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 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 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时该动产位于甲国,D正确
1995.6.14
2000.6.7
1998.7.29
案例四
中根公司
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属于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 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点均在挪威,故应适 用挪威法律。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 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货 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可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一般情况
在地法决定
与行使,适用动产所在
地国家的法律。”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 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如,1987年《奥地利 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第31条第1款规定: “对有形物物权的取 得与丧失,包括占有 在内,依此种取得或 者丧失所依据的事实 完成时物之所在地国 家的法律”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 之所在地法决定。
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七、论述题1、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
4、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第九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先后颁布了许多涉外经济法规,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先后颁布了许多涉外经济法规, 其中有些法规对国有化及其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 其中有些法规对国有化及其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从 1982年起我国先后同瑞典 罗马尼亚、德国、加拿大、法国、 1982年起我国先后同瑞典、罗马尼亚、德国、加拿大、法国、 年起我国先后同瑞典、 荷兰、意大利、美国等50多个国家缔约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多个国家缔约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荷兰、意大利、美国等50多个国家缔约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其中对国有化及其补偿也作了规定。 其中对国有化及其补偿也作了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基本上是 一致的,一般为: 一致的,一般为: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的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 内的投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 内的投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 可实行征收或其他相同效果的措施。 可实行征收或其他相同效果的措施。补偿的金额应相当于被征 收之日财产的实际价值,补偿应能实现兑现和自由转移, 收之日财产的实际价值,补偿应能实现兑现和自由转移,并不 应有不适当的迟延。对投资的保护和补偿发生争议, 应有不适当的迟延。对投资的保护和补偿发生争议,可由双方 协商解决,在一定时间内未获结果的,可提交仲裁, 协商解决,在一定时间内未获结果的,可提交仲裁,仲裁应根 据双方所签协定和一般国际法原则进行。 据双方所签协定和一般国际法原则进行。
五、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 144条 ——《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解释》 188条 ——《民法通则解释》第188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 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 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示范法、建议稿: 示范法、建议稿: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7090139虽然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财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运用得很广,但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可能或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唯一的冲突原则。
归结起来,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此类运输工具经常移动、无固定所在地,往往与所在地仅有偶然的、短暂的联系。
如果适用所在地法,准据法就很不稳定,甚至可能一日数变。
当船舶航行于公海时,则根本没有所在地法。
因此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运输工具的财产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二、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有时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财产权关系。
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命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
而且,运送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的法律制度。
由此,在实践中则有如下解决办法:(1)适用货物起运时所有人的本国法;(2)适用货物发运地法;(3)适用货物送达地法(4)适用提单或其他权利证书转让的准据法。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
在有些情况下,如运送中物品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结果运送停止;或,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应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三、与人身有关的物权关系内容不一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一)物权行为能力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于物权的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主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德国民法施行法》出于保护本国贸易的考虑主张兼采行为地法,即仅对于依当事人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则主张将物权行为能力区分为不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和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1、简述准据法表达公式属人法属人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地的地方的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和条件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地域的法律。
主要解决行为的效力问题。
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自我协商一致而选择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契约和合同中,对于人身关系很难采用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地法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多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现在则一些实体问题也适用法院地法。
旗国法是指:船舶、航空器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常用于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相关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用于解决债权问题。
结果选择法定义?结果选择法多用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例如产品责任侵权、雇佣关系汇总的侵权行为等。
2、简述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的区别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在结果上都导致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但两者的性质却不相同。
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及其导致的结果,属于实体正义问题;而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是着眼于当事人的欺诈问题,属于形式正义问题,二者之间又有着质的区别:(1)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产生原因不同。
法律规避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改变连接点的行为造成的,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援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引起的;(2)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3)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物之所在地适用例外

【案例名称】中根公司诉山东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买卖欠款纠纷案【案情介绍】1994年底前后,中根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中根振平)作为买方,从另一日本公司购买了一条废钢铁船“西方公主号”,买卖双方约定在中国上海港交货。
该船抵达上海港后,由上海中舟拆船公司办理进口手续并交纳了有关关税,至于中根公司是否与中舟拆船公司存在委托法律关系,并没有相关证据。
1995年6月14日,中舟拆船公司与喜多来公司签订了一份交接协议,协议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西方公主号”油轮的一切事宜均由喜多来公司负责。
1995年7月28日,中根公司(甲方)与喜多来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修船协议,约定:中根公司现有一艘2000吨旧油轮“西方公主号”号在青岛港委托喜多来公司修理。
修理完毕后由喜多来公司办理船舶保险和注册登记,费用暂由喜多来垫付。
1995年9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有关该船的“船舶买卖协议”,约定买卖价格为40万美元,喜多来公司支付30%的款项作为定金,该船到达青岛港双方交接验收后三天内,喜多来公司将全部款项付清。
1996年3月28日,喜多来公司将该船更名为“华龙港2号”并申请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籍证书。
后来喜多来公司没有按买卖协议约定付清其余70%款项。
1997年10月,喜多来公司被海丰公司兼并,海丰公司于1998年7月29日向中根公司书面承诺,原喜多来公司所欠债务由海丰公司负责处理。
中根公司于2000年6月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海丰公司清偿剩余价款。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中根公司不能证明该公司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拥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海丰公司返还船舶或返还剩余货款。
【法律问题】如何确定船舶物权关系的准据法?【参考答案】基于船舶物权特殊性,船舶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不宜照搬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应适用船舶登记国或船旗国法律。
【评析】本案是一起涉外船舶的物权关系的纠纷案件。
在上一案例中,我们论述了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该原则已不仅仅局限于不动产,现代国际商品流转进一步发展,涉外民商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流动资本增加,动产数目增大,动产的价值在国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动产所有者住所地与动产现实地开始分离,因此,在19世纪末,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采用了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法的原则。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一:物权的法律适用理论问题:1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围:(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2)物权的取得方式、转移、变更、消灭;(3)物权客体的围;(4)物权的容;(5)物权的保护方式;2 动产法律适用的例外:(1)运输途中的物品;(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3)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者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4)遗产继承所涉及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5)有价证券;(6)无主土地上的物;(7)国家财产;我国的法律规定:1 划分动产和不动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围的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86条:见上。
3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其适用的一般原则,只有特殊动产的规定:书P198(1)船舶物权:《海商法》第270条-272条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法》第185、186、187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 对涉外无体财产:没有规定。
二合同:理论部分:1 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主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2)客观论——前提: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约定;(3)最密切联系原则;书P 294(4)合同自体法;2 具体分析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最密切联系原则”:(1)其注重的是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是一种弹性的连接点;(与“地域”有关的理论最早提出的是:萨维尼);(2)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3)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上或者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4)在我国适用此原则有三个层次:首先把它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确定下来;其次,根据特征性履行理论把不同种类的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具体化,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最后把更密切联系作为例外规则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后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17090139
虽然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财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运用得很广,但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可能或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唯一的冲突原则。
归结起来,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此类运输工具经常移动、无固定所在地,往往与所在地仅有偶然的、短暂的联系。
如果适用所在地法,准据法就很不稳定,甚至可能一日数变。
当船舶航行于公海时,则根本没有所在地法。
因此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运输工具的财产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二、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有时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财产权关系。
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命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
而且,运送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的法律制度。
由此,在实践中则有如下解决办法:(1)适用货物起运时所有人的本国法;(2)适用货物发运地法;(3)适用货物送达地法(4)适用提单或其他权利证书转让的准据法。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
在有些情况下,如运送中物品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结果运送停止;或,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应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三、与人身有关的物权关系内容不一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一)物权行为能力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对于物权的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主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德国民法施行法》出于保护本国贸易的考虑主张兼采行为地法,即仅对于依当事人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则主张将物权行为能力区分为不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和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并分别适用不同的
准据法。
而不动产物权的行为能力依物之所在地法。
(二)继承财产不一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同一制,即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或遗产所在地法。
2.分割制,即将遗产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法律;此情况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四、无体动产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无体动产包括债券、有价证券、股份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五、外国国家财产所有权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不应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而应依财产所属国的法律调整,这也应视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外国法人在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不过,外国法人在内国境内因违反内国的法律而被内国取缔时,该外国法人的财产的处理就不一定适用其属人法了。