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doc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办理林业行政处分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
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
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
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分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
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
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应先填写《行政处分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分决定书》。
3、关于案件审查。
林政机构是林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编委对林业局内部职能的界定〕,对全部林业行政处分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分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在处分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分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过失率。
4、关于告知制度。
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分的,要在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的3日前,先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和《行政处分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听证的指行政处分个人500元以上,单位20000元以上的〕。
严禁在未送达处分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前,先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
对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同意只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告知通知书》,或者只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告知通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要按听证会程序办理。
不要求听证的,应让当事人出具不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
5、关于乱砍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
计算材积应以立木蓄积为准,依据《山东省一元立木材积表》为计算标准,或以二元立木材积公式进行计算。
树木被拉走,无法按胸径计算材积的,按《山东省主要树种地径一元材积表》计算〔毛白杨等杨类按黑杨标准,除杨树之外的全部阔叶落叶树按刺槐标准〕。
6、关于盗伐、滥伐树木的价值。
计算木材价值应按出材量计算XX元/立方米,不按立木蓄积计算。
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流程

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流程一、立案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后,应当进行初步核实。
若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案件承办人员。
立案应当填写《林业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报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立案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时限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林业行政执法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被调查人不签名或不在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注明。
三、审查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专门事项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四、告知与听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有权要求听证。
听证的程序按照《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执行。
五、作出处罚决定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结果,经负责人审批后,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期限等事项,并加盖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六、送达与执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将处罚决定书报送备案。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林业行政执法结案审批表》,报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以上是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流程的主要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的执法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规定执行。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序工作事件时限决策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序工作事件时限决策第一篇: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序工作事件时限决策林业行政案件办理时限规定序工作事件时限决策(责任人)依据1受案、初查≤7日(办案组长依据案源件上的批示办)《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4条(说明: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案件)立案决定行政负责人审批2调查取证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0日(办案组长)(综合考量)3 林业技术鉴定林业局指派《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条涉案物品登记保存期限≤7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6条 5 提出林政处罚意见≤3日(办案组长)《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1条6 审查林政处罚意见≤3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7告知程序处罚决定内容告知陈述权、申辩权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组长)《行政处罚法》第31条告知听证权利(办案组长)《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提出听证权利告知后3日内提出(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项(节假日顺延)10举行听证通知听证7日前(办案组长)《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第二篇:关于减免税办理的时限关于税收业务办理的时限1、报批类减免税:自申请材料提交完毕后,20日内完成2、备案类减免税:自申请材料提交完毕后,7日内完成3、退(抵)税:自申请材料提交完毕后,7日内完成4、企业资产报损:自申请材料提交完毕后,10日内完成5、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6、税务行政复议: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7、税务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的有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以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概述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特定行为权益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行政案件的受理与审理程序1. 受理程序行政案件的受理程序包括:接收与登记、审查与递交申请材料、立案。
(1)接收与登记:行政案件受理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完成登记。
(2)审查与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申请人;若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将申请材料递交行政案件审判机关。
(3)立案: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根据规定程序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2. 审理程序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解、合议、裁判。
(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方参加。
(2)调解: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过程中组织调解,鼓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3)合议: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形成合议意见。
(4)裁判: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合议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并将裁判书送达各方。
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1.裁判的执行(1)裁判书送达:裁判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各方,送达方式包括邮寄、传真、送达回证等。
(2)裁判的履行:被申请机关应当在裁判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裁判。
2.执行救济的程序(1)救济申请的受理:被申请机关对于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应当受理执行救济申请。
(2)救济程序的行前准备:执行救济程序的申请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3)救济程序的审理:执行救济程序的审理应当按照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
(4)执行救济的裁决:执行救济程序的裁决应当作出,并送达各方执行。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林业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保障林业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便捷处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法、高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应当严谨、准确、合法、规范,不得涉及法律行为无效、过错或其他超越行政处罚事实之外的内容。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以公开、透明为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文书制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文书制作程序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案件分析: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分析;(二)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分析的结果,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三)文书撰写:根据处罚决定,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文书;(四)文书审核:由主管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文书进行初审,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五)文书校对: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对文书进行核对,确保文书的准确无误;(六)文书签发:由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签发文书。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书和电子文书两种形式。
第八条电子文书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存档、检索、传输等功能,并经过合法授权的人员访问和使用。
第三章文书内容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案发地点、案发时间等;(二)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确保实事求是;(三)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对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清晰和准确的说明;(四)处罚决定和执行方式:对处罚的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进行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五)法律救济的途径:对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说明。
(完整word版)行政法中的时间期限

行政法中的期限(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均工作日)1. 主动公开的期限:20日,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申请公开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15日(机构负责人同意)答复。
3.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报告。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30日内(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对复核结果不服的,15日内(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2.直接提出申诉:30日内(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3.从业限制:领导成员3年,其他公务员2年,不得从事与原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限均为6的倍数:(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
→“合并执行”不超过48个月。
(三)立法法、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1.省人大常委对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四个月内予以批准2.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生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原则上)3.行政法规的备案:公布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4.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向有关【上级】机关备案。
(四)行政许可法1.决定期限:单一:20+10(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除外;统一、联合、集中的:45+15(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2.审查期限:20日。
3.送达期限:10日→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4.扣除期间: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5.听证:请求权期限,告知后5日内;通知时间、地点:7日前;组织期限,20日内。
6.实施许可的期限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最长45+15+10=70天)(五)行政处罚法1.追究时效:2年2.听证【对比许可】:申请期限,告知后3日内;通知时间、地点:7日前。
3.缴纳罚款的期限: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4.执法人员对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行政机关;水上收缴的,自抵岸之日起交至行政机关;前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均为2日。
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案件审理工作高效、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法院受理的所有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
二、案件审理期限的确定第四条民事案件:1.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限。
第五条刑事案件:1. 公诉案件,审限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2. 自诉案件,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六条行政案件:1. 一审行政案件,审限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2. 二审行政案件,审限为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三、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第七条案件审理期限确需延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案件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鉴定;2. 当事人申请延期;3. 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申请,由承办法官提出,经庭长同意,报院长批准。
特殊情况需延长审限的,经院长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承办法官应当定期向庭长报告案件审理进度,庭长应当定期向院长报告。
第十一条院长应当定期检查案件审理期限管理情况,对逾期未结案件进行督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案件审理期限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法院举报。
五、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承办法官未按期结案,经院长或庭长督促仍未结案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案件审理期限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是维护林业生态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制定明确的程序规定至关重要。
一、立案当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破坏林业资源的线索、举报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立案条件通常包括存在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该违法行为属于林业行政处罚的范围。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在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现场的情况,包括地理位置、面积、植被状况、破坏程度等。
同时,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作为证据留存。
收集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如无法获取原件,可以提取复印件、照片等,但应当注明出处和提取时间,并由提供者签字或者盖章。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审查决定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提交给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加强对林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维护林业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采伐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依法实施,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迅速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包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具体行政处罚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案件登记、审批、执行、复核等制度,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效果。
第二章处罚程序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通知书等环节,下面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说明。
第七条立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林业违法行为的报案、举报、检查或发现后,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调查取证:立案后,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并制作相关调查取证材料。
第九条听证: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行为或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制作听证会记录。
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在调查取证及听证环节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书中明确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方式和期限。
第十一条处罚通知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进行申请复核的权利和途径。
第三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2. 处罚通知书范本3. 申请复核表格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及管理的行为的处罚办法的法律。
2.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负责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政府机构,包括国家、地方和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2006年12月23日)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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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工作事件
时限
决策(责任人)
依据
1
受案、初查
≤7日
(办案组长依据案源件上的批示办)
《林业行政处罚一受理案件)
立案决定
行政负责人审批
2
调查取证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10日
(办案组长)
(综合考量)
3
林业技术鉴定
林业局指派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条
再延长(结案)
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6
结案报告
罚款缴清之日起3日内
行政负责人批准
17
立卷归档
结案后
办案组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8条
18
林政处罚文书保管期限
五年
林政资源管理机构
《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管理和监督办法》第52条第1、3款
2011年12月1日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
9
提出听证权利
告知后3日内提出
(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项(节假日顺延)
10
举行听证通知
听证7日前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11
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终结
一般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较重处罚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38条
12
送达
权利告知的送达
4
涉案物品登记保存期限
≤7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6条
5
提出林政处罚意见
≤3日
(办案组长)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1条
6
审查林政处罚意见
≤3日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7
告知程序
处罚决定内容告知
陈述权、申辩权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31条
8
告知听证权利
14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起诉期满之日起180日内
办案组长提出,局负责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
15
全案限期
自立案之日起
1个月内
(办案组长)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4条
1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3个月内
行政负责人批准
特殊情况下,3个月仍不能办结的
及时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31条
林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7日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40条
简易程序
执行措施
当场收缴罚款
即时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47条
将当场收缴罚款上交财务室
≤2日
(办案组长)
《行政处罚法》第50条
13
监督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
≤15日
(办案组长)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