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及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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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1•【字号】平政[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平政〔2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大中专院校:《平顶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平顶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治理整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1〕41号印发)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实行网格化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系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网格化管理办法,划定网格区域,指定网格责任人,把网格化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二)未按规定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三)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四)交通运输工具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行为的;(五)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或建设施工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七)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系统,不能实现24小时在线监测监控的;(九)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或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十一)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十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十三)特种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十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十五)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输油和燃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十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未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矿领导未执行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十七)井工开采的矿山未按规定使用取得矿山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或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十八)井工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或通风状况不能满足井下作业需要的;(十九)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以上事故的防范及整改措施逾期仍未落实的;(二十)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致使事故隐患存在或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二十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规范性文件等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平顶山裕隆公司18号文

平顶山裕隆公司18号文

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装备、管理、培训”三并重的原则,为建立职工培训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学习型企业的创建,进一步搞好职工培训工作,增强各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进取观念,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巩固煤矿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政策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域公司职工培训工作要按照“三级管理”要求,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能够从源头搞好安全生产。

区域公司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全年的职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年度培训计划要进行统一安排。

矿、队两级要分别组织好短期培训和日常性教育工作。

第三条劳务公司按照区域公司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工作,严禁私自联系其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四条各矿必须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专人负责职工培训工作档案,管好各种培训证件,全面掌握全矿培训取证情况。

第五条要制定和落实好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责任和员工培训证件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质量,保持队伍稳定,促进安全生产。

第二章培训管理体系及职责范围第六条区域公司总经理和安全副总经理为培训工作主管和业务领导。

第七条区域公司的职工培训工作实行上级部门、公司、矿三级管理。

外培指标由上级部门统一安排。

短期培训由公司组织,各矿实施。

短期培训内培主要包括:节后返矿人员培训(不少于8学时);高突采煤工作面、高档普采工作面、炮采工作面的搬家倒面前成建制培训(不少于8学时);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强制性成建制培训(不少于35学时);根据各种矿井治理整顿要求安排的培训(学时要求按上级临时指示执行)等。

日常性安全技术教育由各矿组织实施,即利用班前班后会或学习日,组织职工学习安全业务、文件精神、法律法规、贯彻施工措施等与安全宣传教育相关的内容,本项学习只需各学习单位作出相应记录即可。

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分管领导具体抓好落实,区域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培训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

2024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奖惩制度范文

2024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奖惩制度范文

2024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奖惩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包括煤矿生产企业、煤矿设计单位、煤矿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应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的原则,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奖惩制度,明确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按计划进行隐患排查。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同时,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要求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隐患程度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期进行整改。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按要求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煤矿安全隐患奖惩制度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隐患奖惩制度,对于安全隐患整改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并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十一条对于安全隐患整改优秀的企业,可以予以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金等。

第十二条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可以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在遭受重大事故时,将面临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对于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可以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其他有关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奖惩制度的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煤矿安全隐患处罚规定

煤矿安全隐患处罚规定

附件:煤矿安全隐患处罚规定(试行)一、一通三防专业(一)通风管理1、由于矿井自身原因导致矿井、采掘工作面没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罚款2000元。

2、未按规定进行一年一度的矿井反风演习或反风演习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0元。

3、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的,串联通风未制定安全措施的,罚款2000元。

4、由于矿井自身原因导致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罚款5000元。

5、矿井有效风量率达不到85%的,每降一个百分点罚款200元。

6、矿井外部漏风率不满足要求的,罚款500元。

7、改变通风系统无报批手续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2000元。

8、巷道贯通无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罚款2000元。

9、测风员不按时观察风流、测风风量或漏测一次,罚款500元。

10、出入风门不关,撞坏风门不及时报告,罚款1000元。

11、设专人看管的通风设施无人看管或失职,罚款1000元。

12、入井不带自救器或自救器失效的,罚款500元。

13、盲巷或无风区域未按规定设栅栏警标,罚款2000元。

14、在没有通风情况下擅自进入不通风巷道或无措施进入盲巷的,罚款2000元,并按照严重三违处理。

(二)局部通风管理1、局通安装未执行审批制度,罚款200元。

2、无计划(指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由于矿井内部供电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停风)停风,罚款2000元。

3、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00元。

4、局部通风机安装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允许串联通风的情况下除外),局部通风机及开关位臵距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并不准出现循环风,全风压风量必须大于吸风量,局部通风机的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米,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

5、未实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或随意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罚款2000元。

6、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工作面人员私自将风筒落地、摘除、捆扎的,罚款1000元。

(发展战略)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惩罚办法及暂行规定

(发展战略)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惩罚办法及暂行规定

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及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煤矿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标准、规范和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裕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要求,消除隐患,防范事故,保障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裕隆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所有煤矿。

第二章安全隐患认定第三条根据隐患性质,安全隐患分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要安全生产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参照国家煤矿安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附件1)第五条重要安全生产隐患(附件2)第六条一般安全生产隐患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主要安全生产隐患以外的其它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章安全隐患处罚第七条平顶山裕隆公司和公司各业务处室对各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进行处罚。

第八条处罚原则1.坚持检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煤矿存在的重要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第一次查出的,平顶山裕隆公司作出隐患整改通知,在整改期内可不对矿井进行处罚,隐患重复出现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按规定对煤矿进行处罚。

3.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实施重点检查。

4.对多个安全生产隐患,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5.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6.对其他安全生产隐患,参照本办法处罚。

第九条处罚形式和标准1. 煤矿应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发现煤矿偷生产的、边技改边生产的、不按设计、安全专篇、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施工的、手续不全齐而擅自开工的,立即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并对矿长罚款1万元;如再次出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煤矿存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中《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一的和隐瞒事故的,罚款10000元。

2024年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3篇)

2024年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3篇)

2024年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矿工生命安全和矿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制定以下关于2024年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煤矿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以及与煤矿相关的各方。

二、奖励措施2.1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先进单位奖励2.1.1 根据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的成果和工作效果,评选出全国各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先进单位,并进行表彰奖励。

2.1.2 先进单位可获得荣誉称号、奖杯、奖牌等奖励。

2.1.3 先进单位可享受财政扶持、发展机会等政策支持。

2.2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先进个人奖励2.2.1 根据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贡献和成就,评选出全国各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奖励。

2.2.2 先进个人可获得荣誉称号、证书、奖金等奖励。

2.2.3 先进个人可享受提升职称、进一步培训、晋升等机会。

三、惩罚措施3.1 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批评教育3.1.1 对未认真履行安全隐患排查职责,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3.1.2 批评教育可以通过通报批评、约谈谈话等形式进行,要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3.2 安全隐患排查失职渎职的纪律处分3.2.1 对故意不履行安全隐患排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3.2.2 对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开除、降职等纪律处分。

四、实施机制4.1 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4.1.1 各级煤矿应建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小组或专门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

4.1.2 煤矿领导要树立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确保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4年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

2024年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及其全体员工。

第三条: 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的宗旨是奖励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以达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的奖惩内容包括表彰奖励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五条: 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实施以奖促进,以处罚警示,宣传教育与惩戒合力进行,依法执行。

第二章: 奖励内容第六条: 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励内容包括单位奖和个人奖。

第七条: 单位奖主要包括:(一)煤矿生产安全工作表现突出奖: 对于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立功显赫,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业,给予相应荣誉称号和奖金。

(二)煤矿安全管理创新奖: 对于在煤矿安全管理上有创新举措,取得重要成效的企业,给予相应荣誉称号和奖金。

(三)煤矿事故预防奖: 对于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的企业,给予相应荣誉称号和奖金。

第八条: 个人奖主要包括:(一)煤矿个人安全技能竞赛奖: 对于在安全技能竞赛中表现优异的人员,给予相应荣誉称号和奖金。

(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奖: 对于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中表现出色的人员,给予相应荣誉称号和奖金。

(三)煤矿生产安全先进个人奖: 对于在煤矿生产安全上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相应荣誉称号和奖金。

第三章: 处理违规行为第九条: 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违规行为处理分为轻微违规、一般违规和严重违规。

第十条: 轻微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未按煤矿安全生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给予口头警告。

(二)无证上岗、超龄上岗或者安全操作不规范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一般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未按规定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试运行的,给予记过处分。

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及暂行规定

平顶山裕隆能源生长有限公司煤矿宁静隐患处罚步伐及暂行划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宁静第一、预防为主”的宁静生产目标,强化煤矿宁静生产意识,增强煤矿的宁静治理事情,落实各级宁静生产责任制,督促煤矿认真执行国度有关宁静生产的执法、法例、规章、规程、划定、尺度、范例宁静顶山裕隆能源生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裕隆公司)有关宁静生产的文件及要求,消除隐患,防备事故,保障宁静。

凭据国度有关执法法例和上级有关划定,特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本步伐适用于平顶山裕隆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所有煤矿。

第二章宁静隐患认定第三条凭据隐患性质,宁静隐患分为重大宁静生产隐患、重要宁静生产隐患和一般宁静生产隐患。

第四条重大宁静生产隐患,参照国度煤矿安监总局《煤矿重大宁静生产隐患认定步伐》。

(附件1)第五条重要宁静生产隐患(附件2)第六条一般宁静生产隐患除重大宁静生产隐患和主要宁静生产隐患以外的其它宁静生产隐患。

第三章宁静隐患处罚第七条平顶山裕隆公司和公司各业务处室对各矿宁静生产情况进行监视查抄,对查抄发明的种种隐患和问题进行处罚。

第八条处罚原则1.对峙查抄、教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煤矿存在的重要宁静隐患和一般宁静隐患第一次查出的,平顶山裕隆公司作出隐患整改通知,在整脱期内可不对矿井进行处罚,隐患重复出现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按划定对煤矿进行处罚。

3. 对存在重大宁静隐患的矿井实施重点查抄。

4.对多个宁静生产隐患,分别裁量,归并处罚。

5.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6.对其他宁静生产隐患,参照本步伐处罚。

第九条处罚形式和尺度1. 煤矿应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发明煤矿偷生产的、边技改边生产的、不按设计、宁静专篇、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施工的、手续不全齐而擅自开工的,立即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并对矿长罚款1万元;如再次出现,凭据国度有关划定执行。

2.煤矿存在国度宁静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度煤矿宁静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中《煤矿重大宁静生产隐患认定步伐(试行)》之一的和隐瞒事故的,罚款10000元。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煤矿是一个重要的能源产业,但同时也是一个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业。

煤矿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

因此,对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和处罚显得尤为重要。

一、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1.1 合格评定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组织专业的评定机构对煤矿进行定期评定,发现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若评定结果显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2 安全隐患排查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加强安全隐患的跟踪督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对于已经发现但未及时整改的隐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1.3 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对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标准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影响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例如煤与瓦斯突出、顶板下沉、矿井透水、通风不畅等。

一旦发现此类隐患,应当及时立案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处罚2.1 行政处罚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企业,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利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力求通过惩罚手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刑事责任追究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涉事煤矿企业的责任人员可能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于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事故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警示全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3 经济惩罚除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煤矿企业还可能面临经济处罚。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可以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以示惩戒和警示。

综上所述,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判定与处罚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的通知所属各煤业公司、机关各部(处)室:为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在煤炭生产中的保障作用,现将《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管理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快速有效,救人优先”的方针,对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积极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国家财产损失。

二、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公司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认真辨识危险源及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灾害。

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并分别制定以下相应应急救援预案:1、重大顶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重大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井下火灾事故处理专项应急预案;4、井下气体中毒应急处理预案;5、矿井通风系统破坏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瓦斯煤尘爆炸救援应急预案;7、矿井提升机事故应急预案;8、矿井供电事故应急救援;9、地面火灾事故应急救援;10、压力容器(锅炉)爆炸事故应急预案;11、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12、职业健康(疫情、中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三、应急管理机构1、领导机构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在总经理领导下,由公司相关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2、办事机构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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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及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煤矿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标准、规范和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裕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要求,消除隐患,防范事故,保障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裕隆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所有煤矿。

第二章安全隐患认定
第三条根据隐患性质,安全隐患分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要安全生产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参照国家煤矿安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附件1)
第五条重要安全生产隐患(附件2)
第六条一般安全生产隐患
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主要安全生产隐患以外的其它
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章安全隐患处罚
第七条平顶山裕隆公司和公司各业务处室对各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进行处罚。

第八条处罚原则
1.坚持检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煤矿存在的重要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第一次查出的,平顶山裕隆公司作出隐患整改通知,在整改期内可不对矿井进行处罚,隐患重复出现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按规定对煤矿进行处罚。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实施重点检查。

4.对多个安全生产隐患,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5.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6.对其他安全生产隐患,参照本办法处罚。

第九条处罚形式和标准
1.煤矿应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发现煤矿偷生产的、边技改边生产的、不按设计、安全专篇、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施工的、手续不全齐而擅自开工的,立即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并对矿长罚款1万元;如再次出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煤矿存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中《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一的和隐瞒事故的,罚款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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