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分权制衡
分权制衡名词解释

分权制衡名词解释分权制衡是指政府采用宪政制度,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并将它们之间分别进行制衡,以保证政府运行机制的正常和有效运行。
宪政制度是指政府对其他政府机构和国家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制定的一种政治体制,它是政治体制的精髓,也是政府权力的分配和制衡的内容。
宪政制度的宗旨体现在几个方面:1.贯彻政治中立和政治多元化;2.尊重宪法和法律体系;3.建立一个民主的政府,遵守民主原则;4.保障民主国家所赖以生存的制衡机制。
宪政制度的核心在于实施分权制衡,也就是主张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
谓三权分立,即分离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特定的功能,根据每一功能的特殊性,尊重其独立性和平衡性,使得政府工作有条不紊。
三权分立的意义在于防止政府自身的独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制衡,以确保宪法的贯彻执行。
三权分立一方面确立了政府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确立了各种机构之间的关系。
在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由立法权来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为;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则由司法权来检查行政权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而在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则由司法权来审查立法权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宪政制度中,每一权力之间都存在着分权、制衡和协调的关系。
政府在采取措施之前,必须考虑分权制衡的原则,以保证各权力之间的互补和平衡。
首先,政府行政权之间必须实行分权制衡,使之达到互斥及严格职责分工的目的。
其次,政府在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应当采取分权制衡的措施,使行政权能够在立法权的遏制下,规定行政行为;另一方面,行政权也能够负责执行立法权和司法权所制定的行政行为。
此外,政府还要实行司法权和行政权以及司法权和立法权之间的分权制衡,使司法权能够更好地执行宪法,在执法过程中对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进行审查。
宪政制度的三权分立,对政府机构的分离与独立有利,促进政治的多元化和民主制度的发展,保障宪法的实施,保证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行,同时也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打下坚实的基础。
对分权制衡原则的评析

对分权制衡原则的评析分权制衡原则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之一,旨在保障政府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制约,以实现政治权力的平衡和有效运行。
这一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将政府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个体中,并通过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集中。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原理、优点和挑战等方面对分权制衡原则进行评析。
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实践和英国的《大宪章》。
在古希腊城邦,公民通过集会和选举的方式参与政治决策,实现了政治权力的分散。
而英国的《大宪章》则确立了国王的权力受制于议会,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些历史经验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分权制衡原则的核心原理在于通过三权分立和相互制约来实现政治权力的平衡和制约。
三权分立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各自负责不同的职能,并通过相互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平衡。
例如,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行政机构执行法律,司法机构审判法律的适用与执行。
这种分权制衡的机制可以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集中,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分权制衡原则的优点在于可以保障政府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通过将权力分散到不同机构和个体中,可以避免个人或团体的权力过大,减少腐败和滥用的可能性。
同时,分权制衡还能够促进政府内部的竞争和创新,增加政策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此外,分权制衡还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独立审判的原则,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分权制衡原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权力的分散可能导致政府决策的缓慢和效率的降低。
由于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需要时间和资源,政府的决策过程可能变得繁琐和复杂。
其次,分权制衡也可能导致权责不清和责任逃避的问题。
当权力分散到不同机构和个体中时,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变得更加困难。
此外,分权制衡在实践中也可能受到政治利益和权力斗争的干扰,导致制衡机制的失效。
分权制衡原则是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政府的稳定和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分权制衡名词解释

分权制衡名词解释分权制衡是指社会里权力的分散,从而减轻某一集团或个体的垄断力量,实现权力的利益平衡。
它是一种政治体制,包括制定合理的机制来控制权力的行使,以限制权力的滥用,确保权力的公正分配,旨在保护社会公正和人民权利。
比如,联邦制是分权制衡政治体系的一种,它将社会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政治机构和政府机构,从而实现权力的平衡和社会稳定。
美国成功实行了分权制衡,并使它成为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为此,美国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以及各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使他们各自拥有独立的职权和权限,以保护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不受对方的干涉。
此外,美国宪法也为三权分立定义了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将其分离并各自独立,以防止一个权力单独滥用,确保美国宪法的实施及法律的执行。
在中国,分权制衡有着发达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中国的政治体制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实行分权制衡,社会发展,地方政府的力量更加加强。
随着秦统一中国,帝国社会的政治分权制衡逐渐形成,由中央政府控制和监督地方政府,从而达到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的目的。
随着当代技术的发展,分权制衡机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当今世界,由于网络技术的普及,分权制衡机制已经在社会层面得到扩展和完善,以保护人们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同时也确保了政府的信任和廉洁。
此外,分权制衡机制也可以用于政治宣传领域,为社会建立清晰的宗教,政治和道德标准,促进公正和公平。
分权制衡机制同样可以在社会层面得到详细的开发,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结构管理,以确保社会共识,如民主精神,政治参与,公平竞争等。
总之,分权制衡是一种重要的政治体制,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都有它的存在,它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确保社会的稳定性和公正。
随着时代的发展,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以为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摘要:分权制衡理论是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命题,也是“三权分立”的基础,本文对该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文中先是从洛克的社会契约等理论着手解释何为分权制衡理论,而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了各种制衡权力的方式。
关键词:分权制衡三权分立一、什么是分权制衡:分权制衡原则的理论基点(一)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近代西方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
洛克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权利是天赋的,在未出现政府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但他又认为,并非所有自然状态下的人都是理性及无私的,因此并不都能自觉遵守自然法,尽管他们是平等自由的,但人们的权利并不能因而免于他人的侵犯。
于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和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人们便通过协议或默认的方式将自己置于政府的权力之下。
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部分权力交由政府代为行使,“这就是公民社会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
”即自然状态下人们将执法权让渡。
但是,如果政府权力并未完成它保障权利的使命,则公民们也应有权取回自己原先托付给政府的权力,另立新的政府。
也就是说,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为保障权利而存在的。
(二)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与启蒙思想家们正相反。
他认为,所谓的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
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
这样,对市民社会这种不自足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
因此,国家是绝对的,它体现而且只有它才体现伦理的价值准则。
国家是目的,是相对于市民社会而言的一个更高的新阶段。
评析分权制衡原则

评析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是古今中外的重要政治原则,这一原则反映了现代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有利于防止专制独裁,有利于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有利于防止行政部门腐败。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个人专断独裁,就必须在政治体制上设计相应的制约措施。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选举法》也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显而易见,分权制衡是党和国家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特点。
它符合中国国情,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西方国家,政府只承担守夜人的角色。
对政府的监督,多半停留在财政审计、公共工程审查等较小范围内。
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更多表现为议会与政府之间,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相互牵制。
如果说议会与政府之间的互相牵制属于“强迫协调”,那么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互相牵制则称得上是一种“软性的协调”。
在英国,“官僚”概念的提出者阿克顿勋爵把官僚称作是具有活力、能动性并且独立的“非行政性官员”。
他还认为:“政府要做的事就是控制,不是指导,而是指导是由下面的人去完成的,而控制则可以避免这样做。
”在美国,同样存在着一种类似的现象。
总统任命的内阁和各部长,一般均由总统提名和解职。
内阁成员虽是从国会议员中挑选,但议会所产生的各部长任期六年,届满改选,行政权由总统控制。
我们必须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理论来武装自己,不仅需要深刻地认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更需要深刻地认识和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神实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解决问题。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浅析分权与制衡理论

浅析分权与制衡理论姓名XXX学号XXX院系XXX专业XXX班级XXX2014年12月20日自人类政权建立以来,分权与制衡的问题与国家兴衰息息相关。
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学者们就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
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分权制衡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讨论,提出了一整套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设计。
分权与制衡原则是政治的重要容,它源于古代西方政治思想,直至近代才作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得以确立和完善。
那么,究竟怎样的权力划分模式更有利于管理的同时又能保障公民权利呢?本文将通过西欧典型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分析,从人类社会普遍规律的高度对“分权制衡”进行正本清源的认识,对我国分权制衡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作了若干思考。
关键词:分权制衡;政权;制度一、分权与制衡理论发展过程 (1)(一)古希腊时期的分权制衡思想 (1)(二)古罗马时期的分权制衡思想 (2)(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分权制衡思想 (2)二、典型国家分全模式分析 (4)(一)英国——君主立宪制 (4)1.英国的中央行政组织 (4)2.英国地方行政组织 (4)(二)美国——总统制 (5)1.美国联邦行政组织 (5)2.美国州行政组织 (5)3.美国的地方行政组织 (5)(三)法国——半总统制 (5)1.法国中央行政组织 (6)2.法国地方行政组织 (6)三、中国政治制度的问题及策略 (7)(一)中国政治制度概况 (7)1.中央机构 (7)2.地方行政组织 (7)(二)中国政治制度问题 (7)四、结论 (9)参考文献 (9)一、分权与制衡理论发展过程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学者们就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
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时分权制衡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讨论,提出了一整套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设计。
(一)古希腊时期的分权制衡思想古希腊是孕育人类文明的源头之一。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将人分为三个等级:最好的一种是用金子做成的,次好的是用银子作成的,而普通群众则是用铜和铁作成的。
分权制衡名词解释
分权制衡名词解释分权制衡,是指一个文化、价值体系或政治架构中,政府、公民以及政府机构之间的彼此制整关系。
分权制衡并不是将权力划分给个人,而是将权力分配到不同的政治实体,使每个实体都具有某些权力,并最终形成相结合的总和,能够更好地共同维护政治秩序和公共利益。
分权制衡的概念源于古希腊的政治思想,后来由哲学家和法学家引入西方政治理论。
他们认为,平衡政治权力是让政治体制确保相对稳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因此,他们提出的诸多论点都是为了解决过度专制政府的政治风险,即避免政府实行可能对政治利益和政治安全造成伤害和威胁的措施。
实际上,分权制衡系统已被应用于多种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中,以保证政府的有效运作,并促进公民参与政治过程。
首先,分权制衡体系强调重要行为者之间的权力分化。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仅有责任维护公共利益,而且还要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改善贫富差距,实现更广泛的公民参与。
其次,分权制衡体系采取了不同政策,以促进政府为民服务的效力。
例如,在西方国家中,政府机构的分权模式鼓励政府实施更加有效的政策,以促进政策的可持续性,防止民众对政府的反对,以及应对外部不利影响。
此外,分权制衡系统还能够使政府有效应对社会问题,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责任充分利用市场驱动的机制,充分利用企业和社会资源,并有效管理人力资源,有效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有效改善社会负担分配,同时促进公共利益及私人利益的合理分配。
总之,分权制衡是一种控制权力和影响政治利益的有效方式,它既能保证政府有效执政,又能保护公民利益,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只有充分理解分权制衡的重要性,才能帮助维护政治秩序和公共利益,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简述分权制衡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内容
简述分权制衡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内容
洛克⾸先系统阐述了分权理论,孟德斯鸠则突破性地提出“三权分⽴”思想。
下⾯是关于分权制衡论的简述,⼀起来看看吧!
分权制衡理论的主要内容
洛克认为国家权⼒应分为⽴法权、⾏政权和对外权,⽴法权⾼于其他权。
这些权⼒应由不同机关⾏使,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中,⽴法权由民选议会⾏使,这样就能约束政府权⼒,以免为害⼈民。
孟德斯鸠指出:国家权⼒应受到制约,要防⽌滥⽤权⼒,“就必须以权⼒约束权⼒”。
他把国家权⼒进⼀步分为⽴法权、⾏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之间要建⽴制衡关系。
分权制衡论对后世产⽣了极⼤影响,现代西⽅民主国家的政治框架⼤多根据“三权分⽴”原则来设计。
分权制衡理论相关内容
表⾯上看,制约和监督政治权⼒有可能使权⼒分散,降低效率。
但实际上,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可以杜绝胡乱决策,避免错误决策;即使发⽣决策错误,制约和监督机制也可以作为⼀种纠错机制⽽起作⽤这样⼀来,从长期看,在制约和监督权⼒的情况下决策效率更⾼。
另⼀⽅⾯,制约和监督权⼒使权⼒循着合理合法的轨迹⾏使,避免在⾮法的轨道上浪费能量,从⽽保证政府职能实现,保证办正事的效率⾼和反⽅向的效率低。
另外,对权⼒进⾏监督还能及时发现权⼒⾏使和运⾏中出现的问题或取得的绩效,从⽽在正确事实的基础上奖优罚劣,激励权⼒发挥更⼤的作⽤。
总之,⽆论是为了发挥权⼒的能动作⽤还是防⽌权⼒的破坏性,都有必要制约和监督政治权⼒。
分权制衡的概念
分权制衡的概念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
分权制衡学说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机关掌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
在民主革命后,分权制衡学说演变为“三权分立”制度,被各个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采用。
分权制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部分:
1.分权: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由三个
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机关分别掌握和行使这三种权力。
2.制衡: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不仅要分开,而且必须互
相牵制以达到三权均衡。
不能使其中的任何一个权力膨胀到超乎其他权力之上,否则就会发展成专制,危及政治自由与民主政治的存在。
分权制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制和滥用权力。
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化,导致滥用权力,因此,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不仅要分开,而且必须互相牵制以达到三权均衡。
不能使其中的任何一个权力膨胀到超乎其他权力之上,否则就会发展成专制,危及政治自由与民主政治的存在。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分权制衡的概念,建议阅读政治哲学相关书籍或请教政治学专家。
分权制衡名词解释
分权制衡名词解释分权制衡是一种分权政府模式,又称“分权模式”。
它是在一个国家有竞争性民主政体和议会民主政体结合在一起时发展出来的一种政治结构,它以法律形式认可政府职能的分割和政府职能之间的相互制衡。
它的关键特征是双重性:既要求中央机构有权执行政府的全部职能,又要求各地方和地方政府有权利为本地居民执行其地区的政府职能。
分权制衡能够激发政府公信力,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
它还能有效地促进全球发展和政府责任,改善政府行为。
同时,分权制衡也能够实现相应层级之间的合作与协助,从而实现政府职能的协调和整合。
一般来说,在分权制衡中,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协调国家政府的机构和职能。
地方政府则负责政府的实施,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规定,为本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服务。
在分权制衡的政府体系中,两者的职能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制衡关系,达到政府活动的协调平衡。
分权制衡模式是一种政治体系,它被认为是一种建立在各种民主政治理念和实践之上的有效政治体系。
通过它,民主政治体制得以规范实施,达到政府活动的协调平衡。
它要求各子体系之间可以和谐地运作,以便整个体系可以更有效地实施各项政策。
此外,它还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的健康运转以及政治体制的规范性。
分权制衡的模式可以将社会的各类因素,如政府权力、人民权利和自由等均衡分配。
它要求政府保持职能的分割,限制政府权力的职能,以及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充分有效的制衡机制,以促进国家政治体制的稳定。
最后,分权制衡模式有利于民主体制的发展,促进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的活动,推进社会正义的实现和社会公平的提高,增强国家的政治稳定性和发展动力。
它也使政府的运作更加有效,避免政府的职能膨胀,从而节约了国家的财政资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分权制衡是一种支持民主政治和政府有效运行的有效机制。
它可以提高政府责任,实现政府有效公共管理,维护政治安全和政治稳定。
它能够促成政治民主进程的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环境,实现社会正义和和谐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权分立一般是指西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在人员和权力上都分开,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力,互相不干预。
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取得反封建专制的胜利以后,建立起来的一种保护资产阶级整体利益并调节其内部关系的政治制度。
分权制衡是建立三权分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以三权分立为建国宗旨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组织原则和运行机制”,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
分权制衡原则与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制度本身关系非常密切,但又不是完全等同。
分权制衡原则的分权与制衡相辅相成,不可割裂,缺一就破坏了它的完整性。
近代分权学说首创于17世纪英国学者洛克。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洛克的思想作了系统的发挥。
孟德斯鸠的突出贡献在于,强调了三大权力之间的制约平衡,特别是司法独立;认为为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制止权力的滥用,而“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6](P154)这是保障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
因此,孟德斯鸠在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法、外交的基础上,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
他强调三权中如果有任何两权以上的权力集中于一个机关,就会妨碍政治自由,“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就不复存在了”。
[7](P156)所以,三种权力必须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
立法权表现为国家的共同意志,应属于全体人民。
如何体现全体人民的立法权?他主张代议制,即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进行立法。
行政权强调的是效率,应由君主一人掌握。
司法权则赋予由人民选出的法官,他们不能附属于行政机关。
他指出只有以这种思想建立起来的三个部门,彼此之间互相制约、互相平衡,国家权力才不至于被滥用,人民的政治自由才能有保障。
孟德斯鸠虽然强调三权分立,但如何使三权“彼此制约”和“协调”,却没有作进一步的阐述。
美国开国元勋中鼓吹民主信仰和革命理想的杰出代表杰弗逊,接受并发展了前人的思想,进一步论证了三权分立必要,互相制约更为重要。
与洛克相比,他主张共和。
与孟德斯鸠相比(孟氏认为共和制只有在小国寡民的国度里才能推行),他认为,像美国这样的大国不仅能推行共和制,而且能够实行三权分立,并系统地提出了制衡的原则。
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牵制,互相平衡才是完善有效的组织形式。
若三权集于一个主体或个人,就会产生压迫人民的暴政;三权集中于一个机构就会形成暴虐政府。
[8](P392)他的中心思想就是要防止任何一权膨胀到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的可能性。
他反复强调,任何一权的膨胀,都会出现专制。
起初,他认为最大的危险来自行政首脑的权力,所以,他反对总统终身制,反对连任两届以上,以防止行政权发展为专制。
为了实践自己的主张,他任总统8年(1801-1809)后,效仿首任总统华盛顿,不再参加竞选。
后来他认为破坏分权制衡的最大威胁来自最高法院,理由是时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经常利用联邦法中规定的司法权,任意以“违宪”为理由判决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致使一些有进步意义的法律也被否决了。
杰弗逊认为司法机
关的这种专权,必定会扼杀大多数人的意志而毁灭民主。
所以,他警告说:“在大多数人的法律停止被承认的地方,政府就会终止,最强的法律就会取而代之。
”[8](P1026-1027)不论他认为危险、威胁来自何方,都充分强调了在三权分立基础上“制衡”的重要性。
分权制衡理论是随着分权学说的提出而产生的,它可以与任何代议制民主政体结合而发挥作用,西方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它的制约能力和功用。
如近几十年来,西方国家因行政扩权而不断挑战立法权,但总达不到无限制的扩权目的。
这说明分权制衡原则在起作用,任何扩权或侵权都很难突破原来设定的界限。
国家政治制度的演进,一般说来政体与国体是相适应的,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政体和国体二者之间又不一定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
不同国体的国家可采用相同类型的政权组织形式,如社会主义国家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了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同样,相同国体的国家也可能采用不同类型的政体。
如英国和美国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英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美国实行的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式的总统制。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完全没有必要搬用西方议会制度那一套。
西方有西方的根本制度,我们有我们的根本制度,这是不容混淆的。
但是“不搬用”并不否认两种不同政体在实践过程中的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不搬用”也不是说我们的根本制度不要完善和发展。
分权制衡作为西方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在历史上起过巨大的进步作用,在现实中仍然具有强劲的生命力。
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之前,分权学说作为否定和取代封建专制制度的有力武器,曾经是号召人民争取平等、自由,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一面旗帜。
资产阶级取得胜利之后,它又作为促进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稳定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并使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有力杠杆,是资产阶级建政立国的基石。
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几百年以来,一直保持着一种基本稳定、渐进发展的态势,证明了分权制衡理论是一条成功的经验。
我们可以吸收其合理内核。
认识分权制衡理论的作用和现实意义,是为了说明吸纳分权制衡原则中合理成份的必要性。
分权制衡只是一种制度下的运行机制(或运行原则),而三权分立是一个国家采用的制度类型(或政体)。
二者的关系,就象人的躯体和意识。
意识必须依附于躯体而存在,但是意识又可以依附于不同的躯体。
也就是说分权制衡原则必须依附某种制度而存在,但又不是仅仅依附某种制度类型。
它适合任何代议制民主政体,既可以依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制共和政体,也可以依附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制共和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