历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1.3 电子病历的审核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审核机制,对录入的电子病历进行审核,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对不符合规范的电子病历进行及时纠正和整改。

二、电子病历的存储2.1 电子病历的备份与恢复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备份,并建立相应的恢复机制,以应对电子病历数据丢失或者损坏的情况。

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2.2 电子病历的存储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病历的存储期限,并建立相应的存储管理制度。

存储期限过后,医疗机构应采取合适的措施对电子病历进行归档或者销毁,以保护患者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2.3 电子病历的访问权限控制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电子病历访问权限控制机制,确保惟独经过授权的医务人员才干访问相关电子病历。

同时,应对电子病历的访问行为进行记录和监控,及时发现并防止非法访问。

三、电子病历的访问与使用3.1 电子病历的快速检索医务人员在访问电子病历时,应提供快速检索的功能,以便能够迅速找到需要的病历信息。

快速检索功能的实现可以通过建立索引、优化数据库查询等方式来提高检索效率。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在现代医疗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改善患者的医疗体验。

然而,电子病历的管理必须建立在一套科学的制度和规范之上,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探讨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及电子病历的基本规范。

一、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在电子病历管理中,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和制度:1. 访问控制为了保护患者隐私和保密,医院需建立访问控制制度。

只有经过授权的医务人员才能访问和修改电子病历,其他人员应受到限制和监管。

2. 数据备份与恢复电子病历数据是医疗工作的核心,因此必须建立定期的备份机制。

同时,还需要能够及时恢复数据的措施,以应对各种可能的数据丢失风险。

3. 审核与监督医院管理者应对医务人员的电子病历操作进行定期的审核与监督。

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以确保电子病历的质量和可靠性。

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为了保证电子病历的有效性和标准化,有必要制定一些基本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1. 完整性和准确性电子病历应该包含完整的医疗记录,包括患者个人信息、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诊断、治疗方案等。

同时,医务人员应确保电子病历中的内容准确无误,避免错误和遗漏。

2. 格式规范电子病历应该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记录,以保证信息的清晰和易读性。

例如,应统一使用特定的字体、字号和颜色,设置好段落和标题,避免出现混乱和不规范的现象。

3.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为了保护患者隐私,电子病历中的个人信息应受到严格的保护。

医务人员应将电子病历存储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中,并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和访问控制,以防止非法泄露和滥用。

4. 数据共享与互操作性在跨医疗机构或科室使用电子病历时,应确保数据的互通和互操作性。

各个系统之间应能够顺利共享和传输数据,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连贯性和效率。

5. 角色权限管理不同的医务人员在电子病历中的角色和权限应有明确的定义和分工。

病案管理与电子病历使用规范

病案管理与电子病历使用规范

病案管理与电子病历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病案管理与电子病历使用规范的目的本规范旨在规范医院病案管理和电子病历使用的工作,加强病例记录、存储和信息传递的质量,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医院内各科室、医师和相关医务工作者,包含病案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

第三条定义1.病案管理:指对患者病案进行记录、整理、保管、查询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2.电子病历: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患者病历信息,包含基本信息、病史、诊断、治疗等内容。

第二章病案管理规范第四条病案记录1.医务人员应当按要求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内容,记录应真实、准确,不得删除、窜改或漏填紧要信息。

2.病案记录应当规范、清楚,写字应工整,使用标准术语,不得使用难以辨认的字迹或个人化缩写。

第五条病案整理和归档1.病案管理部门应订立病案整理和归档工作方案,确保病案的及时整理和归档。

2.病案应依照患者姓名、病历号等唯一标识进行分类存档,各科室应按规定时间将病案及时整理好归档。

第六条病案保密1.医务人员应严守患者隐私,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及病史情况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给他人。

2.病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对病案信息的查阅、使用等行为进行记录和审查,保障患者的隐私权。

第七条病案质量管理1.病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病案质量评审,对病案的记录、整理和归档进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矫正问题。

2.医务人员应乐观参加病案质量管理,提高病案记录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三章电子病历使用规范第八条电子病历建档1.医务人员应依照规定流程和标准要求对患者建立电子病历。

2.电子病历应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诊断、治疗等内容,信息应真实、准确。

第九条电子病历查阅和使用1.电子病历的查阅和使用应符合医务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严禁超出权限查阅他人电子病历。

2.电子病历的查阅和使用记录应完整、真实,记录人员应签名确认,确保责任追究的可行性。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1. 引言电子病历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患者的病历信息,它已经成为现代医疗系统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电子病历的有效利用能够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医生对患者的个性化护理能力。

本文档旨在规范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以确保病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2. 病历数据的录入和管理2.1 录入方式•医生应使用已授权的电子病历系统录入患者的病历信息;•录入时应注意使用规范的术语,避免使用模糊和不准确的词汇;•录入时应按病历的时间顺序进行记录,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2.2 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医生在录入病历数据时,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包括病史、体格检查、诊断、治疗计划等;•对于已有病历数据的修改,应进行适当的注释和说明,确保历史数据的可追溯性。

2.3 病历数据的分类和索引•病历数据应按患者ID进行分类和索引,以方便快速查询和检索;•病历数据应按时间顺序进行归档,以确保病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3. 病历数据的安全和保密3.1 数据安全保护•医疗机构应建立合适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系统,确保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病历数据应进行数据备份和定期恢复,以防止数据丢失和误操作。

3.2 病历数据的访问权限管理•病历数据的访问权限应根据用户角色进行分级管理,遵循“最小权限原则”;•只有经授权的医生和相关医务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病历数据;•对于病历数据的修改和删除,应有相应的审计跟踪机制,追溯修改记录和原因。

3.3 病历数据的保密性•医生和医务人员应对患者病历数据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披露和泄露;•病历数据的传输应使用安全加密的通信通道,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4. 病历数据的共享与互通4.1 病历数据的标准化•病历数据的录入应采用标准化的术语和编码规范,以提高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病历数据的格式应符合统一的标准,便于数据的共享和互通。

4.2 病历数据的共享机制•医疗机构应确保病历数据的共享和互通,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协同性;•病历数据的共享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要求,必要时应征得患者的同意。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电子病历已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纸质病历成为医疗行业的常见工具。

电子病历的使用不仅提高了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还有助于病例管理和医务人员的协同工作。

为了确保电子病历的正常运作和安全性,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必要且重要的。

一、电子病历管理制度1. 管理机构及责任(1)每个医疗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电子病历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电子病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2)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应与医院信息化部门、医务部门等进行密切合作,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3)电子病历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修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电子病历访问权限管理(1)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访问权限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访问仅限于授权人员;(2)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其角色和职责分配相应的访问权限;(3)医疗机构应定期审核和更新访问权限,及时撤销已离职人员的权限。

3. 电子病历安全保密(1)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子病历的安全和保密性;(2)对于重要病历信息,应该加密存储和传输;(3)医务人员应严守医疗机构制定的电子病历的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或泄露病历信息。

4. 电子病历备份和恢复(1)医疗机构应制定备份和恢复计划,确保电子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2)定期进行病历数据备份,并将备份数据存储在安全的地方;(3)遇到病历数据丢失或损坏的情况,能够及时恢复数据。

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1. 病例信息完整性(1)每个电子病历应包含基本的患者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2)病例记录应详细而准确,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

2. 核实和签名(1)医生在录入诊断和治疗信息后应核实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进行签名确认;(2)医生在电子病历中的签名应符合医院制定的规定,以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 时间戳和版本控制(1)电子病历中的每个操作和修改都应该记录下来,并标注时间戳;(2)对于重要的病例信息修改,应设置版本控制,保留历史版本。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引言概述:电子病历管理规范是指为了保护患者隐私、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规范化电子病历的创建、存储、共享和使用的一系列标准和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一、电子病历的创建1.1 电子病历的格式规范电子病历应按照标准格式进行创建,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内容。

同时,应注意统一术语和缩写的使用,以避免歧义和误解。

1.2 电子病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创建电子病历时,医务人员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每一项记录都应真实、详细地反映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避免遗漏或错误的记录。

1.3 电子病历的时间戳和签名为了确保电子病历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每一次修改或更新都应有时间戳记录,并由相关医务人员进行签名确认。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篡改和虚假记录的发生。

二、电子病历的存储2.1 电子病历的备份和恢复为了防止电子病历的丢失或损坏,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电子病历的备份,并建立相应的恢复机制。

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2.2 电子病历的存储安全电子病历的存储设备和系统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物理安全和网络安全。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存储设备的监控和管理,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法访问。

2.3 电子病历的长期保存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对电子病历进行长期保存。

为了确保电子病历的可读性和可用性,应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进行数据迁移和格式转换。

三、电子病历的共享3.1 电子病历的合法共享电子病历的共享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确保患者隐私的保护和信息的安全。

医疗机构应与患者签订明确的共享协议,并明确共享的范围和目的。

3.2 电子病历的跨机构共享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协同性,医疗机构之间应建立电子病历的跨机构共享机制。

通过标准化的数据格式和接口,实现电子病历的无缝共享和交换。

3.3 电子病历的患者授权共享患者应有权决定自己的电子病历是否共享,并可以选择共享的对象和范围。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度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度随着信息技术和医疗领域的不断发展,电子病历已经成为医疗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电子病历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各医疗机构普遍实施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度。

本文将对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度进行探讨。

一、电子病历的定义电子病历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存储和管理的患者医疗信息。

它包括了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诊断、治疗方案等重要医疗数据。

通过电子病历,医生可以更加方便地查阅和分析患者的病情,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

二、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1. 完整性:电子病历应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诊断、治疗方案等全部重要信息,并记录医生的签名和时间。

2. 准确性:电子病历中的信息应准确无误,医生应对每一项记录进行审核和校对,确保病历的准确性。

3. 保密性:电子病历中的患者隐私信息应得到充分保护,只有经过授权的医疗人员才能访问和修改相关信息。

4. 可追溯性:电子病历应具备良好的可追溯性,每一次修改和访问的记录都应被完整地保存,以便追溯和审计。

5. 数据共享:电子病历可以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进行数据共享,以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协同工作。

三、电子病历的存储和管理1. 数据存储:电子病历的数据应存储在可靠、安全的服务器或云平台上,确保数据的备份、灾难恢复等需求。

2. 数据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包括对病历的分类、整理、归档和检索等。

同时,要保证数据的安全性,防止未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3. 数据共享:为了促进医疗信息的互通共享,医疗机构应采用标准化的格式和接口,与其他机构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四、电子病历的操作规范1. 权限管理: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权限管理规定,保证医疗人员只能访问和修改与其职责相关的病历信息。

2. 操作记录: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完善的操作记录功能,对每一次的访问、修改和审核进行记录,以便追溯和审计。

3. 操作规范:医疗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系统时应遵守操作规范,如正确选择病历类型、填写必填项、按规定的流程操作等。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完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篇一(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特殊情况由医务科及时办理。

(二)患者的住院病历应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已回病案室的结果检查单,要到病案室补贴。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科时,病历不得交病人或家属转送;病人转院时,病历不得借出。

(四)病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病人或家属不得擅自查阅病历,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窃、抢夺)获取的病历资料视为无效。

(五)因医疗、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是医院医护人员持签名的借阅单,到病案室登记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

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六)严禁我院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帮助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七)病历封存的处理程序:封存病历原件者-医患双方在场-双方签字封存(病案室留复印件)。

电子病历的优点和不足篇二电子病历(EMR)是一种资源,是记录了病人的全部医疗就诊档案而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数据等资料的总和。

是医务职员通过门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最可观的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回纳形成的全部医疗行为的记录。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一、引言电子病历是指通过电子设备记录和存储患者的医疗信息的电子化文档。

电子病历的管理规范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隐私、提高医疗机构运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子病历管理的标准格式,包括电子病历的基本信息、数据录入规范、数据存储和保护、数据共享和传输等方面。

二、电子病历的基本信息1. 病历编号:每份电子病历应有唯一的病历编号,用于标识和检索。

2. 患者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3. 就诊信息:包括就诊日期、就诊科室、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

4. 医生信息:包括主治医生姓名、医生签名、医生执业资格证号等。

三、数据录入规范1. 电子病历应由授权人员进行录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录入人员应熟悉病历信息的录入规范,包括字段的填写要求、数据格式等。

3. 录入过程中应及时保存数据,避免数据丢失或损坏。

4. 对于敏感信息,如患者的社会保障号码、银行账号等,应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四、数据存储和保护1. 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服务器或云平台上,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可访问性。

2. 数据存储应具备备份和恢复功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3. 对于患者隐私信息的保护,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如访问权限管理、数据加密等。

4. 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安全检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数据共享和传输1. 电子病历的共享应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确保患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2. 电子病历的共享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3. 数据传输过程中应采用安全加密协议,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4. 电子病历的共享应具备记录和追溯功能,以便对数据的使用进行监控和审计。

六、总结电子病历管理规范是保障医疗信息安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格式管理电子病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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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规范我院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威海市立医院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1.3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1.4 我院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 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2.1 电子病历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2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及《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2.3 我院电子病历系统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本人用户名和密码。

2.4 电子病历采用电子签名以确保其法律有效性。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2.5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a 权限划分原则:住院医师可执行病历书写(录入)、浏览、修改等操作;主治医师可执行病历书写(录入)、浏览、修改、病历质量控制等操作;副主任、主任医师可执行病历书写(录入)、浏览、修改、病历质量控制、管理、封存归档等操作;医务、病案管理部门可执行病历管理、浏览、封存、解封、质量监控等操作。

b 时限设定原则: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所规定的时限设定。

c 在不违反a、b原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划分,设定护理、医技等其他岗位人员具体的权限和时限。

2.6 电子病历书写人员应取得威海市立医院病历书写资格,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我院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2.7 电子病历系统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

具体规定见《电子病历书写管理暂行规定》。

2.8 电子病历以书写录入完成并确认时间为首次生成时间。

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2.9 电子病历系统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我院管理水平。

3 电子病历的运行3.1 由信息科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

并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2 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 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建有数据备份机制和信息系统灾备体系,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的连续性。

b 鼠标和键盘均可单独操作;确保数据处理准确无误;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设置各种单据、病历页原样打印输出,支持病程记录、医嘱单等续打等功能;能保证安全运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

c 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d 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e 网络环境下运行的电子病历系统与其他各系统之间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数据准确可靠,数据之间应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运行速度快、保密性强。

f 电子病历系统可允许医学知识库专业软件的嵌入,为医务人员提供专业性帮助。

医学知识库专业软件不能替代医务人员决策,不能限制医务人员的决策行为。

4 电子病历的监控、管理4.1 我院建立院级、科室、书写者三级质量控制体系,成立电子病历质控小组,使用电子病历质量控制软件,对运行病历实行病历质量网络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持续改进。

院级终末病历质量监控应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确保每份病历经质量监控后保存。

4.2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电子病历中涉及表格式病历模板的,应按照《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设计使用。

超出《山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表格式病历模板应报省卫生厅审核后方可实施。

4.3 全院医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病历的书写(录入)。

因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4.4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4.5 电子病历的修改应符合下列要求:a 医务人员登录电子病历系统修改电子病历前,必须确认身份标识。

b 医务人员应按照开放权限修改电子病历,并由修改者进行电子签名后方可生效。

c 必须在电子文本中显示标记元素和所修改的内容,并保留原电子病历版式和内容,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4.6 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4.7 住院电子病历于患者出院时,经上级医师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病历记录全部内容、格式、时间均以签名后的纸质版记录为准。

4.8 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

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4.9 电子病历的存储应符合病历安全的要求,便于检索和调用。

存储期限至少应与卫生部规定的病历保存期限相一致。

4.10 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修改、复制电子病历。

4.11 我院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查阅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据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a 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b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

4.12 病案科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a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b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c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d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4.13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事)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者全部病历:a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b 经办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c 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

d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14 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执行。

4.15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4.16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4.17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的要求进行封存。

获经批准院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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